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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校〔2017〕35号

 

关于印发《西南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人文社会科学)》的通知

 

各单位:

《西南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人文社会科学)》已经学校2016年第2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南大学

2017年1月16日

西南大学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人文社会科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改革完善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财教〔2015〕467号)和《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财教〔2016〕277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对学校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的稳定支持,提升学校服务国家发展战略能力、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预算管理改革的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稳定支持。

对学校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和团队、开展前瞻性自主科研、提升创新能力给予稳定支持。

  

(二)公开公正。

学校按照科学民主的原则,通过公开评议、公示等方式遴选项目,确保各环节公正、透明。

  (三)严格管理。

基本科研业务费纳入中央高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建立全过程管理制度,注重绩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实行学校和学院(部、所、中心)分级管理。

学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及其资助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门管理,社会科学处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人文社会科学)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学院(部、所、中心)负责本单位相应项目的组织推荐或评审、实施过程督促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项目负责人是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二章资助范围与项目类别

第四条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于支持学校开展自主选题研究工作,具体资助范围包括:

(一)重点支持40周岁以下青年教师提升基本科研能力;

(二)支持优秀创新团队建设;

(三)支持开展多学科交叉的基础性、支撑性和战略性研究;

(四)支持培育进入国家项目指南,拟申报国家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国家智库项目、科研平台的团队,支持一流学科建设的学科团队,支持通过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通讯评审但未立项的申报者;

(五)支持数据库和田野工作站等基础性科研建设;

(六)支持在校优秀学生提升科研创新和创业能力。

第五条资助项目类别包括创新团队项目、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博士培育项目和学生创新创业项目。

项目资助额度以当年的申报通知为准。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基本科研项目的组织程序一般包括申报、评审、签订任务书、实施、中期检查、验收或评价等。

第七条除博士启动项目外,基本科研项目的申报和遴选工作原则上每年1次。

每年11月底前,学校结合下一年度“一下”预算控制数、当年预算执行情况等,根据基本科研业务费校内管理机制,完成下一年度的项目申报、评审、遴选排序等工作,落实年度预算安排。

  第八条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的项目,原则上同一负责人同一时期只能牵头负责一个项目,作为团队成员参加者合计不得超过三个项目。

作为项目负责人,已获得学校项目支持,且尚未结题者不能申请此项目;同一类别的基本科研项目获资助次数不得超过2次。

第九条申请者填写《西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申请书》。

申报项目由申请人所在学院(部、所、中心)学术委员会审查、筛选和签署具体意见后交社会科学处。

创新团队项目、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经社会科学处进行资格复审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评审,社会科学处根据校学术委员会评审结果确定拟立项项目。

一般项目、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经社会科学处进行资格复审后,提交相关单位学术委员会评审,社会科学处根据各单位学术委员会评审结果确定拟立项项目。

博士启动项目由学院(部、所、中心)、学校人事处审查、筛选和签署具体意见后,报社会科学处立项资助,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拟立项项目校内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立项资助。

对获准立项的所有项目建立基本科研业务费的项目库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研究周期为1-3年。

第十一条获资助的项目负责人,应与学校法定代表人及相关管理部门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约定各方权责关系,并实行有效的追踪问效制度,学校按照国家科研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建立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科研信用制度,并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纳入国家科研信用体系。

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作为项目共管单位,应严格落实《项目申请书》中提到的支持条件,并督促获资助者认真完成科研任务。

对于项目执行或完成不好的单位,学校将核减该单位的项目数量直至停止对该单位的项目支持。

第十三条项目在研期间,获资助者如果调离学校,则应归还全部资助经费;但若能以西南大学名义完成项目规定的研究任务,待项目结题后,仍可按财务规定继续使用项目经费。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替代或更换,若因特殊原因而使项目无法继续执行,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社会科学处,如果单位能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继续执行该项目,社会科学处审查同意后,方可更换;否则,终止项目并收回剩余经费。

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应按时提交中期检查报告,中期检查不合格者,学校缓拨或停拨后续科研经费。

获得资助后3个月未开展工作,视为自动放弃,学校将撤消该项目,并收回全部经费。

第十六条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延长项目研究期限,若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完成,项目负责人应提前三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由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报送社会科学处审查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题,延期最多不超过一年。

逾期不结题者,终止项目。

第五章结题与验收

第十七条项目结题与验收严格按照《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财教〔2016〕277号)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结题成果依据《西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以及平台分类与认定办法》认定。

结题成果必须以“西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十八条创新团队项目主要围绕一流学科建设和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在一级学科的核心领域组建研究团队,以学科领域和学科方向的研究为导向,对本领域的学术前沿问题和国家重大战略问题展开长期的基础研究和跟踪研究。

创新团队项目结题验收采取考评方式。

首次立项项目经过2年的培育期后给予考评,以后每年一考评。

负责人或团队核心成员在本研究领域同时完成下列第1-3项任务者可通过考评;完成第4项任务者可免于本考评周期的考评。

1.在A类刊物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A1类及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

2.出版学术著作1部。

3.完成以下目标中的任意2项:

(1)获得A级项目1项;

(2)获得B级以上项目2项;

(3)获得B级科研奖励1项;

(4)获资助项目的应用类成果为C级及以上1件。

4.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本考评周期的考评:

(1)获得T类项目1项;

(2)在T类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篇;

(3)获得T级科研奖励1项;

(4)以团队成员为核心,争取到A级及其以上科研平台1个。

第十九条重大项目实现下列目标第1项和其他任意2项目标,或实现下列目标中的任意4项;重点项目实现下列目标第1项和其他任意1项目标,或实现下列目标中的任意3项;一般项目、博士培育项目和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实现下列目标中的任意1项视为项目完成。

1.作为项目负责人,获得以学校为第一依托单位的A类项目;

2.作为项目负责人,获得以学校为第一依托单位的B类项目;

3.作为项目负责人,获得以学校为第一依托单位的C类项目,且获得经费不少于1万元;

4.作为项目负责人,获得以学校为第一依托单位的D类项目,且获得经费不少于5万元;

5.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在A1类刊物发表论文1篇。

6.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在A2、A3类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篇(一般项目、博士启动项目1篇);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公开发表论文1篇;

7.资助项目的应用类成果为C级及以上1件;

8.资助项目以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B级科研奖励1项,排名前五位;

9.资助项目出版学术著作1部。

第二十条结题成果中的项目类目标不含升级项目。

第二十一条若项目负责人的结题成果不宜公开发表,或某一方面成果特别突出者,可申请专家评议结项。

第二十二条执行期限结束两个月内,获资助者应提交项目结项审批书及成果附件,经所在单位审查后报送社会科学处办理结题手续;项目中期和结题检查结果实行校园网上公示。

未合格者或项目未按时完成者,追回部分或全部经费,三年内不再资助其科研业务费项目。

第二十三条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均应标注“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supportedby“FundamentalResearchFundsfortheCentralUniversities”)及项目批准编号,未标注者不能作为项目结题依据。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基本科研业务费严格执行财政部、教育部有关文件的规定,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国家每年下拨基本科研业务费按总经费的35%用于资助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由学校财务处建立专门账户,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基本科研业务费严格服从预算管理。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任务书编制分年度经费需求预算,经学校有关部门审定后,按项目执行进度据实安排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出版费等。

第二十七条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基本科研业务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4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八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当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5〕245号)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

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付。

  第二十九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形成的科研成果和科学数据等由学校按规定统筹管理。

  

第三十一条基本科研业务费属财政性经费,当年度拨款当年度使用完毕。

项目年度拨付经费须在6月30日前使用总经费的50%、9月30日前使用总经费的75%、12月31日前使用总经费的100%。

第三十二条学校财务处负责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决算审查,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按规定审批、使用经费,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接受学校科研管理、财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项目经费不得向校外单位转拨。

第三十四条基本科研业务费结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西南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西校〔2013〕19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西南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西南大学办公室2017年1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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