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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绪管理压力管道安全最全版

(情绪管理)压力管道安全

美国法典标题49-子节VIII管道章601安全

§60101.定义

(a)概述——在本章节——

(1)“现有液化天然气设施”——

(A)指的是液化天然气设施——其位置、建设、或设施运行等方面的申请于1978年3月1日被系列机构批准——

(i)联邦能源法规委员会(或其前身);或者

(ii)相应州或当地机关——如果设施不属于天然气法案(15U.S.C.717页)规定的委员会;可是

(B)不包括在1979年11月29日之后开始建设而没有特许的管道;

(2)“燃气”指的是天然气,可燃、有毒或有害气体;

(3)“燃气管道设施”包括管体、路权、相应设施、建筑物、以及用来传输或在传输中处理气体的设备;

(4)“危险液体”指的是——

(A)石油或者石油产品;以及

(B)运输司认为,在液体状态下使用危险液体管道设施传输时,对生命或财产构成巨大威胁的物质(不包括液化天然气);

(5)“危险液体管道设施”包括管道、路权、相应设施、建筑物、以及用来传输危险液体的设备;

(6)“州际天然气管道设施”——

(A)指的是天然气管道实施——

(i)用来传输燃气;以及

(ii)归属于天然气法案规定的委员会(15U.S.C717页);可是

(B)不包括在同壹个州内,利用州际管道将天然气直接卖给自用消费的用户的天然气设施;

(7)“州际危险液体管道设施”指的是被用来传输液态危险液体的危险液体管道设施,或者运营境外贸易的危险液体管道设施;

(8)“州际或境外贸易”——

(A)对于气体,所指的贸易是——

(i)州内地区和州外地区之间的;或者

(ii)任何影响本条款中子条款(A)(i)所限定的贸易;以及

(B)对于液体,所指的贸易是——

(i)州内地区和州外地区之间的;或者

(ii)在同壹州内,但管道经过州外的贸易;

(9)“州内燃气管道设施”指的是——

(A)燃气管道设施和州内不属于天然气法案(15U.S.C.717页)所规定委员会管辖的燃气输送工具;以及

(B)通过州际管道,但在州内将产品直接卖给自用消费用户的燃气管道设施;

(10)“州内危险液体管道设施”指的是,非州际的危险液体管道设施;

(11)“液化天然气”指的是液态或半固态的天然气;

(12)“液化天然气事故”指的是,除运输司所规定的,不会对公共的健康安全、财产和环境造成危险的泄漏、燃烧和爆炸之外,在任何情况下的液化天然气泄漏、燃烧、和爆炸事件;

(13)“液化天然气的转化”指的是天然气从气态到液态的转化,或天然气从液态到气态的转化;

(14)“液化天然气管道设施”——

(A)指的是州际或境外贸易中,用于传输或储存液化天然气,或用于液化天然气转化的燃气管道设施;但

(B)不包括通船水域(联邦动力法案(16U.S.C.796)中第3节所定义的)内,建筑物、设备中的任何部分;

(15)“市政机关”指的是州下属的壹个政治机构;

(16)“新液化天然气管道设施”指的是现有液化天然气管道之外的液化天然气管道设施;

(17)“人”,除标题1节1(对社会之外)定义的意思之外,仍包括州、市政机关、受托人、破产管理人、财产保管人,以及个人的委托人;

(18)“管道设施”指的是燃气管道设施和危险液体管道设施;

(19)“管道传输”指的是燃气和危险液体的传输;

(20)“州”指的是美国管辖的州、哥伦比亚地区,和波多黎各;

(21)“燃气传输”——

(A)指的是在州际或境外贸易中利用管道将燃气集输、传输、分配,以及气体的存储;可是

(B)除通过法规允许的管道进行集输外,不包括建设在任何商业化或非商业化的城市、城镇、村庄,以及任何指定的居住区、商业区(包括供出售的土地、写字楼、购物中心、和社区)或任何类似人口聚集区等限制地之外的农业区中的管道集输。

运输司上述限制地定义为非农业区。

(22)“危险液体传输”——

(A)指的是在州际或境外贸易中,通过管道运送危险液体,或在运送危险液体时附带的液体存储,可是

(B)传输危险液态不包括使用——

(i)农业区中的集输管线;

(ii)陆上用于生产、炼化、制造的设施;

(iii)陆上用于生产、炼化、制造设施相关的存储设备或厂内管道系统;

(23)“风险管理”指的是,通过管道设施的所有者或运营者进行的系统化应用。

其中包括政策管理、程序管理、有限资源管理,以及对风险进行识别、分析、评价、降低、控制等,以保护员工、公众、环境、和管道设施;

(24)“风险管理计划”指的是燃气或危险液体管道设施所有者或运营者围绕风险管理执行的壹个管理计划;

(25)“司”指的是运输司。

(b)集输管线——

(1)

(A)1994年10月24日之前,运输司应该对“集输管线”做出定义。

(B)为定义燃气“集输管线”,运输司——

(i)应该将管线功能和运营特性在定义中进行考虑;

(ii)不受天然气法案(15U.S.C.717页)所规定委员会颁布的分类规则约束。

(2)

(A)1995年10月24日前,运输司在适当的时候应该定义出“常规集输管线”的意义。

在定义中,运输司应该考虑到地点、管线长度、运行压力、产量、传输燃气或危险液体的成分等因素,以决定集输管线的类型。

且且由于其特殊的物理特性,应该按照此章节进行规范。

(B)

(i)运输司在定义危险液体“常规集输管线”时也应该考虑管道直径

(ii)危险液体“常规集输管线”的定义不包括标称直径小于或等于6英寸,运行压力较低,且且敷设在农业区(对环境破坏不是很敏感)的原油集输线。

§60102.目的和总体权力

(a)目的和最低安全标准——

(1)目的——本章的目的是通过改进法规和行使运输司的权力,来提供充分的保护来抵抗管道输送和管道设施对生命财产的威胁。

(2)最低安全标准——运输司应该给出管道运输和管道设施最低安全标准的限定。

本标准——

(A)适用于管道设施的所有者和运营者;

(B)也适用于管道设施的设计、安装、检测、紧急方案和程序、测试、建造、扩展、运营、替换、以及维护;

(C)应该包括关于运行、维护管道设施的个体应具有相应资质的要求。

(3)管道运营者的资质——适用于运行和维护管道设施个体的资质,应该对可能会导致情况恶化的,或超过设计极限的操作异常具有识别且做出正确反应的能力。

管道设施的运营者应该确保设施操作、维护的员工具备相应资质。

(b)可行性和安全需求标准——

(1)概述——子节(a)规定的标准应该——

(A)具有可行性;

(B)设计应满足下列需求——

(i)相应燃气管道和危险液体运输的安全;

(ii)环境保护。

(2)考虑的因素——当按照本节和节60101(b),60103,60108,60109,60110,60113规定标准时,运输司应该考虑——

(A)相关有效的——

(i)燃气管道安全信息;

(ii)危险液体管道安全信息;

(iii)环境信息;

(B)对于类型特殊的管道运输或管道设施的标准适用性;

(C)标准的合理性;

(D)基于风险评价,通过对标准的执行和服从,合理证明或估算出的利益;

(E)基于风险评价,通过对标准的执行和服从,合理证明或估算出的损失;

(F)来自公众的意见和信息;

(G)管道安全标准技术委员会,以及危险液体管道安全标准技术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

(3)风险评价——在实施段

(2)子段落(D)、(E)中提及的风险评价时,运输司应该——

(A)明确运输司在制定建议性标准时考虑的常规和非常规选项;

(B)明确和建议性标准相关的损失和收益;

(C)包括——

(i)对选择建议性标准来替代其他已明确选项的原因解释;

(ii)考虑到其他选项,运输司没有选择选项的简要解释;

(D)识别风险评价信息和建议性标准所基于的技术性数据或其他信息。

(4)审查——

(A)概述——运输司应该——

(i)将本节第三段提及到的任何风险评价信息提交给管道安全标准技术委员会和危险液体管道安全技术标准委员会;

(ii)使风险评价信息对公众开放。

(B)同等效力审查机构——子段(A)中提到的委员会应视为同等效力审查机构来审查本节规定的风险评价信息。

在收到用于按照子段落(A)进行审查的风险评价信息后的90天内,收到风险评价信息的每壹个委员会都应该做好准备,且给运输司提交壹份报告。

报告应该包括——

(i)使用方法和对数据优点的评估;

(ii)关于风险评价信息的任何建议性条款,和委员会认为适宜的相关标准。

(C)运输司的审查——在收到子段(B)中提到的委员会提交的报告90天内,运输司——

(i)应该审查报告;

(ii)应该提供壹份书面回应给委员会。

报告应该包括所有同等审查意见和修改建议;

(iii)可在颁布最终标准前修改风险评价和建议性标准。

(5)运输司的决策制定——除其他法规要求外,只有在对预期标准利益和损失方面做出合理的决定之后,运输司才能够计划或发布壹个基于本章节的标准。

(6)应用的例外情况——段

(2)子段(D)和(E)的要求在下列情况时可不应用——

(A)标准经过反复立法商议而产生,或采用其他工业标准而制定出。

该工业标准要求为在联邦注册名单内公布后60天没有收到强烈负面评论的工业标准;

(B)基于管道安全标准技术委员会和危险液体管道安全标准技术委员会的推荐(需四分之三的成员表决同意),运输司可搁置该要求;

(C)运输司发现,按照美国法典标题5节553(b)(3)(B),不需要通知和发布程序。

(7)报告——2000年3月31日之前,运输司应该将报告递交到国会,报告应——

(A)描述本节风险评价条件的执行情况,包括那些影响到立法和管道安全的必要条件;

(B)包括运输司决定的任何建议。

这些建议能够使风险评价程序按照本章规定的要求,且在本章联邦管道安全法规程序制定标准过程中,以和常规选项或非常规选项相关的损失和利益的有效评价方法执行。

(C)公共安全程序的要求——

(1)运输司应该将公共安全程序中对燃气管道设施运营者的相关要求,列入本节子节(a)规定的标准中;公共安全程序要求——

(A)对在管道附近进行或可影响管道的计划拆迁、挖掘、开隧道、或建设的运营者进行通告;

(B)要求运营者确认可能被计划性拆迁、挖掘、开隧道、或建设所影响的管道设施,以防止设施被破坏;

(C)运输司的决定将对设施提供充足的保护以抵抗由拆迁、挖掘、开隧道或建设引起的危险。

(2)本子节段

(1)中提到的公众安全程序的程度是不够的,运输司应该制定壹个标准以要求运营者关注运输司提供的、能够满足公众安全程序的相关服务。

(3)运输司应该在本节子节(a)制定的标准中加入这样壹个条件:

危险液体管道设施的运营者应加入符合本子节段

(1)要求的公众安全程序,或维护、执行壹个损失预防程序。

该损失预防程序能提供符合公共安全程序的服务。

(4)增强公共意识——

(A)1996年管道安全负责和责任法颁布日后的壹年内,且且之后的每壹年,每条州际燃气管道设施的所有者或运营者,都应该向管道设施所在区域的理事会,提供该设施的位置图。

(B)

(i)1998年6月1日之前,运输司应该调查且评价节60116规定的公共教育程序和节60106(c)规定的公共安全程序,且以模型程序的组分决定他们的效率和适用性。

调查尤其应该包括:

运营者是否将管道所在的位置和其所拥有的路权、现有直呼程序的公共信息、事故发生时(包括州际燃气管道设施)应遵守的处理程序等告知当地居民。

(ii)调查和评价完成后的壹年内,运输司应该设立壹个立法部门去评定最有效的公共安全和教育程序组分。

如果执行这些成分的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则将其加以宣传。

当运输司发现所宣传的标准且不适宜时,应该向国会报告其原因。

(d)设施运行信息标准——运输司应该制定最低标准,要求管道设施的运营者按照本节要求进行维护。

现实应用中,设施的运营信息是本章所述标准的必要条件,且且在需要时,应将信息提供给运输司,以及运输司认为适合的州政府。

信息应该包括——

(1)运营者的商业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包括运营者的运行紧急号码;

(2)精确地图和相关的地理补充描述,包括本标题节60109制定的法规中描述的地区识别,其能够显示州内的下列设施位置——

(A)运营者的主要燃气管道设施,包括传输线和分配线;

(B)运营者的主要危险液体管道设施;

(3)下列所述的描述——

(A)州内的管道性质;

(B)通过州内管道输送的产品;

(4)指导州内管道设施运行和维护的手册;

(5)描述泄漏等事故的紧急反应计划,其包括——

(A)在发现泄漏时,运营者所采取的特别措施;

(B)打通州府和当地管理者间的紧急反应通道;

(C)在泄漏发生时能迅速通知州府和当地管理部门的通信和警报程序;

(6)其他运输司认为有助于通知管道所在州以及州内运营机构的信息。

(e)管道清单标准——运输司应该制定壹个最低标准,以要求管道设施运营者按照本章规定进行维护。

在实际应用中,包含燃气或危险液体管道类型信息的清单,应该被列入运营者的系统和补充信息内。

补充信息包括管道的材料历史和泄漏历史。

清单——

(1)对于燃气管道设施,应该包括每壹个穿越本标题节60109所制定法规中描述地区的设施识别。

但不应包括和压缩燃气壹起使用的设备;

(2)对于危险液体管道设施,应该包括每壹个设施,以及穿越本标题节60109所制定法规中描述地区的集输管线的识别,无论设施和集输管线是否服从本章节。

但不应该包括只和管道泵或存储设施相关联的设备。

(f)和“智能清管器”相配合的标准——

(1)最低安全标准——运输司应该定义最低安全标准来规范——

(A)新天然气或危险液体管道设施的设计和建造;

(B)当需要对现有天然气或危险液体管道设施进行更换时,这种更换便会进行实施已达到应用的程度,以便于使燃气或危险液体管道设施能够使用管道内检测仪器(通常叫做“智能清管器”)。

运输司会扩展这样的标准,以要求现有的天然气或危险液体管道设施的基础建造按照便于管道内检测仪器的运行来调整。

(2)检测周期——1995年10月24日前,在必要的情况下,运输司应该制定出附属标准来规范每壹条管道(本标题节60109所定义的)的检测周期。

标准应该包括管道需要使用内检测的状况和内检测方法——该方法应该在提供管道安全的基础上,尽可能的提高效率。

(g)有效日期——本节和本标题节60110提出的标准于运输司发布标准后第30天生效。

然而,运输司可因为某种原因另外发布壹个有效日期。

因为时间对于服从标准是非常有必要的。

不同的日期在标准法规中必须加以说明。

(h)安全状况报告——

(1)运输司应该制定法规来要求管道设施(除主测量器外)运营者向运输司递交壹份书面报告,关于——

(A)对生命、财产、环境造成威胁的状况;

(B)在管道设施运行中造成很大改变或限制的安全相关状况。

(2)运输司必须在代理人首次报告现有状况后的5个工作日内接收报告。

状况的通告应该被同时递交给相应州的管理者。

(i)二氧化碳法规——运输司应该对危险液体管道设施传输的二氧化碳进行规范。

运输司应该制定出关于危险液体的标准,以保证设施传输二氧化碳的安全性。

(j)紧急限流器——

(1)1994年10月24日前,运输司应该调查且评价紧急限流器(包括遥控阀和止回阀)和其他程序、系统、以及用于探测、定位危险液体管道破裂、最小化泄漏量的工具等的有效性。

(2)在调查和评价完成后的俩年内,运输司应该制定标准以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危险液体管道设施运营者必须使用紧急限流器、或其他程序、系统、以及本节段

(1)所述的那些设备。

(3)遥控阀——

(A)1998年6月1日前,运输司应该检查且评价遥控阀的有效性。

遥控阀能够在州际燃气管线发生破裂时关闭天然气流。

运输司仍应该从技术角度和经济角度判断使用遥控阀是否可行,且且是否能够减少州际天然气管道设施破裂所带来的风险。

(B)在检查和评价完成后的壹年内,如果运输司认为遥控阀的使用从技术上和经济上确实可行,且且能够减少由州际天然气管道设施破裂所带来的风险,那么运输司应该制定相关标准以要求州际天然气管道设施运营者必须使用遥控阀。

这些标准应该包括,但不仅限于,对高密度人口区域的要求。

(k)对低内压力例外的禁令——运输司不能只因为设施在低内压力下运行,而给出针对本章危险液体管道设施的进行个别处理。

(l)标准的更新——运输司应该,在适用性和适用性范围上,更新联合工业标准。

按照本章规定,该联合工业标准被当作联合管道安全法规程序的壹部分而采纳。

(m)通过直接评价检测——本小节生效后的壹年内,运输司应该颁布法规来制定关于利用直接评价法检测管道设施的标准。

§60103.液化天然气管道设施标准

(a)位置的标准——运输司应该制定最低安全标准,以帮助确定新液化天然气管道设施的位置。

制定标准时,运输司应该考虑——

(1)设施的种类和用途;

(2)现有的和设计的人口数量,以及位置的人口统计特性;

(3)位置附近现有的和设计的土地;

(4)位置的天然、物理方面;

(5)位置附近的医疗、执法、防火能力,以及能够应付设施引起风险的能力;

(6)要鼓励偏远选址。

(b)设计、安装、建造、检测、和测试的标准——运输司应该为新液化天然气管道设施的设计、安装、建造、初检测、和初测试建立最低安全标准。

当建立新标准的时候,运输司应该考虑——

(1)设施的使用过程中材料的性质,以及备选材料;

(2)设计因素;

(3)通过设施储存、转化或运输的液化天然气的性质;

(4)设计和备选设计中的公共安全因素,尤其是预防和抑制液化天然气泄漏的能力。

(c)不适用的范围——

(1)除本节段

(2)中提供的标准之外,1978年3月1日之后,遵照本章节所建立的设计、定位、安装、建造、初检测、初测试标准,如果因为下列赋予的权力而应用时,不适用于已有液化天然气管道设施——

(A)本章

(B)其他法律,且权力被运用时标准仍没有被制定出。

(2)

(A)1978年3月1日后,按照本章节制定的任何设计、安装、建造、初检测、或初测试标准,当液化天然气管道设施的组分或部分在标准制定后投入使用且且标准的应用满足下列情况时,该标准适用于液化天然气管道设施更换组分的任何部分——

(i)标准的应用不会使组分或部分和其他组分或部分不兼容;

(ii)标准的应用不和其他情况不适用。

(B)1978年3月1日后,按照本章节制定的任何地方性标准,对于现有液化天然气管道设施替换组分的任何部分都不适用。

(3)当标准被采用时,设计、安装、建造、初检测、或初测试标准对于现有液化天然气管道实施不适用。

(d)运行和维护标准——运输司应该为液化天然气管道设施建立最低运行和维护标准。

建立标准时,运输司应考虑——

(1)组成或和设施相关的设备和结构。

其状况、特点、以及类型等;

(2)设施的防火、消防设备;

(3)对可导致液化天然气事故的故意行为的预防措施;

(4)维护方案和设备;

(5)对本节明确的员工进行培训;

(6)关于安全管理液化天然气的其他因素和条件。

(e)有效日期——本节制定的标准在运输司制定出标准的第30天生效。

然而,因为某些原因,运输司可能会对生效日期另做规定。

改动后的日期必须在制定标准的法规中明确说明。

(f)应急计划——壹个新的液化天然气管道设施只有在运营者提交完善的应急计划后才能够运行。

应急计划详述了发生液化天然气事故时的做法。

能源司以及相应州或地方机构应该决定该计划是否完善。

(g)对于其他标准的影响——本节不妨碍本标题节60102制定的(除液化天然气管道设施外)标准应用于和液化天然气管道设施相关的燃气管道设施。

§60104.要求和限制

(a)表述观点的机会——当根据本节制定标准时,运输司应该给有相关人员机会,对信息、观点和论点做出口头或书面的表述。

(b)不适用范围——设计、安装、建造、初检测、或初测试的标准,当标准被采用时,不适用于现有管道设施。

(c)优先权——如果附加的或更迫切的安全标准符合本章的最低标准,那么已递交当次认证(按照本标题节60105(a)规定的)的州机构,能够采用这些关于州内设施、州际管道传输的安全标准。

州机构也能够不采用或继续使用这些州际管道设施、州际管道运输安全标准。

尽管如此,州机构仍是主张采用州直呼通告程序——如果该程序满足本章或章61中关于直呼通告程序的要求。

(d)协商——

(1)当燃气服务连续性被制定的标准影响,或延缓本章标准的服从时,运输司应该和联邦能源法规委员会或具有司法权的州机构就该问题进行咨询、协商。

运输司应该延迟标准的生效日期,或将标准搁置,直到委员会或州机构认为有必要,且在适当的时机对其授权时。

(2)在天然气法案(15U.S.C.717b或717f)节3或节7下的进程中,每壹个服从安全标准的天然气进口、发布、建造、运行、或扩展燃气管道实施等的申请者,都应该确保它服从本标题节60108来设计、安装、检测、试验、建造、运行、更换、和保养。

除非相关执法机构给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说申请者违反了本章规定的标准,否则认证对能源司和委员会是具有约束力的。

(e)设施的选址和安排——本章没有授权运输司来制定管道设施的位置和安排。

§60105.州管道安全程序许可

(a)总体要求和提交——除本标题本节、节60114和节60121中提供的以外,运输司可不为州内管道设施或州内管道运输制定或实施安全标准和策略,或将州内管道设施或州内管道运输的安全标准和策略推广到州机构(如果标准和策略应用到州内燃气管道传输,那么仍包括市政机构)发布的安全标准和策略范围。

机构每年向运输司提交符合本节中子节(b)和(c)的设施和传输许可证明。

(b)内容——每个按照本节子节(a)提交的许可证明,都应该详述州机构——

(1)具有制定针对许可应用标准策略的司法权;

(2)在许可时间内,采用每个可本章规定的应用标准;如果本章的标准在许可前不晚于120天制定出,机构则执行标准采纳的程序;

(3)通过多种方法执行已采用的标准。

方法包括由符合运输司制定的资质要求(本标题节60107(d)

(1)(c))的州员工实施的检测;

(4)鼓励且改进为预防破坏设计的程序以达到许可标准应用的程度。

破坏是由拆迁、挖掘、开隧道、或管道设施建造等行为引起的;

(5)需要对维修、报告以及检测进行记录,大体同本标题节60117提供的壹样;

(6)需要将本标题节60108(a)和(b)提到的检测和维修计划整理存档等待审批;

(7)通过解除禁令和民事处罚(大致和本标题节60120和60122(a)

(1)和(b)-(f)中提供的壹样)等方式,按照州法律实施机构的安全标准。

(c)报告——

(1)按照本节子节(a)提交的每个许可标准应该包含壹份报告,报告包括——

(A)许可标准适用的每个人的名字和地址。

这些人符合州政府的安全权限要求。

(B)在之前前12个月内,由上述人员报告的每个事故和事件,包括死亡、需要入院治疗的人员伤害、或财产破坏、损失达到运输司规定的(即使个人遭受的死亡、伤害、财产破坏或损失且不属于机构的安全权限)数量,任何机构认为重大的其他形式的事故,以及机构对事故或事件起因、周围环境调查的总结;

(C)维护、报告、检测策略的记录。

检测策略由机构指导,以促使其符合本章制定的、许可证明适用的安全标准。

报告仍包括管道设施之前12个月内,机构所做的检测次数;

(D)其他运输司要求的信息。

(2)按照本节子节(a)首次递交的许可证明中包含的报告,是在许可证明期限内,唯壹被要求详述有效信息的。

(d)应用——本节所述的有效许可证明不适用于许可证明期限后的(本章所述的)安全标准。

直到按本节子节(a)要求,州机构采纳标准且向运输司递交相应的许可证明后,本章才适用于每个可适用的、许可期后的安全标准。

(e)监督——运输司能够监督按照本节建立的安全程序,以确保程序服从于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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