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调研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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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调研报告.doc

化解矛盾纠纷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调研报告

赵向东鲁芳

和谐劳动关系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我市地处沿海,多种经济成份迅速发展,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成份中的中小企业较多,外来劳动力流动性大,劳动关系相当活跃。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有利于改善企业用工环境,提高企业竞争力,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战略意义重大。

近年来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劳资矛盾纠纷呈上升趋势,如何兼顾各方利益、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既是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也是新时期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课题之一。

为此,常州道街道总工会特对本辖区内各基层企业进行了走访调研,并收集了一些有益资料。

总体看,我街劳动关系是和谐稳定的,但也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用工方面亟须加强指导和监管。

一、劳动关系现状分析

(一)劳动关系实质是矛盾关系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资本拥有者雇主(用人单位)双方,为实现劳动过程所构成的社会关系,是现代经济社会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关系之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双方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动因和根本目的,也是劳动关系双方相互依赖的前提条件。

但是劳资双方的立场和价值取向是不同的,雇主追求利润最大化,劳动者追求工资最大化,矛盾因此而产生,这是劳资矛盾双方既对立又统一的特性,劳资双方的矛盾性自劳动关系建立起就存在。

劳资双方对利益的追求保持相对均衡,劳动关系呈和谐状态,一旦这一平衡被打破,双方就失去相互依赖的条件,就产生争议、纠纷。

劳资矛盾纠纷是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类型,一般不具有敌对性,但是处理不当会升级、转化,有时甚至产生过激行为,会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当前劳动关系“四化”特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随着改革发展深入推进,劳动关系也发生深刻变化,有“四化”特征:

特征之一:

劳动关系的市场化。

是指由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做为全社会代表的利益一体化的劳动关系,转变为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和劳动者两个独立的利益主体所构成的雇佣劳动关系。

在市场化条件下,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差别和利益分化将会不断扩大和加强,劳资矛盾纠纷在特定情况下会呈高发态势。

特征之二:

劳动关系的法制化。

主要是指劳动关系是一种劳动法律关系,反映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双方发生争议、纠纷,经调解无效,应当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规定,经过法律制度和程序加以解决。

特征之三:

劳动关系的国际化。

一是出现了国际性质的劳动关系,如外商对华投资企业的新型劳动关系。

二是劳动用工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也出现了国际化的趋向。

三是国家协调劳动关系的手段也在更多地借鉴通行的国际惯例。

表明劳动者权益保障在一定程度上的全球化趋势。

特征之四:

劳动关系的多元化。

是指劳动关系主体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出现多元化。

从劳动者的分类看,既有城镇职工及下岗失业人员,又有农民工,还有灵活就业人员;从用人单位的性质看,既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又有民营企业、合资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还有机关事业单位等。

不同类型的劳动者与不同性质的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主体多元化的特征。

为此,劳资矛盾纠纷也呈现出复杂化特征。

二、引发和处置劳资矛盾纠纷的主要问题

(一)拖欠工程款和工资是引发矛盾纠纷的突出问题

主要有两方面,一是2008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街一些中小型和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生产经营发生困难,产生拖欠工程款和工资行为,由此引发了一些群体性突发事件。

二是一些非公有制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不遵守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规定。

在农民工集中的建筑、餐饮等行业拖欠工资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随意克扣员工工资,甚至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工资标准,压低职工工资。

少数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打折扣,尽管工资发放形式上达到最低工资标准,但实际将加班费、津贴、福利待遇等,甚至将企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作为工资项目。

(二)《劳动合同法》仍需努力全面贯彻落实

一是劳动合同在某些行业单位签订率低,劳动合同在公有制企业的签订率较高,但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

如建筑、餐饮、娱乐、加工行业在招用职工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时,劳动合同签订率低。

一些企业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发生工伤后,由于劳动关系难以确认,造成工伤认定困难,引发矛盾纠纷和上访投诉。

二是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劳动合同内容有的不填写、不齐全,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等内容不明确,甚至强加一些“霸王条款”。

三是用人单位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都收归自己保管,没有交给劳动者一份。

四是不履行劳动合同,一些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应付上级部门的检查,实际用工过程并没有履行劳动合同,有些企业采取增加工作量、超时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又不发加班工资不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仍很普遍。

(三)一些用人单位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缺失

一些企业通过非法的渠道融资。

由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手续和条件比较严格,许多企业无法从正当途径获得贷款,转而求助地下钱庄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途径获取资金。

这些非法贷款多数是高利贷。

在企业经营失败后,一旦无法如期归贷,企业主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只能携款潜逃,以求自保。

还有少数企业主发生非企业经营性欠薪逃逸事件。

如逃避刑事责任、躲避赌债等,使欠薪逃逸事件增添了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

这些逃之夭夭的企业主,把矛盾和责任推向政府和社会,引发群体性事件。

(四)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维权艰难

一是非公有制企业基本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一些企业职工在生产生活上遇到困难和问题,常常得不到正确疏导和有效化解,积累不满情绪,容易产生矛盾纠纷。

有的企业内部虽有工会负责人,但拿的是老板给的工资,享受的是老板给的福利待遇,难以发挥协调沟通作用,职工缺乏对自身权益的“话语权”,他们急需能够与企业对话协商的工人代表。

二是有的企业工会选出了职工代表,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职工代表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欠缺,对有关政策了解掌握不够,在平等协商过程中,谈判能力不足,对于涉及劳动关系重大问题和矛盾纠纷难以沟通解决,不能有效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非国有企业基本没有建立开展集体合同谈判制度。

三是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当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因害怕提出要求而被解雇失去工作,又顾虑法律诉求道路漫长,不能解决眼前问题,不敢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往往是在问题发生后,如被无故解雇、发生工伤事故得不到治疗或无法忍受恶劣的工作条件等,才开始投诉上访,如果政府有关部门无法解决他们的诉求,就容易发生过激行为,影响社会稳定。

三、对策和建议

综上分析,正确处理新形势下劳动关系矛盾,化解劳资矛盾纠纷,要依法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兼顾双方利益;要注重事前防范、案前调解,要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处置机制。

为此提出发下四点对策和建议:

(一)企业内部要建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劳资矛盾纠纷的产生都有其诱因和苗头,关键在于早发现早处置,如果在其萌芽状态就能够在企业内部及时得到化解,做到事前防范,将大大减轻政府和社会的压力和负担。

企业是预防和化解劳资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

要构筑第一道防线,就应当在企业内部建立起矛盾纠纷事前化解调处机制,才能做到尽可能实现劳资纠纷内部消化,不出企业,减少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企业在建立劳动关系自主协调机制上有多种方式,我们认为,依靠和发挥企业工会的作用是有效方法。

街道总工会及各级工会部门要促进企业工会的建设,加强对企业工会的指导,企业要建立工会组织和指定负责人,还要善于发挥作用,确保工会在职工与企业管理层中起到促进沟通的桥梁作用。

工会要做到既能够向企业主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促进企业依法用工和守法经营,也能够教育和引导职工学法守法和依法务工。

工会只有加强与企业管理层和职工的交流沟通,才能够及时发现劳资矛盾纠纷的苗头和隐患,提早介入,妥善处理。

对此,工会的组成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知识背景和经验,要加强学习和培训,得到企业和职工群众的信赖。

(三)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为了尽可能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最大限度地发挥调解组织的功能,建议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体系建设。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工会、企业组织依法完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机构和调解制度。

目前,我街共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16个,委员会成员共计51人,覆盖职工4459人。

同时,注重加大对调解员队伍的管理和培训工作力度,参加调解员培训班学习,较好地提高了广大调解人员的劳动法律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四)加强宣传,积极调动企业主和职工两方面的积极性。

要利用报纸、电视、广播、标语、宣传栏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使企业主和职工充分认识这一活动的重要意义。

企业主作为创建活动的主体,他们的看法和态度对创建活动能否顺利开展具有决定性影响,尤其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重点从促进职工稳定、提高经济效益、规范企业管理三个方面,运用正反典型事例,宣传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不仅能留住人才,增强职工主人翁意识,更重要的是发挥职工科学创新能力,增加企业效益,实现企业良性发展。

通过开展活动,达到“企业关心职工权益,职工关心企业发展”的和谐稳定、互利共赢的目的。

常州道街道总工会

20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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