《知识产权法》听课笔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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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听课笔记
《知识产权法》听课笔记
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知识产权法概述
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一)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创造性的知识成果或者标识性知识成果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二、对概念的理解
(一)知识产权权利的二分性;
(二)知识产权的法定性;
(三)知识产权的私权性。
三、知识产权的广义和狭义之分
(一)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
(二)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应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第二节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
一、知识产权的性质
(一)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产权;
(二)知识产品之无形是相对于动产、不动产之有形而言的,它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处分形态。
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
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
3、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二、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
(一)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1、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它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
2、法律表现:
(1)独占性:
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者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
(2)排他性:
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二)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1、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收到地狱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2、知识产权在收到确认的地域内有效。
3、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
4、除了国际公约或者双方互惠协定的以外,知识产权没有域外效力,其他国家对这种权利没有保护的义务,任何人均可在自己的国家内自由使用该知识产品,既不必取得权利人的同意,也不必向权利人支付报酬。
5、对地域性的理解
(1)地域性原则的一般考虑;
(2)地域性的缺陷;
(3)公约、条约对地狱的克制。
(三)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1、知识产权不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永恒权利。
2、时间性的特点表明:
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收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就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3、知识产权在确定的时间内有效。
4、知识产权的标的,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的智力产物,不可能发生灭失、毁损。
其权利本体之所以不具有永续性,大概是因为国家规定了保护期限,是为“法律不能”。
5、知识产权在时间上的有限性,是世界各国为了促进科学文化发展、鼓励智力成果公开所普遍采用的原则。
(四)知识产权的非物质性
1、知识产品与物质产品不同,它是知识形态的精神产品,虽然具有内在价值和使用价值,但是没有外在的形体;
2、非物质性是知识产品区别于有形财产所有权客体的主要特征;
3、所谓非物质性,是指知识产品的存在不具有一定的形态,不占有一定的空间;
4、知识产品的客体是精神财富,是一种非物质性的状态;
5、知识产权与物权的比较
(1)权利对象:
动产、不动产←→知识信息
(2)权利的控制:
物权可控性强,知识产权信息复制性强,不能发生有效的控制;
(3)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使用和消灭智力成果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4)保护时间不同。
第三节知识产权的主体
一、从权利的角度看,知识产权的主体即为权利所有人,包括著作权人、专利权人、商标权人等。
二、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知识产权关系的主体则为权利人及除了权利人以外的义务人。
三、知识产权的主体制度具有的特点
(一)原始取得【11】
1、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以创造者的身份资格为基础,以国家认可或者授予为条件。
2、知识产权产生的法律事实包括创造者的创造行为和国家机关的授权行为。
(二)继受取得【12】
1、知识产权的继受取得,往往是不完全取得或者有限制取得,从而产生数个权利主体对同一知识产品分享利益的情形。
2、在知识产权领域基于继受取得的原因,同一知识产品之上存在若干权利主体的情形却普遍存在。
(三)外国人的主体资格【12】
知识产权法对外国人的主体资格主要奉行“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有别于一般财产法所采取的“有限制国民待遇原则”。
第四节知识产权的客体
一、知识产品的基本特点
(一)创造性【17】
(二)公开性【18】
(三)社会性【19】
(四)创新性
(五)不可损耗性
(六)国家认可性
第五节知识产权的保护
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基本特征
(一)侵害形式的特殊性:
侵害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侵占、妨害和毁损。
(二)侵害行为的高度技术性
(三)侵害范围的广泛性
1、个体侵权行为“普及化”;
2、高科技侵权行为“国际化”。
(四)侵害类型的多样性
1、间接侵权:
(1)指行为人的行为本身并不构成侵权,但其行为帮助和导致了直接侵权的发生,因而对知识产权所有人造成了损害,也称“二次侵权”;
(2)指“行为人”并没有从事任何侵权行为,但由于特定社会关系的存在,依法必须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例如雇主对雇员未完成本职工作而实施的侵权行为。
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确认不同种类侵权行为所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标准和规则,它决定着一定侵权行为的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等。
(一)归责原则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核心问题;
(二)代表性观点有两种:
一是以无过错责任为补充原则,二是以过错推定责任为补充原则
四、知识产权的法律救济
(一)民事救济措施:
知识产权的民事救济,主要采取请求停止侵害和请求赔偿损失的方法。
(二)刑事救济措施:
使用刑事责任的条件有二1、侵权使用达到一定的商业规模;2、非法使用人主观上处于故意。
(三)行政救济措施:
在不给任何补偿的情况下,有权命令对侵权的商品进行处理,禁止其进入商业渠道,或者将上述侵权商品予以销毁;还有权命令将主要用于制作商品的材料和工具进行处理,禁止其进入商业渠道,以尽可能地减少进一步侵权的危险。
第六节知识产权法的概念、体系与地位
一、知识产权法的概念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它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专门法律制度。
(一)知识产权法是近代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
(二)知识产权法是私法领域中财产“非物质化革命”的结果,在罗马私法体系中,所设定的财产权制度概以有体物为核心开展。
二、知识产权法的体系
一般认为知识产权法在立法框架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制度
(一)知识产权的主体制度。
(二)知识产权的客体制度。
(三)知识产权的权项制度。
(四)知识产权的利用制度。
(五)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
(六)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法律制度
(一)著作权法律制度。
(二)专利权法律制度。
(三)工业版权法律制度。
(四)商标权法律制度。
(五)商号权法律制度。
(六)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
(七)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
(八)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三.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
(一)鼓励创造,推动知识经济的发展;
(二)优化管理,引导投资,避免重复开发;
(三)知识产权作为国家资源和在吸引外国投资对本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四、中国知识产权法框架结构
(一)专利权法
(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三)商标法(四)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权(五)商号权(六)反不正当竞争法(七)计算机软件(八)版权法(九)植物新品种权
六、小结
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系平等主体因创造或者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调整手段和适用原则主要是民法的手段和原则;
知识产权是民法对知识形态的无形财产法律化、权利化的结果,是从物的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新的、独立的财产权形态。
第二编著作权法律制度
第二章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
第一节著作权的概念及其演变
一、概念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或者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
二、对概念的理解
(一)双面性。
1、财产权;2、人身权。
(二)文学和艺术领域的作品;
(三)自动取得:
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即刻自动产生著作权,不必履行法律规定的任何手续。
(四)单点效力:
对自己创作作品的控制力——眠空。
(五)派生作品:
翻译、注释、改编、汇编、整理。
注明:
眠空》是安妮宝贝继《素年锦时》暌违五年之后的最新散文集。
《安妮宝贝:
眠空》是某种生发、循环、分解、消释。
这些文字对我而言,如同把一枚铁钉敲入岩石,缓慢、坚定、持续、深入;也如同把一封书信投入大海,随手撒落,没有目的。
它们是内心的一种知觉和清理。
——安妮宝贝
三、著作权法的理念和目的
(一)著作权法的理念
1、自然权理论;
2、激励论。
(二)著作权法的目的
1、保护;2、鼓励;3、促进。
第二节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一、特许出版时期:
印刷、出版;
二、著作权时期:
财产;
三、作者权时期:
人格、财产;
四、公约时期:
克服地域性缺陷:
无传播,即无权利。
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发展变化
1、国际著作权保护体系逐渐形成;
2、新的著作权项和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制度陆续出现;
3、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大;
4、两大法系著作权立法的差异逐渐缩小。
第三节我国近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发展与改革
一、我国近现代著作权法律制度
(一)1910年清政府颁布了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
《大清著作权律》。
(二)1915年,民国政府颁布《著作权法》;
(三)1928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了一部著作权法。
二、中国建国后的著作权制度的发展
(一)1990年9月7日,七届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并于1991年6月1日正式实施。
其特色变现为:
1、充分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调动知识分子的积极性,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
2、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兼顾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合理规定涉外著作权关系,吸收外国的优秀文化。
二、著作权法的修改简况
2001年10月27日,九届人大会议通过修改草案,并于同日公布实施。
其完善之处在于:
(一)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改变现存“内外有别”的制度;
(二)扩大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范围;
(三)增加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内容;
(四)规定了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
(五)增加了著作权的利用方式;
(六)完善了有关著作权限制的规定,平衡著作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
(七)增加了权利人可以通过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行使著作权的规定;
(八)增加了对著作权人的救济措施,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
2018年2月26日修改的《著作权法》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关于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完善了著作权质押登记制度,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第四节著作权的性质
一、关于著作权性质的各种学说
(一)精神所有权说;
(二)人格价值观说;(三)商业版劝说;
(三)著作权二元说;(五)著作权一元说。
二、各种学说对著作权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看法
(一)著作权的人身性质
1、不可让与性;
2、永久性:
我国采取的是无限制主义原则。
(二)著作权的财产性质
1、可让与性;我国采用二元说。
2、有限性;
3、可继承性: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第五节著作权与相关民事权利的区别
一、著作权与所有权
(一)著作权客体具有无形性。
【43】
(二)著作权利用上的特殊性。
【43】
(三)著作权权能的可分性。
【43】
(四)著作权存续的有限性。
【43】
(五)著作权具有人身性。
【44】
二、著作权与商标权【44】
三、著作权与专利权
(一)著作权并不保护作品的思想,而只保护作品的表达方式;
(二)著作权并不要求保护的作品是首创的,而只要求它是独创的;
四、著作权与工业产权
(一)取得方式:
著作权是自动产生的,而工业产权多需要经过主管机关授权;
(二)保护时间:
著作权的保护期较长,工业产权保护期较短;
(三)权利内容:
著作权的人身权利色彩较重,而工业产权主要是财产权利的内容;
(四)权利的排他性:
著作权的排他性较弱,而工业产权的排他性较强。
五、著作权与肖像权。
主要体现在摄影、美术、报告文学、传记、影视等。
第三章著作权客体
第一节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一、作品的概念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一)作品反映作者的思想情感以及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是一种以语言、文字、符号等形式所反映出的智力创造成果;
(二)作品借助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时,往往要附于某一物品上,该物品即为作品的载体;
(三)载体是附载作品的物质实体,是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对象。
作品属于智力成果的范畴,具有无形性、永久性的特点。
载体的灭失、转移并不必然导致作品的灭失。
二、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条件
(一)作品的独创性,是法律保护作品表达方式的客观依据,是此作品区别于彼作品的重要标志,也是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最主要条件。
(二)独创性是指作品是独立构思而成的属性,作品不是或者基本不是与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相同的,即作品不是抄袭、剽窃或者篡改他人的作品。
(三)独创性是作品取得著作权的实质条件。
(四)只要作品是由作者创作而产生的,体现了作者的思想感情,非单纯模仿或者抄袭他人的作品,即使与他人的作品有某种雷同之处,也不影响其所享有的著作权。
(五)独创性的具体判断
1、标题、口号、形象、广告词等的独创性;
2、汇编作品的独创性:
期刊、报纸、杂志、字典、论文集、案例文选等;
3、事实成果的独创性;
4、功能性和表达形式有限的创作;
5、文学、艺术的创作。
(六)我国《著作权法》在规定独创性的同时,还要求作品能以有形形式复制,即作品能通过印刷、绘画、录制等手段予以复制。
1、可复制性仅是作品的一个属性而非作品受保护的形式要件;
2、作品能以某种形式复制,体现在:
(1)以容易传播的形式固定的作品才享受著作权的保护;
(2)客观性。
(七)作品表达形式的独创
1、个性(区别);
2、创作度高(难度)。
三、作品的类别
一、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三条将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作品分为九类。
(一)文字作品【48】:
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49】:
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9】;
1、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2、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3、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4、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5、)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50】;
1、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2、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五)摄影作品【50】: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50】: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50】;
1、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2、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实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51】;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51】。
四、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51】
(一)法律、法规以及官方文件;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四)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五)其他,例如常见的合同文本、提单、仓单,因表达形式的有限性而不具有作品的资格。
五、作品内在的联系
(一)思想与表达形式和载体:
作品由思想内容和表达形式组成,思想内容和表达形式的载体固定;
1、思想是指作品的主题、观念,而表达形式则是对思想的具体表达。
(二)作品与素材;
(三)整体与部分
1、合作的作品、综合的艺术、可分割的作品和不可分割的作品;
2、作者对其著作的著作权不仅仅限于作品的整体,还往往及于作品的一部分。
(四)作品与载体
1、对某些特定的作品来说,作者最初使用的载体上所记录的作品同它的复制件不可相提并论;
2、《实施条例》第13条准许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
3、追续权只使用于原始载体上的作品;
4、一般情况下毁损记载有作品的载体仅仅是对具体财物的处分,而没有触及著作权。
六、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一)概念:
是指在一国国土之上,由该国的民族或者种族集体创作,经时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作品。
(二)一般认为,它包括语言形式(民族故事、民族诗歌等)、音乐形式(民歌、民间器乐等)、动作形式(民间舞蹈、民间戏剧等)以及用物质材料体现的形式(绘画、雕塑、工艺品、编织品等)。
(三)特点【52】
1、集体性;
2、长期性;
3、变异性;
4、继承性。
(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者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
七、类型化的意义
(一)认识、思维上的便利;
(二)立法者不同考量的体现。
第三节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54-58】
第四章著作权主体
第一节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及其分类
一、概念:
著作权主体,也称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的主体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
(一)原始主体:
是指在作品创作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二)继受主体:
是指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或者一部分著作权的人。
(三)二者的区别
1、原始主体的资格基于创作行为或者法律规定直接产生;
2、原始主体可能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包括全部的著作财产权和全部的著作人身权。
四、完整的著作权主体部分的著作权主体【60】
五、内国著作权主体与外国著作权主体【60-61】
(一)二者的区别
1、中国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在作品创作完成后依据《著作权法》即可取得保护;
2、外国主体的作品若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其著作权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受到保护;
3、外国主体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作品,则根据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
第二节著作权的原始主体
一、作者的概念与作为作者的公民
(一)《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可见,作者就是作品的创作主体。
(二)作者的判断标准
1、实质判断:
主张作者身份的人是对作品的创作完全做出了实质性的贡献,其行为是创作性劳动;
2、形势判断:
确认作者的方法是,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的署名人为作者;
3、作者是直接参与创作的自然人,通过自己掌握的技巧、方法直接创作反映自己的创作个性及特点的人。
4、作者通过创作产生了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三)创作的概念:
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1、作者实施了创作活动,并且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了自己的创作构思,不论其是否发表,该作品即可视为创作;
2、若果一部作品的总体思想或者某一构思已经完整地以某一形式表达出来,不论其实全部构思还是其中的一部分,所创作的这部分作品即视为已经完成。
3、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4、在著作权法中,创作是作品产生的唯一源泉,也是作品享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依据。
二、视为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主持:
组织、策划、分配、投资等;
(二)意志:
指意识机关、执行机关的意志;
(三)责任
(四)立法原因
1、对自然人创作条件的客观反省;
2、有利于单位利益的平衡。
(五)著作权归属的基本原则
1、作者原则;2、投资原则;3、合意原则。
(六)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判定
1、著作权归属于作者
(1)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2)创作是一种事实行为
(3)获得作者地位只会获得利益
(4)行为能力不影响作者对著作权的享有
(5)判刑之人依然可以享有著作权
(七)关于作者的推定
1、《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第四款规定
2、署名的方式;
3、主编在著作权法上的含义:
主编可以推定为作者,但允许用反证推翻;
4、关于作者的排序。
第三节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一、职务作品的权利主体
(一)职务作品:
是指员工在受雇佣期间和受雇佣范围内所创作的作品。
(二)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1款规定: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三)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三、我国《著作权法》对职务作品的归属作了明确规定
(一)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65】
(二)由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的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65】
四、委托作品的权利主体【66】第十七条
五、合作作品的权利主体【66】第十三条
1、合作作者必须有共同的创作欲望;
2、合作作者必须都参加了共同的创作劳动。
六、演绎作品的权利主体【67】
七、汇编作品的权利主体【67】
八、电影作品的权利主体【68】
九、美术作品的权利主体【69】
一十、匿名作品的权利主体【70】
1、身份未定时,归原件所有人;
2、身份确定时,归作者及其继承人。
第五章著作权内容
第一节著作财产权
一、著作财产权的概念:
是指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取物质利益的权利。
三、著作财产权包括的内容
(一)复制权;
(二)发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