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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创新奖奖励办法

附件1

中国电力创新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电力创新奖是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设立的电力创新奖项,旨在推动电力工程技术及行业管理创新,奖励在电力工程技术、电力行业管理等领域有突出创新的单位和个人。

为做好中国电力创新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奖励办法,并由国家科技奖励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条中国电力创新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不正当干涉。

中国电力创新奖的推荐、评审和奖励,不向申请单位、推荐单位收取费用。

第三条中国电力创新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中国电力创新奖是设奖者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促进电力工程技术和电力行业管理创新中做出重要贡献的表彰,获奖证书不作为确定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奖励类别和评审标准

第五条中国电力创新奖奖励类别为:

(一)工程技术创新项目。

即在完成电力基础工程、技术改造工程以及其他创新性综合工程过程中,做出技术创新并取得的成果。

(二)行业管理创新项目。

即在制修订电力行业标准、规范方面取得的创新性成果;在促进电力行业科学发展、提升行业管理水平、规范行业行为领域取得的创新性研究成果。

第六条中国电力创新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各级奖励评审基本标准如下:

(一)工程技术创新项目

一等奖:

成果技术难度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关键技术、系统集成等方面有重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或产品的领先水平,经济效益显著,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有重大意义。

工程项目成果还应当具有显著的示范作用。

二等奖:

成果技术难度较大,关键技术、系统集成等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经济效益明显,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有较大意义。

工程项目成果还应当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

三等奖:

成果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关键技术、系统集成等方面有一定创新,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或产品的较高水平,经济效益较大,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有一定意义。

工程项目成果还应当具有示范作用。

(二)行业管理创新项目

一等奖:

成果具有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突出的创新性,对提升行业、企业管理水平和生产效率有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推广价值,行业效应和社会影响巨大。

标准规范类成果采用的主要技术达到同类技术领先水平,在解决行业发展难点问题上发挥了显著作用。

二等奖:

成果具有较先进的管理理念和较强的创新性,对提升行业、企业管理水平和生产效率有较大影响,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推广价值,行业效应和社会影响大。

标准规范类成果采用的主要技术达到同类技术先进水平,在解决行业发展难点问题上发挥了明显作用。

三等奖:

成果具有较强的创新性,有效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生产效率,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可操作性强,有一定的推广价值,行业效应和社会影响较大。

标准规范类成果采用的主要技术达到同类技术较高水平,在解决行业发展难点问题上发挥了较大作用。

第七条中国电力创新奖每届奖励数量不超过50项,其中:

一等奖占获奖总数的10%左右,二等奖占获奖总数的20%左右,其余为三等奖。

当申报项目水平达不到奖励等级要求或申报项目不足时,各等级奖项均可空缺。

第八条中国电力创新奖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完成单位限额如下:

每项一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5人,完成单位不超过10个;

每项二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1人,完成单位不超过8个;

每项三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超过7人,完成单位不超过6个。

第九条中国电力创新奖申报项目主要完成人、完成单位依据贡献大小顺序排列,由项目申报单位填报。

项目获奖后主要完成人、完成单位按填报顺序依次选取,直至满足限额数量为止。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作为项目完成单位。

第三章评审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设立中国电力创新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奖励办法及相关规定;

(二)研究决定评奖工作方案和评审委员会、奖励办公室组成人选;

(三)审定年度获奖项目;

(四)裁定评奖中重大问题或异议。

第十一条奖励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6人。

奖励委员会构成和人选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确定。

第十二条奖励委员会聘请电力行业专家,组成中国电力创新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专业评审:

评审委员会结合当年报奖项目情况,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报奖项目进行技术评审评分,并提出奖励等级建议。

(二)负责综合评审:

对各专家评审组的评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审打分,提出各等级获奖项目建议名单,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向奖励委员会汇报。

第十三条参加评审委员会和专家评审组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称,长期从事相关专业科研工作或行业、企业管理工作,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方向;

(二)热心科技工作,能正确掌握评审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不泄漏申报项目的技术秘密;未经项目完成单位同意,不使用申报项目的保密技术,不私自翻印和截留申报材料;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不透露评奖专家评审意见,不透露本人评审项目,秉公办事;

(五)坚持集体讨论,协商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拒绝一切干涉;

(六)能够本着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行使评审权利,并对本人评审意见负责。

第十四条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当年申报项目完成人或与申报项目有利害关系人员,不得参加评审委员会和专家评审组。

第十五条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设立中国电力创新奖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订评审实施细则,报奖励委员会审议;

(二)制定评奖工作方案,提出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组人选建议,报奖励委员会审议;

(三)对报奖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根据申报项目类别向相应专家评审组提供评审材料;

(四)组织项目申报,接受推荐;

(五)组织评奖项目异议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六)完成奖励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推荐

第十六条中国电力创新奖采取单位推荐的办法,接受以下单位的推荐:

(一)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

(二)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分支机构及代管学协会;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行业协会;

(四)具有电力专业的大学和全国性科研单位。

第十七条中国电力创新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度。

各推荐单位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当年发布的限额内择优推荐。

第十八条中国电力创新奖推荐程序如下:

申报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属于推荐单位及其所辖单位时,按第一完成单位的隶属关系逐级推荐。

申报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不属于推荐单位及其所辖单位,但属于与推荐单位及其所辖单位合作完成时,可由合作完成单位按其隶属关系逐级推荐。

申报项目的完成单位全部不属于推荐单位及其所辖单位时,如果是推荐单位委托的科研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按项目来源通过推荐单位逐级推荐;如果是推荐单位受益的科研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通过推荐单位按其隶属关系逐级推荐。

第十九条推荐单位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负责对推荐材料的初步审查。

推荐书及有关证明、评价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中国电力创新奖推荐书由奖励办公室统一制定。

第五章申报条件及要求

第二十条申报条件:

(一)工程技术创新成果须经过一年以上相应规模的实施应用,具有相应的成熟程度和示范、带动、推广能力。

(二)行业管理创新成果须经过鉴定、验收等相应评价,并经过一年以上的实际应用,证明具有创新性、成熟完备、具有经济和社会效益,软科学类项目成果须被国家及行业、企业管理决策者采纳并付诸实施,经过实践证明正确可行。

(三)不存在成果权属、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方面的争议。

第二十一条独立完成的项目由项目完成单位组织申报,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组织申报。

第二十二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已获国家级或省、部级奖励的项目,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成果,争议未解决的项目,不得申报中国电力创新奖。

已解密的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方可申报。

第二十三条往年申报过中国电力创新奖而未获得奖励的项目,如无实质性新进展,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四条中国电力创新奖申报的其他要求以申报通知为准。

第六章评审程序

第二十五条中国电力创新奖的评审实行分级评审及公示制,即形式审查、评审委员会评审(包括专业评审、综合评审)、奖励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六条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对申报材料格式、完整性、时效性进行审核;对合格的项目提交专家评审组进行专业评审;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通知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无效申请。

第二十七条专家评审组负责对项目进行专业评审,主要对项目创新水平(包括对项目的技术创新、集成创新、理论创新等)、技术难度、成熟完备程度、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进行专业评审、技术评分,并提出奖励等级建议。

第二十八条专业评审可以采用会议、网上评议、通讯等方式进行,由奖励办公室提出方案,经奖励委员会审议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评审委员会采用会议方式组织综合评审,以定量打分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议,结合评议情况进行投票表决,确定各等级获奖项目建议名单,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向奖励委员会汇报。

超过三分之二(含)以上评审委员会委员参加,评审结果方为有效。

一等奖项目,应获得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二、三等奖项目,应获得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不含)以上同意。

第三十条根据专业评审意见与项目情况,必要时奖励办公室可以在综合评审前,组织专家对一等奖候选项目进行现场核查,进一步落实项目的实际创新能力,并将有关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奖励委员会采用会议集体评审、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获奖项目建议名单。

超过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参加,审定结果方为有效。

奖励委员会委员每人一票。

第三十二条奖励委员会对一等奖建议项目逐项评审并投票表决,必要时由奖励办公室或有关专家汇报一等奖建议项目情况、评审情况。

一等奖项目,应获得奖励委员会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

第三十三条奖励委员会对二等奖、三等奖建议项目分项投票表决,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不含)以上同意,获奖建议项目即为通过。

第三十四条奖励委员会成员为获奖建议项目完成人或与获奖建议项目有利害关系人员,不参加该项目的审定,不计入该项目到会委员人数。

第三十五条奖励委员会委员对综合评审结果有异议时,可以提出复议申请,并对有异议项目提出新的奖励类别、奖励等级建议,并说明理由。

奖励委员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每人一票)对上述建议逐项进行表决,到会委员五分之四(含)以上同意,可以按新的奖励建议对异议项目的奖励类别、获奖等级进行调整,形成新的获奖项目建议名单,由奖励委员会按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审议。

第三十六条奖励委员会会议须形成纪要,经奖励委员会主任审签后,发送参加审定会议的奖励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七条中国电力创新奖拟授奖项目名单履行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相关审批程序。

第三十八条中国电力创新奖评奖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拟授奖项目相关信息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网站上公示。

第七章异议处理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奖结果有异议的,均可在评奖结果公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

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十条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无正当理由或匿名异议的,不予受理。

奖励办公室或参与调查、处理异议的其他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需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同意。

第四十一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

凡对涉及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奖项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及项目的完成单位、完成人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四十二条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处理,有关推荐单位协助。

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报送奖励办公室。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

涉及跨单位的异议处理,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协助。

第四十三条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及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都应积极配合,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必要时,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专家现场调查。

候选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同承认异议内容。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四十四条奖励办公室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异议核查情况及处理建议,提请奖励委员会审议,并将审议结果通知涉及异议各方。

奖励委员会对异议处理作出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八章奖励及罚则

第四十五条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发布中国电力创新奖奖励通报。

获得中国电力创新奖的项目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

第四十六条中国电力创新奖各等级奖励金额为:

一等奖项目奖金8万元,二等奖项目奖金3万元,三等奖项目奖金1万元。

第四十七条获奖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撤销其奖励,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追回奖励荣誉证书及奖金,并取消该项目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以后申报本奖的资格。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中国电力创新奖奖励资金,初期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支付,根据情况逐步过渡到设立中国电力创新奖奖励基金,按照国家《基金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运作。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电力创新奖奖励办公室负责解释。

具体实施细则由奖励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制定,经奖励委员会审议后执行。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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