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研究96711复习进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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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研究96711复习进程

 

企业社会责任研究96711

2:

何为企业社会责任

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学术界有不同的解说,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是将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责任相等同,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Carroll,2000);二是将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相并列,认为企业责任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社会责任(Brummer,1991);三是将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经济责任相对应,认为企业责任可以概括为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两大类。

前者是企业为股东谋求利益的责任,而后者则是企业对股东之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债权人、顾客、供应商、社区、公众、政府和员工)以及自然环境承担的责任,既包括法律上的社会责任(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企业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也包括道德上的社会责任(道德伦理所要求的公司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卢代富,2001;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2007)。

本文倾向的是第三种观点。

其理由是:

第一种观点忽略了企业经济责任与社会责任的异质,更不利于在“股东至上”理论盛行的情况下,突出企业社会责任思想;第二种观点,存在混淆概念问题,因为企业无论从事经济责任活动还是从事社会责任活动都要遵循法律法规和考虑道德规范的要求。

  企业为何要承担社会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必须首先回答的一个根本性问题。

虽然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思想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两千多年前的古希腊时代,但长期以来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却没有得出一个科学的理论化答案。

直到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出现,才使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有了理论依据(沈洪涛,2005)。

正如WoodandJones(1995)所说,20世纪90年代以来,利益相关者理论被认为是可以用来研究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最为密切相关”的理论武器。

该理论认为,企业是各利益相关者缔结的“一组契约”(JensenandMeckling,1976;FreemanandEvan,1990),这就意味着企业的目标是追求企业价值大化,而不仅仅是追求股东财富最大化;企业的利益是各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而不仅仅是股东的利益;企业的所有权安排,要平等地对待各利益相关者,而不是把企业所有权集中地分配给股东;企业发展的物质基础除了股东投入的股权资本外,还包括债权人投入的债务资本、经营者和员工投入的人力资本、供应商和客户投入的市场资本、政府投入的公共环境资本(如制定公共制度、提供信息指导和维护生态环境等)以及社区和公众提供的经营环境;企业发展的基本模式是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长期合作,而不仅仅是依赖于股东。

这些与“股东至上”逻辑绝然不同的观点,就是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基本思想(张兆国,2007)。

由此不难看出,企业要从股东之外的债权人、顾客、供应商、政府、社区、公众和员工等其他利益相关者那里获得各种专用性资产和良好的经营环境,以实现其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承担社会责任,考虑他们的利益要求。

也就是说,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不是一种简单的利他主义,而是一种“既利己也利他”的最优抉择。

利益相关者理论,把企业社会责任纳入其研究的视野,不仅使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有了更科学的理论基础,而且也使自身的发展有了更加坚实的微观基础。

  还必须指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与“企业办社会”是绝然不同的观点。

强调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要求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和股东利益的同时要考虑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而“企业办社会”则是不顾企业自身和股东的利益,过多地承担社会职能,例如,我国国有企业在改革之前因“企业办社会”而背上了沉重的历史包袱,举步维艰。

3企业社会责任的性质分析

如同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一样,自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产生开始,对企业社会责任性质的争论也一直没有停止,在我国的理论界也同样存在着不同的见解。

争论的焦点主要是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法律义务还是一种道德义务,或者说是一种法律责任还是一种道德责任。

并因此形成了以下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并要求在《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以保障其履行,一旦企业违反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学教授常凯即持该观点。

他认为:

“企业的社会责任,就其本质和基础而言,主要是指企业对于社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另一种观点则坚持企业社会责任主要是一种道德责任,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主要是尽道义上的义务,与法律责任无关。

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道德属性决定了不可强制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史际春教授即认为:

公司社会责任中的Responsibility,指的主要是道德义务或道德领域的角色责任,这就不宜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现——事实上也保障不了。

在这个意义上,CSR是一种社会规制(SocialRegulation),而不是法律的调整或规制。

针对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5条的“社会责任条款”⑤,他提出:

“法律的规定未必就形成法律义务,《公司法》第5条实际上是以法律条文发出了一个道德号召。

”因而,要研究企业社会责任,就必须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性质是道德责任还是法律责任,抑或是两者的结合。

所谓道德责任就是人们违反了道德所应承担的责任。

这种责任不是外部责任,而是一种内部责任,不是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而是依靠主体内心的信念、社会舆论的力量使该主体造成巨大心理负担以及由此产生的一系列外部影响。

企业的道德责任体现的是社会对企业的期望,即企业要从事使社会变得更为美好的事情,而不做那些有损于社会的事情。

企业社会责任的最早提出,就是人们对于企业基于期待而加于其身的一种道德责任。

因而在早期,更多地学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道德层次的问题,因为,当时并无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立法,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只是尽道义上的义务。

如最早提出“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美国学者谢尔顿即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含有道德因素在内。

多德教授在20世纪30年代也提出:

企业对雇员、消费者和公众负有社会责任,尽管这些社会责任未必见诸法律而为企业的法定义务,但应当成为企业管理人恪守的职业道德。

序2实际上即使到现在,企业社会责任仍具有很强的道德性。

在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当中,很大一部分是伦理道德上的责任,包括将企业的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收益回馈给社会而进行的各种慈善捐赠活动、企业为社会利益而约束其追求利润的目标等。

而且,道德责任也具有某种程度的“威慑力”。

例如,在信用体系健全,法律制度完善的国家,一个企业的行为如果被认为是不道德,则该企业很可能遭受各种负面宣传,遭遇抵制,并带来利润的巨大损失。

然而,道德责任毕竟不等同与法律责任。

如果把企业社会责任仅仅看成为道德责任,则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就可能因缺乏强制落实的手段和途径,而成为仅靠企业、企业家的道德良心实现的“道德神话”,终将沦为一种缺乏足够支撑力的说教。

尤其,在一个市场机制尚不健全的社会经济环境中,企业本身不可能“道德中性”,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企业及经营者常常会将道德甚至法律抛到一边。

即便有道德崇高的企业家存在,也难以改变整个社会中企业社会责任堪忧的现况。

因此,欲使企业社会责任切实得以实行而不至于仅仅停留在一般的道德宣示上,则正式制度的构建就是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

正如博登海默所言:

“那些被视为是社会交往的基本而必要的道德正当原则,在所有的社会中都被赋予了具有强大力量的强制性质。

这些道德原则的约束力的增强,当然是通过将它们转化为法律规则而实现的。

”唯有以法律责任作为制裁违反企业社会责任的后盾,才能起到的“胡萝卜加大棒”最佳效果。

因为法律责任是国家机关强制施加的对责任主体的否定性评价,责任承担者将承担财产减损、人身自由的限制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等等不利后果。

  因此,在由于企业的逐利本性致使道德约束经常失效的情况下,就会导致要用法律对企业进行规制。

这是企业社会责任由道德性走向法律性趋势的必然要求。

在当今世界,尽管理论界对企业社会责任在很多方面尚存不同看法,但无论缘于何种考虑,企业社会责任仍然在争论中被立法和司法实践确立下来;甚至在它作为一种理论提出来之前,即作为一种制度而根植于各国的法律法规之中。

早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已有48个州明确地支持注册公司可以不通过特别的章程条款来资助慈善事业,试图以法律来促进公司对社会回馈财富,实践自己的社会责任。

而自1985年后,美国以宾西法尼亚州为首的29个州通过法律规定:

“经理得考虑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此外,许多发达国家如法国、英国、德国、、日本等也先后在各自立法中确立了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

我国2005年修订的新《公司法》,也首次将“社会责任”明确写进了法律。

该法总则第5条第1款规定“: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这是在我国立法中首次提到“社会责任”这一范畴,且通过成文法直接引进社会责任,被视为立法创举。

此后,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和2009年通过的《食品安全法》也都明确规定了社会责任条款。

  当然,强调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化,并非否定企业社会责任中的道德性,更不是将企业所有的社会责任都等同于法律责任,而只是将其中的部分责任转化为法律责任,且不妨碍企业提出比法律要求更高的自律措施。

“道德的法律化绝不意味着可以用法律调整取代道德调整,将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的仅仅是其中的一部分。

在法治实践中,要注意避免把那些人们自觉自律的较高道德标准,如含有仁慈、博爱等内容的行为不当地上升为他律的国家标准及即法律”。

因此,在分析企业社会责任性质时,任何将企业社会责任看作单纯的法律责任或者道德责任的观点都是片面的,不符合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现状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事实上也不可行。

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发展至今,其性质已经从最初的道德义务,演变成为企业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的统一体。

这也正是当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研究领域主流的观点:

张士元是这样阐述企业社会责任性质的:

企业的社会责任在最初是一种道德责任,发展至今,其性质已演变成为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二者并重兼而有之。

卢代富明确将企业社会责任界定为是企业的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的统一体,或者正式制度安排和非正式制度安排的统一体。

4面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财务管理变革

  面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强烈挑战,企业财务管理作为企业各种利益关系的焦点,必须相应的变革,从“股东至上”型财务管理模式转变为“利益相关者合作”型财务管理模式。

要实现这一历史性的转变,就必须对企业的财务目标、财务治理、财务政策和财务评价等内容加以变革。

  

(一)企业财务目标的变革

  企业财务目标的导向作用使其颇受财务学界的广泛关注,但至今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其中最流行的观点是“股东财富最大化”。

这种观点认为,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凡是有利于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的财务决策与行为才是最优,否则就是不优。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不存在万能的市场、无瑕的制度环境以及企业的风险不是全部由股东承担等相关前提条件,因此追求股东财富最大化就会导致企业忽视社会责任,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而按照利益相关者理论,考虑到企业社会责任,应把企业财务目标确定为“企业价值最大化与分配公平化”。

 企业价值是企业未来收益的现值。

企业价值最大化是指企业通过合理经营,采取最优的财务政策,在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和风险报酬的情况下,使其可持续发展,从而使其价值达到最大。

它体现了各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利益要求如果把企业价值比作一块蛋糕,由各利益相关者共同分享,则当这块蛋糕一定时,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就会此消彼长,而当这块蛋糕增大时,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就会有所增加。

在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得到“最大化”满足的同时,也为企业可持续发展,实现价值最大化奠定了更加坚实的基础。

要使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都能够在企业价值最大化中得到满足,还必须做到把企业价值在各利益相关者之间加以公平的分配,使各方的利益达到和谐统一。

因此,应把“企业价值分配公平化”纳入企业财务目标之中。

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建立起相应的财务治理机制。

(二)企业财务治理机制的变革

  企业财务治理机制是指各治理主体为了维护其产权权益,基于一组契约关系,对企业财务行为施加有效控制和积极影响的一套制度安排。

它直接关系到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分配是否公平和有效率。

企业财务的共同治理机制,就是通过建立一套有效的制度安排使企业财权安排能够平等地对待各利益相关者,它取决于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对称性。

目前,共同治理模式已成为各国企业治理结构的现实抉择。

企业财务的相机治理机制,就是在企业处于非正常经营或不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下,通过建立一套有效的制度安排,使受损失的利益相关者能够掌握企业的财务控制权,以改变既定的利益分配格局。

它取决于企业所有权安排的状态依存性。

长期以来,受“股东财富最大化”财务目标的导向作用,有关企业财务治理机制的研究,主要是基于“股东至上”逻辑,认为一种有效的企业财务治理机制,是“资本雇用劳动”式的单边治理模式,把企业财权(包括财务收益权和财务控制权)集中地分配给股东是一种最有效的财务治理机制。

毫无疑问,这种“股东至上”的财务治理机制,难以保护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要突破这种财务治理机制,就必须在企业财务方面建立起共同治理与相机治理相结合的财务治理模式。

(三)企业财务政策的变革

  企业财务政策是指企业在特定时期,为了实现一定的财务目标所采取的财务行动或所规定的行为准则。

每一项财务政策都有其特定的价值取向,而这种价值取向则主要取决于企业的财务目标。

也就是说,在不同的财务目标下,便会形成不同的财务政策。

 面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强烈挑战,企业财务政策必须发生相应的变革,从服从“股东财富最大化”财务目标,转向服从“企业价值最大化与分配公平化”财务目标。

其内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要选择比较稳健的财务政策;二是要兼顾企业的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

也就是说,在考虑企业经济责任的同时,要考虑企业的社会责任。

例如,在投资政策方面,不能只对股东有利的项目进行投资,还要对环境保护、员工的工作条件和能力、产品的安全与质量、支持慈善事业等社会责任进行投资;在利润分配政策方面,不能只考虑股东的利益,还要考虑企业的未来发展和债权人的权益保障;在融资政策等方面,不能只考虑融资的成本,还要考虑融资的风险以及融资对企业竞争能力的影响。

如果不是这样,企业就不可能从各利益相关者那里获得各种专用性资产和良好的经营环境,就更谈不上可持续发展。

(四)企业财务评价的变革

  长期以来,受“股东财富最大化”财务目标的影响,企业财务评价主要是从企业经济责任方面来评价企业经营业绩,而没有考虑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对企业经营业绩的积极影响。

从总体上看,绝大多数实证研究支持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有助于提高企业经营业绩,特别是在市场经济发达、制度环境完善的国家或地区表现得更加显着(GriffinandMahon,1997;Roman,HayiborandAgle,1999;Tsoutsoura,2004,等)。

从短期或长期上看,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虽然在短期内要付出一定的财务成本,从而导致其盈利水平的下降,但在未来可以获得更多的社会资源和良好的经营环境,降低隐性成本(如产品质量成本、环境成本等)和显性成本(如借款利息等),保持可持续发展,创造出更多的利润(CornellandShapiro,1987;SandraandGraves,1997,等)。

从直接或间接影响上看,企业对员工、客户、供应商、债权人等直接利益相关者承担社会责任,可以直接提高企业经营业绩;对社区、公众、政府等间接利益相关者承担社会责任,虽然不能直接提高企业经营业绩,但能够为企业持续发展创造更好的经营环境,最终促进企业经营业绩的持续增长。

总之,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虽然会发生一定的财务成本,但可以通过其降低法律风险、减少浪费、改善与监管部门的关系、增强品牌美誉度、改善企业内部人际关系以提高职工工作效率、降低获取各种资源的成本等作用,使企业经营业绩稳定增长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

按照利益相关者理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不是一种简单的利他主义,而是一种既利己也利他的最优抉择;面对全球性企业社会责任的强烈挑战,企业财务管理作为企业各种利益关系的焦点,必将发生相应的变革,从“股东至上”型财务管理模式转变为“利益相关者合作”型财务管理模式。

  上述结论的意义,在理论上表现为,把企业社会责任纳入企业财务理论研究的视野,其理论基础、研究重点和研究方法等方面,都将会发生革命性的变化,将使企业财务理论研究跨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在实践上表现为,把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企业的财务目标、财务治理、财务政策和财务评价等方面也都将会发生革命性的变化,将极大地推动企业财务管理的发展,充分发挥它在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推动企业与社会的和谐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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