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期末复习题参考答案.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2729630 上传时间:2023-05-04 格式:DOCX 页数:56 大小:35.1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题参考答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6页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题参考答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6页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题参考答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6页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题参考答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6页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题参考答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6页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题参考答案.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56页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题参考答案.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56页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题参考答案.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56页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题参考答案.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56页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题参考答案.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56页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题参考答案.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56页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题参考答案.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56页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题参考答案.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56页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题参考答案.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56页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题参考答案.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56页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题参考答案.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56页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题参考答案.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56页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题参考答案.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56页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题参考答案.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56页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题参考答案.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56页
亲,该文档总共56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题参考答案.docx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题参考答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公法期末复习题参考答案.docx(56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题参考答案.docx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题参考答案

 

《国际法公法》

期末练兵综合测试题(2002春)

(仅供参考,最终答案以教材为准)

一单项选择题

1B

2C

3B

4A

5D

6D

7A

8D

9B

10A

11C

12D

13D

14B

15C

16D

17D

18D

19B

20B

21D

22C

23C

24B

25C

26A

27C

28A

29C

30C

31       B

36       C

41B

46B

32       D

37       A

42B

47D

33B

38       C

43C

48B

34D

39C

44B

49A

35D

40B

45D

50A

 

二多项选择题

1ABC2BD3BD4ABCD5BCD

6CD7ABC8ABCD9AC10ABC

11CD12ABCD13ABC14ABD15ABC 

16ABC17AB18ABCD19AB20CD

 

21ABC22ABCD23AB24AB25ABC

 

26CD27ABC28ABC29BC30ABC

 

31ACD32ABC33AB34ABC35ABC

 

36AB37AC38ABCD39ABCD40BCD

 

41ABCD42ABCD43AB44ABC45BD

 

46ABC47CD48ABCD49ABC50ABCD

51ABCD52ABCD53ABCD54ABD55ABCD

 

56BCD57BCD58BCD59ABCD60BD

 

三填空题

1国内法优先国际法优先

2属人管辖属地管辖

3        国际法主体的增加国际法调整和对象的范围扩大国际法的领域和内容的新变化国际法的全面系统编纂

4        共管租借势力范围国际地役

5        15000公里18000公里

6        谈判斡旋调停和解国际调查

7        四总领事领事副领事领事代理处

8        国际法优先说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

9        实践或通例法律

10     强行法国际法规范

11     11直线基线正常基线混合基线

12     200350

13过境通行制

14大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秘书处

15 领域管辖  国籍管辖  

16不超过24海里

17海牙公约东京公约蒙特利尔公约

18安理会155

19分水岭主航道中心线中间线通过湖的中心

20三大使馆公使馆代办处

211946159

22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低于一般外国人的待遇

23责任制度援助送回和归还制度空间物体登记制度

24个人人权集体人权

2519

26约文的议定约文的认证表示同意受条约的约束

27诉讼管辖权咨询管辖权

28开放性

29公民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30国际条约国际习惯

31国际法委员会(国际法委会)

32《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33《联合国宪章》

34换文

35一般性的条约、特别的条约

36联合国秘书长安理会

37修正修改

38联合国联合国专门机构

39自愿接受管辖

401922海牙

41国家航空器民用航空器航班飞行非航班飞行

42秘密外交强制性

43国际联盟

44主权独立

45全面编纂个别法编纂

46因出生因归化

47过境通行权

48条约公约规约宪章盟约议定书

49约文的仪定约文的认证表示同意受条约的约束

50战斗员非指导员 

四名词解释

1国际法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2侵略

 他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或采取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

3国际法编纂

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4国际法上的国家

他是指由定居在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成的社会。

国家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

5永久中立国

是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了永久中立义务,从而使其主权受到了特殊限制的国家。

6国家承认

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7政府承认

即对政府的承认,指一国确认他国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本国的正式资格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8国家继承

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9政府继承

政府继承是指某一政府代表国家的资格被新政府所取代,亦即国家政府的更迭。

10国家责任

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所应负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11国家责任的执行

国家责任的执行是指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国家履行因其不当行为而对受害国所负担的有关义务,其目的和作用在于消除国际不当行为的后果,从而有效地维护受害国的权利。

12反措施

是指行为国拒不接受受害国的要求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情况下,受害国为迫使行为国履行这些义务,有权对行为国采取的报复性的对抗措施。

13国家债务

国家债务是指被继承国对另一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任何的财政义务。

14国家领土

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陆地与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

15领陆

是国家疆域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

领陆是一个国家领土中最基本的组成部分,领陆的其他部分都是附属于领陆而存在的,世界上不存在没有领陆的国家。

16领水

领水是国家陆地疆域以内的水域(称内陆水)和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

17领空

领空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以上一定高度的空气空间。

18领陆和领水的底土

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之下的部分,底土包括领陆的地层土、内水和领海的水床和地层土。

19先占

亦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

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即无主地。

20时效

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

21全民投票

全民投票又称全民公决,是指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充分自主的参加投票,以决定该领土的归属。

全民投票决定领土归属是一种合法的领土变更方式。

22恢复领土主权

是指国家收回以前被别国非法占有的领土,恢复本国对有关领土的历史性权利。

23租借

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给另一国,在租借期内,承租国将租借地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并行使全部或部分管辖权。

出租国仍保持对租借地的主权,租借期满后予以收回。

24国际地役

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

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的领土,不构成国家领土组成部分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不能作为国际地役的客体。

25国家边界

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线。

26边境制度

边境也称边境地区,是指边界线两边的一定区域。

边境制度是为保护国家安全、维护边界线和便利当地居民的生活,国家在边境地区建立的有关维护界标、利用界水、边境居民往来等有关的制度。

27海洋法

国际社会把海洋划分成各种不同的海域,确定他们的法律地位以及关于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航行,资源开发和利用,科学研究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总称海洋法。

28内水

以《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内水是指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

他包括领海基线以内的海湾、海峡、海港以及其他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亦称内海水。

29领海

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成为领海。

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

30领海基线

领海基线是测算领海宽度的起算线,也是一国的陆地、内水、与领海的分界线(群岛国除外)。

31领海的外部界线

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也是领海与公海或于专属经济区,或于他国领海的分界线。

32毗连区

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

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33过境通行

是指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有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个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享有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进行的自由航行和飞跃。

34公海

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35登临权

 是指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依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外交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36紧追权

紧追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37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

依照《海牙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的规定:

凡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它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这类行为的任何未遂行为,或是从事这类行为任何未遂行为的共犯即为犯有罪行。

38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是指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犯罪嫌疑人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的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机关以便起诉。

该机关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

39国籍

国籍是指个人(自然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

国家的主要作用是在有关个人和特定的国家之间建立一种特别而稳固的法律联系。

40国籍的抵触

国籍的抵触又称国籍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不止一个国籍或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

41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也称平等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事项上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使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处于平等的地位,既不享有特权,也不受到歧视。

42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的待遇。

其目的是使受惠国国民与第三国国民相比永远处于不受歧视的地位。

43互惠待遇原则

互惠待遇原则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遇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前提。

其目的是避免外国人在本国片面获得某些权利和利益,同时反对本国人在外国受到歧视。

44外交保护

外交保护泛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利益进行的保护。

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可以由国家的国内外交机关或其外交代表机关来行使。

45引渡

引渡通常是指一国应外国请求,将位于本国境内而被请求国追诉或判刑的人移交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刑罚的行为,现代引渡制度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有关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

46庇护

庇护是指国家允许因政治原因受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在本国入境、居留并对之加以保护的行为。

国家对外国人的庇护通常在本国领域内庇护,但不排除条约规定的域外庇护。

47国际人权法(狭义)

狭义的国际人权法仅指在和平时期促进和保证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普遍尊重和实现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即平时国际人权法。

48个人人权

个人人权是指以其自身名义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属于某一种族、宗教、或语言少数群体或者其他某一社会组织或团体(如工会)的成员以其个人名义享有的权利。

49集体人权

集体人权是指某一群体、团体、组织、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某一民族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民族自决权”,也包括某一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群体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还可以包括诸如工会和宗教团体等其他社会组织、团体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

50外交关系法

外交关系法主要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外交关系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其内容主要涉及建交、外交代表机关的设立、使节的派遣、外交代表机关的职务、特权与豁免及义务等。

51领事关系法

领事关系法是调整国家间领事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其内容包括领馆的建立、领事的派遣与接受、领事职务、领馆及其人员的特权与豁免等。

52外交团

外交团是由驻在一国的各国外交使节全体组成的团体。

外交团的主要作用在礼仪方面、他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

53特别使团

特别使团是一国经另一国的同意或邀请,派往该另一国进行谈判或完成某项特别外交任务的代表派遣国的临时使团。

特别使团的职务由派遣国与接受国协议约定。

54条约法

条约法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条约关系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总称,其内容主要包括条约的缔结、生效、适用、解释、无效、终止和暂停施行等方面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55缔约能力

缔约能力是指缔约方以自己的名义缔结条约、独立享受条约权利、承担条约义务以及承担违约责任的能力,这种能力是以国际法确定的。

56缔约权

缔约权即缔约的代表权,是指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的有关机关拥有的代表该主体缔结条约的能力。

57条约的加入

条约的加入是指未参加议定约文或虽参加议定约文而未签署条约的国家表示同意受条约约束,成为条约当事方的一种方式。

条约的加入多用于开放性多边条约。

58条约的保留

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做的单方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摈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59国际组织法

国际组织法是用于制约与调整国际组织的建立、法律地位、内部活动以及有关法律问题的所有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60集体安全保障制度

集体安全保障制度是指包括对立国家在内的所有国家相互承诺不使用武力,当一国违背其承诺侵略他国或破坏和平时,其他国家将共同对抗侵略国家,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制度。

61维持和平行动

维持和平行动是由联合国建立的在冲突地区帮助维持或恢复和平的,有军事人员参加的,但无强制力的行动,包括派遣军事观察团和维持和平部队两种形式。

62区域性国际组织

区域性国际组织是指某特定区域内的国家或不属于该地域但以维持区域性利益为目的的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

63国际争端

国际争端是国际法的两个主体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论点的分歧,法律上的见解或利益的矛盾对立,国际争端主要是国家之间的争端。

64解决国际争端的强制的方法

解决国际争端的强制的方法是一国为使另一国同意其所要求的对争端的解决和处理而单方面采取的带有某些强制的方法,这种方法有反报、报复、平时封锁和干涉。

65非强制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非强制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是由当事国双方自愿选择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即使是有第三者参与或由第三者裁判,也是基于当事国的自愿同意。

非强制的方法可分为政治的方法和法律的方法。

66斡旋

斡旋是指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他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的意见,从而促使当事国开始谈判或者重开业以停止的谈判。

67调查

调查是根据争端当事国的协议组成国际调查委员会,协助当事国解决因事实问题引起的争端的方法。

68和解

又称调解,是当事国将争端提交一个由若干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在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报告,阐明事实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以设法使争端当事国达成协议。

69仲裁

仲裁又称公断,是指当国家发生争端时,经各当事国同意,将争端交付给他们自己选任的仲裁人处理,并相互约定服从其裁决。

他是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之一。

70司法解决

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之一,他是指当事国将争端提交给一个已事先成立的、由独立法官组成的国际法院或国际法庭,根据国际法对争端当事国作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判决。

71战争法

战争法是在战争中调整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非交战国之间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72战时中立

战时中立是指国家在交战国之间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法律地位。

战时中立国不仅不参加交战国的作战和敌对行为,而且也不支持或援助交战国任何一方。

73战争犯罪

战争犯罪是在战争中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的行为。

战争犯罪主要包括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类罪。

74战俘

是指在战争中或非战争的武装冲突只落于敌方权力支配下的合法交战者。

75大陆架

是指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在该国领海之外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大陆架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足200海里的可延长到200海里,但不得超过350海里或不超过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

76情势变迁

是指缔结条约以后,缔约时的情况变生了当事国不能预见的根本变化,当事国可以终止或退出条约。

情势变迁原则源自私法上的情势不变条款。

 

五简答题

1简述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国际法具有下列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

(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

(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

2近代国际法的发展主要表现在那几个方面?

(1)国际法主体的增加;形成了国家为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民族解放组织为次要主体的新格局;

(2)国际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的扩大。

(3)国际法的领域和内容的新变化。

(4)国际法的全面系统编纂。

3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它应当具备的条件。

国际法的主体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是:

(1)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

(2)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3)有国际求偿的能力。

4简述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及其特征。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在国际法体系中,那些得到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原则。

它们在国际法中代表着有关规则的最高共同标准,或称国际法的最高准则。

其特征有:

(1)各国公认。

它是各国普遍承认的,具有最高权威和普遍的拘束力。

(2)具有普遍意义。

一方面它适用国际法的一切有效范围,是国家在国际法的一切属人、属地和属时范围内必须遵守的最高准则;另一方面他属于国际法中的全局性的原则,即适用于现存的国际法,也适用于国际法的新领域。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国际法的其他原则、规则和制度有效的基础。

其它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建立、适用和解释均应符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首先,它是各国公认的、必须遵守的,不得以条约去改变、也不得损抑或背离;其次,他约束国际社会的全体成员;第三,他属于最高层面的国际规范。

5简要回答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指主权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地位完全平等,相互无管辖和支配的权利。

他们平等的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平等的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2)不侵犯原则;

不侵犯原则是指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他是维护国家主权平等独立的关键。

(3)不干涉内政原则;

“内政”是指纯属一国主权管辖的,不涉及国际义务的事项;“干涉”是指一国或数国对别国的内政采取的专横干预行为,强制别国维持或改变某种情势。

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不得干涉任何实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以维护国家的主权平等和独立。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他是指国家遇有争端应以和平方式解决,而不得诉诸威胁或使用武力以及其他非和平的方法,以避免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

这一原则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他是指各国必须自觉的、诚实的、严格的履行来自国际法上的法律义务,无论这些义务源于条约或是国际法其他渊源,并且在施用国际法的原则规则时自我约束。

6简述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

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1)国际法上的承认意味着承认国对新国家的国家地位以及由此产生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可和接受;承认国在承认条件存续期间,对这些权利义务不得加以否认;

(2)国家承认还可以在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确立某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上的承认可以在两国间建立起全面的外交关系;

(3)国家承认对承认国的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具有约束力;

关于国家承认国际法上有“构成说”和“宣告说”两种理论。

 

7简述南极的法律地位

1959年签订、并于1961年生效的《南极条约》对南极的法律地位做了规定、其主要内容有:

(1)和平利用南极。

南极应永远专为和平目的而使用,不应成为国际纷争的场所和对象,在南极地区禁止采取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

(2)任何国家都有在南极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并为此目的开展国际合作;

(3)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要求;

(4)维持南极的公海制度。

 

8简述沿海国的领海主权

领海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属国家领土组成部分,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对领海及其资源具有所有权并对其中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

这种所有权和管辖权具体表现为以下权利:

(1)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

(2)沿海航运权;

(3)领空权;

(4)立法和管辖权。

但,领海与陆地领土和内水不同,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9简述公海自由航行制度

航行自由是公海自由的一项最基本的制度,他包括以下内容:

(1)航行权。

即任何国家的船舶,包括军舰、其他公共船舶和商船,在公海上享有自由航行的权利,除本国外不受任何他国的管辖和支配;

(2)船舶的国籍及其地位。

公海上的船舶必须在一个国家进行登记,具有一国国籍并悬挂该国国旗,无国籍的船舶在公海上不受任何国家的保护;方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党团工作 > 入党转正申请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