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言中国语言文化专业留学生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2735975 上传时间:2023-05-04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0.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汉语言中国语言文化专业留学生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汉语言中国语言文化专业留学生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汉语言中国语言文化专业留学生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汉语言中国语言文化专业留学生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汉语言中国语言文化专业留学生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汉语言中国语言文化专业留学生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0页
汉语言中国语言文化专业留学生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0页
汉语言中国语言文化专业留学生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0页
汉语言中国语言文化专业留学生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0页
汉语言中国语言文化专业留学生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0页
亲,该文档总共10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汉语言中国语言文化专业留学生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docx

《汉语言中国语言文化专业留学生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汉语言中国语言文化专业留学生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汉语言中国语言文化专业留学生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docx

汉语言中国语言文化专业留学生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

汉语言、中国语言文化专业(留学生)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

(试行)

总则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专业培养目标的实施以及教学计划的顺利完成,依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2000年第9号令《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教育部2005年第2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上海师范大学实施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精神,并结合汉语言和中国语言文化专业(留学生)本科生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入学、注册

第一条新生入学应持本校《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表》,按规定的期限到所在学院报到,缴纳学费等费用后,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条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应事先向学院请假,并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请假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须按规定进行体检或体检复查。

符合外国人来华学习健康条件者,取得学籍;不符合条件者,则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到学院缴纳各种规定的费用,办理注册手续。

未缴纳学费,不予注册,不能享受留学生待遇。

第五条学生因故不能在规定日期注册,应事先向学院请假,并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请假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所缺课时按旷课论处。

 

学制、课程与学分

第六条本科专业标准修业期为四年。

在此期间,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者,可申请延长修业期,但延长期限不超过两年。

1.第七条本科专业的课程设置分为两类:

必修课程、选修课程。

通常每学年有40学分的课程,四学年共有160学分的课程。

◆说明

◇本科一、二年级留学生听课规定

原则上,本一第一学期去初等二级

(1)班听课;本一第二学期去初等三级

(1)班听课;本二第一学期去中等一级

(1)班听课;本二第二学期去中等二级

(1)班听课。

若要去更高等级听课,必须通过比该等级低一级的精读课程考试且成绩达到80分以上(含80分)。

申请者须在开学第三周周四前到教务员处报名,考试时间为次日上午,当天下午公布考试结果。

◇申请旁听中国本科课程条件

对于汉语基础知识扎实和基本技能特别突出的留学生本科生,允许申请免修有关课程,但必须参加该课程的免修考试且成绩达到80分以上(含80分),免修课程成绩记为80分。

如果学生对此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并以期末考试的实际得分作为最后成绩记录(无论高于或低于80分)。

通过免修考试者,还可以选择旁听学院为中国本科生开设的相关语言学类基础课程,但须缴纳一定的旁听费。

通过该课程的期末考试,且该课程学年总评分大于等于60分(70%期末考试成绩+30%平时成绩),才能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考勤

第八条学生应按教学计划的规定参加学习,因病或因事不能上课必须书面请假。

请假规定如下:

1.两天以内(含两天),向班主任和任课老师递交书面请假条,必须得到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同意,才能请假。

请病假者应当出具医生的诊断证明;若是事假,应出具能证明相关事由的材料;如有事回国,则应出具相应日期的机票复印件等。

相关的书面资料,请经由班主任交给教务员,以便期末出勤统计之用。

2.两天以上,须事先向系主任提出书面申请,经系主任批准后方可请假。

确无法事先请假者,事后须补办请假手续。

请假条及相关书面材料要求同前款。

▼注:

未经请假,擅自不上课者,以旷课论处。

第九条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开教室达15分钟,按缺课1学时计算;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开教室达50分钟,按缺课2学时计算。

第十条缺课(包括旷课、病假、事假,无论是否请假,均算缺课)学时数超过某门课程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

若要取得该门课程的成绩和学分,须申请重修。

考核

第十一条学生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考核。

考核合格的课程,计入学分;考核不合格或未参加考核的课程,不计学分。

第十二条学业成绩的考核形式为考试,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

第十三条对教学内容、教学要求和学时数相同的课程,实行统一试卷、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

第十四条学期课程成绩的计算方式为:

平时学习占30%(包括期中考试20%、作业5%、出勤率5%),期末考试占70%。

第十五条毕业论文成绩按五级(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分,并实行优良率控制:

优≤20%、优+良≤60%。

第十六条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修完某门课程,并经考核合格,即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1.学分按课程的周学时数计算:

1学时上满一学期计1学分。

2.毕业论文计4学分,实习计2学分。

第十七条学期课程成绩和学分按学期记入成绩单,学期结束时成绩单发给学生。

第十八条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某课程的期末考试,须事先向系主任提出缓考申请,经批准后可缓考一次,并按实际成绩记分。

▼注:

(1)期中考试不实行缓考,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均不实行提前考;

(2)期末考试缓考时间一般为下学期开学后第四周。

第十九条学生在考试期间如果作弊,并因此取消考试资格,则不给予补考资格,如欲取得学分须重修,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

补考、重修

第二十条学生每学期(不含毕业学期)考核不合格或无故缺考的课程,可补考两次。

▼注:

(1)第一次补考时间一般为下学期开学后第四周;修业期间第一次补考不合格的课程,可在毕业学期的第十周进行第二次补考;

(2)无故不参加第一次补考者视为自动放弃,不得参加第二次补考;(3)期中考试不实行补考。

第二十一条学生毕业学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只能补考一次,在所有课程考核结束后的第二周进行。

第二十二条补考成绩按实际成绩计分,但会注明[补]。

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重修:

1.因出勤率未达要求者;

2.因考试作弊而被取消考试资格者。

要求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

(1)同一门课程若重修考试不及格,则须申请下学期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可申请毕业学期第十周的第二次补考;

(2)对已修课程的总评成绩不满意的学生,可申请重修一次,其成绩按两次考核中分数高的一次计算;(3)重修的课程中,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计算。

升级与重读

第二十四条学年成绩(或经补考)合格率达到该学年学分总数60%以上(含60%)者,可升入高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五条学年成绩(或经补考)合格率低于该学年课程总数60%者,须在该年级重读。

成绩及格的课程可予免修,并可选修部分高一年级的课程,考试合格承认学分。

 

休学、复学和退学

第二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疾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2.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3.休学者须填写休学申请书,经批准后发给休学证明,并保留学籍。

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累计不超过两年(休学时间不包括在学习年限内)。

休学期间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二十七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开学前规定的时间内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复学;

2.因病休学者申请复学时,须提供医疗单位的健康恢复证明;

3.申请复学的学生,经学校审核批准后,编入休学时所在的年级学习;

4.要求复学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则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一学期所取得的学分数低于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数的40%,累计满两次者;

▼注:

第一次一学期内所取得学分数低于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数的40%者,

向其发出书面退学警告。

2.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3.休学期满,经复查不符合复学条件者;

4.经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或其他严重疾病而不能坚持学习者;

5.本人申请退学者。

▼注:

退学的学生,如果修业期超过一年(含一年),且学分数超过20学分者,学校可出具《学业证明书》。

擅自离校者,不发给任何证明书。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开除学籍:

1.考试作弊情节严重并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扰乱考场秩序者;

2.一个学期旷课超过学期总学时数四分之一以上者;

3.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者;

4.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者。

▼注:

开除学籍是对学生的一种纪律处分。

学校将通知有关使领馆或派遣单位,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离校,且不出具任何学习证明书。

插班生和试读生

第三十条外国留学生申请进入汉语言专业和中国语言文化专业二、三年级插班学习,须向我校对外汉语学院办公室提出申请,并经校留学生办公室审核,报教务处备案。

申请时间为当年3月1日到7月31日。

1.插班生

(1)二年级插班生

1)须具有高中或高中以上学历,并提供相关的学历证明;

2)须持有旧HSK(五级)或新HSK(四级)210分以上证书及成绩单;

3)须在普通高等院校修满一年课程,满40学分,并提供相关的学习证明和成绩单;

4)须参加入学考试,合格者可以插入二年级学习;如不合格,可申请在二年级试读。

(2)三年级插班生

1)须具有高中或高中以上学历,并提供相关的学历证明;

2)须持有旧HSK(六级)或新HSK(五级)180分以上证书及成绩单;

3)须在普通高等院校修满两年课程,满80学分,并提供相关的学习证明和成绩单;

4)须参加入学考试,合格者可以插入三年级学习;如不合格,可申请在三年级试读。

2.试读生

(1)一年级试读生

1)须具有高中或高中以上学历,并提供相关的学历证明;

2)须参加入学考试,且成绩合格;

3)试读期间,获得旧HSK(五级)证书或新HSK(四级)210分以上,并且通过当年的各门课程考试,获得当年各门课程规定的学分,可作为插班生升入二年级;未获得旧HSK(五级)证书或新HSK(四级)210分以上,但通过当年的各门课程考试,可升入二年级继续试读;未取得旧HSK(五级)证书或新HSK(四级)210分以上,且当年通过考试的课程未达到二十四条之规定的,取消升入二年级的资格。

(2)二年级试读生

1)须具有高中或高中以上学历,并提供相关的学历证明;

2)须持有旧HSK(四级)或新HSK(四级)195分以上;

3)须在普通高等院校修满一年课程,满40学分,并提供相关的学习证明和成绩单;

4)须参加入学考试,且成绩合格;

5)试读期间获得旧HSK(六级)证书或新HSK(五级)180分以上,并且通过当年的各门课程考试,获得当年各门课程规定的学分,可作为插班生升入三年级;未获得旧HSK(六级)证书或新HSK(五级)180分以上,但通过当年的各门课程考试,可升入三年级继续试读;未取得旧HSK(六级)证书或新HSK(六级)180分以上,且当年通过考试的课程未达到二十四条之规定的,取消升入三年级的资格。

(3)三年级试读生

1)须具有高中或高中以上学历,并提供相关的学历证明;

2)须持有旧HSK(五级)或新HSK(四级)210分以上证书及成绩单;

3)须在普通高等院校修满两年课程,满80学分,并提供相关的学习证明和成绩单;

4)须参加入学综合考试,且成绩合格;

5)试读期间获得旧HSK(六级)证书或新HSK(五级)180分以上,并且通过当年的各门课程考试,获得当年各门课程规定的学分,可升入四年级;未取得旧HSK(六级)证书或新HSK(五级)180分以上,取消升入四年级的资格。

▼注:

试读期间不具备我校正式本科留学生学籍,试读合格后,由学院出具成绩证明和试读合格证明,报留学生办公室和教务处,转为我校正式本科留学生。

试读期间的学籍可按照语言进修生处理,但试读的时间可在获得正式学籍后追加,计算学习时间时予以承认,并在打印毕业和学位证书时予以体现。

3.插班生的毕业、结业、肄业和学位授予条件

插班生的“毕业、结业、肄业和学位授予条件”同本条例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条。

▼注:

(1)正式注册进入对外汉语学院学习的插班生为我校在籍外国留学生,其所有教学和学生管理均按照上海师范大学有关外国留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2)入学考试于开学前一周举行。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一条具有我校学籍的留学生,在有效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规定学分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符合毕业要求,通过毕业论文答辩,获得旧“汉语水平考试”(HSK)或新汉语水平考试(HSK)中等及以上等级证书,符合“上海师范大学汉语言专业(留学生)、中国语言文化专业(留学生)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

▼注:

如果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有关HSK成绩的要求有所调整,将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在四年标准修业期内,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1.四年级结束时,未修满学分累计低于16学分者,发给结业证书;未修满学分累计超过16学分(含16学分)者,发给肄业证书。

2.经本人申请,可延长修业期,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两年。

在延长修业期内,修满所缺学分,符合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3.延长修业期满,未修满学分累计低于16学分者,发给结业证书;未修满学分累计超过16学分(含16学分),发给肄业证书。

4.毕业论文未通过者,也可申请延长修业期,重做论文。

重做论文以一次为限,并需在两年内完成。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在规定学制年限内修满全部规定学分获得毕业资格者;

2.因故被取消考试资格三次以上者;

3.汉语水平考试(HSK)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者。

第三十五条因课程学分未满而延长修业期的学生,有如下两种选择:

1.申请重修。

申请重修的学生均须参加课堂学习,若缺课超过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2.申请重考。

学生可以申请免修或回国,但必须参加所缺课程的考试,并缴纳一定费用。

申请重考者,学校不为其办理居留证或居留证延长手续。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六条学校为学习态度认真、成绩优秀或有其他突出表现的留学生,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

第三十七条凡违反中国法律,无视学校、学院纪律,或有其他不良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开除学籍的处分。

附则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与调整权在上海师范大学教务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PPT模板 > 商务科技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