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物资采购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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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物资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xxxxxx集团有限公司

物资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xx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物资采购计划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保障集团公司经营管理所需物品的正常持续供应,降低采购成本,维护集团公司利益,根据财政部等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相关规定和集团公司《对外购买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物资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采购过程实行“三比”,即比质、比价、比服务;采购实行“三审一检”,即采购方案审核、价格审核、合同及票据审核和质量检测的控制原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购买业务范围的规定,下属公司按照本细则制定自身的管理细则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后实施。

(一)固定资产:

使用超过一年的机器设备、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2年以上的,也作为固定资产。

机动车采购参照《xxxx集团有限公司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二)一般物资:

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办公用品、办公耗材、会务、接待等物品、工作服;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低值易耗品,如工具、家具用具、包装容器和其他用具等。

(三)其它:

广告、印刷,会务、媒体等公关服务,通信服务,办公物业、日常办公所需的植物租摆、日常办公所需的保洁服务、设备维修保养、搬迁等服务,机动车保险、维修保养等服务。

(四)办公用品、办公耗材、会务及接待物品、日常办公需要的植物租摆、机动车保险、设备维修保养等可通过建立项目服务平台进行采购。

项目服务平台供应商通过严格比选产生,平台每类物资参与比价供应商不少于三家。

第四条适用除外

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府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管理部门

(一)集团资产运营管理部负责集团本部物资采购立项申请、采购验收的审核工作。

(三)集团综合管理部负责集团本部办公物资采购立项申报工作。

(四)采购申请单位(集团采购申请部门)负责采购工作的立项申请、采购方案编制、供应商选聘实施、执行比选结果等工作。

(六)集团财务管理部负责付款业务的相关工作

(七)集团公司审计风控部负责对下属公司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的履职情况和相关结果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章供方基本条件和供应商选聘方式

第六条可选供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相应的从业资质;

(二)具有较强的行业执业经验与能力;

(三)在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从业经历;

(四)能够满足公司物资采购的时间性及质量要求;

(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执业严谨、熟悉公司情况、有良好合作关系的供方;

(六)参加供应商选聘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七)国家对供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供应商选聘方式

除国家及地方政府部门有相关规定的外,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的物资采购应按照公开招标、公告比选、邀请比选、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择优以及单一来源等方式选择供方。

(一)公开招标

1.一次性(单项或批量)采购估算价在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的物资采购项目。

2.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开展招标工作。

3.相关招标信息应在集团公司网站发布(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办公用品、办公耗材、会务及接待物品、日常办公需要的植物租摆、机动车保险、设备维修保养等采购项目如需建立项目服务平台,项目服务平台供应商选聘申请由集团采购管理部门提出,经采购管理部门分管领导审批以及集团公司总经理审阅,再由集团公司办公会审批。

审批通过后,按本细则采用招标方式公开招标进行项目服务平台供应商选聘。

(二)公告比选

1.一次性(单项或批量)采购估算价在60万元(含)以上至100万元(不含)以下的物资采购项目。

2.采用公告比选方式的采购项目应采用委托招标代理的方式。

3.比选信息应在集团网站发布(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邀请比选

1.一次性(单项或批量)采购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至60万元(不含)以下的的物资采购项目。

2.金额大于50万元(含)的物资采购项目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四)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供方:

1.一次性(单项或批量)采购估算价在2万元(含)以上至10万元(不含)以下的物资采购项目。

2.经公开招标、公告比选、邀请比选,无法满足候选供方数量要求的;

3.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标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或费率、单价的。

符合上述竞争性谈判方式条件,但不宜仅以报价作为唯一评价标准的,可选用竞争性磋商(综合评分)方式进行采购。

(五)询价择优

符合下列情形的,可采取询价择优方式选择供方:

1.无法或不宜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公告比选、邀请比选、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供方的情形。

2.经过市场询价,选择市场最优价格的供应商,采购人员向符合资格条件的备选中介机构发出询价通知书,要求其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员以最优性价比为标准确定中选中介机构。

3.属于原购买行为的后续事项或与原购买行为有密切关联的其他事项,继续选择原供方,在工作质量效果、完成时限、费用不增长等方面都优于重新选聘的供方的可采用询价择优方式选聘。

(六)单一来源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选择供方:

  1.只有一家符合条件供方可以选择的;

2.因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无法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公告比选、邀请比选、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以及询价择优方式进行供应商选聘的;

3.涉及特殊行业或企业的商业秘密,需要严格保密的。

4.上级政府部门明确规定并且已经通过严格的供应商选聘程序的,从其规定。

按本条

(2)、(3)方式采购而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应提交关于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原因的专项说明。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

1.招标代理机构按照集团公司《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的规定产生。

2.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应在集团公司招标代理名录中选取招标代理机构委托相关招标代理工作,国家另有相关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的物资采购项目属于市政府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范围内的,必须严格遵照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物资采购供应商选聘程序

第十条提出采购立项申请

集团公司的物资采购供应商选聘立项工作,由集团采购管理部门提出采购立项申请,含费用估价、供应商选聘方式、供应商选聘时间、供应商选聘原因等主要内容,填写供应商选聘《物资采购项目供应商选聘立项申请表》(附表一),与采购清单一并报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集团资产运营管理部。

第十一条审批采购立项申请

集团资产运营管理部收到集团部门的物资采购供应商选聘选聘立项申请后,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部门立项审核意见并报集团资产运营管理部分管领导审阅后,按照下述条款进行审批:

1.单笔费用估算在1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审阅,再由集团公司办公会审批,最后报集团公司董事长阅知;

2.单笔费用估算在5万元(含)以上至10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审阅,由集团公司董事长审定;

3.单笔费用估算在2万元(含)以上至5万元(不含)以下以上的采购,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审定。

4.单笔费用估算价在2万元(不含)以下的固定资产类、一般物资类及其它类采购由集团采购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编制采购供应商选聘方案

采取公开招标、公告比选、邀请比选、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选择供方的,由采购申请单位编制采购供应商选聘方案。

第十三条审核采购供应商选聘方案

集团公司的采购方案,由采购申请部门填写供应商选聘《物资采购项目供应商选聘方案审核表》(附表二),随同经批准的供应商选聘《物资采购项目供应商选聘立项申请表》(附表一)和采购方案经采购申请部门部长审阅后,报采购申请部门分管领导审定。

第十四条组织供应商选聘工作

(一)供应商选聘方案经集团公司审批通过后,在30个工作日内,由采购申请单位负责发布供应商选聘公告、收取供应商选聘文件并开展具体供应商选聘工作。

1.供应商选聘公告应通过集团公司网站或国家、行业制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其他媒介发布,在各媒体上发布的公告内容必须一致。

2.供应商选聘公告应当载明供应商选聘人员的名称和地址、项目的工作内容、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比选申请人的资质等级、强制标准等报名条件以及报名办法等事项。

供应商选聘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最少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二)通知比选申请人参加比选:

通知报名参加供应商选聘的申请人参加比选,并将比选项目的内容、特点和要求书面告知比选申请人。

一般备选数量为实际聘用数量的3-5倍。

(三)评审委员会评标:

评审委员会按照综合评分明细表(附表五)对供应商选聘方案进行表决,确定中选候选人。

(四)评标结束后,比选申请单位连同评审委员会成员在《物资采购项目供应商选聘结果表》(附表三)签字确认供应商选聘结果。

(五)现场比选工作人员应做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记录:

送标时间、密封性检查、资格审查、开标记录、专家抽取记录、评审委员会名单、评标数据表、废标说明、澄清情况、评审推荐意见及中标候选人排名等。

(六)结果公示。

国家及地方政府对结果公示有规定的,由采购申请单位按规定予以公示(集团网站公示)。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确定

(一)供应商选聘方式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公告比选、邀请比选的,评审委员按照集团公司《对外购买业务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产生,若缺少专业人才的,可从行业专家库中随机抽选补齐。

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为3人或3人以上的单数。

评审委员的抽取,如三分之二部分人数不能整除,按四舍五入的标准计算。

与供方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

1.自行实施的比选项目,评审委员人选按以下规定确定:

(1)集团公司的采购项目,由集团采购管理部门在采购实施前1个工作日从集团年度评审委员储备中抽取,报集团采购管理部门分管领导审定。

2.委托招标代理实施的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人选按以下规定确定:

(1)集团公司的项目,招标代理负责组建的评审专家人数应占项目评审委员会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其余人选由集团采购管理部门在采购实施前1个工作日从集团年度评审委员储备中抽取,报集团采购管理部门分管领导审定。

3.如集团公司抽取人员与下属公司抽取人员重复,作为下属企业抽取人员认定,集团公司应重新抽取人员补齐。

(二)供应商选聘方式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的,评审委员由集团采购管理部门在采购实施前1个工作日从集团公司年度评审委员储备中抽取,报集团采购管理部门分管领导审定,其成员人数应为3人或3人以上单数。

(三)供应商选聘方式采用单一来源的,评审委员从集团公司年度评审委员储备中抽取,报集团采购管理部门分管领导审定,其成员人数应为3人或3人以上单数。

第十六条确定中标人和采购费用

(一)由采购申请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确认中标人。

(二)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公告比选、邀请比选方式确定物资采购供应商的,应按招标、比选文件的规定、评审报告和最终谈判结果确定采购费用。

 (三)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方式确定物资采购供应商的,应参照采购物资的市场价格,以及本地区同类物资采购的付费、服务标准和谈判结果进行询价,最终确定采购费用。

第十七条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集团采购管理部门须严格按照《合同法》及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签订流程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

(一)签订合同的采购方、供方双方签字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代理人。

(二)合同必须标明采购货物名称、品种、型号、规格、质量要求及质保期,对合同期限、交货时间地点、运输方式、售后服务、产权和风险的转移、数量和价格、付款方式及时间、拒收、返工、换货和退货、包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风险预防管理、合同解除与终止、合同修改、争议解决等有明确的约定。

(三)供方必须保证货物或服务符合合同规定,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采购方及其所指定的任何第三方代表有权在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到供方工厂现场进行全部货物的检验和试验,也可以对批量产品进行抽检,也可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检验。

供方有义务协助进行检验并提供采购方需要的全部相关的分析证书。

(五)供方应该做到向采购方和采购方指定的第三方机构检验所提供的物资符合法定的关于环境、职业健康和安全立法方面的要求以及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供应商选聘结果报备

(一)集团公司采购工作结束后,集团采购管理部门填写《物资采购项目供应商选聘结果备案表》(附表四),于一周内将采购过程资料、采购结果及签订的合同归档备查。

(二)下属公司自行实施或招标代理的采购工作结束后,填写《物资采购项目供应商选聘结果备案表》(附表四),于一周内将采购过程资料、采购结果及签订的合同自行归档备查。

第十九条采购物资的验收入库

(一)集团公司物资采购完成后,集团资产运营管理部应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将采购物资验收入库,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与供应商确定售后质保以及退换货信息。

下属公司物资采购完成后自行完成验收流程。

(二)经验收合格的物资,由采购申请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按照集团公司《资产管理办法》规定和流程,将物资类别、名称、规格、型号、价格、数量、使用部门进行统一编号,编制购买资产目录,建立购买资产档案及台账,并做好使用明细账,按时记录使用情况,并按照集团公司《资产盘点管理工作细则》进行盘点。

(三)经验收不合格的物资,采购申请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要求供应商提供不合格物资的退换货服务。

第二十条采购费用支付

(一)根据采购合同约定,集团公司的采购按照集团公司《资金支付审批办法》办理付款手续;下属公司的采购按照企业内部程序办理付款手续。

(二)预付货款的管理

1.预付货款要按照采购合同支付。

采购申请单位按照经过审批后的采购合同的条款,办理预付货款支付手续,未签采购合同的,不得付款。

财务管理部根据合同规定的预付方式安排付款。

2.预付货款后,采购申请单位要设专人监督预付货款使用情况,采购管理部门要及时监控到货情况,并督促采购申请单位及时办理相关入库及预付货款的抵顶手续。

一般情况预付货款(及定金)最长应在三个月内抵顶完毕。

3.采购申请单位应建立预付货款台账,详细反映预付货款的增减变动,余额、发生时间、供应商经办人等情况。

第五章供应商选聘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公开招标

(一)提出申请。

见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

(二)批准申请。

见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

(三)编制招标方案。

由采购申请单位编制招标方案。

招标方案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采购项目情况;2.招标范围;3.招标方式;4.招标组织形式;5.招标核准情况等。

(四)审定招标方案。

见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

(五)组织招标工作。

见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告比选

(一)提出申请。

见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

(二)批准申请。

见实施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

(三)编制比选方案。

采购申请单位负责编制比选方案。

比选方案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比选范围;2.比选申请人资质等级等要求;3.邀请比选申请人的数量;4.项目比选计划草案及控制价格;5.比选评审办法;6.比选响应文件格式;7.比选工作小组及成员等。

(四)审定比选方案。

见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

(五)组织比选工作。

见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规定。

第二十三条邀请比选

(一)提出申请。

见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

(二)批准申请。

见实施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

(三)编制比选方案。

采购申请单位负责编制比选方案。

比选方案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邀请比选文件;2.比选申请人资格要求;3.拟邀请参加比选的供应商名单(不能少于3家)及介绍;4.项目比选计划草案及控制价格;5.比选评审办法;6.比选响应文件格式;7.比选工作小组及成员等。

(四)审定招标方案。

见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

(五)组织招标工作。

见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规定。

第二十四条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

(一)提出申请。

见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

(二)批准申请。

见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

(三)编制工作方案。

采购申请单位负责制定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工作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组成谈判/磋商小组及确定人员安排,由采购申请单位的代表人员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2.制定谈判/磋商文件,明确谈判/磋商程序、谈判/磋商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磋商的供应商名单,备选供应商不少于3家(含3家)等。

(四)审定工作方案。

见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

(五)开展谈判/磋商工作。

谈判小组分别与备选供应商就采购项目的标的、标准、费用、服务、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谈判/磋商。

在谈判/磋商中,谈判/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六)确定中选人。

谈判/磋商小组对谈判/磋商结果进行综合评价。

竞争性谈判根据符合项目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中选人;竞争性磋商根据符合项目需求,综合评分最高的原则确定中选人。

采购申请单位连同谈判/磋商小组成员在《物资采购项目供应商选聘结果表》(附表三)上签字确认谈判/磋商结果,经集团采购管理部门审查,由采购申请单位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确定中选人并发出中选通知书,与中选人签订合同。

第二十五条询价择优

(一)提出申请,见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

附件应包括收费标准,询价报告。

(二)批准申请,见实施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

(三)考察与谈判。

工作小组对拟采购供应商进行考察,就采购项目的标的、标准、费用、服务、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谈判。

(四)确定采购结果。

工作小组根据考察与谈判情况,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确定采购结果。

采购申请单位连同工作小组成员在《物资采购项目供应商选聘结果表》(附表三)上签字确认采购结果,经集团采购管理部门审查,由采购申请单位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二十六条单一来源

(一)提出申请,见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

(二)批准申请,见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

(三)考察与谈判。

工作小组对拟采购供应商进行考察,就采购项目的标的、标准、费用、服务、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谈判。

(四)确定采购结果。

工作小组根据考察与谈判情况,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确定采购结果。

采购申请单位连同工作小组成员在《物资采购项目供应商选聘结果表》(附表三)上签字确认采购结果,经集团采购管理部门审查,由采购申请单位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六章监督与问责

第二十七条集团公司审计风控部负责对下属公司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的履职情况和相关结果进行审计监督。

并根据实际情况对采购管理部门物资采购供应商选聘工作开展抽查。

第二十八条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门每年不少于一次检查本细则贯彻落实情况。

每年不少于一次的约请采购责任人汇报,包括当面汇报和书页汇报,从责任人的自我总结检查中发现偏差。

集团纪检监察部对集团物资采购工作进行事后监督,在集团信息化平台的内部举报专栏收集举报违反本细则的信息,按集团公司《制度管理办法》的规定查证问责并公示。

第二十九条国家及地方相关部门有相关监督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凡发现责任部门行为与本细则第十条相违,未按规定做好采购申请立项工作的,每次每项扣减相关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当期绩效考核分0.5分;对其中有时限要求的,按每延误一天0.5分计扣相关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当期绩效考核分。

第三十一条凡发现责任部门行为与本细则第十三条相违,未按规定做好采购方案审核工作的,每次每项扣减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当期绩效考核分1分;导致相关工作延误的,按每延误一天0.5分计扣相关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当期绩效考核分。

第三十二条凡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比选流程与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相违,且未按整改要求期限整改落实的,每延误一周,扣减整改责任部门负责人当期绩效考核分1分。

第三十三条参加供应商选聘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在采购供应商选聘中违反程序规定,徇私舞弊,每发现一起扣减直接责任人及部门负责人或下属公司负责人当期绩效考核分2分,直接责任人的协同监控岗减半承担连带责任;存在欺瞒行为的,对行为当事人加倍扣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照集团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对应的问责条款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对涉嫌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由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xxxxxx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实施细则》(xx司〔20xx〕xx号)同时废止。

附表一

物资采购项目供应商选聘立项申请表

(申请页)

申请公司/部门

申请日期

项目名称

项目目的

 

采购项目简介

 

采购项目

价格范围

时间要求

采购要求

采购方式

采购申请

单位责任人

经办人

及联系电话

申请部门分管领导/申请公司

签字/签章

附表二

物资采购项目供应商选聘方案审核表

申请公司/部门

申请日期

项目名称

采购方式

采购方案

主要内容

 

所附材料

1.采购方案;

2.经集团领导签字(/办公会审议通过)的《物资采购项目申请表》;

3.其他有关材料(下属企业附办公会决议)。

采购申请单位

责任人

经办人

及联系电话

申请部门分管领导/申请公司

签字/签章

附表三

物资采购项目供应商选聘结果表

申请公司/部门

(盖章)

项目名称

采购时间

 

采购地点

中选供应商

 

评审委员会/

谈判小组/

采购工作小组

签字确认

 

采购申请单位

签字确认

 

备注:

本表由采购申请单位保存备案。

 

附表四

物资采购项目供应商选聘结果备案表

申请公司/部门

(盖章)

 

项目名称

采购时间

 

采购地点

采购方式

 

选择的供应商

 

采购价格

 

附件资料

包括:

物资采购项目申请表、审批表、供应商选聘结果表、比选过程相关文件、采购合同等。

备注:

本表由采购申请单位保存备案。

附表五

综合评分明细表

(总分:

100分)

序号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分值

权重

1

企业资质

15

15%

2

设备参数

20

20%

3

价格

50

50%

4

售后

5

15%

10

备注:

包含但不限于以上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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