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差错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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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差错处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差错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差错及时处理,保障资金安全,根据《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入网机构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差错处理管理暂行办法》、《省农村信用社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省农村信用社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操作规程及会计核算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差错通过两级平台分别处理。

省中心与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或跨省农信机构)通过农信银差错处理平台建立了解;

省中心与县联社通过省农村信用社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差错处理平台(以下简称行内差错处理平台)建立了解。

第三条行内差错处理平台由省中心设计、开发,供省中心及县联社处理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差错时使用。

行内差错处理平台采用B/S模式构架并执行授权制。

第四条代理社(行)和开户社(行)应以差错处理平台作为基本手段处理业务错账。

第五条通存通兑业务的错账类别及处理方式。

(一)客观因素导致的业务差错

因系统响应不及时等客观因素导致的业务差错主要包括:

代理社(行)或开户社(行)交易处理结果与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简称农信银,下同)不一致;通存交易成功后未存款确认等。

因客观因素导致的业务差错,在日终对账后,提交行内差错处理平台进行处理。

(二)操作失误导致的业务差错

代理社(行)柜台经办人员因操作失误导致的业务差错主要包括:

记账金额错误、记账串户、记账反向、重复提交交易等。

代理社(行)办理通存通兑业务,应妥善保管相关的存、取款原始凭证,因操作人员操作失误导致的业务差错,由代理社(行)负责处理,开户社(行)有义务协助代理社(行)处理。

对于当日发生的业务差错,代理社(行)可通过“柜台冲销”与“柜台补正”交易进行调整;对于非当日发生的业务差错,不能使用“柜台冲销”及“柜台补正”交易调整错账,代理社(行)应及时与客户取得了解追索或退回款项。

第六条通存通兑业务差错账务调整处理时,须遵循“以代理社(行)处理结果为准”的原则。

第七条业务差错处理过程中的各类传真件、原始凭证复印件严格按照《省农村信用社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装订保管。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八条行内差错处理平台的交易类型。

(一)借记调整。

是指代理社(行)因原始交易短款而向开户社(行)提出的索款申请;

(二)贷记调整。

是指代理社(行)对确认的长款向开户社(行)主动提出退款;

(三)补账调整。

是指省中心对账后确定需要补记客户账(含借、贷记)的客观因素差错调整;

(四)冲账调整。

是指省中心对账后确定需要冲销原交易(含借、贷记)的客观因素差错调整;

(五)查询。

是指代理社(行)或省中心查看已提交各类申请的当前处理状态,历史交易详细信息等。

第九条代理社(行)经对账发现短、长款的,可经管辖联社通过行内差错处理平台向省中心发起借、贷记调整申请,由省中心通过农信银差错处理平台向开户社(行)转发调整申请。

第十条农信银(或跨省农信机构)通过农信银差错处理平台提出的借、贷记调整申请,由省中心转发行内差错处理平台办理。

第十一条日终对账发现农信银与省中心不一致的业务差错,由省中心负责发起补、冲账调整,县联社及所属营业网点有义务协助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省中心每日业务截止后,将业务流水与农信银下发的对账文件进行比对,各级机构要根据对账结果及时处理业务差错。

(一)省中心经对账后发现不符交易,应在交易发生日后的1个工作日内提出差错处理申请;

(二)省中心收到的差错处理申请,应在收到申请后的1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三)代理社(行)及联社经对账后发现不符交易,应在交易发生日后的1个工作日内提出差错处理申请;

(四)开户社(行)及联社收到行内差错处理申请,应在收到申请后的1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第十三条行内差错处理平台支持24小时运行,省中心及县联社在工作日18:

00前提交的业务差错处理,CCIS纳入当日账务,18:

00后提交的业务差错处理,CCIS纳入下一工作日账务。

第十四条对于当天有疑问的交易,不能通过行内差错处理平台发起调账申请,但可通过业务系统查询功能查询业务状态。

第十五条行内差错处理平台对提交的调账申请进行合法性检查。

对于申请要素与原交易要素或清算状态不符的予以拒绝,提请机构应在核实后再次发送。

第十六条行内差错处理平台设置省级系统管理员、县级系统管理员、业务主管及操作员4级用户。

(一)省级系统管理员。

行内差错处理平台在省联社建立1名省级系统管理员,负责行内差错处理平台管理与维护、负责县级系统管理员及省级操作员、业务主管的增加、冻结、注销、权限分配、密码重置等;

(二)县级系统管理员。

省级系统管理员为县联社建立1名县级系统管理员,负责辖内机构业务主管、操作员的增加、冻结、注销、权限分配、密码重置等;

(三)业务主管。

县级系统管理员建立1-2名业务主管,负责审核操作员处理的业务差错,查询全辖业务信息。

业务主管不得兼任县级系统管理员;

(四)操作员。

县级系统管理员建立1-2名操作员,负责审核录入辖内机构提请的调整申请及接收处理省中心提交的差错调整通知。

操作员不得兼任业务主管。

第十七条行内差错处理平台各级用户应科学设置登录密码(不得少于6位),并定期及不定期进行修改。

因保管不善造成密码泄露的,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省级系统管理员、县级系统管理员凭下一级机构提交的《省农村信用社差错处理平台用户设置申请表》(附件1)进行用户设置。

行内差错处理平台用户代号由10位数字组成,即联社号(3位)+网点号(4位)+顺序号(3位)。

第十九条业务系统差错处理的交易类型

(一)柜台冲销。

指操作人员当日因操作失误导致记账金额错误、记账串户或记账方向错误等业务差错,可通过本交易在日切前进行冲正。

(二)柜台补正。

指操作人员当日使用柜台冲销交易成功冲正业务差错后,可通过本交易在日切前对正确业务进行补记。

第三章客观原因导致错账的处理

第二十条省中心日终对账发现本代他通存业务与农信银账务不一致的,区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代理社(行)已成功但农信银无流水的,向农信银差错处理平台提交1次补存款确认信息。

补存款确认信息仍然失败的,向行内差错处理平台提交冲账调整申请;

(二)代理社(行)未成功但农信银有流水的,检查交易日是否已发存款确认信息,明确已发送的,参照“操作失误导致错账的处理”章节办理;明确未发送的,向农信银差错处理平台提交借记调整申请。

第二十一条省中心日终对账发现本代他通兑业务与农信银账务不一致的,区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代理社(行)已成功但农信银无流水的,参照“操作失误导致错账的处理”章节办理;

(二)代理社(行)未成功但农信银有流水的,向农信银差错处理平台提交贷记调整申请。

第二十二条省中心日终对账发现他代本通存业务与农信银账务不一致的,区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开户社(行)已成功但农信银无流水的,及时向代理社(行)发起交易状态查询信息,确定代理社(行)交易成功的解冻客户资金;确定代理社(行)交易失败且未发送存款确认的,等待其提交借记调整申请进行退款处理;确定代理社(行)交易失败并已发送存款确认的,参照“操作失误导致错账的处理”章节办理;

(二)开户社(行)未成功但农信银有流水的,及时向代理社(行)发起交易状态查询信息,确定代理社(行)交易成功的,向行内差错处理平台发起补账调整申请。

第二十三条省中心日终对账后发现他代本通兑业务与农信银账务不一致的,区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开户社(行)已成功但农信银无流水的,及时向代理社(行)发起交易状态查询信息,确定代理社(行)交易不成功的,向行内差错处理平台发起冲账调整申请;

(二)开户社(行)未成功但农信银有流水的,及时向代理社(行)发起交易状态查询信息,并参照“操作失误导致错账的处理”章节办理。

第四章操作失误导致错账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代理社(行)发现当日因操作人员失误导致的业务差错,可通过业务系统使用“柜台冲销”和“柜台补正”交易并经主管授权后进行调整,同时登记差错处理登记簿。

第二十五条代理社(行)使用“柜台冲销”交易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代理社(行)不得应客户要求使用“柜台冲销”交易进行冲正处理;

(二)代理社(行)只能办理本网点的错账冲正,只能对当日发生的错账进行冲正;

(三)代理社(行)能够为错账冲正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

(四)如款项已错记客户账,且错账款项已被支取,应及时了解开户社(行)协助处理。

第二十六条代理社(行)使用“柜台补正”交易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代理社(行)能够为错账补正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

(二)代理社(行)办理的“柜台补正”交易必须经业务授权后方能生效;

(三)代理社(行)只能对当日已成功冲正的交易进行补正操作,且对补正金额的正确性负责;

(四)代理社(行)严禁在成功冲正前或对非配套冲正业务使用“柜台补正”交易;

(五)如冲正款项已被支取,应及时了解开户社(行)协助处理。

第二十七条代理社(行)次日发现因操作原因导致长款,及时经管辖联社通过行内差错处理平台提请贷记调整申请,省中心收到申请后,及时通过农信银差错处理平台向开户社(行)发起贷记调整申请,并根据其应答情况,通过行内差错处理平台反馈信息。

第二十八条代理社(行)次日发现因操作原因导致短款,原则上由其与客户自行协商解决。

代理社(行)无法与客户取得了解的,应及时与开户社(行)协商控制客户账户资金,并经省中心向开户社(行)提交《协助控制客户款项申请》(附件2)及原始交易凭证复印件。

第二十九条开户社(行)同意受理代理社(行)资金冻结的,检查客户账户可用余额是否大于冻结金额,并在《协助控制客户款项申请》中签署意见后经省中心反馈代理社(行)。

第三十条代理社(行)通过开户社(行)对客户资金进行冻结后,可向开户社(行)申请借记调整,但须完成下列步骤:

(一)经管辖联社向农信银及开户社(行)提交《协助控制客户款项申请》和原始交易凭证复印件,以及《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入网机构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手工调账请求表》(附件3);

(二)经管辖联社通过行内差错处理平台发起借记调整申请。

第三十一条开户社(行)收到借记调整申请后,应积极配合并了解客户核实情况,获得客户书面同意退款后,经管辖联社向行内差错处理平台发出同意借记调整应答,由CCIS完成账务处理;无法了解客户或客户不同意扣款的,解除资金冻结指令,经管辖联社向行内差错处理平台发出拒绝借记调整应答并及时通知代理社(行),由代理社(行)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责任与义务

第三十二条为保障差错业务及时得到处理,省联社应明确部门,专人负责实时监控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差错处理平台和行内差错处理平台的业务信息,及时处理待办业务。

各联社应明确部门,专人负责实时监控行内差错处理平台的业务信息,及时处理待办业务。

并做好辖内营业网点业务差错的管理工作,积极协助、加强监督,提高业务差错处理速度。

第三十三条各级部门要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在规定时限内处理通存通兑业务差错,保证行内差错处理平台安全运行及业务正常处理。

(一)代理联社应在规定时限内发出借、贷记调整申请,因代理联社迟发、误发调整申请影响客户资金使用的,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二)开户联社应在规定时限内对接收到的调整申请做出应答,并及时调整客户账户,因开户联社迟发、误发调整应答或未及时调整客户账户资金的,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受理社(行)有对短款提出借记调整的权利和对长款提出贷记调整的义务。

开户社(行)有积极协助受理社(行)追讨持折(卡)人交易欠款的义务。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省农村信用社差错处理平台用户设置申请表

申请机构(公章):

编号:

基本信息

用户姓名

 

用户代号

 

网点代号

(7位)

 

身份证

号码

 

申请日期

 

申请事由

新增□注销□锁定□解锁□重置密码□角色修改□

角色

操作员□业务主管□县级系统管理员□

设置信息

设置时间

 

系统管理

员签名

 

备注

 

备注:

用户代号填列要求:

新增时由上级系统管理员分配填列。

 

附件2:

协助控制客户款项申请

(传真电话:

我省(××县××网点)于

年月日通过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办理通存通兑业务一笔,交易类别为,交易流水号为,交易金额为,户名为,客户账号(卡号)为。

因经办人员操作失误(1.误将取款操作为存款;2.交易金额输入错误;3.串户。

应为,输入为),导致我单位短款元。

请贵单位协助查询客户账余额,并对上述短款资金进行控制处理,我单位提交原交易凭证附后,并可提供交易时的录像作为依据,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以及可能引发与客户之间的纠纷,均由我单位承担。

(申请网点盖章)(申请网点管辖联社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

申请社(行)省级清算中心意见

开户社(行)省级清算中心意见

情况属实,请协助处理。

 

年月日

1.已对上述账户进行余额控制,控制金额为。

2.因未进行余额控制处理。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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