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的分析和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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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的分析和探讨.doc

  摘要:

目前我国的证券公司,已经完成了直接投资业务的理论知识储备和试点实践工作,为全面推行直接投资业务奠定了基础。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证券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不但对自身发展有着重要影响,而且对资本市场产生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所以,证券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有一定的必要性。

但是考虑到证券公司的直接投资业务开展时间短,并且缺乏制度保障,在实行的时候遇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对此,必须深入研究和探讨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问题,从政策层面和操作层面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予以保障。

  关键词:

证券公司直接投资资本市场

  对目前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了解后发现,由于相关政策不配套,并且证券公司在开展直接投资业务的时候缺乏成熟的经验,导致证券公司的直接投资业务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不利于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的全面开展,因此,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一、证券公司直接投资所采取的管理模式需要改革,需要增强独立性。

  根据国家制定的《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试点指引》,国内的证券公司要开展直接投资业务,就必须采用全资子公司的管理模式,利用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进行直接投资。

但是从目前证券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管理模式来看,缺点十分明显,必须进行改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证券公司的自有资金有限,无法进行全面有效的直接投资。

  由于证券公司本身的自有资金就是有限的,并且在《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试点指引》中规定了证券公司在全资子公司进行直接投资业务的资金不应超过全部资金的15%,这就导致了全资子公司用于直接投资业务的资金相对较少,起不到全面有效投资的作用。

尤其在投资项目较多的情况下,券商直投单笔投资额度有限,很难参与大项目的竞争,更难以在项目投资中起主导性作用,因此必须对资金准入机制进行改革。

  2.单纯依靠证券公司自身力量,发挥不了对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

  由于采用了证券公司下设全资子公司管理的模式,在资金投入上完全依赖证券公司的资金,社会资金无法进入直接投资领域,这不但不利于改善直接投资业务的资金环境,还会制约产业结构的调整,所以,我们必须改变现有的这种全资子公司的管理模式。

  3.目前证券公司从事直接投资业务的全资子公司缺乏足够的独立性。

  虽然目前证券公司成立了全资子公司用来开展直接投资业务,全资子公司在名义上也是独立于证券公司之外的。

但是在实际管理的过程中,全资子公司一定程度上并没有脱离证券公司的管理,在许多管理领域和管理职能上,还受到证券公司的严格控制,缺乏足够的独立性。

  4.国内的证券公司直接投资管理模式与国际投行做法不一致。

  从目前国内的证券公司直接投资管理模式来看,这种模式可以说是中国特色的管理模式,与国际通行的做法存在很大的不同。

通过对国际证券公司的直接投资业务了解后发现,国外的管理模式均采用了证券公司下设基金管理的方式,吸引的资金范围广、资金量大。

因此,这种管理模式必须及时进行改革。

  5.激励机制缺乏有效性,专业人才吸引力不强。

  目前市场上PE机构薪酬激励机制已经比较成熟,基本工资只占项目人员薪酬的一小部分,更多的是项目退出时的投资收益分红。

从现实情况看,券商直投人员的薪酬主要是固定工资及一部分年终分红,且与项目绩效表现基本不挂钩。

目前大部分证券公司在薪酬激励机制上远没有民营PE机构机制灵活,加之券商直投受制于资金规模的限制,无法产生足够的管理费支撑一个具备规模的投资团队,因此很难吸引和留住优秀的PE投资人才。

  二、证券公司直接投资和保荐业务组合的模式继续改进。

  从目前证券公司开展的直接投资业务来看,许多证券公司都采用了直接投资和保荐业务组合的模式进行管理。

但是从实际的管理效果分析,这种管理模式存在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这种管理模式极易滋生PE腐败问题,二是证券公司和被投资的企业之间会存在私下的利益链,损害市场公平的原则。

所以,必须对这种直接投资和保荐业务组合模式进行改进,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明确证券公司投资入股与保荐上市的时间,并延长此时间间隔。

  为了防止证券公司和被投资企业达成内部交易,我们应该制定明确的证券公司投资入股与保荐上市的时间表,从制度上防止内部交易的达成,延长二者的时间间隔,同时应规定一定期限的投资股份的禁止销售期。

  2.将直接投资业务和保荐业务有效隔离,保证其独立性。

  要想保证直接投资业务的有效性,就要将直接投资业务和保荐业务有效隔离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保证直接投资业务的独立性。

主要的隔离手段有空间隔离和时间隔离,另外还要完善业务留痕制度。

继续完善作为独立公司的法人治理机制,从基本制度和组织构架上避免直投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杜绝利益输送产生的来源。

  3.建立证券公司直接投资子公司的信息公开制度,引入监督机制。

  在目前证券公司的直接投资子公司中,我们要想取得良好的投资效果,就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对投资的全过程进行规范和管理,同时还要引入监督机制,保证整个投资过程处于风险可控的范围内。

  三、国家关于国有股份转持社保基金的政策需要进行调整。

  《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第五条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按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上市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简称社保基金会)持有”。

这一政策对于券商直投公司来说至少带来了两个疑难问题:

一是国有股东及国有控股公司的认定标准问题,二是转持比例的规定导致怪现象的问题。

国有股是指国有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直投公司是否要履行转持义务的问题取决于券商直投公司是否为国有股东,而券商直投公司是否为国有股东则取决于券商是否是国有或国有控股性质。

我国现有100多家券商,为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公司性质,有的明确为国有控股,有的已属非国有控股,但有的是属国有控股还是非国有控股则存在认定上的难点,其直投子公司的股权投资是国有股还是非国有股则就存在疑惑。

这是因为依据我国目前的法规政策对某些企业是否为国有股东或国有控股性质的认定存在技术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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