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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统计师统计实务第四章

2012年中级统计师统计实务

第四章国民经济行业统计

 第一节农业统计

  农业统计是反映农业再生产经营现状和过程的统计,包括种植业、林业、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业服务业等5个行业大类的统计。

  种植业是指狭义农业,亦称农作物栽培业。

通常指栽培农作物以取得植物性产品的农业生产部门。

在中国,种植业同林业、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业服务业合在一起,为广义的农业。

在国外,种植业一般同畜牧业合在一起,统称为农业。

种植业在整个农业中占有特殊重要的地位,是整个农业的基础。

  林业是指培育和保护森林以取得木材和其他林产品、利用林木的自然特性以发挥防护作用的生产部门,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包括造林、育林、护林、森林采伐和更新、木材和其他林产品的采集和加工等。

  畜牧业是利用畜禽等已经被人类驯化的动物,或者鹿、麝、狐、貂、水獭、鹌鹑等野生动物的生理机能,通过人工饲养、繁殖,使其将牧草和饲料等植物转变为动物能,以取得肉、蛋、奶、羊毛、山羊绒、皮张、蚕丝和药材等畜产品的生产部门。

畜牧业是农业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

  渔业利用水域以取得具有经济价值的鱼类或其他水生动植物的生产部门。

亦称水产业。

包括采捕水生动植物资源的水产捕捞业和养殖水生动物的水产养殖业两部分。

  农林牧渔业服务业是指对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进行的各种支持性服务活动。

但不包括各种科学技术和专业技术服务活动。

  农业统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生产成果、生产过程和经济效益等。

反映生产条件的基本指标有:

土地面积、机构设备的数量和构成、农业劳动力数量和构成等;反映农业生产成果的基本指标有:

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副业、渔业的产量、产值及农业总产值、净产值、商品产值、农业增加值等;反映农业生产过程和效益的基本指标有:

土地面积、固定资产、农机具的利用指标、劳动生产率及劳动力利用指标、成本、利润及反映收益分配的其他指标等。

  一、农业统计范围和统计单位

  农业统计范围覆盖我国境内各种经济组织、各个系统的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和非农行业单位附属的全部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

军委系统的农业生产(除军马外)也应包括在内,但不包括农业科学试验机构进行的农业生产。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业生产设施和其他公共财产为基础,主要自然村或者行政村为单位建立,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经济组织。

现在各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形式有合作社、合作社联合社、农工商总公司等形式,有些地方还对原有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了股份合作制改造。

但是,不论是何种名称,是否进行了股份合作制改造,凡是以改革开放以前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民集体财产所有制为基础的,并以自然村、行政村、乡镇等社区为单位建立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合作社性质的经济组织。

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将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联成一体,形成合作经济性质的产业化经营体系,使农民参与加工、销售环节的利润分配,获得了更高的经济效益。

  (三)农业企业

  农业企业是国有农业企业与其他农业企业的总称。

它是以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等企业组织形式建立的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经济组织。

  (四)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的经营组织

  除上述三种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之外,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包括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原种场、良种场等。

  (五)农户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

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及以上的住户也包括在本地农村常住户范围内;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都不包括在本地农村住户范围内。

现行统计方法所指的农村居民不仅包括纯农业和农业兼业户,还包括农村中经营二、三产业的非农户中的常住人口;主要收入带回农村家中的在外务工人员;生活与农村家庭连成一体的国家职工和退休人员。

简而言之,农村住户不仅包括了居住在本地户籍家庭,还包括了长期居住在农村的外来户。

二、农业统计主要指标

  

(一)农林牧渔业总产值

  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是指以货币表现的农、林、牧、渔业全部产品的总量,它反映一定时期内农业生产总规模和总成果。

农业总产值的计算方法通常是按农林牧渔业产品及其副产品的产量分别乘以各自单位产品价格求得;少数生产周期较长,当年没有产品或产品产量不易统计的,则采用间接方法匡算其产值;然后将四业产品产值相加即为农业总产值。

  1957年以前的农业总产值中包括了厩肥和农民自给性手工业(如农民自制衣服、鞋、袜,自己从事粮食初步加工等)。

1958年及以后的农业总产值,林业中增加了村及村以下竹木采伐产值;牧业中取消了厩肥产值;副业中取消了农民自给性手工业产值,增加了村及村以下办的工业产值;渔业中增加了海洋捕捞水产品产值。

1980年及以后的农业总产值,在副业中增加了农民家庭兼营工业商品部分的产值。

从1984年起村及村以下工业产值划归工业。

从1993年起取消副业,将野生动物的捕猎划入牧业、野生植物采集和农民家庭兼营商品性工业划归农业。

  

(二)农产品产量

  1.粮食产量:

指全社会的产量。

包括国有经济经营的、集体统一经营的和农民家庭经营的粮食产量,还包括工矿企业办的农场和其他生产单位的产量。

粮食除包括稻谷、小麦、玉米、高粱、谷子及其他杂粮外,还包括薯类和豆类。

其产量计算方法,豆类按去豆荚后的干豆计算;薯类(包括甘薯和马铃薯,不包括芋头和木薯)1963年以前按每4公斤鲜薯折1公斤粮食计算,从1964年开始改为按5公斤鲜薯折1公斤粮食计算。

城市郊区作为蔬菜的薯类(如马铃薯等)按鲜品计算,并且不作粮食统计。

其他粮食一律按脱粒后的原粮计算。

  2.油料产量:

指全部油料作物的生产量。

包括花生、油菜籽、芝麻、向日葵籽、胡麻籽(亚麻籽)和其他油料。

不包括大豆、木本油料和野生油料。

花生以带壳干花生计算。

  3.水产品产量指人工养殖的水产品和天然生长的水产品的捕捞量。

包括海水的鱼类、虾蟹类、贝类和藻类以及内陆水域的鱼类、虾蟹类和贝类,不包括淡水生植物。

  4.猪、牛、羊肉产量指当年出栏并已屠宰、除去头蹄下水后带骨肉(即胴体重)的重量。

  5.期初(末)畜禽存栏头(只)数指报告期初(末)农村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和国营农场、农民个人、机关、团体、学校、工矿企业、部队等单位以及城镇居民饲养的大牲畜、猪、羊、家禽等畜禽的存栏数。

  (三)耕地面积

  耕地面积指可以用来种植农作物、经常进行耕锄的田地,包括熟地、当年新开荒地、连续撂荒未满三年的耕地和当年的休闲地(轮歇地),还包括以种植农作物为主并附带种植桑树、茶树、果树和其他林木的土地,以及沿海、沿湖地区已围垦利用的“海涂”、“湖田”等面积。

不包括属于专业性的桑园、茶园、果园、果木苗圃、林地、芦苇地、天然或人工草地面积。

  (四)农作物播种面积

  农作物播种面积指实际播种或移植有农作物的面积。

凡是实际种植有农作物的面积,不论种植在耕地上还是种植在非耕地上,均包括在农作物播种面积中。

在播种季节基本结束后,因遭灾而重新改种和补种的农作物面积,也包括在内。

  (五)有效灌溉面积

  有效灌溉面积指具有一定的水源,地块比较平整,灌溉工程或设备已经配套,在一般年景下当年能够进行正常灌溉的耕地面积。

  (六)农用化肥施用量

  农用化肥施用量指本年内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化肥数量,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和复合肥。

化肥施用量要求按折纯量计算数量。

折纯量是指把氮肥、磷肥、钾肥分别按含氮、含五氧化二磷、含氧化钾的百分之一百成份进行折算后的数量。

复合肥按其所含主要成分折算。

  (七)农业机械总动力

  农业机械总动力指主要用于农、林、牧、渔业的各种动力机械的动力总和。

包括耕作机械、排灌机械、收获机械、农用运输机械、植物保护机械、牧业机械、林业机械、渔业机械和其他农业机械〔内燃机按引擎马力折成瓦(特)计算、电动机按功率折成瓦(特)计算〕。

不包括专门用于乡、镇、村、组办工业、基本建设、非农业运输、科学试验和教学等非农业生产方面用的动力机械与作业机械。

  (八)农林牧渔业劳动力

  农林牧渔劳动力是指全社会直接参加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的劳动力。

农林牧渔业劳动力分整劳动力和半劳动力。

整劳动力是指男子18~50周岁,女子18~45周岁;半劳动力是指男子16~17周岁,51~60周岁;女子16~17周岁,46~55周岁,同时具有劳动能力的人。

虽然在劳动年龄之内,但已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不应算为劳动力;超过劳动年龄,但能经常参加劳动,计入半劳动力数内。

  三、农业统计调查方法

  农业统计调查方法分年度调查与定期调查两大类。

年度统计包括:

农业生产条件、主要农产品生产情况、林业生产情况、畜牧业生产情况、渔业生产情况、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等内容。

定期统计包括农作物播种面积、粮食产量、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等季节统计和半年统计。

  农业统计一般采取条块结合的方法收集资料。

所谓“条”即地方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利用同级各有关业务部门(系统)已有的统计渠道、统计资料和行政记录,按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由各有关业务部门(系统)组织调查或进行资料整理,形成各系统统计报表或数据。

如耕地面积、机械作业面积、农机保有量、林业生产情况、渔业生产情况等统计报表,一般是直接利用同级国土部门、农机部门、林业部门和水产部门的统计结果。

地方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在收到各相关部门报送的数据后,要进行检查核实,待核实无误后,与其他方面调查数据合并形成本地区综合数据,上报上级统计部门。

所谓“块”即地方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对那些没有主管部门或有主管部门,但其主管部门没有统计基础的统计调查单位,直接组织调查,取得统计资料。

  农业统计通常采用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和重点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调查。

如耕地面积统计采用全面调查方法,粮食、棉花、猪、牛、羊等主要农产品产量统计采用抽样调查,农业中间消耗则采用重点调查取得消耗系数,再利用相关资料加工推算。

第二节工业统计

  工业是采掘业、制造业以及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个国民经济行业门类的总称。

  采矿业指对固体(如煤和矿物)、液体(如原油)或气体(如天然气)等自然产生的矿物的采掘,如采矿、晒盐、森林采伐等(但不包括禽兽捕猎和水产捕捞)。

包括地下或地上采掘、矿井的运行,以及一般在矿址或矿址附近从事的旨在加工原材料的所辅助性工作,例如碾磨、选矿和处理,均属本类活动。

还包括使原料得以销售所需的准备工作。

但不包括水的蓄集、净化和分配,以及地质勘查、建筑工程活动。

  制造业是指对采掘品和农产品进行加工和再加工的物质生产活动。

具体包括:

  1.对农副产品的加工、再加工,如粮油加工、食品加工、轧花、缫丝、纺织、制革等;

  2.对采掘品的加工、再加工,如炼铁、炼钢、化工生产、石油加工、机器制造、木材加工等;

  3.对工业品的修理、翻新,如机器设备的修理、交通运输工具(包括小卧车)的修理等。

  不论是动力机械制造,还是手工制作;也不论产品是批发销售,还是零售,均视为制造。

建筑物中的各种制成品零部件的生产应视为制造。

但在建筑预制品工地,把主要部件组装成桥梁仓库设备、铁路与高架公路、升降机与电梯、管道设备、喷水设备、暖气设备、通风设备与空调设备,照明与安装电线等组装活动,以及建筑物的装置,均列为建筑活动。

在主要从事的产品制造的企业(单位)中,为产品销售而进行的机械与设备的组装与安装活动,应按其主要活动归类。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由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以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大行业组成。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包括:

  1.电力生产和供应业,指利用火力、水力、核力,以及其他能源,如风力、地热、太阳能、潮汐能、生物能等的发支,并利用电网出售给用户电能的输送与分配活动,以及供电局的供电活动;

  2.热力生产和供应业,指利用煤炭、油、燃气等能源,通过锅炉等装置生产蒸汽和热水,或外购蒸汽、热水进行供应销售、供热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的活动。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是指利用煤炭、油、燃气等能源生产燃气,或外购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燃气,并进行输配,向用户销售燃气的活动,以及对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输配及使用过程中的维修和管理活动。

但不包括专门从事罐装液化石油气零售业务活动。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包括自来水的生产和供应、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以及其他水的处理、利用与分配等活动。

  我国传统上还将工业划分为轻工业和重工业。

  轻工业是指主提供生活消费品和制作手工工具的工业。

按其所使用的原材料不同,可分为两大类:

  1.以农产品为原料的轻工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以农产品为基本原料的轻工业。

主要包括食品制造、饮料制造、烟草加工、纺织、缝纫、皮革和毛皮制作、造纸以及印刷等工业;

  2.以非农产品为原料的轻工业,是指以工业品为原料轻工业。

主要包括文教体育用品、化学药品制造、合成纤维制造、日用化学制品、日用玻璃制品、日用金属制品、手工工具制造、医疗器械制造、文化和办公用机构制造等工业。

  重工业是指为国民经济各部门提供物质技术基础的主要生产资料的工业。

按其生产性质和产品用途,可以分为下列三类:

  1.采掘(伐)工业,是指对自然资源的开采,包括石油开采、煤炭开采、金属矿开采和木材采伐等工业;

  2.原材料工业,指向国民经济各部门提供基本材料、动力和燃料的工业。

包括金属冶炼及加工、烧焦及焦炭、化学、化工原料、水泥、人造板以及电力、石油和煤炭加工等工业;

  3.加工工业,是指对工业原材料进行再加工制造的工业,包括装备国民经济各部门的机械设备制造工业、金属结构、水泥制品等工业,以及为农业提供的生产资料如化肥、农药等工业。

  根据上述划分原则,修理业中以重工业产品为修理作业对象的划分为重工业,反之划分为轻工业。

  一、工业统计范围和统计调查单位

  工业统计范围不仅覆盖独立核算的法人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还包括其他行业法人企业附营的工业活动单位。

  工业统计调查单位分为三类:

一类是法人工业企业;二是非法人工业企业,三是工业产业活动单位。

  

(一)法人工业企业

  法人工业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具有法人条件的各种所有制形式或各种组织形式的经济组织。

企业法人应法经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

企业法人包括:

公司和非公司企业法人。

  1.工业公司:

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

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组织形式,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非公司法人工业企业:

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核准登记注册的工业企业。

主要包括: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合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以及史上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和私营企业等。

  

(二)非法人工业企业

  1.个人独资工业企业:

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独资企业法》,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2.合伙企业:

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阅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3.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且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

  4.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1.企业集团不是企业法人。

企业集团由核心企业和核心企业的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协作企业组建而成。

核心企业和成员企业均具有法人资格,而企业集团不是企业法人。

  2.分公司不具法人资格。

分公司是附属于总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营业机构,一般不具法人资格。

  3.子公司是企业法人。

子公司是被母公司控股的公司,但在法律和经济上都是独立的,一般是企业法人。

  (三)工业产业活动单位

  1.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2.各种类型的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下属的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3.工业法人单位中未单独登记注册但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企业法人的本部及分支机构。

  (四)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二、工业主要统计指标

  

(一)工业总产值

  工业总产值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工业最终产品或提供工业性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

计算工业总产值应遵循三条基本原则:

  1.工业生产的原则:

即凡是企业在报告期生产的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不管是否在报告期销售,均应包括在内。

反之亦然,凡不是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均不计入本企业的工业总产值中。

  2.最终产品的原则:

即凡是计入工业总产值的产品必须是本企业生产的经检验合格,不需再进行任何加工最终产品。

如果企业有中间产品(半成品)对外销售,那么对外销售的中间产品也应视为企业的最终产品。

  3.工厂法原则:

即工业总产值是工业企业作为基本计算(核算)单位,即按企业的最终产品计算工业总产值。

按这种方法计算的工业总产值,不允许同一产品价值在企业内部重复计算,但允许企业间的重复计算。

  工业总产值包括本期生产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在制品半成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三部分。

  1.本期生产成品价值:

是指企业本期生产,并在报告期内不再进行加工,经检验、包装入库的全部工业成品(半成品)价值合计,包括企业生产的自制设备及提供给本企业在建工程、其他非工业部门和生活福利部门等单位使用的成品价值。

本期生产成品价值按自备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数量乘以本期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产品实际销售平均单价计算;会计核算中按成本价格转账的自制设备和自产自用的成品,按成本价格计算生产成品价值。

生产成品价值中不包括用定货者来料加工的成品(半成品)价值。

  2.对外加工费收入:

是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完成的对外承接的工业品加工(包括用定货者来料加工产品)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外工业修理作业所取得的加工费收入。

对外加工费收入按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价格计算,可根据会计“产品销售收入”科目的有关资料取得。

  对于本企业对内非工业部门提供的加工修理、设备安装的劳务收入,如果企业会计信息基础比较好,能取得这部分资料,而且这部分价值所占比重较大,应包括在对外加工费收入中。

  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是指企业报告期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减期初的差额价值,本指标一般可从会计核算资料中取得。

如果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不计算半成品、在制品的成本,则总产值中也不包括这部分价值,反之则包括。

  

(二)新产品产值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者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有一定作用的产品。

新产品完成数统计范围至少是通过了省部级及以上的新产品;新产品产值统计口径为国家级新产品统计三年、省部级新产品统计二年。

另外,凡列入市经委新产品开发计划,又完成了开发项目的,由于该计划市经委均应报省经贸委备案,故一律视为省部级鉴定新产品。

  (三)工业销售产值

  工业销售产值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销售的本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品或提供工业性劳务活动的价值总量。

工业销售产值包括以下内容:

  1.销售成品价值:

指在报告期内实际销售(包括本企业本期生产非本期生产)的全部成品、半成品的总金额,即按报告期产品实际销售量(以办理完出库有关手续为计算依据)乘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产品实际销售平均单价计算。

销售成品价值包括为本企业在建工程,生活福利部门等提供的成品和自制设备价值。

不包括用定货者来料加工的成品和半成品价值。

  2.对外加工费收入:

是指企业在人完成的对外承接的工业品加工(包括用定货者来料加工产品)的加工费收入;对外工业品修理作业可收取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内非工业部门提供的加工修理、设备安装等收入。

对外加工费收入按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工业总产值与销售产值的区别在于:

  1.工业销售产值计算的基础是工业产品销售总量,不管是否本期生产,只要是在本期销售的都应计算工业销售产值,因此工业销售产值是以产品所有权的转移为计算原则;工业总产值的计算基础是工业产品生产总量,只查本期生产的不论是已销售的还是尚未销售的都要计算工业总产值,所以工业总产值是以产品的生产为计算原则

  2.销售产值不含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而工业总产值包括。

  (四)出口交货值

  出口交货值是指工业企业交给外贸部门或自营(委托)出口(包括销往香港、澳门、台湾),用外汇价格结算的有国内批量销售或在边境批量出口的产品价值,以及外商来样、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等生产的产品价值。

  (五)工业中间投入

  工业中间投入指在报告期内用于工业生产活动所一次性消耗的外购原材料、动力及其他实物产品和对外支付的服务费用。

计算工业中间投入遵循以下三条原则:

  1.必须是从企业外部购入的产品和服务的价值,不包括生产过程中回收的废料以及自制品的价值;

  2.必须是本期投入生产,并一次性消耗的产品和服务的价值,不包括固定资产转移价值。

  3.中间投入的计算口径必须与总产值的计算口径一致。

即计入工业中间投入的产品和服务价值必须已经计入了工业总产值中。

  工业中间投入按企业支付对象可分为中间物质投入和中间劳务投入。

中间物质投入是指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以及其他实物产品和支付给物质生产部门(工业、农业、批发零售贸易业、建筑业、货物运输邮电业)的服务费用。

中间劳务投入指支付给非物质生产部门(如金融、保险、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医疗卫生、行政管理)的服务费用。

  工业中间投入按照具体内容分为直接材料、制造费用中的中间投入、管理费用中的中间投入、销售费用中的中间投入和利息支出五大项。

  计算工业中间投入的具体方法可以分为二种。

一是正算法,即将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中属于中间投入的部分分别相加,再加上直接材料和利息支出,得出工业中间投入合计。

  二是倒算法,即分别用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合计减去其中属于增加值的项目(大体包括工资、福利费、折旧、劳动保险费、职工待业保险费等)。

倒算出三项费用中的中间投入,再加上直接材料和利息支出,得出工业中间投入合计。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采用倒算法计算比较简便易行。

  计算中间投入的资料来源,可分别根据企业“产品生产成本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明细表归纳整理填报。

  (六)工业增加值

  工业增加值是指工业行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企业全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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