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法院行政审判业务培训班学习情况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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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法院行政审判业务培训班学习情况总结

全省法院行政审判业务培训班学习情况总结

  篇一:

法院行政审判庭工作总结

  __年以来,我庭全体干警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在县人大等部门的监督下、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兄弟庭科室的支持与帮助下,积极投身于“先进性教育”活动。

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一工作主题,狠抓全庭干警政治思想教育和审判业务素质的提高。

通过全庭干警的共同努力,较好地完成了院党组下达的全年工作任务,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现将行政审判庭__年度的全年工作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诉讼案件的审理情况

  二00五年,我院共受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10件,比上年增长40%。

已审结8件,审结率达80%。

  在已审结的案件中,不服政府行政裁决1件,不服公安交警行政裁决1件,不服公安交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1件,不服公安事实行为1件,不服上饶市劳动教养委员会的劳动教养决定1件,不服政府行政强制措施1件。

在这8件案件中判决3件;裁定1件;撤诉2件。

  

(二)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立案和执行情况

  二00五年,我院共审查各行政单位申请执行的行政非诉案件252件,已执结229件。

结案率为%。

其中,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的74件,技术监督局申请执行的18件,县计生委申请执行的70件,县畜牧兽医站申请的4件县房管局申请执行的8件,县公路分局申请执行的7件,县防疫站申请执行的6件,县土管局申请执行的38件,其它单位申请执行的27件。

执行总标的达200余万元。

  (三)调研工作情况

  在调研工作方面,今年庭长带头,全体干警人人参与。

很抓了调研工作,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责任到人奖惩分明,大大调动了全庭干警参加调研的积极性。

一年来,全庭干警共撰写发表调研文章为调研2篇、信息篇,宣传4篇。

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二、主要做法与经验

  

(一)加强政治业务学习,积极投身先进性教育活动。

  “打铁还得自身硬”,要想园满完成院党组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更好地为鄱阳人民服务,首先就要求干警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

为此,我们在繁忙的工作之余每周固定挤出二、五下午两个半天时间进行政治业务学习,全年的政治业务学习达次。

除此之外,还要求干警在八小时之外抓紧时间进行业务学习,撰写调研文章。

通过学习使全庭干警在政治业务素质上有个较大的提高。

增强了干警拒腐防变的能力。

  

(二)加大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力度,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一年来,我们通过快办案、办好案,发挥行政审判的职能作用,为我县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探索了以行政审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新途径。

在办案中,对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护短,不搞“官官相护”。

如今年二月份我院受理的`丰家彬诉县公安局行政事实行为一案,该案系县水上公安分局接到江西省鄱阳湖渔政管理局鄱阳渔政分局移送处理的丰家彬违法销售禁用渔网一案,该案本不属公安受案范围,水上分局却越权办案。

原告丰家彬起诉后,我们在审理中发现这一情况不护短,明确指出了水上分局的违法之处,水上分局当即改正错误并将违规收缴的当事人的财物返还给当事人,取得当事人的谅解,撤回起诉。

  (三)重视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如果说开展行政审判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那么进行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则是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今年由于行政诉讼案源不足,我们加大了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力度,特别是对计生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长期以来虽然我县及各乡镇的计生干部为我县的计生工作做了不少努力,但违法违规超生第二胎第三胎的情形时有发生。

对这种违法违规的行为我国计划

  生育法的规定是征收社会抚养费。

但计生部门上门征收社会抚养费阻力很大,对这些超生者征收不到位所造成的社会影响相当恶劣,也导致我县计划生育工作的被动局面。

为此我庭配合县计生委加大了对钉子户的征收力度,以点带面,打开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工作局面。

如今年10月,我庭受县计生委和莲湖乡政府的要求到莲湖乡配合他们对违规超生教师的社会抚养费征收。

刚开始这些教师们不但没有认识到自己违反计划生育法私自超生的违法之处反而集中到县委静坐,我庭在进行说服教育工作未果的情况下依法对钉子户张胜先进行了拘留。

  篇二:

法院新进公务员培训心得体会

  参加全省法院系统录用公务员

  培训班心得体会

  20XX年2月mmm日,我有幸参加省法院系统录用公务员培训。

对于刚从部队转业至法院工作仅3个月的我来说,这是一次难能可贵的学习交流的机会。

虽说我是一名法学本科的毕业生,但十年的部队工作期间,运用到本专业的机会甚少,使得初到法院有种不可避免的茫然。

因此,这次可以说是为迷途的我亮起了一盏航灯,为我指明道路。

为期5天的培训紧凑充实,培训内容主要涉及法院工作的各个方面,让我收获良多,下面谈谈培训的心得体会。

  第一堂课由省高院mmm主任为我们讲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司法核心价值观》,mmm主任讲课风格沉稳,政治理论素养深厚。

通过他深入浅出的讲解,我深刻领会到建立“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对法院工作人员是多么重要,这是关乎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课题。

作为一名法院工作人员,一是要正确认识当前我国反腐倡廉形势;二是要反腐倡廉形势依然严峻和繁重;三是做一名模范执法廉洁的法官应该具备五种素质。

法官的职责是庄严神圣的,但法官职业的庄严神圣,必须依靠法官的公正廉明作为保障,所谓“正人必先正己”。

只有法官拥有高尚1

  的品格和操守才能最终有助于法官抵制各种诱惑和外界压力,这就要求我们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在工作中自律、自省、自警,注重生活作风和生活情趣,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自觉践行廉洁价值观。

在平时的工作生活中常怀爱民之心,善行为民之举,常练为民之功,不断加强司法技能和法学理论的学习,加深法学功底和增强办案能力,切实做到司法为民。

通过蔡主任的授课,我了解到,只有法官拥有高尚的品格和操守才能最终有助于法官抵制各种诱惑和外界压力,做到“贫贱不能移、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省高院mmm庭长为我们讲授《立案信访实务》,通过授课,我们详细的了解了立案听的业务在整个司法审判执行工作链条中的重要性。

它的诉讼指导服务职能包括向当事人告知各项注意事项,正确交代诉讼权利和义务,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履行法律释明义务,对当事人举证进行指导等,对当事人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还负责立案审查、收取诉讼费用、接待信访工作、报告重大疑难案件受理情况以及负责案件流程管理等重要工作。

是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全过程顺利进行的重要基础工作部门。

  有多年实务工作经验的省高院mmmm庭长以其多年以来丰富的办案阅历为我们讲授了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注意事项和个人感受。

盖曼庭长多年以来一直从事检察院公诉人、刑事审判庭书记员、内勤、审判员和法官等工作,对刑事审判系统2

  有着全面独到的认识和见解,她用朴实简练的语言为我们勾勒出了刑事审判工作的整体概况、工作流程和内勤工作的一些注意事项和工作细节。

她优雅干练的形象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省高院的jjjj同志给我们详细地介绍了书记员工作的各个环节和需要注意的细节。

他告诉我们作为一名书记员,要始终保持谨慎、积极的心态做好每一件事,结合审判实践不断完善自我,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

注重提高理论功底,学好各门法律知识,通过业务培训、岗位练兵、示范指导、交流切磋等多种方式,不断强化专业知识的学习,进一步优化知识结构、丰富知识储备。

除此之外还要学习各类相关社会知识,不断拓宽自己的知识面。

要想进步,不仅要向书本学习,利用集中培训和自学的机会扎实学好法律书籍,打好法律功底,还要向身边的同志和先进人物学习,在学习中通过自身实践认真总结,把别人的经验变成自身的能力,才能不断提高自己服务人民、服务社会的本领。

  此外,还有民事审判实务、行政审判和国家赔偿审判实务、人民法院保密工作教育培训、机关公文处理以及执行工作实务等课程也让我更加了解法院工作的方方面面,对自己将要为之奋斗的工作环境有了更清晰的了解,更有努力的方向和目标。

法院是维护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社会纠纷与矛盾的化解者。

在接受培训之前,法院在我心中神圣而神秘,对于担任法院工作也存在一些误区,通过培训我对于人民法院的工作有了全面的了解,也从思想上消除了一些误区。

首先,破除“进业务部门才能3

  实现人生价值,在后勤工作不能发挥专长”的误区。

作为一名从法学专业的转业军人,对于岗位的分配难免有些矛盾,一方面希望可以进入业务部门,将本专业捡起来并发扬光大,将所学的知识运用好,投身于法律实践中去;另一方面,又觉得多年未接触本专业工作,对自己信心不足,有没有通过司法考试,年龄偏大,感觉会跟不上步伐,觉得应该去行政部门,做些清闲的工作。

如今,我被分配在司法行政处,从事内勤工作,通过一段时间的工作实践和领导同事们的指导帮助,使得我认识到法院任何一个工作部门和工作岗位都是有其必然性和重要性的,都是法院各项工作开展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记得在培训期间,盖曼庭长在给我们授课时也说到,法院的主业工作是审判执行工作,因此行政部门和后勤部门是为审判执行业务部门提供支持和服务的部门,但并不是次要和被边缘化的部门。

没有行政部门和后勤部门的技术支持和人员保障以及后勤服务,就无谈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因此我知道,要排除个人偏见,摒弃不正确的观念,不管身处什么岗位,从事哪项工作,都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以高度的责任心做好本职工作,着眼大局,服务全局,脚踏实地的做好每件事。

  最后,要感谢在培训过程中给予我们各种教诲指导和帮助的领导和工作人员!

  以上就是我通过参加本期培训之后的所想所悟,通过5天精炼的培训,我感觉任重而道远,作为一名法院公务员更应该积累4

  自己的知识,做到厚积而薄发,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努力做到:

既熟悉法律的技巧和技能,脚踏实地,解决问题,又有人文关怀和强烈的事业心和使命感的高级法律人才。

  5

  篇三:

最高法院行政诉讼视频培训文字版

  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新发展作者|信春鹰[全国人大法工委]

  整理|南京市建邺区法院行政庭

  供稿|赵海骏[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我今天给大家对新行政诉讼法做一个解读,我是一个开场,用一个半小时时间讲四个问题,框架说一下,让大家有一个概念。

一是为什么修改,二是理论突破点,三是重大变革点,四是具体实施方面。

因为我是第一讲,所以不会讲太细,后面的同志接着讲,我讲的有一些宏观。

我有一些压力,无论是条文还是理论,大家理解都比我深,现在我和大家共同回顾一下,这部法是如何修改的:

  一、为什么修改行政诉讼法

  我们今天在座的法官大多数都很年轻,对我国的法律历史可能不是很了解。

我国有三大诉讼法,像三条河流,分解矛盾和纠纷,在三大诉讼中,行政诉讼是一个很特殊的诉讼法,它是1990年开始实施的,25年了,很多年轻的同事当时可能很小。

回忆当年,立法当时是有很多的争议的,当时很多人认为中国用不着行政诉讼法,而且行政诉讼与我国几千年的封建历史文化是不相符合的,传统文化认为,官是不可以告的,父母官父母官嘛,你怎么能告的父母呢?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民告官”是一个大的历史性突破,行政诉讼将官员与原告放在了一个平等的地位上。

因此,我认为行政诉讼法的制定不仅仅是一个立法,而是一个政治制度的改革。

行政诉讼法官居中裁判的是政府与原告之间的纠纷。

国际国内对当时的立法都给予了很高的评价,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部法客观的说写得不错。

但是,从这些年的实施情况来看,实施得不好,每年人大法院报告,行政诉讼案件每年只有10万到12万,有些年还不到,最高法院为了行政诉讼立案不得不开会,而且有的省份受理案件数量很少。

这样的话,行政案件在法院受理案件中的总的比例不到2%,北京市的行政诉讼从20XX到20XX年受案逐年递减,20XX年只有%。

胜诉率就更低了,新华社内部清样数据,十年前是30%左右,现在下降到10%左右,有些省只有2%,也就是政府多数是赢的。

当事

  人总赢不了,他就不会告了,因为政府总不会败,老百姓总不会赢呀。

此外,生效判决的1/3得不到履行,律师也不愿意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因为各方面干扰太多。

这些信息告诉我们,行政诉讼制度在我国遇到了严峻的挑战。

  是不是行政诉讼没有案件呢,不是,每年因为行政行为引发的信访是大量的。

我在地方调研的时候,了解到为什么老百姓都去走信访,因为当事人是一个理性的人,他认为打官司也赢不了,不如去上访,一上访,马上会成为党政机关都关注的案件,有的时候还可以要求一些高价,这样就更不会去诉讼处理了。

我说的情况,全社会都了解。

  即使是10-12万的案件,大家知道还有些不是纯粹的行政案件,如商标案件,这本来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行政诉讼案件,排除它们真正的行政案件就更少了。

这些现象表明,我们的行政诉讼处于非常不法治的状态。

行政诉讼法官特别感到受挫,没有成就感。

行政诉讼出了什么问题?

是司法制度?

还是实施环节?

在这些背景下,20XX年就提上了立法议程。

  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和其他的法律修改不一样,他牵动了中国法学界、司法界、老百姓很多的梦想。

社会各界给予了很高的期望,从行政诉讼法修改过程看,我是很受触动的,微信圈中评价很多,有人说24年是一个学者从青丝到白发的过程,大家对这部法律的修改有许多共同的情感的诉求,它承载了太多的东西。

这部法律,如果有一些进步的话,是社会各界的共同的努力。

  为了修改好这部法律,让它更加可行,最高法院做了很多的工作,我个人觉得无法用言语来表达。

我们的立法人员与法官一起干,听律师的意见,听专家学者的意见,听了全国的各方的意见,很少有一部法律修改如此的深入调研。

大多数调研活动我参加听了,特别的受触动,大家都在反思,在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行政诉讼法的定位是什么?

如何发挥行政诉讼制度的作用?

在这里,我特别要感谢全国各级法院的支持,在整个修改过程中,大家给了我们太多的支持,江院长也特别地有理想、有情怀,法院系统的同志是直接运作这部法律的,他们知道问

  题真正在哪里,许多修改内容就是吸收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将解释上升为法律。

  修改能够顺利的出台,还一个背景,一定要提,就是十八大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有这样一个好的政治环境,修法的原则与目标才更加明确。

此次修改一是贯彻落实十八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方针;二是维护行政诉讼制度的权威性,因为修法的过程中,有一些建议更加开放,我们还是面对现实中的突出问题,保障公民权利;三是保障渠道的畅通与平衡,保障法院依法审理行政案件;四是坚持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的完善,在可行的范围内推行制度的变革;五是总结行政审判经验,将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

  二、行政诉讼法修改的理论的突破

  任何一个制度修改后面都有他的理论与逻辑,利用这次机会,我对本次立法涉及的有关理论进行了梳理:

  1、关于行政诉讼的目的修改。

为什么要讲目的,因为一个法律,从立法技术上,首先就是讲目的与原则,老法的规定(略),有人认为第一条设定的目的是互相冲突的,比如维护与保护,有的时候就是一对矛盾,很可能就会牺牲了公民的权益。

但是,“维护”是符合当时的立法背景的。

调研中,比如有些法官说,受理一个行政诉讼案件,就要受理几个非诉案件,以平衡政府的情绪。

当时的理论是考虑到政府的行政机关的接受程度的。

  第一条对于后面的条文影响很大的,比如说禁止调解等微观的制度,比如说合法性审查的限制,这些都与立法的理念密切相关。

第一条的设计好,后面就顺着下来了。

  这次,“正确”审理行政案件….修改为“公正、及时”…..,“维护”删除了,反应了从指导思想上做了改变,这就是一个理论的突破。

“解决行政争议”写进第一条也不容易,有许多人反对,不要忽略这几个字的修改,后面的理论是很多的。

行政诉讼不能空转,必须解决问题。

一个案件做了几个判决,最后解决不了问题,损害了司法的权威。

这次将“解决行政争议”写进来是画龙点睛之笔。

“维护”删除同

  时删除了后面的“维持判决”。

还有“具体行政行为”删除“具体”,很多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这是基石,是不能动的,这个修改会导致法院的权力太大了,但是,我们从技术上解释它,将它改了。

具体行政在老法中,立法当时为了将一些行为作为不可诉的规定,设计出了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概念。

这个修改,理论突破在现实中国很有意义。

  2、扩大了审查范围。

原来的老法,法院依据什么标准审查行政行为是一个非常重大的制度设计,原来明确是合法性审查,为什么限制在合法性审查,理论依据是法院不能干预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而且老法对54条还对合法性审查进行了具体的规定,设定了一个非常有限的例外。

合法性审查对实际解决纠纷作用受到限制,合法性与合理性,合理性属于行政机关的职权,你法院不能碰,这是原来的审理特点,是影响行政诉讼实效的一个理论制约点。

从理论上进一步思考,合法性与合理性不是矛盾的,如果截然分开,法院的功能就太有限了,修法第70条增加了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的撤销,扩大了合理性审查的范围,标志着从合法性审查到合理性审查的突破,这个理论突破会深深的影响中国的行政审判。

法官们要仔细的理解,这个修改意义很大,非常具有理论色彩。

  3、受案范围的扩大。

原来的老法规定的范围过窄,影响了法律的发挥,我要说的是,就是老法规定的范围,许多法院也没有完全受理。

具体到不同的地方,是能不受理就不受理,我和立案庭的法官聊天过,行政立案就是以不立案为目的,我觉得符合现实的逻辑。

在当下,问题是行政诉讼有时会与公共政策发生冲突,比如说北京外地孩子的入学,这个在当地入学与国家大的政策比没有问题,但是北京就是不让入学,北京市法院受理了家长告教育局的案件,法官们说,听了家长的陈述,你一定会被打动,孩子生在北京,长在北京,但是就是不能入学,因为北京公共资源承载能力有限,这样的案件你让法官如何受理判决?

法院对于当事的家庭诉求如何解决?

一些孩子不得不到北京郊区就读!

所以行政诉讼的范围拓宽是特别纠结的一件事情。

  当时提出能不能列出负面清单,但是后来发现根本不行。

这次的修改方向是拓展,受案范围问题法院在其中没有利益,当时当事人有了渠道解决诉求。

我认为这次的修改是有突破的,如修改“具体行政行为”,还有规章授权的组织行为。

有人说。

  学会、协会这么多你们法院管得了吗?

你法院就是管行政机关的!

但是学会、协会现在是有牙齿的老虎,法院要管!

这个是最后加上去的。

还有行政协议,写进来非常不容易。

国务院认为应当是民庭的事情。

民法学者对此也不接受,相关部门也不同意。

但是现实中,行政协议,民庭受理,涉及到政府,还得行政庭参与办案。

  对这些修改,各位法官不要觉得不解渴,这样修改已经不容易了。

还有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大家记得河南的种子案,法庭上不能评价河南的规范,只能说事情。

当然也有一个限定,是规章以下。

这一条国务院法制办到最后都是保留意见的。

从法院角度看,这一条还不是很明确。

但是我要和大家说的是,我们还是在往前走,理论上突破标志意义大。

  4、经复议后案件的案件被告的确定。

这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

当下,行政复议制度几乎是形同虚设,行政复议法执法检查,很多情况令人吃惊,有的地方一年的复议案件只有1-2件,为了激活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我们想了各种办法。

当时还有想法,是行政机关改变了行政行为不做被告,回头想想有些可乐,现在看看理论上也不通。

总之,大家都在艰难曲折的往前走,目的是激活制度。

制度的浪费是最大的浪费。

  这四个方面理论上很大突破的,解放了思想,才有这些突破。

实践在发展,中国的变化太大了,我们行政诉讼要随同变革。

  三、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制度变革

  1、扩大受案范围,加强权利保护。

原来是肯定列举加否定列举。

从立法看,不是所有行为都能到法院来,法院的行政诉讼审查是非常有限的。

美国法院可以受理奥巴马医改违法案件,但我们不行,因为我们的法院受理案件是有框子的。

从修改看,在人身权、财产权后面加了一个“等”,我们为后来的立法留下了很大的空间。

这一条的立法技术我觉得是比较高超的,以后法律法规规定可诉的其他权利都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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