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小贷公司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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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小贷公司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doc

XX小贷公司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X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支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规范公司个人贷款管理,防范风险,提高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公司《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工商户、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自然人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购买大件消费品,依据其合理资金需求、担保情况而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未作明确规定的,依照公司相关信贷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贷款品种、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开展以下个人信贷业务:

1、生产、加工及经营短期周转贷款;

2、本办法规定范围的消费贷款;

3、单台设备更新贷款;

4、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5、经监管当局和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五条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包括以下范围:

1、生产、制造、加工业;

2、商业、贸易;

3、物流、运输业;

4、种植、养殖业专业合作社及专业大户。

第六条个人消费贷款,主要指以下范围:

1、购买住房、商铺及装饰装修;

2、购买大型机器、设备;

3、购买汽车、船舶;

4、经批准开展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申请生产、经营贷款,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户口居住地和固定住所在自贡市五城区范围内;

2、年满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生产、经营法定证照合法、有效、完整;

4、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内容合法;

5、贷款用途符合生产或经营范围的要求;

6、生产或经营正常、效益良好,具有还本付息能力;

7、人品、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信用评级A级及以上;

8、提供合法、足值、有效的担保。

第八条申请消费贷款,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户口居住地和固定住所在自贡市五城区范围内;

2、年满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人品、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信用评级A级及以上;

4、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还本付息能力;

5、提供合法、足值、有效的担保。

第九条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搜集或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1、个人(含配偶)有效身份证明、住所、婚姻证明复印件;

2、生产、经营法定证照、许可证明复印件;

3、个人收入或营业额现金流入相关证明资料;

4、购销合同、产品订单等生产经营、用途相关资料;

5、个人、家庭主要资产权属证明复印件;

6、个人品行、信用证明相关资料。

以上资料有原件的,复印件应与此核对一致。

第三章贷款担保

第十条个人贷款应当采取抵押担保或保证担保,原则上不得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1、抵押担保。

即借款人或担保人,以其自有的资产,作为贷款的担保。

2、质押担保。

即借款人或担保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或权利,作为贷款的担保。

3、保证担保。

亦为信用担保。

即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借款人贷款提供的担保。

第十一条用于贷款抵(质)押担保的物品,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担保物合法,并依法可用于设置担保;

2、担保物权属清晰无争议,并能变现或转让;属于共同共有或与第三方共有的,须共同共有人或第三方共有人出具同意设置担保的法律文件。

3、担保物能够依法办理登记或占有;

4、担保价值足值、有效,具有担保能力。

第十二条可用于抵(质)押担保的物品,包括以下范围:

1、房屋:

是指住房、商铺(营业用房)、写字间、厂房、办公楼等;

2、有价证券:

是指提货单、仓单、存单、存折、国库券等;

3、权利:

是指土地使用权、股权、省级及以上著名商标权、经营权、收费权以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

4、动产:

是指机器设备(不含专用设备)等。

第十三条抵(质)押物的价值,除必须依法通过中介评估的以外,原则上通过借贷双方协商确认。

抵(质)担保物必须依法进行中价机构评估、登记或保险的,其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其中,保险受益人应明确为我公司。

第十四条个人贷款,可接受具有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的公司法人、个体工商户(含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村专业大户的独立担保、联合担保、循环担保。

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可作为个人贷款的保证人;根据其担保能力,可以接受多个保证人为一个借款人提供的共同保证担保。

第十五条公司法人(含私个体工商、营独资、合伙企业)作为个人贷款的保证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主体资格合法,法定证照完整、有效;

2、担保设立的程序、内容合法;

3、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不属于限制、淘汰范围;

4、生产或经营正常,经营有利润;

5、具有相应的担保能力。

第十六条符合以下范围的自然人,视其收入、信用等情况,可作为个人贷款的担保人:

1、企业老板;

2、国家公务人员;

3、高收入阶层人士;

4、高收入行业的人士(电力、通讯、银行、石油、烟草等)。

第十七条保证人的保证能力,结合以下方法予以确认:

(一)公司法人:

1、企业净资产额度大于或等于贷款额度;

2、企业经营性现金净现金流量大于零,贷款到期,预测现金流入大于贷款本息总额;

3、预测抵(质)押物的变现金额,大于贷款到期还本付息总额。

(二)个体工商(含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以其可查明的收入,减去应计算的成本,加上个人及家庭主要财产,扣除生活必需的以外,大于贷款额度的,可接受其担保。

(三)自然人:

1、收入证明。

包括工资、服务费、租金、股金分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个人、家庭主要财产价值及可变现情况。

第十八条担保人应提供的基本资料,参照借款人和信贷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贷款发放及管理

第十九条贷款申请受理、调查、审查等,按照公司《信贷业务操作流程》、《信贷业务调查暂行规定》等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贷款额度的确定,依据申请人的合理需要和所能提供担保的能力进行合理确认;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的,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以下比例:

1、存单、存折、国库券等金钱证券和股权,不超过账面价值的100%;

2、仓单、提货单,最高不超过载明价值的90%;

3、营业用房、写字间,最高不超过评估或协商价值的80%;

4、土地使用权:

属商用地的,最高不超过评估或协商价值的70%;属工业用地的,最高不超过评估或协商价值的50%;

5、经营权、商标权、收费权等,最高不超过评估或协商价值的70%;

6、住房、生产厂房、办公用房,最高不超过评估或协商价值的60%;

7、机器设备(不含专用设备),最高不超过评估或协商价值的50%。

第二十一条个人经营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个人消费贷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二条个人贷款原则上应实行按月收息,到期一次还本并结清利息。

一年期及以上的个人消费贷款,应实行分期还款方式。

第二十三条个人贷款依照规定程序,办理抵押登记或担保手续,经有权限审批人审批,报备监管同意后方可发放贷款。

第二十四条个人贷款的贷后管理,依照公司《贷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以上公司法人作为担保人相关规定,适用于公司法人贷款担保的管理要求。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经董事长审批后,发文实施,修改、完善亦同。

X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二零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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