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中信银行战略客户集团统一授信实施细则试行信银字780号修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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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中信银行战略客户集团统一授信实施细则试行信银字780号修改版

第一篇:

10中信银行战略客户集团统一授信实施细则(试行)(信银字【2008】780号)

中信银行战略客户集团统一授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全行战略客户营销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扩大战略客户与我行在更多领域、更深层次的业务合作,同时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统一管理,依据《中信银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修订)》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战略客户集团统一授信对象原则上为全行性战略客户中跨分行的集团客户。

总行公司银行部将根据全行战略客户营销管理工作的需要,从上述客户中重点选择部分业务辐射范围广、下属企业分布与我行分支机构结合程度高、合作前景良好的集团客户开展统一授信工作。

第三条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均应纳入战略客户集团统一授信管理:

(一)集团总部和全资子公司;

(二)集团绝对控股的企业;

(三)集团持有股份且为第一大股东的企业;

(四)集团间接控股的企业;

(五)其他需要纳入战略客户集团统一授信管理的企业。

第四条战略客户集团统一授信工作实行主办行制。

总行公司银行部负责确定集团客户主办行。

原则上集团总部所在地分行即为主办行,其他分行为经办行。

总行公司银行部也可根据实际营销管理的需要另行指定主办行。

第五条主办行职责:

(一)负责全面调查了解集团客户整体情况,在总行指导下与集团总部进行统一授信业务谈判,提出纳入统一授信的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名单,初步确定整体合作方案;

(二)负责起草集团统一授信调查报告,经分行审批后上报总行,当辖内集团及成员企业的授信额度不足时,向总行公司银行部提出调增授信额度的申请;

(三)负责集团客户总部的客户关系维护,协助总行协调解决在与集团整体合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负责全面收集集团客户的各类信息,及时了解掌握重要业务机会或重大经营变化并向总行报告。

第六条经办行职责:

负责按照总行有关要求对辖内集团客户成员企业授信现状和潜在需求进行调查,负责落实总行有关战略客户集团统一授信额度使用的规定;

负责组织辖内集团客户成员企业的营销及授信上报工作,当辖内集团客户成员企业的授信额度不足时,向总行公司银行部提出调增授信额度的申请;

负责辖内集团客户成员企业的日常客户关系维护,协助总行协调解决在与成员企业合作中出现的问题;

负责全面收集集团客户成员企业的各类信息,及时了解掌握重要业务机会和客户重大经营变化。

第二章集团统一授信发起、调查及审批

第七条集团统一授信的发起、调查及上报审批工作由总行公司银行部牵头组织,主办行和经办行具体办理。

(一)总行公司银行部确定组织发起集团统一授信的战略客户并指定主办行。

主办行应在总行指导下与集团客户总部开展营销及业务谈判等工作,初步确定集团授信合作意向、合作方案和纳入集团统一授信的成员企业名单等。

(二)总行公司银行部向全行下发关于开展战略客户集团统一授信工作的通知,要求分行对辖内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开展授信摸底调查,并在总行规定的期限内将已有存量授信情况和潜在授信需求汇总上报总行公司银行部。

(三)总行公司银行部汇总各分行上报的授信信息后,最终确定纳入集团统一授信的成员企业名单,并根据与集团客户总部初步确定的合作方案提出指导意见下发主办行,主办行应根据总行公司银行部的指导意见综合考虑战略客户在我行的存量授信情况、潜在授信需求、集团客户整体状况等因素完成集团统一授信报告并提交同级风险管理部门审批。

(四)审批通过后,主办行将审批意见及授信报告等相关资料一并上报总行公司银行部。

总行公司银行部根据全行整体营销管理的需要出具有关意见,并连同主办行授信资料提交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批。

第八条总行风险管理部对集团统一授信业务进行审查,根据集团客户的风险状况及我行的风险承受能力,并结合总行公司银行部的

意见,最终核定集团授信总额度,并向总行公司银行部下达集团统一授信额度批复同时抄送主办行。

第九条总行风险管理部核定集团统一授信额度时,在控制集团授信风险总量的前提下,统筹考虑集团客户现有存量授信和潜在业务合作需求,核定的集团授信总额度除覆盖已有存量授信外,可预留部分备用额度用以支持战略客户的持续营销工作。

第三章集团统一授信额度分配和管理

第十条总行公司银行部负责对已批复的集团统一授信额度进行分配。

(一)总行公司银行部依据总行风险管理部的集团统一授信额度批复,结合分行的营销需要对集团授信总额度进行划分,并书面通知分行。

(二)根据分行申请和全行实际营销的需要,总行公司银行部在集团授信总额度内且符合总行风险管理部批复条件的情况下,有权对集团授信总额度划分方案予以调整,必要时可对已划分给分行但长期闲置的授信额度进行重新分配。

第十一条总行公司银行部将集团授信额度划分方案提交总行信贷管理部,总行信贷管理部负责按照总行风险管理部的集团统一授信额度批复和总行公司银行部的集团授信额度划分方案将有关数据及时维护到信贷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分行应严格按照总行批复及划分方案对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开展具体授信业务,续做、新增授信额度无论是否在分行审批权限内,均应事先向总行公司银行部申领额度:

(一)在不增加集团授信总额度的情况下,总行公司银行部负责在全行范围内对额度进行调剂,分行在领取额度后方可提交同级风险管理部门审批,超过分行权限的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批。

(二)在集团授信总额度不能满足分行需求时,总行公司银行部会同主办行与集团客户总部协商,确需扩大集团授信总额度的,由总行公司银行部通知分行将授信资料提交同级风险管理部门审批。

审批通过后,分行将审批意见等相关资料一并上报总行公司银行部,总行公司银行部出具意见后提交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批。

第十三条分行应严格按照总行关于授信品种的划分方案办理具体业务,需要对授信品种进行调整的,如符合总行授信品种调剂原则的可自行调整,不符合总行授信品种调剂原则的需按现行规定上报审批。

第十四条各级风险、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将集团及成员企业统一授信业务的额度批复、综合授信协议、业务合同、额度执行情况等数据在信贷管理系统中进行维护管理,确保集团统一授信业务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总行公司银行部有关集团统一授信额度的调整均以信贷管理系统中提供的数据为基础。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总行将定期对分行战略客户集团统一授信工作进行检查,对隐瞒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关系回避统一管理、擅自为集团客户成员企业申请授信或扩大授信、未按规定及时维护信贷管理系统导致授信额度数据失真等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集团统一授信风险责任认定遵循“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各级公司业务、风险和信贷管理部门应按照我行现行规定做好集团统一授信业务的风险监控、贷后管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总行公司银行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

交通银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试行办法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集团客户

统一授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交通银行

发布文号:

交银发[2001]8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对象

第三章集团客户授信品种和方式

第四章集团客户授信额度的核定

第五章集团客户的信息管理

第六章集团客户授信额度的报批程序

第七章授信额度的调整

第八章授信额度的使用

第九章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的监控管理

第十章附则

各分、支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集团客户的授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授信风险,现将《交通银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行世界银行项目信贷流程的分支行可按世行流程要求运行。

各行在执行中遇有问题和情况可及时报告总行,以便在制定正式实施办法时予以修正。

交通银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运作,进一步加强对集团客户的授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授信风险,促进集团客户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金融监管和“加强交通银行信贷流程”援助项目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的核心是将内部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各单个借款人的风险组合审视,衡量与管理大额信用风险,防止信贷集中引起的资产损失。

第三条我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

“统一指导”即由总行统一制定对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的管理办法,确定授信对象的范围、授信度的核定、审批、使用及管理的方法,并对全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情况实施监控和检查;“分级管理”即按集团客户母子公司的分布地域,将统一授信管理的对象分为总行和分行两级管理,跨管辖和直属分行的集团客户为总行级集团客户,在管辖和直属分行辖内的集团客户为分行级集团客

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经本行批准的可在规定的授信期间内给予某客户授信的最高值。

它是本行对该客户最高风险承受能力的量化指标。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次级额度是指我行在客户授信额度下,针对客户需要的不同授信品种而设置的相应的授信额度。

一个客户的授信额度之下可设置多个次级额度,即一个客户可同时办理多个授信业务品种。

第二章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对象

第六条已经获得或正在申请我行授信的客户,拥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纳入其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或分公司,该客户及其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分公司构成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对象。

第七条因规定未能提供合并会计报表的集团企业,符合以下原则之一的,构成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对象。

(一)由母公司直接、间接或直接加间接方式拥有其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权益性资本的子公司;

(二)母公司虽不持有子公司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但通过与其他投资者协议,持有其半数以上表决权的子公司;

(三)根据章程或协议,其财务和经营政策由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

(四)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由母公司任免的子公司;

(五)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母公司拥有其半数以上投票权的子公司。

第八条共同隶属于一个集团的两个及以上的授信客户,即使其母公司未曾获得、目前也未申请我行授信,该授信客户也构成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对象。

第三章集团客户授信品种和方式

第九条授信品种包括贷款、贸易融资、担保、承兑、贷款承诺等涉及形成我行资产或有资产的各类业务。

第十条集团客户的授信方式,在分析客户信用状况的基础上,分别采取内部控制授信和公开授信两种方式。

第十一条内部控制授信是指对集团客户不予公开授信额度,由我行控制使用额度的授信方式。

第十二条公开授信是我行向客户公开、允许其在一定期限、一定条件下使用我行确定的授信额度的承诺。

公开授信方式须谨慎掌握,严格限定于AB级以上的部分优质客户,以达到提高资产质量、提高竞争能力的目的。

公开授信所做的授信承诺不得超过所核定的授信额度。

第四章集团客户授信额度的核定

第十三条集团客户授信额度,由各子公司授信额度之和结合集团合并会计报表的状况确定,但不能超过信贷政策和组合限额限制。

第十四条授信额度的核定,原则上根据以下6个因素的最小一项确定:

(一)借款人申请的授信金额;

(二)根据借款原因分析得出的借款人资金需求金额;

(三)通过信贷分析确定的还款能力;

(四)限制性条款和条件的相关规定和法律限制(如适用);

(五)银行自身信贷政策和组合限额限制;

(六)银企关系。

第十五条在通常情况下,经上述步骤得出的金额应作为客户授信额度,但以下情况可以例外:

(一)对于个别初步核定结论中缺乏短期还款能力,但在行业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的趋势分析中却反映出具有很大潜力的正常类客户,在具备长期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可以作出客户关系的战略决策,对其短期类次级额度可以超过初步核定的授信额度(但不得大于借款原因分析得出的需求额)。

(二)对于为申请的次级额度提供的担保措施是以银行信用作担保的客户,可以在担保的范围内核定该次级额度。

(三)如果核定的授信额度小于已有授信额度,则维持现有额度,并逐步减少。

第十六条在集团客户授信额度内,应综合考虑客户经营方式、融资习惯、资信状况、银企关系等方面,按需要的授信业务品种设置一个次级额度或多个次级额度。

在子公司授信额度内,也可根据需要建立不同授信品种的次级额度。

第十七条由于公司业务分析框架的很多要素不适用于项目融资,因此项目融资授信应单独设立额度。

第十八条作为对客户风险敞口的计量,应包括项目融资授信额度。

第五章集团客户的信息管理

第十九条总分行公司业务部门负责集团客户信息的建立和管理。

(一)各分支行将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现有总行级授信客户名单上报总行公司业务部。

公司业务部作信息记录,指定牵头行,并将信息通知所有分行和总行授信管理部。

(二)现有总行级集团客户新增子公司时,所在地分支行须(辖属行通过管辖行)告知牵头行,并由牵头行上报总行公司业务部,总行公司业务部增加信息记录后通知总行授信管理部。

(三)凡发生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总行级新的集团客户的授信申请,所在地分支行均应向总行公司业务部报告,总行公司业务部应确认信息记录。

第二十条重视对集团客户各母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信息共享,特别对境外投资的母公司,更要防止因缺乏信息共享给银行信贷资产带来损失。

第二十一条对发生《交通银行客户风险预警信号监控制度》列示的可能对我行债权形成不利影响的信息,按该制度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报告。

第六章集团客户授信额度的报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总行公司业务部协同牵头分行办理总行级集团客户的授信申请。

(一)总行级集团客户的牵头行对集团客户总部及其当地下属企业进行调查。

总行公司业务部根据调查和掌握的情况,通知涉及所有可能借款的集团成员所在地分支行,以确定是否建立信贷关系。

(二)建立信贷关系的集团客户,所在地分支行公司业务部门对当地集团所属企业经营状况进行调查后,报本行授信管理部门审查和贷审会及有权审批人审批。

(三)牵头行收集汇总各行所有经审查后上报的申请,并负责与总公司的统筹协调,经汇总审查后报总行公司业务部。

(四)总行公司业务部提出意见送总行授信管理部和贷审会审查。

(五)总行授信管理部根据牵头行的授信调查报告和总行公司业务部所提意见以及相关授信审批规定进行审查,提交贷款审查委员会审定和行长批准后,通知各有关分行和总行公司业务部。

第二十三条各管辖直属分行负责管理分行级集团客户。

管辖直属分行根据本行辖内的实际情况,制定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分行级集团客户由管辖直属分行自行审批,超过分行审批权限的,报总行授信管理部审查。

第二十四条为防止集团客户统一授信中因借款主体、担保以及其他法律问题造成的风险,授信额度使用的相关法律文件须经我行法律部门审查。

第七章授信额度的调整

第二十五条集团客户在我行核定授信额度后,发生增加新的关联子公司的,除按第十九条规定要求进行信息记录外,新增子公司的授信额度纳入集团客户授信额度,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因重组或其他情况,使原已纳入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的子公司不再隶属于该集团客户的,应将该子公司的授信额度从原核定的集团客户统一授信总额度中扣除,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七条总行级集团客户核定批准后的各母、子公司的授信额度、不同授信业务品种的次级授信额度的相互调剂使用,除特殊情况,经授信管理部审查报行长批准外,原则上均须按授信申请程序进行。

第八章授信额度的使用

第二十八条授信额度可分为循环性使用和一次性使用。

第二十九条循环性使用是指在授信期间内,客户可以对规定的授信业务品种额度循环使用。

这种使用方式只能针对短期授信业务品种。

第三十条一次性使用是指在授信期间内,对规定的授信业务品种额度采取一次性使用或分次递减的方式,而一旦使用并被偿付后,不得对偿付部分要求重复使用。

一次性使用的授信对象通常为本行没有信誉记录的新授信客户或老授信客户的临时性、一次性的融资需

求。

在这种情况下,如需再次使用,必须重新经过正式的授信审批流程。

第三十一条各分支行不得对未包含在集团客户授信额度以内的其他成员企业自行提供任何形式的授信。

第三十二条一个客户的不同次级额度可以设置不同的授信期限,因此,表述客户授信期限需要对不同次级额度分别表述。

第三十三条次级额度授信期限一般在一年之内。

但对于正常类客户的次级额度,期限可以设置为3年以内。

第九章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的监控管理

第三十四条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总行负责总行级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监控、管理,各有关分行负责对本行辖内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监控管理。

第三十五条集团客户监控按《交通银行客户风险预警信号监控制度》和贷后监控检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全行公司业务部门负责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的监控。

于每季后十日将《集团授信额度使用报告》通知同级授信管理部门,授信管理部门对使用和监控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总行授信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此前制订的交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三篇:

中信银行授信办法

中信银行小企业联保授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稳步发展,进一步满足小企业客户融资需求,解决小企业担保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及我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是指符合《中信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稿)》小企业界定标准中的企业、法人组织和个体经营户,我行小企业界定标准调整,本标准随之调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联保授信是指若干小企业自愿组成一个联合担保体(以下简称“联保小组”),联保小组成员之间协商确定授信额度,向我行联合申请授信,每个借款人均为联保小组其他所有借款人以多户联保形式向我行申请借款而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我行给予一定额度的授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授信泛指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第五条小企业联保授信实行企业申请、多户联保、按约还款、互相监督、责任连带、周转使用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准入条件

第六条在我行办理联保授信业务的企业和法人组织须同时达到以下标准: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及其他有效证件,且在有效期内,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原则上连续正常经营两年以上,成长性较好,现金流及利润稳定增长。

(三)生产型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70%,流通型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80%。

(四)企业在我行信用风险评级原则上在C级(含)以上。

(五)企业管理团队(或实际控制人)品行良好,无违法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及其他负面情况。

(六)有贷款卡,且在有效期内。

(七)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八)提供存单质押或在我行存入保证金。

(九)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主要结算业务须在我行办理。

(十)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在我行办理联保授信的个体经营户须同时达到以下标准:

(一)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年龄在20(含)至60周岁(含),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持有当地公安机构颁发的暂住证并在当地居住一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二)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行业的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有明确的生产经营计划,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四)信用良好,无违约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有稳定收入和还本付息能力,并愿意接受我行监督。

(五)提供存单质押或在我行存入保证金。

(六)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主要业务在我行办理。

(七)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联保小组的设立、变更和解散

第八条联保小组的设立。

联保小组按照“自愿组合、递交申请、资格审查、签订合同”四个基本程序设立。

(一)自愿组合。

联保小组成员,在相互了解、相互信任的基础上,通过自我寻求合作者或通过有关部门牵线搭桥的方式,自愿达成设立联保小组的意向,并签订联保小组合作协议(参见附件1-1)。

(二)递交申请。

向我行递交设立联保小组的申请书。

(三)资格审查。

我行对借款人递交的设立联保小组申请书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设立联保小组及其成员的资格。

1.借款人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

2.联保小组成员最低不得少于3户,最高不得超过7户;

3.联保小组成员一次只能参加一个联保小组,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联保小组(含我行或其他银行的联保小组);

4.联保小组成员不得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或同一集团下的关联企业;

5.联保小组成员的法律主体资格原则上应相同,尽量选择经营实力相当的成员组成联保小组。

(四)签订合同。

联保小组成员凭我行对联保小组及其成员资格审查、额度审批的意见,共同签订相关联保协议和合同后成立。

第九条联保小组成员的变更。

联保小组成员在达到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退出联保小组,联保小组也可以按规定的条件吸收新的成员。

(一)联保小组成员的退出

1.联保小组全体成员清偿我行所有贷款本息后,成员可以在通知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并经过我行同意后,自愿退出联保小组;

2.对违反联保合同的成员,应在强制收回其所欠贷款本息和落实连带保证责任后,经联保小组其他成员一致同意和我行审查同意,责令其退出联保小组;

3.联保小组成员减少后,联保小组必须与我行重新签订相关联保协议和合同。

(二)联保小组成员的补充。

符合参加联保小组条件的借款人,经联保小组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和我行审查同意后,可以补充到联保小组,并重新签订联保协议和合同。

第十条联保小组的解散。

联保小组成员全部清偿授信额度项下贷款本息等相关债务,经联保小组成员共同协商同意,向我行申请后可以解散。

在联保小组任一成员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联保小组不得解散。

第四章信用评估、担保、授信额度及权限

第十一条在我行办理联保授信业务的法人企业应按我行公司客户信用风险评级相关要求进行信用风险评级。

第十二条业务营销机构除对小组成员进行信用风险评级外,还应对其组成的联保小组进行信用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联保小组借款人采用连带责任担保和存单质押相结合的担保方式。

(一)联保小组借款人须签订最高额联合保证合同(参见附件1-2)。

对于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应追加企业实际控制人对联保授信项下的所有贷款提供个人无限责任保证担保。

(二)存单质押具体要求:

1.业务营销机构应结合联保小组成员和联保小组整体的资信状况,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定比例的存款质押,质押的存款可以是单位存款和储蓄存款,并签订最高额联合质押合同(参见附1-3),按照我行相关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办理;

2.联保质押金额为联保小组各成员在我行全部贷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任一联保企业贷款本息出现逾期时,我行有权按照《最高额联合质押合同》从联保质押存款账户(含存续期间产生的利息)中扣划逾期贷款本息的全额用以支付贷款本息或以其他方式实现质权,收回贷款本息。

业务营销机构也可以保证金存款代替存单质押,对于采用保证金质押的,业务营销机构应详细了解企业融资动机,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第十四条业务营销机构应对在我行申请联保授信业务的借款人核定授信额度,在核定单户联保小组成员授信额度时,应以联保小组成员第一还款来源为重要依据,同时应参考其在我行质押金额,我行核定的单户授信额度(含敞口额度)不高于其本户质押金额的5倍,最高不超过联保小组成员质押金额之和的1.5倍,并按孰低原则确定。

第十五条联保授信原则上应集中在一级分行审批,对于经济环境好、历史不良率低、风险管理能力强的下属分支行可以适当转授权。

分行联保小组授信总额的审批权限不超过联保小组组成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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