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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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证电力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障设备安全可靠运行,保持电网稳定运行和热能可靠供应,保护国家资产和投资者权益免遭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充分发挥党政工团作用,依靠全体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各企业应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系统完善、层次清晰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充分发挥两个体系的作用。

第四条各企业应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推进企业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五条各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程,集团公司颁发的标准、制度和规定,制定符合实际的规章制度,实现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①。

第六条各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策划、实施、检查、改进(PDCA)”动态循环模式要求,不断检查、纠正和完善,建立并保持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第七条对控股但不负责管理的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通过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协议书等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并依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对参股并负有管理职责的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参股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依照协议履行职责。

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电力生产类企业②的安全生产管理,工程建设、煤炭和煤化工产业另行制定办法。

第二章安全目标

第九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目标:

(一)杜绝较大及以上人身事故,遏制一般人身事故;

(二)杜绝较大及以上设备、供热、火灾、水灾等事故,遏制四类一般事故;

(三)杜绝水坝、灰坝垮坝事故;杜绝同等及以上责任重大交通事故;

(四)不发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不安全事件。

第十条二级单位(指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上市公司、区域分公司和子公司、区域公司、专业公司等,下同)安全生产目标:

(一)杜绝人身死亡和3人及以上群体重伤事故,遏制人身伤害。

(二)杜绝较大及以上设备、供热、火灾、水灾等四类事故。

(三)杜绝水电站大坝、灰坝垮坝事故。

(四)杜绝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五)不发生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

第十一条对基层企业安全生产目标实行四级控制:

(一)企业控制轻伤和内部统计事故,不发生重伤和一般设备、供热、火灾、水灾等四类事故。

(二)部门(车间)控制未遂和障碍,不发生轻伤和内部统计事故。

(三)班组控制违章和异常,不发生未遂和障碍。

(四)个人不发生违章。

第十二条二级单位应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指导所属企业逐级制定具体的安全生产目标,实现下一级保上一级的要求,建立安全目标“包、保”体系,且不得低于本规定要求。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三条各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制度。

每年(或任期)上一级行政正职与下一级行政正职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各基层企业应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做到逐级负责。

安全生产责任制也可结合其他生产经营责任制一并签订。

第十四条各企业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

第十五条各企业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职责:

(一)负责组织本企业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二)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组织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并组织实施,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五)及时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情况,每月至少听取一次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

定期主持安全分析会议,研究解决生产工作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重大问题;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要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六)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的配备符合要求,确保其正常履行职责。

(七)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等安全生产所需经费的投入、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发放。

(八)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十六条各企业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并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企业技术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各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实行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一)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违章指挥,不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处理或者组织人员疏散。

(二)操作(检修)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检修)规程和劳动纪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有权了解本岗位的职业危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和撤离危险场所。

第十八条各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统一领导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策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安委会主任应当由各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安委会应当建立工作(含例会)制度。

第十九条二级单位按照安全生产目标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所管理的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经营者进行责任追究),同时为所管理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应全面贯彻落实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和要求。

第四章安全监督

第二十一条各企业建立安全监督制度,成立自上而下的安全监督组织机构,形成完整的安全监督体系,与安全保证体系共同保证安全目标的实现。

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进行安全监督。

二级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对所管辖企业行使安全监督职能。

 

第二十二条各级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监督职能,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

第二十三条二级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齐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各基层企业必须设立独立的安全监督部门。

其他非电产业公司所属企业和多种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督机构,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规要求和规定设立。

第二十四条基层企业主要生产部门(车间)应设专职安全员,其他车间和班组应设兼职安全员。

由企业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监督网。

第二十五条二级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应由行政正职主管,基层企业安全监督机构必须由行政正职主管;工会组织应根据《工会法》有关要求参与安全生产监督。

第二十六条各企业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需要。

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身体健康、坚持原则、责任心强、熟悉专业技术等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员担任。

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任用具有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各企业安全监督机构职责:

(一)组织制定安全监督等安全工作所必需的规章制度,根据上级要求配套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实施细则;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组织(或监督)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编制、培训和演练等。

(二)组织(或监督)本企业以及其他形式用工③人员、外包工程施工人员安全培训与考核;监督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落实。

(三)监督本企业各级人员、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以及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和要求的贯彻执行,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及时反馈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

(四)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检查生产现场,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或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及时发出安全监督通知书,责令立即排除或限期整改并向主管领导报告,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五)监督本企业所签定的协议、合同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内容的落实情况。

(六)组织或协助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配合或完成事故的认定、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

负责有关事故等安全档案的管理和安全信息报送工作。

(七)提出安全生产奖惩意见。

(八)参与工程建设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安全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及有关科研成果的鉴定。

第二十八条各企业安全监督人员的职权:

(一)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等企业管辖区域检查,了解安全情况;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二)有权保护事故现场,有权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

第五章 安全生产规程制度

第二十九条各企业应全面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措施等,并根据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且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条二级单位应建立与授权职能相适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管理、过程控制以及考核、信息报送等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第三十一条基层企业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

(一)根据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企业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二)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管理办法、技术监督制度,制定本企业的检修管理、技术监督等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三)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企业所在电网的电力调度机构颁发的调度规程,编制本企业的调度规程,经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四)针对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爆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空作业等危险性作业,应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两票等许可手续,必要时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后监督执行。

(五)应制定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监督检查(带班)制度和重大作业到位制度。

(六)结合综合产业特点,编制有关安全管理的制度、规程、办法。

第三十二条基层企业应及时复查、修订现场规程、制度,确保其有效和适用,保证每个岗位所使用的为最新有效版本。

(一)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企业事故防范措施需要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履行审批程序,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二)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经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并通知有关人员。

(三)现场规程宜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批并印发。

第三十三条基层企业应每年公布现行有效的上级规程制度和企业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程制度。

第三十四条基层企业应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标准,充分发挥技术监督部门和人员的作用,保证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第三十五条各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按规定提取(列支)安全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并建立安全费用台账。

第六章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三十六条二级单位应每年根据政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集团公司下达的反措要求,编制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指导各基层企业编制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三十七条基层企业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以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安监、工程(基建)、计划、工会等有关部门参加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以安监、劳动人事、工会等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

第三十八条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企业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

 

第三十九条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颁发的有关标准,从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等方面进行编制;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

第四十条安全性评价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

防汛、抗震、防台风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也应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应优先予以安排。

第四十二条公司系统自上而下逐级监督、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保证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

安监部门监督本企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实施,督促各部门(车间)按季度对完成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跟踪检查整改情况。

第七章安全教育培训

第四十三条各企业的其他形式用工、承包工程人员,其入厂安全教育和日常培训工作,应按照正式员工的要求进行,并纳入企业的教育培训管理体系,培训应增强针对性,教材应简单易懂,便于执行。

培训不合格者,一律不能上岗。

第四十四条各企业新入厂的生产人员(含实习、代培人员),必须经厂、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安规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

第四十五条新上岗(包括转岗)员工必须经过下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一)运行人员(含调度、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生产规程制度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

(二)检修、试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检修、试验规程学习和跟班实习。

(三)直接从事生产作业和操作人员,必须经监护作业、操作,通过综合测评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认定的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六条各企业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

(一)应定期对在岗生产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

(二)离开运行岗位连续3个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并经《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工作。

(三)离开检修维护岗位连续3个月及以上的人员,必须经有关安全规程制度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工作。

(四)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五)对于2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40MW及以上水电机组和220kV及以上升压站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应定期进行仿真系统的培训。

(六)所有生产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所有员工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七)从事、接触危险化学物品运输、管理、使用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并掌握危险化学物品性质、有关技术要求、安全使用方法及事故应急处理。

(八)设备更新、改造等过程中,应对有关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使之掌握其更新、改造后设备安全技术特性、操作方法和事故应急处理。

第四十七条基层企业应开展班组长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做到每年轮训一遍。

第四十八条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安排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第四十九条各企业新任命的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应经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安排组织考试。

第五十条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等定期考试:

(一)各级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法律、法规、规程、制度考试,合格后方能从事本岗工作。

(二)集团公司对二级单位总经理、副总经理、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一般每3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考试。

(三)二级单位对所属企业正副职领导、正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每2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程制度的考试。

(四)各企业对部门、车间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并合格,对于特殊工种应按规定进行相应的特殊考试。

(五)基层企业对部门(车间)的运行、检修、施工、试验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并合格。

(六)上级安监部门根据情况对生产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规程制度考试情况进行抽查,如抽考成绩与定期考试成绩差距较大,应重新进行考试,并通报批评。

第五十一条基层企业每年应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和单独巡视高压设备人员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合格人员名单。

年度内人员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相关部门。

第五十二条各企业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障碍的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十三条各企业应将企业内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编成教材,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

第五十四条基层企业应运用安全录像、幻灯、电视、多媒体、广播、板报、实物、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五十五条各企业职业培训应设安全技术专业、安全应急管理等课程。

第五十六条基层企业应建立员工安全档案。

安全档案应包括员工基本情况、安全培训档案、违章档案、安全奖惩记录等内容。

基层企业应及时将员工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安全知识、安全技能等方面的培训、考试情况记录在案。

对考试不合格者应限期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章 安全例行工作

第五十七条班前会和班后会

班前会:

接班(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和工作任务,作好危险点分析,布置安全措施,交代注意事项。

班后会:

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八条安全日活动

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内容应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并做好记录。

车间领导应参加并检查活动情况,对活动情况进行书面点评。

企业领导应分头定期参加班组安全活动,至少每月一次,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九条安全分析会

各企业应每月召开安全生产分析会,综合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

月度安全分析会由各级行政正职主持。

正职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分管副职主持。

第六十条安全监督及安全网例会

二级单位每年召开一次安全监督例会,由公司的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所属发电企业的安监负责人参加。

基层企业应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网例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安全网成员参加。

第六十一条安委会会议

各企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落实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和精神要求,分析安全生产现状,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六十二条安全检查

各企业应根据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

春、秋季为定期检查,另外结合防洪度汛、季节特点和事故规律,不定期进行检查。

安全检查可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由二级单位组织区域内互查。

集团公司组织督查或区域间互查。

安全检查前应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检查内容以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程制度、查隐患、查落实为主,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实现闭环管理。

第六十三条安全简报

各企业应定期编写安全简报,编发不定期通报、快报,综合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

安全简报每月一期。

 

第六十四条安全性评价

基层企业应结合实际定期开展安全性评价自查评工作,每年至少一次,查隐患,定措施,抓整改。

上级企业每3年组织开展一次安全性评价专家查评工作。

第六十五条信息报送

坚持逐级报送原则,各企业应定期分析总结安全生产和应急工作情况,分析问题,制定措施,持续改进。

坚持例行安全生产月报、应急季报制度,半年和年度总结制度。

有条件的企业宜建立安全周报制度。

事故信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送。

第六十六条安全生产标准化

基层企业应落实设备管理、检修运行、安全管理、应急管理等标准化、规范化要求。

基层企业应根据实际,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等体系贯标、安全生产达标等活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持续改进机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九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④排查治理

第六十七条各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建档、监控和治理工作机制,逐级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设备管理、安全监察等部门报告。

第六十八条各企业应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六十九条基层企业应结合安全检查,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及时登记,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各企业应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第七十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⑤,由各企业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⑥,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七十一条各企业应加强对自然灾害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工作。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

在接到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预警;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企业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十二条由上级企业挂牌督办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应由上级企业组织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章安全文化

第七十三条各企业应以实现本质安全为目标,积极开展安全文化建设,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十四条安全文化体系构建从安全责任、安全意识、安全制度、行为规范、作业环境等方面入手,突出以人为本和安全发展根本要求,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固化于制、显化于物。

第七十五条基层企业应采取多种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动,塑造全体员工的安全态度和安全行为,形成全员认同、共同遵守、符合单位实际的安全价值观,实现法律和管理要求之上的安全自我约束。

第七十六条各企业应倡扬“安全是第一责任、第一工作、第一效益”的安全价值观,营造人人关心、人人参与安全的浓厚氛围。

第十一章发(承)包工程和其他形式用工安全管理

第七十七条各企业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有关要求建立发(承)包工程和其他形式用工管理制度,规范发(承)包合同和其他形式用工合同的形式和内容,明确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

第七十八条基层企业应规范和细化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流程,抓好动火、高空作业等现场安全关键节点控制,规范开展发(承)包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七十九条各企业对外企业(含本企业成立的独立法人的多经企业)发包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工程合同;同时,发包方应与承包方签定安全管理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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