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代建管理办法的归纳和总结论文周志.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2759300 上传时间:2023-05-04 格式:DOCX 页数:28 大小:33.6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政府代建管理办法的归纳和总结论文周志.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8页
政府代建管理办法的归纳和总结论文周志.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8页
政府代建管理办法的归纳和总结论文周志.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8页
政府代建管理办法的归纳和总结论文周志.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8页
政府代建管理办法的归纳和总结论文周志.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8页
政府代建管理办法的归纳和总结论文周志.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28页
政府代建管理办法的归纳和总结论文周志.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28页
政府代建管理办法的归纳和总结论文周志.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28页
政府代建管理办法的归纳和总结论文周志.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28页
政府代建管理办法的归纳和总结论文周志.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28页
政府代建管理办法的归纳和总结论文周志.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28页
政府代建管理办法的归纳和总结论文周志.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28页
政府代建管理办法的归纳和总结论文周志.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28页
政府代建管理办法的归纳和总结论文周志.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28页
政府代建管理办法的归纳和总结论文周志.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28页
政府代建管理办法的归纳和总结论文周志.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28页
政府代建管理办法的归纳和总结论文周志.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28页
政府代建管理办法的归纳和总结论文周志.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28页
政府代建管理办法的归纳和总结论文周志.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28页
政府代建管理办法的归纳和总结论文周志.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28页
亲,该文档总共28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政府代建管理办法的归纳和总结论文周志.docx

《政府代建管理办法的归纳和总结论文周志.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政府代建管理办法的归纳和总结论文周志.docx(2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政府代建管理办法的归纳和总结论文周志.docx

政府代建管理办法的归纳和总结论文周志

调研周志

(一)

2012年2月22日----2月26日

我国各省:

1,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

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06-4-10【实施日期】2006-4-10【发布单位】【文号】川办发[2006]16号

四、代建管理程序

(一)省发展改革委批准项目可研后,省代建办通过公开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工程地质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单位并依法签订合同。

(二)省代建办招标或委托选择项目管理公司对项目建设实施专业化管理。

(三)因特殊原因需要邀请招标或委托确定参建单位的,须报省代建领导小组批准,属省重点项目的报省政府批准。

根据《四川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我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管理采用抽签法确定代建单位。

同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积极探索并推行网上招投标制度,推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参建单位不良行为市场准入清除制度,推行建设领域的工程担保制度,实行投标人投标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人履约担保、劳动者工资支付担保为主要内容的工程担保,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

2,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粤府〔2006〕1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

第九条 代建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具备独立履约能力;

(二)具有总承包资质、或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或甲级监理资质、或综合甲级工程咨询资质、或一级房地产开发资质;

(三)具有与开展项目代建工作相适应的资产;

(四)具备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能力;

(五)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的经验。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与代建项目投标:

(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企业出现严重的信用和信誉危机又未能提供相应担保的;

(三)近3年发生过重大建设项目责任事故的;

(四)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3,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

第九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甲级工程咨询、甲级工程监理、甲级工程勘察设计、甲级招标代理等两项以上资质或一级以上房地产开发、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之一;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

  (三)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高级技术职称和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师、注册咨询工程师其中之一的注册执业资格,从事相关业务不少于5年;(四)属于独立的法人实体,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必要的技术装备;

  (五)经营业绩优良,无重大责任事故发生。

4,云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规定:

第四条  省级预算内投资代建项目的代建单位应通过招标确定。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各相关专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或配合招标工作。

第五条  省级预算内投资代建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由代建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公开招标。

第八条  省级预算内投资代建项目的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并能够独立承担履约责任的法人。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5,《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苏发改投资发[2006]1473号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规定

第十条 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从事项目建设管理相匹配的组织机构、管理能力、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代建项目规模相应的设计、监理、工程咨询、施工总承包、房地产开发一项或多项资质。

第十一条 项目代建单位或者与代建单位有上下隶属关系的法人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或施工。

项目代建单位具有与代建项目相应招标、监理资质的,可以承担代建项目的招标、监理工作。

6,《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010-04-27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七条(代建单位基本条件)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相应的工程咨询专业资格(含“工程项目管理”服务范围),同时具有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施工企业专业资质中的资质之一;

  (三)具有相应的建设管理能力和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国家对代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资格条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代建单位禁入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代建单位:

  

(一)已被行政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业务的;

  

(二)近三年内承接的建设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事故的;

  (三)近五年内承接的建设项目有不良信用评价记录的。

7,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41号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6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代建单位应当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施工总承包一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工程咨询甲级、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中的一项或者多项资质。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承担项目代建业务:

(一)依法被责令停业的;

(二)近3年内承接的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

(三)近3年内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约等不良记录的。

8,《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九条 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省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

  

(二)具有甲级工程咨询、甲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招标代理、甲级工程造价咨询,施工总承包一级、房地产开发二级以上等资质之一,或者是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专业项目管理机构或省级国有投资公司;

  (三)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以及其他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资格要求;

  (四)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并制定有专门的规章制度。

  国家对代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

(一)已被行政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近三年内承接的建设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事故以上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事故,或者有重大违规、违约行为的;

(三)近五年内曾代建的项目后评价结论为不良的。

9,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条 代建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主要设备、材料等,应当依法公开招标。

  项目建设中可独立采购并安装使用的非建筑类设备、材料,应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第六条 省代建办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从有资质的企业中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管理公司。

  省政府指定省代建办建设的项目,由省代建办组织实施。

10,河北省省本级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办法(试行)

冀政〔2008〕70号       2008年8月11日

第十条拟通过投标方式从事省本级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工作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应向省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列入代建单位名录库申请。

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提出申请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综合条件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标准、要求的,列入代建单位名录库。

代建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根据名录内单位的信誉、业绩等情况,以及相关资质、经济技术实力的变化,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申请列入代建单位名录库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国家发展改革部门颁发的综合或有关专业甲级工程咨询资质,同时具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工程监理、招标代理、设计资质和一级及以上施工资质等四项资质中的一项;

(三)具有与代建项目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

(四)具有与代建项目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咨询、监理、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经验;

(五)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六)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无不良记录。

第十二条采取招标方式选择项目代建单位的,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河北省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用比选办法(试行)》,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由其在代建单位名录库中,通过招标方式产生。

第十三条接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招标。

评标委员会中的经济、技术、项目管理等方面的评委,依法从全省统一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11,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六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二)具有综合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或综合甲级监理资质,或本专业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综合甲级工程咨询资质;

(三)具有与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

(四)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五)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第七条 代建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择优产生。

有关招投标程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实施。

整个招投标过程应当有监察部门代表现场监督和公证机构的公证。

12,山西省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006-05-1713:

47:

38)

转载▼

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晋建建字[2005]107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

《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实施办法》已经4月22日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建设厅

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第四条项目代建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具有相应资质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布后,方可承揽建设项目代建业务。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通过建立与工程项目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充实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改组或者改造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

第六条设立工程项目代建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独立法人;

(二)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设施;

(三)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应当具有工程设计、监理、造价咨询一项甲级资质;

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承包应当具有工程勘察(只限岩土)、设计、监理(从业5年以上)一项甲级资质或者施工总承包、房地产开发一项一级资质;

(四)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各类注册执业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

其中,国家统一执业注册资格的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城市规划师、会计师各1人。

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承包的,各类注册执业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

其中,国家统一执业注册资格的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城市规划师、会计师各1人。

(五)高级职称和从事工程项目管理资历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六)进行工程项目代建管理的规章制度;

(七)与工程项目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

(八)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其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承包,其注册资金不少于1500万元。

第七条工程项目代建企业实行备案制度。

工程项目代建企业应当将下列材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盖有本企业印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二)出具固定办公场所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出具二年以上房屋租赁协议和出租人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现有办公设施清单;

(四)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及注册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证明材料;

(六)本企业开展工程项目代建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机构设置;

(七)企业改组、改制设立的工程项目代建管理企业,应当提供包括资金、资质、人员等内容的股东会议决议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2012年2月27日-----3月4日

直辖市:

1,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一)招标确定项目前期工作代理单位。

由中标的项目前期工作代理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对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直至初步设计实行阶段代理。

(二)招标确定建设实施代建单位。

由中标的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对项目施工图编制、施工、监理直至竣工验收实行阶段代理。

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形式,也可以委托一个单位进行全过程代建管理。

第八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并能够独立承担履约责任的法人。

2,重庆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渝府令[2003]161)

对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的建设管理代理机构,重庆市实行了严格的市场准入,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的单位,方可向市建委申请从事代理工作:

一是具有综合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或者综合甲级监理资质,或者本专业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或者综合甲级工程咨询资质;二是具有相应资产;三是具有与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四是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管理的经验。

3、代建单位的资质管理

    对代建单位的资质问题,重庆市的规定是必须具有综合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综合甲级监理资质、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综合甲级工程咨询资质之一,并具有相应资产、专业人员、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以及与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的企业才能向重庆市建设行政部门申请取得代建单位资质。

重庆市建设行政部门会同重庆市计委、财政等部门共同审定并公布取得代建机构资质的名单。

重庆市建委负责对获批的代建单位资质的日常管理工作。

经过几年的代建制推广,一批代建机构主体得到了培育发展,目前,整个重庆已拥有十七八家专业代理机构,保证了代建制的顺利实施。

    4、代建单位的确定办法

    项目代建单位的确定全部实现市场化运作,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产生。

评标的依据主要是代建单位的业绩、专业人才的数量、委派到该项目的项目经理情况以及代建费等指标。

代建费的取费标准,重庆市的规定是基本参照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比建设单位管理费稍高一点。

代建费作为评标的一个指标,但不是主要指标,其用意是防止投标人之间为了中标而展开恶意的竞争,从而影响到项目的正常建设施工。

    5、代建单位的代建内容

    关于具体代建内容,重庆市要求代建单位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包括项目的可行性分析、项目手续审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投标、工程建设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要求代建单位自项目建议书批复之后即要介入项目之中。

重庆市特别强调代建单位优化设计、控制投资方面的专业优势,从设计阶段入手,严格控制工程总造价。

在重庆市奥体中心游泳跳水馆的代建试点中,代建方通过对原设计方案的深入研究和优化,一下子节约了投资1000多万元,充分体现了代建制在投资控制方面的突出优势。

  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工作主要做法与经验

 来源:

 时间:

2011年06月16日 作者:

 阅读:

325

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工作主要做法与经验

2008年9月26日

 

从2000年开始,重庆市就开始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管理,已有9年,分两阶段。

前三年为试点期,选择了少数项目进行试点,积累经验;从2003年起正式实施,逐步规范运作。

累计已对74个项目(总投资规模93亿元)实行代建管理,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

除4个项目因项目使用单位侵权、代建单位仅起到咨询或现场管理作用而导致工期、概算控制未达到预定目标外,其余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安全均实现了合同约定,且没有出现一例腐败现象。

其特点: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针对政府投资项目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工期、质量得不到保证及腐败现象频发等普遍问题,重庆市委、市政府、市纪委高度重视,从2000年起就开始代建管理试点。

市政府批准设立自负盈亏、企业性质的“重庆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作定位于受委托从事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服务,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初期,该公司受委托承担了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奥林匹克体育中心体育场等一批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管理工作。

为引入竞争,目前重庆市已通过招标从社会各专业机构中选择代建单位,并已对很多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了代建管理。

二、合同制约,多方监管。

通过委托或招标选择代建单位后,由项目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对代建管理服务费、奖惩、履约担保均作了相应规定。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能对代建项目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及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代建制实施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部门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建设行政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参与有关工作。

三、先行推进,不断完善。

通过代建管理工作实践,积累经验,并针对出现问题不断探索和完善运作方式。

如:

代建单位选择,由试点阶段的委托方式向招标选择;代建管理服务费,原定标准在项目概算投资的0.8%上下浮动,针对代建单位反映太低的实际拟作相应调整;对拟实行代建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针对自筹资金占比太大增加代建管理难度的问题,在原只规定凡是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要求基础上,增加政府投资在总投资中比例在70%以上的条件;实行代建管理项目范围,从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扩展到了交通、水利、城建等公用设施。

重庆代建管理工作有几点是值得学习、借鉴的:

一是认识统一。

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纪委都高度重视代建管理工作,先后发文明确要求。

如市政府以渝府发[2003]10号文印发了《重庆市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暂行办法》。

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财政、建设等部门积极配合,不断探索、完善代建管理,规范运作。

分别以渝财建[2003]71号、渝发改标[2006]543号文联合印发了《关于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暂行规定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工作的通知》。

市直单位对代建管理工作的认识不断深化,很多主动要求对建设项目实行代建。

如市人大机关新建办公用房项目一样是实行代建管理的。

二是评审细致。

对实行代建管理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委托社会投资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认真评审,充分听取代建、使用及设计各方意见,实事求是地审定。

代建单位再按照审定的概算,对施工图设计严格审查,确保预算不超概算。

并要求在工程建设中的优化设计,要以完善功能、提高质量、减少投资三位一体为目的;重大设计变更或超概算投资的设计变更,必须按程序报批后才能实施。

三是责权一致。

通过签订代建合同,将代建、使用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进行约定,重点在设计审查、造价控制、招标等方面赋予代建单位相应权利。

政府部门审定合同并监督执行。

这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使用单位侵权现象的发生。

同时在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时,承认代建单位的建设期项目业主地位。

如要求代建、使用双方要共同设立代建项目的资金专用账户,工程款的支付须严格实行监理、代建单位、使用单位三方审查签字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同时,为监督代建单位行为,要求招标方案、招标文件事先报发展改革等部门确认;监理公司在发展改革等部门指导下由项目使用单位招标聘请,监理费用由财政直接拨付;并委托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对代建项目进行全过程审计。

《重庆市黔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明确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建设单位不具备投资项目管理条件的,经政府批准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制或按有关规定委托建设管理代理机构。

第十四条 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节能登记表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填写。

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报送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属区级审批权限的政府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

按要求应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转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查。

属国家和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其节能审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及合同要求组织施工,根据其情节轻重,由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给予通报批评、五年内不得承担政府投资项目施工任务的处理;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区建设行政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造成投资增加和损失的,依法赔偿;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市黔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黔江府发〔2004〕28号)作废。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3,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

2006年2月27日14:

03   来源:

中税网   作者:

天津市政府   字号:

大¦小

 第二章 代建单位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的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综合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且从事过与工程项目管理相关的建设工程,有同类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业绩;

  

(二)有满足项目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同类或相近项目的管理业绩);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代建单位:

  

(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上一年度中承接建设项目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或者有重大违规、违约行为的;

  (三)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及工程业绩等达不到已有资质规定标准的。

  (四)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承接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的代建单位,应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和已完成的项目管理业绩等,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定。

4,上海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代建人的资格条件与从业人员的素质。

推行项目管理公司竞争代建模式,对代建商的基本要求是:

(1)具有一定资金实力与信用;

(2)具有相关项目管理经验与实施能力;(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现阶段无论是工程项目管理还是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都还处于培育发展阶段,甚至对工程项目管理尚没有资质认定的标准。

因此,在“代建制”试点阶段通行的一种做法,是用与工程项目管理相近的一些资质作为代建人的进入门槛。

从企业的自身需求以及管理特征看,咨询管理类企业作为代建人从理论上讲是较优的选择,但是从履约能力(一定的注册资金和出具履约保证金的能力)考虑,咨询管理类企业往往不如工程建设公司。

与代建商的资质要求相比,从业人员的素质不高,也是当前推行代建制的突出问题。

目前,代建制行业项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党团工作 > 入党转正申请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