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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工业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规模工业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一、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月报)(B201、B701)

1.工业总产值(当年价格):

指工业企业在本年内生产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最终产品和提供工业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

(1)工业总产值计算应遵循的原则

①工业生产的原则。

即凡是企业在本年内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提供的劳务,均应包括在内。

其中的最终产品,不管是否在本年内销售,只要是本年内生产的,就应包括在内。

凡不是工业生产的产品,均不得计入工业总产值。

②最终产品的原则。

即企业生产的成品价值必须是本企业生产的,经检验合格不需再进行任何加工的最终产品。

企业对外销售的半成品也应视为最终产品计入工业总产值。

而在本企业内各车间转移的半成品和在制品只能计算其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③“工厂法”原则。

即以法人工业企业作为一个整体计算工业总产值,是其本年内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提供劳务的总价值量。

(2)工业总产值的内容

包括三部分:

生产的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①成品价值:

指企业在本年内生产,并在本年内不再进行加工,经检验合格、包装入库的已经销售和准备销售的全部工业成品(包括半成品)价值合计。

成品价值中包括企业生产的自制设备及提供给本企业在建工程、其他非工业部门和生活福利部门等单位使用的成品价值,但不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的成品(半成品)价值。

工业总产值是按现行价格计算的。

成品价值按成品实物量乘以本年不含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产品实际销售平均单价计算。

会计核算中按成本价格转帐的自制设备和自产自用的成品,按成本价格计算生产成品价值。

②对外加工费收入:

指企业在本年内完成的对外承做的工业品加工(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外工业品修理作业所收取的加工费收入。

对外加工费收入按不含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价格计算,可根据会计“产品销售收入”科目的有关资料取得。

对于以对外加工生产为主,对外加工费收入所占比重较大的企业,如果对外加工费收入出现跨年度支付的情况,为保证总产值生产口径计算的准确性,则应将对外加工费收入按实际情况调整,记录本年应实际收取的对外加工费收入。

③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为了使工业总产值与工业中间投入中的物耗价值一致,以便同口径地计算工业增加值,规定本指标的计算原则是:

凡是企业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计算半成品、在制品成本,则工业总产值中必须包括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反之则不包括。

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等于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价值减去期初价值后的余额,如果期末价值小于期初价值,该指标为负值,企业在计算产值时,应按负值计算,不能作为零处理。

(3)工业总产值计算的几种具体规定

①凡自备原材料,不论其加工繁简程度如何,一律按全价,即包括自备原材料的价值,计算工业总产值。

②凡来料加工,加工企业一律按财务上结算的加工费计算工业总产值,即不包括定货者来料的价值。

一般分两种情况:

a、工业企业之间的来料加工,加工企业(即承包单位)按财务上结算的加工费计算工业总产值;委托加工的企业(即发包单位)按全价计算工业总产值。

b、工业企业与非工业企业之间的来料加工,当工业企业作为加工企业时一律按加工费计算工业总产值。

③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原则上应计入工业总产值,但如果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不计算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成本,则不计入工业总产值;如果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计算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成本的,则计入工业总产值。

2.新产品产值: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

本报表中的新产品产值既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

3.工业销售产值(当年价格):

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企业在本年内销售的本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品或提供工业性劳务价值的总价值量。

工业销售产值包括的内容为:

(1)销售成品价值: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实际销售(包括本期生产和非本期生产)的全部成品、半成品的总价值,即按报告期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乘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产品实际销售平均单价计算。

销售成品价值包括为本企业在建工程,生活福利部门等提供的成品和自制设备价值,不包括用定货者来料加工的成品和半成品价值。

(2)对外加工费收入: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完成的对外承接的工业品加工(包括用定货者来料加工的产品)的加工费收入;对外工业品修理作业可收取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内非工业部门提供的加工修理、设备安装等收入。

对外加工费收入按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4.出口交货值:

指工业企业交给外贸部门或自营(委托)出口(包括销往香港、澳门、台湾),用外汇价格结算的产品价值,以及外商来样、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等生产的产品价值。

在计算出口交货值时,要把外汇价格按交易时的汇率折成人民币计算。

二、主要工业产品销售、库存、订货(季报)(B203)

1.本年生产量:

指工业企业在本年内生产的并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实物数量,包括商品量和自用量两部分。

(1)产品生产量计算应遵循的原则

①产品质量标准:

产品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才可统计生产量。

工业产品质量标准一律按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执行。

没有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产品,应按企业主管机关的标准或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执行,不得擅自更改标准或降低标准,不合格的产品不能计算生产量。

②统计时间:

本年生产量反映的是本年内的工业生产成果,凡本年内生产的产品都应计算在内,即截止本年最后一天检验合格并办理了入库手续的产品,其中规定要求包装的产品必须包装好才能计算其生产量。

至于本年最后一天以哪一个班次作为截止计算产量的班次则由企业主管机关规定,并应与会计核算的结算时间一致。

结算时间一经确定,就要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提前或移后。

③准确度量:

准确度量是计算产品产量的重要一环,企业应配备必要的计量设备,对产量进行实际度量,不得随意估算,对确有困难不得不推算的某些产品,一定要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的推算方法计算,使之尽量接近实际。

(2)产品生产量包括的内容

①企业各车间(主要车间、辅助车间、附属品车间及副产品车间)用自备原材料生产的全部产品产量,不论是要销售的商品量还是本企业的自用量,均应统计生产量。

②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产品,如果订货者是境内非工业企业和境外企业,其产品生产量由加工企业统计;如果订货者是境内工业企业,产品生产量由委托企业(即发包企业)统计,加工企业(即承包企业)不统计。

③经正式鉴定合格的新产品、自产自用的生产设备、未正式投入生产以前试生产的合格品以及基本建设附产的合格品,都应包括在产品生产量中。

④用进口原材料或关键零件生产的产品,或用进口整套散装零件及用进口组装件加工、装配的产品,不论是在国内销售还是外商经销,生产量均统计在国内同种产品生产量中。

⑤在我国国土范围内的外商投资和港、澳、台商投资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其生产量全部统计在国内同种产品生产量中。

(3)工业产品生产量不应包括的内容

①在生产工业产品的同时,产生的下脚余料或废料,如冶金工业的氧化铁、汤道、中心注管、钢材切头、切尾,机械工业的切屑,木材工业的锯末,粮食加工工业的糠、麸,酿酒工业的酒糟等,一般做下脚料出售,不应统计为产品生产量。

②投入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没有完全消耗掉,而加以回收、提浓,再供本企业自用的,如机械工业回收的润滑油,合成洗涤剂厂回收的盐酸、硫酸等都不计算产品生产量。

③企业从外购进的工业品,未经本企业任何加工的,不得作为本企业的产品生产量统计。

④某些产品在检验产品质量时,需做破坏性试验(如试验灯泡的使用寿命,手电池的间歇放电时间等),这些用作试验的产品,不计算在产品生产量中。

2.本年销售量:

指本年内工业企业实际销售的由本企业生产(包括上年生产和本年生产)的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或定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的工业产品的实物数量。

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产品,如果订货者是境内非工业企业和境外企业,其产品销售量由加工企业(即承包企业)统计;如果订货者是境内工业企业,产品销售量由委托企业(即发包企业)统计,加工企业不统计。

(1)产品销售量的核算原则:

产品销售量以产品销售实现为核算原则,即在产品已发出,货款已经收到或者得到了收取货款的凭据时作为销售实现,统计产品销售量。

按照企业销售方式的不同,产品销售量统计遵从以下几种规定:

①采用送货制销售的,产品如由本企业运输部门发运,以产品出库单上的数量、日期为准;如委托专业运输部门发运,则以运输部门的承运单上的数量、日期为准。

②采用提货制销售的,以给用户开具的发票和提货单上的数量、日期为准。

③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产品,以企业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为准。

④采用预收货款销售的,在发出产品时作为销售。

产品尚未生产出来,已预收货款或预开提货单的,不应算作销售。

⑤企业出口销售的产品,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空运运单,并向银行办理出口交单的数量、日期为准。

企业自营出口的产品,在委托外贸部门代理出口(实行代理制)的情况下,以收到外贸部门代办的运单和银行交单凭证的数量、日期为准。

(2)统计产品销售量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只有企业销售的合格产品才能统计其销售量,销售的次品不能计入产品销售量。

②企业直接从外购进产成品,只是更换了标签或包装的,不能作为销售量统计。

③分清产品销售和预售的界限:

预售指产品还没有生产出来以前,用户为了购买这种产品事先向工厂支付货款。

预售不能算作销售。

相反,有些产品采用了分期付款的形式,只要是用户拿到了这个商品,不管货款是否已付清,作为企业已经取得了收取货款的凭证就应作为销售。

(3)售出产品退货的处理遵从以下规定

①退回本年内销售的合格品,应从本年销售量中扣除,同时计入库存量;退回本年内销售的不合格品,要在本年销售量中扣除,还要同时扣除本年生产量。

②退回本年以前售出的合格品,本年销售量不变,计入产品库存量中;退回本年以前售出的不合格品,本年销售量和本年生产量均不变。

③退回修理的产品,修理后仍交原用户的,不作为退货处理,在统计报表上不做反映。

3.年初、年末库存量:

指工业企业在年初、年末时点上,尚存在企业产成品仓库中而暂未售出的产品的实物数量。

(1)产品库存量计算应遵循的原则

①产品库存必须是处于“实际库存”状态的产品,即产品生产出来经过检验合格并办了入库手续的产品。

有的产品虽已结束了生产过程,但还没有验收合格,还没有办理入库手续,不能作为产品库存统计。

有的产品已经售出,但按提货制要求还没有办妥货款结算手续的,或按送货制要求未办理承运手续的,仍应作为本企业的产品库存量统计,而不能作为产品销售量统计。

②计入产品库存量的产品,必须是本企业有权销售的产品,对于已经销售并已办妥各项手续,但尚未提货的产品,本企业无权支配,这种产品虽然仍存在本企业仓库中,但不应统计为库存量。

凡企业有权销售的产品,不论存放在什么地方,均应统计。

③产品库存量不能出现负数。

如果产品还没有入库就已售出,应将售出的这部分产品补填入库和出库凭证,并相应计入产品产量中。

(2)产品库存量包括的内容

①本企业生产的,报告期内经检验合格入库的产品。

②库存产品虽有销售对象,但尚未发货的。

③非工业企业和境外订货者来料加工产品尚未拨出的。

④盘点中的帐外产品。

⑤产品入库后发现有质量问题,但未办理退库手续的产品。

(3)产品库存量不应包括的内容

①属于提货制销售的产品,已办理货款结算和开出提货单,但用户尚未提走的产品。

②代外单位保管的产品。

③已结束生产过程但尚未办理入库存手续的产品。

4.累计订货量:

是指本企业报告期末止尚未兑现的订货数量,即企业现存的订货数量。

订货的确认应根据企业正式签订的订、供货合同为依据,对于下面三种类型的企业在填报订货指标时,具体处理如下:

(1)自建销售网点的企业,订货量要包括各销售网点向企业生产总部申请的要货量。

但累计订货量只包括到本期末止还没有发货的合同供货的数量,企业已经发送的要货量不作为累计订货量填报。

(2)由代销商负责销售产品的企业,以双方商订的供货量作为订货量。

但累计订货量只包括到本期末止还没有发货的合同供货的数量,企业已经发送的供货量不作为累计订货量填报。

(3)采取来料加工或提出技术要求进行定制产品生产的企业,以最初签订加工合同的时间核定订货量。

但累计订货量只包括到本期末止还没有实现的订货数量,企业已经实现的订货量不作为累计订货量填报。

5.累计订货额:

是指本企业报告期末止尚未兑现的订货金额。

与订货量的口径是一致的,凡是计算了累计订货量的产品,都应该计算其累计订货额。

如果企业收到的订单上只有订货量而没有订货额,则要按照该批产品的预期销售价格(或以前的订货单价)计算出订货额来填报。

三、工业企业主要产品生产能力(B106表)

生产能力:

企业填报年末生产能力,一般指产品的综合生产能力,但也有些产品指其主要设备的能力。

在填报时分为两种情况:

(1)产品年末生产能力:

指在一个企业范围内生产某种产品的综合平衡能力,是生产某种产品的全部设备(包括主要生产设备、辅助生产设备、起重运输设备、动力设备及有关的厂房和生产用建筑物等)在原材料、燃料动力供应充分,劳动力配备合理,设备正常运转的条件下,可能达到的年生产量。

企业在具体填报时,可以区分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原有设计能力未经重大技术改造的用设计能力填报;经过技术改造后,有技术改造后设计能力的,填报技术改造后的设计能力。

第二种是原有设计能力已不能反映实际情况,有核定能力的,按核定能力填报。

第三种是既没有设计能力也没有核定能力,或原设计能力(或核定能力)已与实际生产水平相差很大,按查定能力填报。

(2)设备能力:

指某种设备的单位时间内可能生产的产品数量,也就是说,某种设备在单位时间内的工作量,即一般所称的设备效率,或设备生产率,它不考虑与其他设备的平衡问题。

企业在具体填报时,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1)以生产能力表的产品为基准填报。

以水泥生产设备为例,如果企业的设备既能生产水泥,也能生产水泥熟料,而报告期企业只生产熟料,没有生产水泥,则企业不能填报水泥的生产能力。

(2)停产企业要继续填报生产能力。

(3)破产企业不需填报生产能力。

四、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及财务状况(B103)年报

1.资产总计:

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资产按其流动性(即资产的变现能力和支付能力)划分为:

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项的期末数填列。

2.流动资产:

指企业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生产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资产合计”项的期末数填列。

3.短期投资:

指企业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并准备随时变现的、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股票、债券和基金,以及不超过1年(含1年)的其他投资减去已提跌价准备后的净额。

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短期投资”项的期末数填报。

4.应收帐款:

指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款项。

该指标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应收账款”项的年末数填报。

未执行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用“应收帐款净额”期末数代替。

5.存货:

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耗用而储备的各种资产,包括原材料、周转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

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的期末数填列。

6.产成品:

指企业报告期末已经加工生产并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可以对外销售的制成产品。

根据企业会计“资产负债表”中“产成品”的期末数填报。

7.流动资产年平均余额: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全部流动资产的平均余额。

计算公式为:

或:

其中:

8.长期投资:

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长期投资”项的年末数填报。

9.固定资产:

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合计”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合计”项的期末数填列。

10.固定资产原价:

指企业在建造、购置、安装、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某项固定资产时所支出的全部货币总额。

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原价”项的期末数填列。

11.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按其经济用途和使用情况综合分为七大类:

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土地、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指直接服务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的各种固定资产,包括生产经营用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工具等。

12.固定资产折旧:

指对固定资产由于磨损和损耗而转移到产品中去的那一部分价值的补偿。

一般根据固定资产原价(选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的企业,为固定资产帐面净值)和确定的折旧率计算。

“累计折旧”:

指企业在报告期末提取的历年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

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累计折旧”项的年末数填列。

“本年折旧”:

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内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合计数。

根据会计“财务状况变动表”中“固定资产折旧”项的数值填列。

若企业执行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该指标根据会计核算中《资产减值准备、投资及固定资产情况表》内“当年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总额”项本期增加数填列。

13.无形资产:

指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根据“资产负债表”中“无形资产”项目的期末数填列。

14.流动负债合计:

指企业在一年内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需要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预收帐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利润、预提费用等。

根据企业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负债合计”的期末数填报。

15.负债合计:

指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将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偿还形式包括货币、资产或提供劳务。

负债一般按偿还期长短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负债合计”的期末数填列。

16.长期负债合计:

指企业偿还期在一年以上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应付债券等。

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的“长期负债合计”的期末数填报。

17.应付帐款:

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付账款”的年末贷方余额填报。

18.所有者权益合计:

指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

企业净资产为企业全部资产与企业全部负债的差额,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

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的期末数填列。

19.实收资本:

指企业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本(或股本),包括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各种形式的投入。

实收资本按投资主体可分为国家资本、集体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港澳台资本和外商资本。

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项的期末数填列。

20.国家资本:

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对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根据会计“实收资本”科目计算填列。

21.集体资本:

指由本企业职工等自然人集体投资或各种机构对企业进行扶持形成的集体性质的资本金。

根据会计“实收资本”科目计算填列。

22.法人资本:

指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根据会计“实收资本”科目计算填列。

23.个人资本:

指自然人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金。

根据会计“实收资本”科目计算填列。

24.港澳台资本:

指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金。

根据会计“实收资本”科目计算填列。

25.外商资本:

指外国投资者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金。

根据会计“实收资本”科目计算填列。

26.主营业务收入:

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年累计数填列。

未执行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用“产品销售收入”的本期累计数代替。

27.主营业务成本:

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年累计数填列。

未执行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用“产品销售成本”的本期累计数代替。

28.营业费用:

指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经营费用。

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年累计数填列。

未执行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用“产品销售费用”的本期累计数代替。

29.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年累计数填列。

未执行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的本期累计数代替。

30.其他业务收入:

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期累计数填列。

31.其他业务利润:

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年期计数填列。

32.管理费用:

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期累计数填列。

33.税金:

指企业按规定从管理费用中支付的各种税金,包括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

根据会计“管理费用”科目归纳本期累计数填列。

34.财务费用:

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汇兑损失以及相关的金融机构手续费等。

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期累计数填列。

35.利息支出:

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利息支出扣除利息收入后的净额。

根据会计“财务费用”科目归纳计算本期累计数填列。

36.营业利润:

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利润,即主营业务利润加其他业务利润扣除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后的净额。

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期累计数填列。

37.投资收益:

根据企业会计“利润表”中“投资收益”项的本期累计数填列。

38.补贴收入:

指企业实际收到的补贴收入,包括实际收到的先征后返的增值税;企业按销量或工作量等,依据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

根据“补贴收入”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39.营业外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利润表”中“营业外收入”项的本期累计数填列。

40.利润总额:

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亏盈总额,包括营业利润、补贴收入、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的对应指标的本期累计数填列。

41.应交所得税:

指企业按税法规定,应从生产经营等活动的所得中交纳的税金。

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的对应指标的本期累计数填列。

42.本年应付工资总额: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全部工资,它反映企业本期累计应付的工资总额,而不是会计“应付工资”科目的余额。

根据会计“应付工资”科目的本期贷方累计发生额填列。

43.本年应付福利费总额: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累计提取的福利费总额,它反映本期应付福利费的全部发生额,而不是会计“应付福利费”科目的余额。

根据会计“应付福利费”科目的本期贷方累计发生额填列。

44.主营业务应付福利费总额:

指报告期内企业应付给与主营业务直接有关人员福利费。

工业企业是指应付给与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直接有关的职工福利费总额,根据会计“应付福利费”科目的贷方发生额中从“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产品销售费用”科目中提取的福利费归纳填列。

45.本年应交增值税:

指企业按税法规定,从事货物销售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增加货物价值的活动本期应交纳的税金。

指企业在报告期应交增值税额。

计算公式为:

本年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减免税款+出口退税

46.本年进项税额:

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购入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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