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二一年最新的生物制品变更受理审查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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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最新的生物制品变更受理审查指南
二零二一年最新的生物制品变更受理审查指南
本指南基于现行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对于指南中未涵盖或未明确的受理事宜,申请人可与受理部门进行沟通。
后续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文件适时更新。
一、适用范围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生物制品补充申请事项(含药物临床试验期间的补充申请事项)
二、受理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三、资料基本要求
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及《已上市生物制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等规定,提供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
目录及项目编号不能改变,对应项目无相关信息或研究资料,项目编号和名称也应保留,可在项下注明“不适用”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表的整理
药品注册申请表、申报资料自查表、小型微型企业收费优惠申请表(如适用)与申报资料份数一致,其中至少一份为原件。
填写应当准确、完整、规范,不得手写或涂改,并应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
申请表及自查表各页边缘应加盖申请人或注册代理机构骑缝章。
(二)申报资料的整理
2套完整申请资料(至少1套为原件),每套含相应的申请表及目录。
除《药品注册申请表》及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外,申报资料(含图谱)应逐个封面加盖申请人或注册代理机构公章,封面公章应加盖在文字处,整理规范详见《药品注册申报资料格式体例与整理规范》。
四、形式审查要点
(一)申请事项审查要点
1.对于已上市生物制品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参照《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及《已上市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临床变更技术指导原则》等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进行全面评估,按照《已上市生物制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选择变更事项。
2.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发生药物临床试验方案变更、非临床或者药学的变化或者有新发现的,申办者应当按照规定,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充分评估对受试者安全的影响,可能增加受试者安全性风险的,应当提出补充申请。
若申办者同时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的申办者提交补充申请,并提交相 关证明性文件;若注册代理机构同时发生变更的,应提供境外申请人解除原委托代理注册关系的文书、公证文书及中文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