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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长效机制,切实防止和减少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范围

2.1公司所属各部门、各项目部所有与施工生产有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组织进行安全检查及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2.2对发现的事故隐患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2.3隐患治理完成后及时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

3定义

3.1本制度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3.2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3.2.1—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3.2.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可能致使全部或者局部停产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单位和项目部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4-职责

4.1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2公司生产副总经理具体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3公司安全部是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和治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度建设,对隐患进行排查、分析、评价,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上报及效果验证和评估工作。

4.4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本项目的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及治理工作。

对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建立信息档案,每月25日前报公司安全部。

4.5财务部提供资金保证。

4.6总工办负责技术支持。

5资源需求

有丰富经验的项目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资金保证信息、必要的检查、测试器具。

6工作程序

6.1隐患排查

6.1.1对所有与施工生产有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组织进行定期综合检查、专业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

6.1.2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价,确定隐患等级,并登记建档。

6.2隐患治理

6.2.1—般事故隐患,应立即组织整改排除。

6.2.2重大事故隐患,应制定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内容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前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

隐患治理措施可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应急措施等。

6.2.3隐患治理完成后及时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

6.3预测预警

6.3.1采取多种途径及时获取水文、气象等信息,在接到暴雨、台风、洪水、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预报时,及时发出预警信息。

6.3.2每季召开安全生产风险分析会,并通报安全生产状况及发展趋势;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反映的问题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开展安全生产预测预警。

7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

7.1项目部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制度,认真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主体责任。

7.2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对项目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7.3安全部具体负责项目部事故隐患排查的组织协调、督查督办、整改验收、资料汇总和报表填报工作。

7.4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7.5自觉接受、积极配合安全监管部门以及上级有关部门,对分公司、项目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查和指导,不得拒绝和阻挠。

8事故隐患定期排查分析制度

8.1排查工作由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项目部每月组织一次。

8.2方式包括定期综合检查、专业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

8.3公司每季度,项目部每月召开一次事故隐患排查分析会议,会议由公司、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召集,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会议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分析、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并做好会议记录。

9事故隐患治理和监控制度

9.1对排查出的各类事故隐患,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施工队(班组)分级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台账》。

9.2一般事故隐患

9.2.1由隐患所在部门、项目部负责人组织立即整改。

9.2.2项目部安全组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价。

9.3重大事故隐患

9.3.1由公司技术负责人组织技术人员和专家进行评估,确定事故隐患的类别,并提出整改建议措施。

9.3.2及时填写《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报告表》,经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后,报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9.3.3由副总经理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经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

9.3.4严格按《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并在治理期限内完成。

9.3.5公司安全部组织相关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价,出具评估报告。

9.3.6隐患治理评估通过后,填写《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报告书》,并附评估报告报市安全监管部门复审,复审通过后,事故隐患销案。

复查未通过,继续整改,直至复查通过。

属停产停业整治的项目复查通过后恢复生产经营。

9.3.7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经举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工作程序同上。

9.4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10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保障制度

10.1公司在年度财务计划安排时,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列入财务预算,予以资金保障。

10.2按照《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从提取的费用中支付。

10.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主要包括事故隐患治理的费用、相关宣传费用和专项奖励。

10.4—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由负责隐患治理的相关部门、施工队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经项目部安全组审核,分公司、项目部负责人批准后使用。

10.5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由公司安全部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经生产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使用。

10.6财务部门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单独建账加强管理。

11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11.1鼓励广大员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举报,举报方式包括来访、来信、网络等,项目部设立专门用于接受举报的信箱。

也可以直接向公司安全部举报。

11.2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事故隐患举报的登记、汇总和接待来访举报工作,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好书面记录。

11.3对接受的事故隐患举报,由二名以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11.4给予事故隐患举报人的奖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11.4.1属重大事故隐患或影响较大的隐患;

11.4.2在分公司、项目部组织安全检查或隐患排查中未发现的隐患;

11.4.3举报人留有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11.5奖励方式为直接发给一定数额奖金或在对员工月度、年度考核中予以奖励。

11.6奖励方案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编制,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1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表填报制度

12.1每月25日前,分公司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台账》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分析月报表》一并报公司安全部。

12.2公司安全部汇总后,填写《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分析报表》,经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于每月10日前和下一年1月10日前报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管理制度

13.1分公司、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定期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报表、台账、工作见证、会议记录等资料分门别类进行整理,汇编成册,并妥善保存。

13.2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立“一患一档”,主要包括:

13.2.1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定级材料;

13.2.2《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报告》;

13.2.3监管部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指令》;

13.2.4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13.2.5监管部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跟踪督查记录表》;

13.2.6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评估报告;

13.2.7《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报告书》;

13.2.8监管部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审查表》;

13.2.9其他相关资料。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一患一档”长期保存。

14记录

保存检查、分析评价、隐患等级、隐患整改、治理方案、控制措施、应急预案、验证和效果评估、预测预警、统计分析等记录。

安全生产信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安全生产信息是总结事故教训、研究事故规律、有针对性地制订反事故措施的重要依据,是落实“四不放过”的重要环节。

安全生产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报送是确保事故处理及时、稳妥的关键,是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情况,把握安全生产动态,为领导和上级决策部署提供有价值的信息资源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为保证安全生产信息汇报及时、准确、完整,充分发挥安全信息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确保公司安全生产信息畅通,各类安全生产信息及时准确上报,依据公司《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明确了安全生产信息职责、分类、汇报流程,报送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项目部。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公司总经理是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对具体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安全部是安全生产信息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填写人身事故统计报表,负责审核表,负责汇总、核实各类安全生产信息及发布,并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

第七条工程部是安全生产信息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工作中所需的技术数据,组织填写有关统计报表,负责拟写事故(障碍)技术调查分析资料。

第八条各部门、分公司、项目部按照本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汇报安全生产事故(障碍)、不安全情况和生产突发事件,并负责填报本级的安全生产信息报表。

第三章安全生产信息分类

第九条安全生产信息是指公司发生的《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中所规定的与施工生产有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组织安全生产事故(障碍)情况的信息、生产设备基础数据、生产设备运行信息、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及总结等综合性的信息组成。

第十条安全生产信息包括

(一)安全生产紧急信息

(二)事故(障碍)报表(汇报)

(三)事故快报

(四)安全信息快报

(五)安全简报

(六)基础数据信息

(七)安全生产季度分析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紧急信息是指发生《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中所规定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及障碍(包括各类人身伤害事故),已经严重威胁工程安全稳定运行和人身安全的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事故(障碍)报表(汇报)是指发生《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中所规定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及障碍后,按照公司《填报手册》要求填写的相关报表资料。

第十三条事故快报是指发生恶性误操作事故、人身重伤及以上的伤亡事故(包括外包工程),以书面形式向地方上报的事故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及事故处理意见,事故现场的照片或录象资料等信息。

第十四条安全信息快报是指定期向地方汇报本单位达到地方安全生产长周期记录、公司安全记录、工程运行情况等综合安全信息。

包括季报、月报、周报三个方面内容。

第十五条安全简报是指公司编写的分析总结本单位月度安全情况,提出防范措施的月度综合信息。

第十六条基础数据信息是指公司工程规模、资金、数量、施工人员、安全记录等基础数据。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季度分析是指反映公司季度安全生产情况,全面总结季度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成绩,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下季度工作重点的综合安全信息。

第四章安全生产信息报送规定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信息汇报流程

(一)当发生以下安全生产事故(障碍)、不安全情况和生产突发事件时,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向本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部门报告;事故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和安全监察部。

公司应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如事故发展态势严重,需动用公司、社会力量参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公司领导和安全监察部报告。

特殊情况下(事故应急救援需动用社会力量参与;事故报告时限紧张,通过公司报告可能超出国务院《条例》时限要求;公司明确指派事故单位直接上报等),在发生事故1小时内,各法人事故单位可在报公司的同时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二)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 事故的简要经过;

4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 已经采取的措施;

6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三)发生事故的单位,须在24小时内将书面事故报告报公司安全部。

造成人员伤亡需办理工伤的,需同时执行公司《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对于未遂事故或没有人员受伤的事故,同样用书面材料报告公司安全部,以便摸索事故发生的一般规律,提出避免事故的对策,避免,同类事故的发生。

(四)事故报告后出现如下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五)公司分管安全生产领导接到事故汇报时应及时向总经理汇报事故(障碍)、不安全情况和生产突发事件。

(六)对所在单位发生事故隐瞒或者拖延不报的,职工有权直接向公司领导、安全、工会等部门反映。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紧急信息报送规定:

(一)当公司发生以下事故情况下,事故所在部门除按规定立即报送外,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书面资料。

第二十条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由相应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调查时,公司安全部等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应根据调查组要求积极协调配合。

第二十一条接到事故报告后,公司领导立即组织安全、工会、人力资源处等部门进行初步调查,以初步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

造成伤亡事故的,安全部需同时填写《职工伤亡事故调查表》。

第二十二条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受上级部门委托可自行调查处理的,公司成立由安全部、工会、工程部、人力资源部、总工办等部门组成的调查组,按国务院《条例》规定实施事故调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 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曰。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 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安全信息快报包括:

周报、月报、季报、年报。

由公司质安部负责填写、发布,并向地方电力调度控制中心汇报。

第二十九条基础数据信息执行半年报送制度,由分公司、项目部负责统计工程规模、资金、数量、施工人员、安全记录等基础数据。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季度分析,公司所属各生产车间在每季度末,对本单位的季度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安全生产季度分析汇报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季度安全生产情况介绍。

(二)季度安全生产情况分析(用数据分析方式,与去年同期进行比较分析)。

(三)暴露出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

(四)下一季度安全管理的重点。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执行中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则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解释权属质安部。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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