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队管理制度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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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队管理制度 2.docx

通风队管理制度2

盘县小凹子煤矿

通风队综合管理制度

(试行)

为强化现场管理,不断提高通风各工种人员业务素质,促进“一通三防”等各项工作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一、瓦检员现场交接班制度

(1)瓦检员必须在指定地点交接班。

交班人必须交清工作面和分管区域的通风、防尘、防火、防水、防突情况以及瓦斯抽放、安全监测等设施设备使用情况。

每班接班后,当班人必须及时处理上述工作的遗留问题或隐患,不能处理的要立即汇报调度室,并请调度室转达本队值班人或相关矿领导,并根据领导安排落实各项工作。

对既不处理也不及时汇报被查出的,或者本班问题遗留给下一班被接班人检举的,根据隐患和问题大小给予交班人每次50—200元罚款;不在现场交接班的,一律按脱岗处理;接班人接班后发现上一班有遗留隐患或问题不检举的,责任由接班人自负,每次处罚50元,并由接班人负责处理上述问题,不及时处理造成影响的加倍处罚。

(2)无特殊情况,瓦检员班前会后必须在半小时内下井接班,超过时间不下井的每次处罚20元。

班中脱岗被科里查到的,每人每次处罚100元,被矿查岗查到的按矿的规定处理,造成事故的交矿追究责任。

(3)凡因交接班发生口角、打架的,不分情由,每人处罚50元,再根据事实对责任人加重处罚,对私下报复的交矿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4)在主扇、局扇停风停电排放瓦斯或揭过煤期间等特殊情况下,瓦检员可在临时指定地点交接班,不在指定地点交接班的按脱岗处理。

(5)瓦检员有意破坏井下设施设备,情节轻微的每次处罚100元,情节严重的报矿予以解聘。

(6)瓦检员班后必须按要求及时填写各种记录、班报,不填写的每次处罚50元,填写马虎的每项罚款10元。

二、瓦检员、大班人员现场管理、劳动纪律制度

1、采煤工作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工作监督不到位对当班瓦检员进行处罚,违反其中一项规定的每次处罚50元,违反其中2项以上规定的合并处罚,每次罚款100元。

A、不按要求认真检查瓦斯和瓦斯超限不处理、不汇报的;B、不监督炸药雷管分箱上锁管理的;C、放炮母线不够长、母线有明接头不监督包扎、放炮前雷管母(角)线未扭结短路、撤人站岗不到位、没有检查瓦斯等就同意连线放炮的;D、瓦斯传感器便携式瓦检器等不按规定位置吊挂,放炮前不及时回撤传感器和便携式瓦检器、各种管理牌板、瓦斯抽放管等至安全位置造成损坏的;E、采面推采到位不及时汇报拆除瓦斯抽放管的;F、不主动冲洗、处理上下出口煤尘,造成巷道、管路、设备等存在煤尘堆积的;G、放炮前后、出煤前后不经常使用,各机头转载点不监督使用防尘喷雾的。

H、没有执行“一炮三检查”和“三人连锁放炮制”的;O、瓦斯检查记录拍板不及时填写或提前填写的。

2、掘进工作面未经矿总工程师和本队领导同意随意停开局扇的,每次处罚当班瓦检员50元;风筒出口距迎头煤巷超过5米、岩巷超过7米不接临时风筒的,每次处罚当班瓦检员50元,造成无风、微风和瓦斯超限的,每次处罚100元;风筒漏风超过规定不及时缝补的,发现一处处罚当班瓦检员20元;风筒损毁严重无法缝补不及时更换的每次处罚当班瓦检员50元;更换或缝补风筒时不得使用好风筒进行裁剪,否则照价赔偿;备用风筒必须集中放在宽敞、安全、无淋水(积水)的干燥地点,并堆放整齐,发现风筒乱丢乱放,每次处罚瓦检员20元。

3、瓦检员入井前必须携带并认真检查光学瓦检器,保证部件齐全、药品有效和仪器使用正常,否则必须立即更换相关部件或仪器,井下现场发现未佩戴瓦检器的按漏检、假检处理,每次处罚50元;发现携带故障瓦检器或药品失效瓦检器入井的,每次处罚使用人20元。

(4)班中不得空班、漏检、假检、假汇报和岗上睡觉,凡发现一次处罚50元;班中串岗按脱岗处理。

(5)不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和“三人连锁放炮制”的每次处罚50元;放炮前不及时后撤传感器、不注意或监督保护风筒、管线、设备等造成损坏的每次处罚100元,因此造成不能修复的照价赔偿。

(5)井下检查瓦斯要做到“三对口”,发现一次不对口的处罚10元,牌板、手册、台账填写不认真、不清楚的每次处罚10元,不填写的每次处罚50元。

(6)安排工作时必须认真听取工作内容,服从领导工作安排,不得大声喧哗或无理取闹。

对不服从安排造成工作影响的每次处罚责任人50元,情节严重的停工学习,直到完全认识错误并写出书面保证为止,拒不认识错误态度的提请矿解聘处理。

(7)严格请假制度。

正常休班必须经队长同意才能离开,休班结束必须按时返矿,无故超过假期的按旷工处理;事假在一天以内的必须得到队长同意,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每旷工一天处罚50元;请假三天以上的,必须写出假条经队、矿相关领导批准,否则按旷工处理;不假外出超过10天的报矿作除名处理;因家中发生特殊情况来不及请假的回矿后必须立即补办事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非特殊原因请假必须提前一天,否则不予批准,强行休息造成工作影响的按旷工处理,不接受处罚的不安排工作直至接受处罚甚至解聘为止。

(8)严禁酒后上班。

凡酒后上班的一律不安排工作,并按旷工处理。

(9)上班不得迟到。

迟到5—10分钟以内的每次处罚10元,迟到10—20分钟以内的每次处罚20元,迟到20分钟以上的不安排工作,并按旷工处理。

(10)无特殊原因大班人员考勤后一小时内不入井的,普通职工每人每次处罚20元,带队负责人每次处罚50元。

(11)大班带队负责人无特殊理由不向矿调汇报工作完成情况的每次罚款20元;工作任务未完成就提前下班的每次罚负责人50元;未经请示队值班领导就擅自改变工作计划或有原因需改变工作计划但不提前汇报队领导就改变的,每次处罚带队负责人50元;因受影响不能按计划完成当班工作时,必须及时汇报队领导重新接受任务,凡不汇报就下班或不接受新任务的取消当班出勤。

(12)不服从队领导委派的现场负责人安排的,每次处罚责任人50元,造成工作任务完不成的每次处罚责任人100元。

三、放炮管理制度

(1)当班瓦检员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放炮母线有明接头的必须监督包扎好,不严格监督的每查到一次处罚瓦检员20元;装药放炮时,瓦检员不在现场监督的每次处罚50元;虽在现场,但对站岗撤人监督执行不到位的每次处罚50元,因监督不严造成事故的由矿追究相关责任。

(2)放炮前后,瓦检员不认真监督执行工作面使用黄泥、水泡泥,不监督湿式打眼、洒水降尘和开启降尘喷雾的,每次处罚20元。

(3)对于揭煤、贯通等特殊工作面,不认真执行远距离撤人、停电等放炮管理措施、制度的,发现一次处罚100元。

(4)放炮时必须保护好风筒、电缆、监测传感器和瓦斯抽放管路等设施、设备,因保护不到位造成崩坏的,由当班瓦检员负责照价赔偿;放炮前后传感器必须按规定位置吊挂,发现传感器不按规定位置吊挂,一次处罚20元。

(5)瓦检员必须严格监督执行炸药雷管使用、管理、清退制度,每班必须对炸药雷管的领取和使用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并做好相关记录,同时要将情况汇报矿调度。

凡使用炸药雷管的工作面当班瓦检员不向矿调汇报情况的每次处罚20元,造成爆炸物品丢失的由矿追查处理。

(6)放炮时出现糊炮、瞎炮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监督处理或汇报,发现不监督处理或不汇报的一次处罚当班瓦检员50元,造成事故的由矿追究相关责任。

四、瓦检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管好、使用、保护好分管区域内的“一通三防”设施设备,确保完好可靠,发现设施设备出现问题或故障的要主动处理,处理不了的要及时汇报矿调,并请矿调转达科领导,凡不主动处理问题或处理不了不及时汇报的,每次处罚50元。

(2)必须管好用好辖区内的各类牌板。

牌板必须保持卫生并按要求及时填写,牌板卫生差的每次处罚10元,不按规定位置悬挂的每次处罚20元,丢失、损坏不知道、不汇报的每次处罚50元;不用的牌板当班人员必须及时回收交到队办公室,否则每次处罚10元。

(3)当班瓦检员必须确保密闭、风门等通风设施前后5米范围内无任何杂物、垃圾,若现场有人乱堆乱放要立即制止,否则每次处罚瓦检员20元。

发现有人故意破坏通风设施不制止、不汇报的每次处罚瓦检员50元。

(4)瓦检员必须熟悉井下通风系统、防灭火系统、避灾路线以及压风自救系统位置,在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来不及处理或其他紧急情况下,有权指挥井下人员立即撤到安全地点,并将现场实际情况及时汇报矿调度,在接到调度命令后,要根据调度安排迅速做出反应,不得私自逃离现场。

凡瓦检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不处理也不汇报的每次处罚责任人50元,发生险情不主动组织撤离人员的处罚100元,因此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交矿处理。

(5)瓦检员必须严格执行“一班三汇报”制度,及时向矿调度汇报井下安全和生产情况,汇报时间为早班8:

30-9:

30,11:

00-13:

30,15:

00-16:

00;中班16:

30-17:

30,19:

00-21:

00,22:

30-24:

00;夜班0:

30-1:

30,3:

00-4:

30,6:

30-8:

00。

瓦检员下班后必须到队汇报当班工作情况,填写瓦斯班报。

凡不按规定汇报和填写的每人每次处罚50元。

五、钻工和探放水管理制度

(1)负责全矿探水钻孔和抽放钻孔的施工及钻机搬运、安装等工作,不打钻时由队另行安排工作。

(2)施钻时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发现未按设计或相关要求施钻,每次处罚50元,造成严重影响的报矿追究责任。

(3)施钻时必须做好钻孔情况记录并汇报调度室。

不记录、不汇报或汇报不清的,每次罚现场负责人20元。

凡出现虚报、谎报钻进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的,每发现一次罚现场负责人50元,因虚报、谎报造成事故的交矿分析追查处理。

(4)打钻前必须认真检查施钻地点支护情况,确认支护完好才能安装钻机,否则必须立即处理或汇报矿调度和科领导落实安全隐患整改,问题解决才能安排施钻,凡隐患未消除就盲目开钻的每次处罚现场负责人100元。

(5)安装钻机时必须首先打好钻机立柱,组装、检查、支撑好钻机各部件,确保钻机稳固;开钻前要清理好退路,保持巷道和水沟畅通,凡发现不认真执行的每次处罚现场负责人100元。

(6)探水时如发现钻孔出水,要立即停止钻进观察涌水、水质以及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情况,发现有毒有害气体异常、涌水剧烈或水质浑浊、锈蚀等,不得拔出钻杆,并立即撤出现场所有人员后向矿调度汇报。

凡发现异常情况既不撤人也不汇报的,每次处罚现场负责人100元。

(7)无特殊情况必须完成当班安排的钻进任务,否则处罚带班负责人每次50元;故意拖延打钻任务造成掘进影响的,根据责任追究情况每次处罚相关人员50—100元,矿规定由相关人员负责赔偿掘进影响工资的按矿的规定执行;钻机施工任务必须尽快完成,并及时拆除钻机,立即清理现场积水、淤泥以及其他杂物,不认真落实的每次处罚带班管理人员100元;钻进任务完成后要按要求及时回收钻机、钻杆,检查钻机配件情况,清点钻杆数量和钻探工具,确保不丢失,并做好钻机钻杆的维护保养工作,发现不按要求落实的,每次处罚责任人50—100元。

(8)请假、休假、考勤等制度按瓦检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通风、防尘设施施工维护工作制度

(1)密闭、风门墙体厚度必须按要求施工,墙体要保持平整,1米以内凸凹度不得超过10mm,且不得有空隙、重缝、空缝,掏槽深度必须见硬顶、硬帮、硬底,墙体必须与煤岩接实,四周至少要抹0.1m的群边;。

发现不按标准施工每次罚现场施工人员每人20元,罚现场负责人每次50元;工作完成后必须立即清理现场,保证设施前后5米范围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不清理现场,影响文明生产的每次处罚施工人员每人20元,罚现场负责人50元。

(2)风门施工每组不少于两道,通车风门间距不少于一列车长度,行人风门间距不少于5m;永久风门必须设反向门,所有风门必须设置底坎;门扇必须平整严密不漏风,调节风窗的位置要设在门墙上方;风门水沟要设反水池或挡风帘,风门墙必须按要求预留风筒洞、电缆孔和管子孔;正向风门必须联锁。

永久防火、放水、防爆闭必须预留观测孔、放水孔,设置反水池、反水管。

发现不按上述规定构建风门、密闭以及配套设施的,每次处罚相关责任人每人50元,处罚现场负责人100元。

(3)安排大班工作必须尽量饱满。

凡发现大班人员早班14点以前升井,中班22点以前升井,夜班6点以前升井视为工作任务不饱满,罚工作安排人每次50元。

大班人员必须按工作安排认真落实通风、防尘、抽放、防火设施的安装、维护工作,确保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不得故意拖延工作时间和工作进度,凡因此造成工作影响的,每次处罚责任人50元,对工作偷奸耍滑、经常与领导顶撞和不服从现场指挥,屡教不改的交矿予以辞退处理。

(4)大班人员无论在任何地点施工都必须做好文明卫生清理工作。

不用的设备、材料、清理的废物必须装车运出,及时归库或归还原位才能下班,不得随意乱丢乱放,否则每次处罚带队人50元,其他责任人每人20元。

特殊原因当班不能运出的,必须规范放置到合适地点或装车推至车场内,不得占道和影响其他施工队伍工作,否则每次处罚带队人50元,处罚其他责任人每人每次20元;运输用的矿车下班前必须推至车场,否则每次处罚责任人20元。

(5)材料或部分劳动工具由队统一管理。

任何人必须节约材料、爱护劳动工具,当班要严格控制领用材料,避免浪费,没有用完的要及时交还库房或科室,不得私自留用或丢弃。

发现私自留用或丢弃的处罚当事人每人每次50元;劳动工具、仪器仪表等由队建档管理,当班领用当班交回保管,不得私自保存,否则每次处罚20元,造成丢失的照价赔偿。

损坏的工具、仪器仪表等必须交还以旧换新,否则按私自留用处罚责任人。

7、其他制度

(1)凡违章违纪人员拒不接受处罚,无理取闹,情节轻微的停工学习,直至认识错误,接受处罚才能安排上班;出现辱骂、殴打领导等严重行为,干扰矿正常工作秩序的,移交矿或公安部门从重处理。

(2)所有职工有以下情况的,报矿予以辞退处理:

A、长期发生“三违”行为被查处的;B、不认真学习钻研业务,个人工作能力低,不能适应本岗位工作的;C、不听从工作安排,经常跟领导争论、无理取闹、谩骂甚至威胁领导的;D、工作责任心不到位,长期不主动处理问题,工作现场不敢大胆管人管事的;E、工作中故意捣乱破坏,给其他职工制造麻烦和问题被发现的;F、背后煽风点火、挑拨离间给管理制造矛盾的;G、指使他人或动手殴打领导的。

(3)所有人员必须听从矿、队的协调和安排,支持矿的整体工作。

必须打破工种界限,当矿需要支持和帮助时不得推三阻四、牢骚怪话、煽动人心,否则不予安排工作,直至认识错误,造成影响工作的对责任人予以解聘处理。

(4)所有人员要正确认识损害矿的利益也是损害广大职工根本利益这一实质性问题,识大体、顾大局,牢固树立“企业是我家”的主人翁责任感,积极参与全矿的安全生产和维护矿区稳定的各项工作,努力为我矿的长治久安和和谐发展多做贡献。

凡发现职工有与外界人员相互勾结、里应外合盗窃企业财物以及给外界出谋划策、煽动闹事等损害企业利益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予以解聘,造成较大损害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盘县小凹子煤矿

二0一二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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