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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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doc

 

新农村建设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镇新农村建设步伐,改善和提高农民居住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通知》及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本实施方案所称农房是指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依法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和城镇规划区内建设的住房、生产用房和附属设施。

二、规划控制范围

以下规定区域,为农房禁止规划建设区域:

1、公路两侧。

包括所有省道、县道、乡道、村道。

其中省道从道路水沟外边缘线起15米,县道从道路水沟外边缘线起15米、乡道10米,村道5米;镇内金环线沿线10米内不得建房,涪环线沿线15米内不得建房,普通道路沿线5米内不得建房。

2、铁路两侧。

从路基外侧起算各50米;

3、河道两岸。

从防洪堤内上侧起算,河道两侧各20米,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4、水库。

金星水库、大岭包水库,从水库正常水位线起外延伸100米。

5、天然气输气管线、高压线走廊两侧、有地质灾害的地方控制范围,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6、重要设施及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仓库规定的安全距离及隔离带内。

三、农房建设选址要求

1、每户人均30平方米的宅基地,每户超过5人的按5人计算。

2、建设用地必须符合***镇土地利用规划图,不得占用耕地(基本农田)建房,不得在禁止建设区域内建房。

3、新建农房的,需书面承诺自愿无偿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附着物,否则不予办理建房审批手续。

房屋完工后,应按承诺及时拆除旧房并复垦。

四、农房建设申报资料

(1)农村村民建房申请书、农村村民建设用地呈报审批表。

(2)户籍或身份证明。

(3)集体土地权属证明。

(4)地形图及拟建房屋平面图(标明拟建房屋座落的具体位置及临近建筑物、构造物和道路关系)。

(5)房屋布局总平面图。

五、农房建设报批程序

(1)本人申请。

(2)村民小组签署意见。

(3)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

(4)乡(镇)建管所、国土站审查意见。

(5)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6)区建设局、国土局、交通局现场踏勘审查意见。

(7)区建设局审批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区国土局审批办理《农房建设用地批准书》。

六、农房建设申报方式

1、建房户向村民委员会申请,村民委员会出具意见后,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审核后在该村公示。

2、镇城建国土办审核在申请人所申请地查看建设场地,是否符合农房建设用地。

3、镇审核完成后报区国土、城建部门审核。

4、发放选址意见书。

5、在农户建房开挖基础时,镇城建办工作人员现场参与放线验槽等工作。

七、农房建设管理

1、所有农房建设动工前必须办理《村镇规划建设选址意见书》、《开工许可证》(即“一书一证”)和用地审批手续,手续不完善者,不准动工。

2、农房建设在取得选址、用地建设许可后,应向区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和镇政府提出开工申请,取得施工许可后,方可进行施工。

3、在开工前,建房农户要与镇、村、社三级签订建房质量和安全责任书。

4、农房承建方必须持有经年审合格的《四川省村镇建筑工匠资质等级证书》,在规定的范围内承接农房建设工程,并签订农房承建合同,对农房建设质量负责。

相关许可手续,开工前应交镇国土城建办核验留存,待农房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领取。

5、二层以下(含二层)的农房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或持有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的工匠进行施工;三层以上(含三层)的农房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

6、农房开工前,应由原批准机关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规划选址定点的位置和房屋布局总平面图进行现场放线和验线。

7、农房建设外观风貌必须符合全镇整体规划,镇国土城建办在建设过程中要随时巡查。

8、新建、扩建、改建农房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房屋风貌、朝向、位置、面积、总平面图和层数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9、沿道路建设的房屋(含围墙花台)应与道路保持平行,并且与道路保持一定的放线距离,留足道路发展空间。

放线距离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准。

10、鼓励农民建设沼气,努力改变农村传统柴草燃料习俗,通过“一池三改”建设,创造整洁、美观、舒适的生活环境。

八、村庄及集中点规划建设要求

1.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全镇农房及集中点建设规划。

2.镇国土和城建办,在镇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3.村庄和集中点由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坚持适度集中、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则,并符合消防、采光通风间距要求。

规划区内原则上不予新批单家独户农房的修建。

4.编制的村庄规划由所在地公示,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5.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不得擅自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改变原规划,应报原批准部门重新批准。

6、场镇农房修建的由镇长现场查验和签发《选址意见书》。

中环线、金环线沿线农房修建由分管副镇长现场查验,签发《选址意见书》。

7、规划区内新建农房原则上都为白墙红瓦,具体农房外观风貌指导方案由镇国土城建设办提供。

九、质量安全管理

1、镇国土城建办对农房建设要做到“三到场”,即:

开工建设到场放线,建设中途到场检查质量安全,房屋完工后到场验收。

2、在建设中严格按照建筑建设法规和《建筑质量管理体系》施工。

(1)对于镇、乡、村规划区外的三层(含三层)300平方米以上的农民建房管理仍按规划区内限额以上工程进行管理。

(2)二层以下农民建房技术质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农房恢复重建技术原则(试行)〉的通知》(建村函〔2008〕175号)和四川省5.12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汶川地震灾后农房重建技术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川指〔2008〕193号)执行。

3、施工企业、村镇建筑工匠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施工,严禁擅自变更设计图和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

镇国土城建办要切实加强对农房建设施工的巡查和指导,与农户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确保农房建设施工安全和质量安全。

4、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镇政府建立农房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镇国土城建办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农房建设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确保农房建设工程的安全施工。

5、镇国土城建办对进行农房建设工程的施工人员在进场前要进行施工安全教育,督促建筑施工人员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的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作业,确保施工安全。

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

1、从事农房修建的工匠必须取得农房建筑工匠证。

2、农村建筑工匠只能承揽持有国土和建设管理所出具的建房手续的农户农房建设工程。

3、农村建筑工匠到镇国土和城建办签订质量安全责任书。

4、按规范和标准施工,不能擅自变更规范和标准,并且应有相应的安全保障设施和质量保证措施。

5、服从管理,积极参加技能培训,不断提高自身技术水平和施工组织管理能力。

十一、竣工验收管理

1.农村村民建房竣工后,应由区建设、国土、交通等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填写《涪城区农村村民建房竣工验收报告》,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需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建房户,凭建设手续和土地使用证到县房管局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证

2.验收的标准

(1)农村村民建房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设计图或通用图、总平面图、外观立面造型、建筑风貌装饰效果图和层数实施。

(2)砖柱、墙体、屋面应无裂缝、无变形、无空鼓。

(3)钢筋混凝土构件应无蜂窝、无麻面、无露筋。

(4)房间的阴角阳角应顺直。

(5)屋面淋水2小时后,排水畅通,不渗漏、不积水。

(6)厨房及卫生间关水24小时后,不渗漏、不积水。

(7)电源插座无松动,接地绝缘情况良好。

(8)立面外墙砖粘贴牢固,无空鼓。

        (9)按照国家农房建设规范需要查验合格的其他项目。

十二、本实施方案由镇国土城建办公室负责解释,其它未到之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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