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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小税种总结

小税种

(一)

城市建设税

纳税人及纳税范围

计税依据

税率

税收优惠

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

备注

1纳税人是“三税”的纳税人;

2对外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缴;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率

(查补的“三税”应补缴城建税,但不包括三税的罚款和滞纳金)

1市区7%

2县镇5%

3其他1%

另:

1代扣代缴以受托方税率为准

2流动经营无固定场所,按经营地的适用税率

1随“三税”的减免而减免;

2对因减免税而需进行“三税”退库的城建税也同时退库,

3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除另有规定,一律不予退(返)还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4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城建税

5出口退税的,不退城建税

6三峡工程建设基金2004—2009年底免征

缴纳“三税”的同时缴纳,缴纳“三税”的地点为缴纳城建税的地点

四种特殊情况:

1代征代扣“三税”的,其城建税在代征代扣地

2跨省开采的油田,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一个省内的,生产的原油在油井所在地缴纳;由核算单位汇拨各油井缴纳

3管道局输油的收入,在管道局所在地缴纳

4流动经营无固定场所的,随“三税”在经营地缴纳

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其他规定同城建税

小税种

(二)

关税

(1)

纳税范围

计税依据税率

税收优惠

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

备注

1征税对象:

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

2纳税义务人: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1进口关税税率:

①种类:

2002年1月1日起,进口关税分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

②计征办法:

进口商品多数实行从价税,对部分产品实行其他税率:

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

2出口税率:

一栏税率20%~40%

3特殊关税:

报复性关税、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保障性关税。

分为法定减免、特殊减免、临时减免

一、法定减免:

1税额在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免;

2无商品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5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出境的,并在6个月内复运进出境的货样、展览品等货物,收货人提供纳税保证的,可予暂免

6为境外加工而需进口的料件等,先按实际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或对进口料件先征进口关税,再按实际际出口的成品数量予以退税

7因故退还的已征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和已征进口关税的进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予免征进、出口关税,但已征关税不予退还

8进口货物如有以下情形,经海关查明属实,可减免进口关税:

A在境外运输途中或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损失的。

B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和损失的C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的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9无代价抵偿货物,即进口货物在征税放行后,发现货物残损、短少或品质不良,而由国外承运人、发货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可以免税。

如未退运,其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应照章征税。

一、关税缴纳

1申报时间:

①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14日内;

②出口货物在抵海关监管区的24小时以前。

2纳税期限:

填发缴款证之日起15日内。

3因不可抗力或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经海关总署批准,可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强制执行

1征收关税滞纳金:

关税滞纳金=滞纳关税税额×0.5‰×滞纳天数

2强制征收:

如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

三关税退还

如遇到以下情况,可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边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并加算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形,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将其去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

四、关税补征和追征

1非纳税人责任的,补征期1年;2纳税人责任的,海关在3年内追征,并加收滞纳金。

重点1关税的完税价格确定

2征收管理

3法定减免税

二:

特定减免:

包括科教用品、残疾人专用品、扶贫慈善性捐款、加工贸易产品、保税区进出口货物、出口加工区进出口货物、进口设备、边境贸易进口物资等

关税

(2)关税完税价格

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

完税价格中的各项费用

一、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二、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1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以海关审定的(境外修理费+料件费)为完税价格。

2运往境外加工的,复运进境的价格=加工费+料件费+运保费

3暂时进境的,6个月免税,之后按一般进口货物

4租赁方式进口货物:

①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租赁期间用海关审定的租金

②留购的租赁货物,用审定的留购价格

③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可按一般进口货物估价方法的规定估定。

5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用留购价格

6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申请补税时的已使用时间(月)÷(监管年限×12)】(类似于按净值征收)

1、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由海关以至该货物向境外销售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

①包括货物运至境内输出地点装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②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应当扣除;

③其中支付给境外的佣金,如单独列明,应扣除;未列明,不能扣。

④如售价中含离境口岸至境外口岸之间的运费、保险费,可扣除。

出口货物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

2、海关估价法

1以一般陆、海、空运方式进口货物:

①运费应计算至卸货口岸(海运),目的地口岸(空运、陆运)②运费和保险费的实际支出费用计算。

无法确定的,保险费可按(货价+运费)*3‰估算。

2以其他方式进口货物:

①邮运的进口货物,应当以邮费作为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②以境外边境口岸价格条件成交的铁路或公路运输进口货物,海关应按照货价*1%计算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③进口货物的自驾进口的运输工具,海关在审定完税价格时,可以不另行计入运费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货价+采购费用(包括货物运抵中国关境内输入地起卸前的运输、保险和其他劳务等)

1需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

①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②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以及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③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免费或低于成本的方式提够并按比例分摊的工具,摸具,消耗材料等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费用

④与该货物有关的,应由买方负担的特许权费。

⑤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获得的收益。

2下列费用如能与货物实付或应付价格区分,不计入完税价格①货物运抵境内输入点后的运输费用;

②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

③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进口货物的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不确定的,应按下列顺序估价

1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

2倒扣价格方法

3计算价格方法

4其他合理方法,但不得使用下列方法:

①境内生产的货物在境内销售的价格②可供选择的价格中较高的价格③以计算价格方法规定的有关事项之外的价值或费用计算的价格④货物在出口地市场销售的价格⑤出口到第三国或地区的销售价格⑥最低限价或武断虚构的价格

3对买卖双方有特殊关系的规定

①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②按照使用倒扣价格确定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完税价格

③按照使用计算价格确定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完税价格

注:

应在海关接受申报进口之日的前后各45天

小税种(三)

资源税

纳税人及征税范围

计税依据税率

税收优惠

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

备注

纳税义务人:

在我国境内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在出厂或销售一次性征税。

注:

1对外资也征。

2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暂不征收,征收矿区使用费

3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注:

进口矿产品不征,相应出口也不退

一税目(征税范围)都是初级原矿,

1原油:

开采的天然原油征税;人造石油不征税

2天然气:

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煤炭:

原煤征,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碳制品不征

4其非金属矿原矿(铁矿,锰矿,铬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

7盐。

包括固体盐、液体盐

二:

税率实行从量定额税率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说额

1确定课税数量

①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用销售数量

②自用的,用自用(非生产用)数量

2特殊情况

①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和确定的折算比换算

②煤炭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还原成煤炭数

③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按选矿比折算原矿

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原矿数量

④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稀油划分不清的,按原油

一法定的: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在生产过程中,因意外或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可酌情减免

二国务院规定的

1自2002年4月1日起,对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

2对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在规定税额的基础上减征30%

减免税的应单独核算,否则不予减,免税。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同增值税,消费税

纳税地点:

1应税产品的开采或生产所在地,收购地。

2属于跨省开采,生产单位和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在开采地纳税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

难点:

增值税与资源税的结合

1,销售的,征资源税,增值税

2自用的,除连续加工之外的自用如投资,福利赠送等,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征资源税;以平均价格征收增值税

3若是应税产品连续加工成非应税产品,如原矿加工精矿等征资源税,不征增值税。

无法掌握自用原矿数量的,按选矿比或折算比折算原煤数量

4若是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对自用的不征资源税,不征增值税,按加工的应税产品的数量征资源税

⑤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所耗用的液体盐已纳税准予抵扣。

注:

伴采的矿产品,如没有适用税率,按主矿税目征收

小税种(四)

土地增值税表一

纳税人及征税范围

计税依据与税率

税收优惠

征收管理纳税申报

备注

一纳税义务人:

只要有偿转让房地产,都是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的界定

1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属于国家;

2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产权是否发生转让。

(不包括出让)

3房地产是否取得收入(三点须同时符合)。

三征税范围的具体判定

税率

增值率

税率

扣除系数

1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

2因国家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

3个人转让房地产:

居住≥5年的,免征;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未满3年的,征

1申报时间:

为纳税人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之日起7天内。

2纳税地点:

房地产所在地3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纳税人有下列情况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1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2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3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评估价格,无正当理由的

 

≤50%

30%

0

50%—100%

40%

5%

100%—200%

40%

15%

200%的

60%

35%

计算步骤:

1、确定应税收入、扣除项目的金额

2计算土地增值额及占扣除项目金额的百分比

3确定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应钠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扣除系数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

有关事项

是否属于征税范围

1出售

征税:

①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②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产开发建造后出售;③存量房地产买卖

2继承、赠予

继承不征;非公益性赠予的征

确定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1转让新建房扣除的项目: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及缴纳的有关费用。

(包括契税)

②房地产开发成本(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费、前期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公共配套设施费等)。

③房地产开发费用。

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A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其房地产开发费用为:

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B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以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注意:

利息不高于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超过的不能扣除;银行的加息和罚息不能扣除。

④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视同税金扣除。

其他企业,包括印花税

⑤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上述扣除项目后,还可按【①+②】×20%加计扣除

2转让旧房及建筑物:

①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②能提供已付地价款的凭据的,可扣除

③转让环节中缴纳的税金(三税一费)

3出租

不征(无权属转移)

4房地产抵押

抵押期不征;抵押期满偿债的,不征;不能偿还债务,抵债的,征。

5房地产交换

单位之间换房,有收入的征;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房地产,不征

6以房地产投资、联营

房地产转让到投资联营企业,免征;将投资联营房地产再转让,征

7合作建房

建成后自用,不征;转让,征

8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

暂免

9代建房

不征(无权属转移)

10房地产重新评估

不征(无收入)

小税种(四)

土地增值税表二(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

清算单位

清算条件

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产的收入确定

扣除项目

核定征收

备注

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分期开发的,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1纳税人应进行的清算:

①房地产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②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③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

①已峻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面积的85%以上,或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面积已出租或自用;

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③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清算手续的;

④省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况。

1视同销售的确定方法

①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

②由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格

2自用或出租的:

如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1、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成本、费用及转让房地产的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否则不能扣触

2、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配套的公共设施:

①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其成本、费用可扣除;

②无偿移交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扣除;

③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3、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计入开发成本;

4、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能扣除

5、清算后再有偿转让的:

扣除项目金额=清算时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销售或转让面积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扣除项目的总金额÷清算时总建筑面积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应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

2、擅自销毁帐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帐簿,但帐簿混乱或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4、符合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注:

清算后再有偿转让的

属今年新增内容

小税种(五)

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及纳税范围

计税依据与税率

税收优惠

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

纳税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2007年内外统一征收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纳税

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双方都是纳税人分别纳税,按各自占用的土地面积纳税

一计税依据:

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确定土地面积: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此为准

2以土地使用证上确定的面积为准

3未发土地使用证的,用纳税人申报的面积,核法证书后再调整

税率采用定额税率(有幅度的差别税额)不用记

应注意:

经济落后地区,适用税额标准可降低,但不能超过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可以适当提高,须报财政部批准

税法规定的: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地。

免征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署、名胜古迹自用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不包括加工场地和办公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免5−10年

7对非营利医疗保健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自2000年起免征3年

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

9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照征。

(多层建筑按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

10自2006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实体自用土地、免。

11其他:

①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华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

②对林业系统所属林区的育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

二.下列土地由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2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3民政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

4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包括企业)

5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在商品房售出之前纳税确有困难的,其用地是否给予缓征或减征,免征照顾,由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6其他特殊用地,包括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

7向居民供热并收取采暖费的供热单位,暂免;

1采用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

2土地所在地缴纳

3购置新建房,交付使用次月。

4购置存量房,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签发证书之次月

5、出租、出借,自交付房产之次月

6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其建造的商品房,自使用或交付之次月。

7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使用之日起满一年

8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

注:

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别纳税

小税种(六)

房产税

纳税人及纳税范围

计税依据与税率

税收优惠

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

备注

纳税人:

房屋产权所有人。

4种情况:

①属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谁用谁缴纳②出典的,承典人交;③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代管人和使用人交;

④无租使用的,使用人代缴

⑤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

征税对象:

房产。

房地产的商品房,出售前不征,但出售前已使用,出租,出借的征

征税范围:

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不包括农村房屋。

一从价计征

从价计征时,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额计征。

税率1.2%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注意以下情况:

1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共担经营风险的,按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收入,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由出租方按租金收计征房产税

2融资租房屋的,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租赁期内该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以房屋为载体的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都一并计入房产原值;对于更换的设备和设施,将其价值计入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的价值,对其中易损坏,需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计入

二、从租计征—计税依据为房产租金收入,以劳务或其他形式抵付,应确定标准租金额。

税率:

12%;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4%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法定减免:

1非营利部门非营业用房产,免(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基本一致)

2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非营业自用的

3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非营业用房,免3年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

5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①坏房和危房,停止使用的;

②地下人防设施

③半年以上的大修停用房,大修期间免征。

④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

⑤对非营利医疗保健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房产,自2000年起免征3年

⑥基建工地临时房,施工期间免征;施工结束转让的,从基建单位接受之次月起,照章征纳。

⑦邮政部门的,在征税范围以外的不再征税。

⑧向居民供热并收取采暖费的供热单位,免;但其中有向非居民供热的,按收入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

⑨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和廉租住房,暂免。

⑩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实体自用房、对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2006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免。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生产经营之月起,

2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

4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5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自使用或交付之次月纳税。

注:

如房产不在同一地方,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纳税

小税种(七)

车船税

纳税人及纳税范围

计税依据与税率

税收优惠

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

备注

一、征税范围:

依法在我国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二纳税义务人:

车辆船舶的所有人和管理者

1计税依据:

以征税对象的计量标准为计税依据。

2、税率:

定额税率;

应注意情况:

①对车辆净吨位尾数在半吨(含半吨)以下者,按半吨计算;超过按一吨;

②机动车挂车,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的7折计征;

③从事运输业务的拖拉机,均按载重汽车的净吨位的5折计征车船使用税;

④对客货两用汽车,载人部分按乘人汽车税额减半征税;载货部分按机动汽车税额征税。

⑤船舶吨位尾数在半吨以下的免征,超过半吨按1吨计算,但不及1吨的小型船只,按一吨算

⑥拖船和非机动驳船按船舶税的50%计算

一、法定免税:

1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2拖拉机(专指农业用的)

3捕捞,养殖的渔船

4军队,武警专用的,警用的

5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6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二、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

1残疾人专用的车辆

2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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