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合规性评价记录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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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合规性评价记录表

 

适用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合规性评价记录表

 

山东万达建安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一年八月

适用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合规性评价记录表

序号

环境因素/重大危险源

适用的法律法规

名称

适用条款的具体要求

遵循情况/监测结果

评价结果

1

噪声排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十六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标准排污费。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第三十条:

地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1、公司制定了工程施工环境噪声污染管理办法,对施工噪声进行了控制,目前施工不存在噪声超标现象。

2、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施工的现场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3、在市区施工,对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程,到市环保局申报办理有关手续。

4、在市区内昼避免夜间施工作业,确需夜间施工的,夜间不使用噪声大的机械设备,合理安排一些人工作业。

合规

2、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制标准GB12523—90

1、推土机、挖掘、装载机噪声限值昼间≤75dB,夜间≤55dB。

2、混凝土搅拌机、振捣棒、电锯噪声限值昼间≤70dB,夜间≤55dB。

3、吊车、升降机噪声限值昼间≤62dB,夜间≤55dB。

施工机械噪声能够控制在标准规定范围内。

合规

3、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

3.1测量仪器测量仪器为积分声级计,其性能至少应符合GB3785《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中对Ⅱ型仪器的要求。

在测量前后要对使用的声级计进行校准。

3.3气象条件测量应选在无雨、无雪的气候进行。

1、购买了杭州爱华仪器有限公司生产的积分声级计,其性能符合GB3785标准要求。

2、选择在气象条件较好的时间段进行测量。

合规

适用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合规性评价记录表

序号

环境因素/重大危险源

适用的法律法规

名称

适用条款的具体要求

遵循情况/监测结果

评价结果

1

噪声排放

4、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

速超过1m/s时,要求在测量时加防风罩,台风速超过5m/s时,应停止测量。

3.4测量时间分为昼间和夜间两部分,时间的划分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3、时间的划分按我市的统一规定,早6:

00—22:

00为昼澡,22:

00—6:

00为夜间。

合规

5、东营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除应当遵守有关防治噪声和扬尘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易产生噪声的作业设备,应设置在施工现场中远离居民区一侧的位置,并在设有隔音功能的防护棚内操作;

(二)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不得进行振捣、捶打、敲击和锯割等施工作业,中、高考期间在规定时间内禁止施工;

1、在12时至14时、22时于6时不进行产生噪声污染大的机械作业。

2、对产生噪声较大的木工作业棚和钢筋棚采取隔音措施。

合规

6、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目标和措施,加强对废水、废气、粉尘、固体废物、噪声、辐射、光污染、热污染、建材等污染的防治。

对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品应当实行集中处理和管理。

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不安排夜间施工,确需夜间施工的,不使用噪声大的机械设备,尽可能安排人工作业。

合规

7、山东省环境噪声防治条例

全文

 

1、施工场界的噪声排放值能够控制在标准要求的范围内。

2、在施工中满足施工需求的前提下,尽可能选择低功率、低噪声的机械设备,在有动力电源的地段避免使用发电机。

3、按照市环保局的规定,市区以内施工所需的水泥混凝土全部使用商品混凝土,施工现场不设拌合站。

合规

适用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合规性评价记录表

序号

环境因素/重大危险源

适用的法律法规

名称

适用条款的具体要求

遵循情况/监测结果

评价结果

1

噪声排放

8、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3.3防治施工噪声污染

3.3.1施工现场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及期测量方法》(GB12523—12524)制定降噪措施,并可由施工企业自行对施工现场的噪声值进行监测和记录。

3.3.2施工现场的强噪声设备宜设置在远离居民区一侧,并应采取降低噪声措施。

3.3.3对因生产工艺要求或其他特殊需要,确需在夜间进行超过噪声标准施工的,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3.3.4运输材料的车辆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鸣笛,装卸材料应做到轻拿轻放。

1.安排专人对现场噪声情况进行监测,对超出噪声值的,采用围挡进行降噪。

2、对于大型动力设备,安排在施工现场远离居民区一侧。

合规

9、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

全文

未发现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合规

2

粉尘排放

1、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

全文

未发现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合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一条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必须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止污染大气。

第四十一条在人中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区,禁止焚烧沥青、油毡、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禁止在人中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除前两款外,城市工民政府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防治烟尘污染的其他措施。

1、施工中的砂石料等散体材料按规定采取覆盖措施,场拌灰土施工前先洒水使土体湿润,防止扬尘现象。

2、对施工废料分类堆放处置,尽可能回收利用,不焚烧任何废料。

3、运输散体材料条取苫盖措施。

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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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境因素/重大危险源

适用的法律法规

名称

适用条款的具体要求

遵循情况/监测结果

评价结果

2

粉尘排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运输、装卸、贮存、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施工用水泥设置专用库房,存取过程中设置防尘措施。

合规

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建设施工的,应当统筹设计、科学施工、合理限定工期,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工地周边应当设置高度1.8米以上的围挡,不得高空抛撒建筑垃圾。

对土堆、散料应当采取遮盖或者洒水措施;

(二)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日产日清,装卸车不得凌空抛撒,车辆不得沾带泥土驶出施工工地;(三)混凝土浇注量在一百立方米以上的施工工地,应当使用预搅拌混凝土。

采用现场搅拌的,必须采取防止扬尘污染措施;  (四)拆迁造成扬尘的,应当随拆随洒水;(五)在道路上施工应当实行封闭式作业。

施工弃土、废料必须及时清运。

堆放施工弃土、散料的,应当采取洒水或者遮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第二十四条 城市的饮食服务业炉灶、茶水炉、食堂大灶由城市人民政府限期改用清洁能源。

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的选址应当合理,其排放的油烟、烟尘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现有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污染扰民的,应当限期治理或者停业。

禁止在城市市区内露天烧烤食品。

 

1、施工中的砂石料等散体材料按规定采取覆盖措施,场拌灰土施工前先洒水使土体湿润,防止扬尘现象。

2、对施工废料分类堆放处置,尽可能回收利用,不焚烧任何废料。

3、运输散体材料条取苫盖措施

4、市区以内施工所需的水泥混凝土全部使用商品混凝土,施工现场不设拌合站。

5、施工所需沥青全部采取厂内加热,不在施工现场露天加热,并尽可能采取郛化沥青。

公司单位食堂、施工现场食堂均已不采用煤作为燃料,全部采取液化石油气。

6、施工工地周边应当设置高度1.8米以上的围挡。

合规

5、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全文

公司所有车辆按照车辆管理所的规定定期维修、检测。

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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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境因素/重大危险源

适用的法律法规

名称

适用条款的具体要求

遵循情况/监测结果

评价结果

2

粉尘排放

6、东建字[2011]188号——关于印发东营市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技术规程的通知

全文

1、施工现场临街或居民区处设置不低于1.8米高的围档。

2、施工所需的散体材料如水泥、石灰等存入库房或用苫布遮盖。

3、临时道路每天定时洒水防尘。

4、长时间堆放保留的土方,进行码方拍平,喷水使表层板结,重要地段加盖苫布。

5、土方使散体材料运输装运量不装的太满,并用苫布覆盖,防止扬尘和沿线遗洒。

6、土方及散体材料的摊铺不凌空抛掷、抛撒。

7、运输车辆的车轮不带有泥土上路。

8、现场拌合灰土等混合料时先洒水湿润,使混合料处于潮湿状态下拌合。

9、施工现场余土及时清运,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做到工完场地清。

合规

3

固体废弃物的排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法治环境防治法

第十六条产生固体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七条惧、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弃物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第四十条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

1、对施工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处置,制定了管理规定,并能够得到落实。

2、施工中的固体废弃物运输到市环保部门指定的填埋点。

3、公司及项目部产生的生活垃圾及时清运到市区环卫部门指定的垃圾点。

合规

适用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合规性评价记录表

序号

环境因素/重大危险源

适用的法律法规

名称

适用条款的具体要求

遵循情况/监测结果

评价结果

3

固体废弃物的排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法治环境防治法

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位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第四十六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1、办公场所垃圾分类存放,有毒有害废弃物集中存放处理,垃圾处置有记录。

合规

3、山东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九条  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场所和排放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对处置设施、场所应当严格管理并定期维护,不得造成污染。

  第六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纳入生产经营管理,采取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固体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

第十四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制和危险废物管理档案,由专人负责危险废物收集和管理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处理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

建筑垃圾排放前,应当进行分类、回收、利用。

无害的废弃部分应当尽量用于所在工地回填。

不能再利用的建筑垃圾必须运往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

1、对施工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处置,制定了管理规定,并能够得到落实。

2、施工中的固体废弃物运输到市环保部门指定的填埋点。

3、公司及项目部产生的生活垃圾及时清运到市区环卫部门指定的垃圾点。

合规

4

光的污染

4、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目标和措施,加强对废水、废气、粉尘、固体废物、噪声、辐射、光污染、热污染、建材等污染的防治。

对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品应当实行集中处理和管理。

  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危及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民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

一般不进行夜间施工,确因工期要求需夜间施工的,尽可能依靠路灯照明,居民区内不能进行夜间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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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境因素/重大危险源

适用的法律法规

名称

适用条款的具体要求

遵循情况/监测结果

评价结果

5

火灾爆炸物的发生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四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1、电、气焊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2、在城市便道上需搭设临建时,避开消防通道,不占压煤气、上水、电讯管道。

施工中一旦损坏地下管线,及时通知维修部门,未发生过火灾、爆炸事故。

合规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征,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防露、防静电、防腐等措施。

氢气瓶、气炔气瓶、液化气瓶不露天存放,使用前对管线进行漏气检查。

合规

6

降耗节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8-01-01)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耗。

用能单位应当开展节能教育,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节能培训。

未经节能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在耗能设备操作岗位上工作。

制定了水、电、原材料节约措施,无长流水、长明灯,有节约告示牌,纸张双面复印,有月度用水、用电、办公用纸记录。

现场原材料按定额核算,不超标,有节约措施。

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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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境因素/重大危险源

适用的法律法规

名称

适用条款的具体要求

遵循情况/监测结果

评价结果

7

生产、生活污水的排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

第十四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第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标准排污费。

1、食堂污水排放安装隔油池,并定期清理,厕所污水经粪化池处理。

2、现场污水经沉淀池沉淀后达标排放,不忧民,无投诉。

合规

2、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三条 排污单位必须保证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禁止偷排超标准废水。

  严禁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防治设施,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报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各施工现场设置现场污水经沉淀池,并与市政管网连接,施工用污水经沉淀达标后排往市政污水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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