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集团奖惩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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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集团奖惩制度.doc

奖励与惩罚制度

1.奖励制度

1.1.奖励的种类

1.1.1.创新奖:

员工在技术创新、知识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与发明及专利等项目上经公司验证取得实效者,或者对管理、生产、工艺、质量、销售等具体工作领域提出改进建议和方法经批准同意后,进行变革成功并取得明显成效的,公司给予创新奖;创新奖由总经理或总裁批准,一次性奖励500-5000元。

1.1.2.合理化建议奖:

凡对公司各项经营与管理、方式与方法、工作与学习、生活与服务等方面的建议与意见以及对其他员工违规违纪的投诉与检举等,所提的事项与内容必须遵循真实性、建设性、可行性的原则,经人力资源部门核实与公司验证并取得实效者,公司在次月工资表中给予奖励;由人力资源部门申报、总经理或总裁批准,奖励金额10-1000元。

对于检举类事项为真实并能挽回公司各项损失的,根据挽回损失大小给予50%-100%物资或精神嘉奖。

1.1.3.特别奖:

授予维护公司利益,有特殊贡献或者体现良好精神风貌及有创新贡献的员工包括评选的先进工作者、先进员工与先进单位、劳模等;特别奖奖金由总经理或总裁确定,在每年年终大会上颁发并表彰。

1.2.奖励方式

奖励方式分物质奖励(奖金、奖品、提薪)、工作鼓励(晋升、岗位轮换等)及精神奖励(奖状、通报表扬)。

1.3.奖励内容

对各项奖励由总经理或总裁签批、由相关部门负责执行;具体奖励内容参照实行,考评程序人力资源部门另定。

1.4.集团奖项

由两人以上获得奖金时,应严格按照个人的贡献发放,禁止抢功;属于部门的精神奖励,应归属部门所有,不得据为己有。

1.5.审查手续

所有奖励事项,必须由本人申请或直接主管建议、人力资源部门核实事例与数据后呈请总经理或总裁批准再执行。

2.处罚制度

2.1.处罚的种类

处罚分为行政处分与经济处罚,可以独立执行,亦可同时并处。

2.1.1.行政处分

2.1.1.1.警告:

违反厂规厂纪或公司各种规定者,若在不罚款的情况下,由保卫部通知人力资源部门给予警告处分或由直接上级给予警告处分。

2.1.1.2.记过:

严重违反公司规定或累计警告处分达两次者,可记过一次。

2.1.1.3.降职(薪):

科长/主管及以上级别人员,在一年内共计四次因管理不力而受处罚,由直接主管填写《降职/薪申请书》予以降职/薪。

2.1.1.4.特别处分:

管理人员因管理不善致使员工罢工且人数达到或超过管辖范围内三分之一、造成极坏影响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予以降职(薪)或调岗及辞退处理(员工因有意通过罢工手段或以串通形式来要挟管理人员的,一律开除并追究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2.1.2.经济处罚

2.1.2.1.管理部门:

根据员工违纪情形,处以一定的经济处罚。

保卫部和人力资源部门是《员工手册》的执行、监督与检查部门,对其相关的制度和《员工手册》实施检查、监督、纠正和处罚。

其他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员工手册》的范围内制定本单位的管理制度,经批准后由本单位实施。

保卫部或人力资源部门处罚过的员工,其他单位不得在同类事件上重复处罚,由保卫部负责监督执行。

处罚结果送人力资源部门存档,奖惩事宜须录入员工档案中。

2.1.2.2.处罚原则:

2.1.2.2.1.处罚时要有充分的理由和清楚的证据,执行人员应礼貌执行,严禁态度过硬或过激,处罚应予以公告。

2.1.2.2.2.处罚的轻重与所犯过失的轻重相符,并遵守由轻到重的处罚原则;同一事件不得重复处罚。

2.1.2.2.3.原则上以说服教育为主,次之为处分或处罚;目的使员工应明白其必须做到的基本标准和应遵守的公司规定。

2.1.2.2.4.被处罚人对处罚有异议时,有逐级申诉的权利;不得与执行人员吵闹。

2.1.2.2.5.原则上所有处罚由直接上级或主管部门负责执行惩罚并签核。

2.2.仪容仪表类

2.2.1.员工上下班过程中,一律穿规定的工作服并佩戴上岗证(胸前),未穿规定的工作服或未戴上岗证者,罚款10元/次。

2.2.2.上岗证上无本人照片或不按要求佩戴上岗证(胸前)甚至涂改上岗证者,罚款5元/次。

2.2.3.上岗证借给他人使用蒙混出入厂者,双方各罚款30元/次。

2.2.4.严禁穿拖鞋、赤脚、赤膊、衣着破烂不整出入厂区,违者罚款10元/次。

2.2.5.须佩戴劳动保护用品的岗位必须正确佩戴后作业,违者罚款5元/次。

2.2.6.男士不得留长发、怪发、戴耳环;女士不得留怪异发型或浓妆艳抹,违者罚款10元/次。

2.2.7.生产车间员工不得佩戴任何有碍操作或安全的首饰,违者罚款5元/次。

2.3.工作礼仪类

2.3.1.工作场所不得大声喧哗或聊天、闲谈,影响他人办公者罚款10元/次。

2.3.2.接待客人应彬彬有礼、热情大方,对方敲门时应说“请进、请稍候、对不起、让您久等了”;到其他办公室应先敲门,征得同意后方可进入,离开时随手关门,违者罚款10元/次。

2.3.3.公司举行商务活动时,参与的员工应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谈举止并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不得做有损公司形象和荣誉的事;违者罚款50元/次。

2.3.4.接、打电话时应说:

“您好,XX公司”;禁止说“打错了、我不知道、这个不归我管”;回复客户时必须明确清晰,违者罚款30元/次。

2.3.5.出席会议、学习时必须准时。

因故不能按时到者,应提前20分钟向主持人请假,在会上应关闭通讯工具,进出场按序进退,违者罚款20元/次。

2.4.早/集会类:

2.4.1.每周星期一或各单位每日进行早会或点名时,员工应整齐有序列队、站立稳重;并着厂服、佩戴上岗证,违者罚款10元/次。

2.4.2.在进行早会或集会点名时,被点名员工应答“到”且声音洪亮;队列中禁止吃东西或交头接耳聊天,违者罚款5元/次。

2.4.3.在进行早会或点名时,公司各单位人员应全部参加(交接工作者除外),无故不参加者罚款10元/次。

2.5.劳动纪律类(可并以行政处分):

2.5.1.上班时间严禁串岗闲聊、看报纸杂志、玩游戏甚至打瞌睡或做与工作无关之事,违者罚款10元/次。

2.5.2.严禁打架斗殴,先出手者罚款300元、还手者罚200元;情节严重者除开除外,并根据情节大小移交公安部门处理(被公司开除者扣发当月工资)。

2.5.3.有意消极怠工或屡次不能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的,罚款50-200元;煽动罢工及参与罢工、对生产造成影响者作开除处理并扣发当月工资;造成经济损失的除公司追究赔偿责任外,另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2.5.4.未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私自带无关人员进入生产区域或住宿舍的,罚款50元/次;保安不检查而予以放行的,同等处罚。

2.5.5.严禁用泡沫、纸箱、工件垫坐或站立在产品工件上,违者罚款100元/次。

2.5.6.员工所领工具,须妥善保管;损坏公司财物经调查属无意行为的应照价赔偿;属有意损坏者一律开除,扣发当月工资并全额赔偿财务损失。

2.5.7.严禁浪费水、电、气及原材料,违者罚款10-200元/次。

2.5.8.在工作时间内不准吃零食或外出就餐(除陪公司客人需要或生病有证明外),违者罚款10元/次。

2.5.9.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原材料库房、调胶(漆)室,违者罚款5-50元。

2.5.10.公司员工必须服从上级领导的管理和工作安排,并自觉接受监督与检查(有异议者可逐级投诉);如不服从管理安排或顶撞领导及执法者,罚款100-500元/次。

2.5.11.被执勤人员罚款的员工必须自觉出示上岗证,并在处罚单上签上自己姓名;不出示相关证件及不签名者,按罚款规定的金额加倍罚款。

2.5.12.执勤人员在处罚违纪违章员工时,其他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围攻、起哄、辱骂执勤人员,违者罚款50-200元/人。

2.5.13.严禁涂改、损毁公司发布的各类文件或资料,违者罚款50元/次。

2.5.14.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制作、电邮或拷贝公司各种资料来进行泄密或从事营利性活动;违者除开除外,并依据情节及造成的损失大小,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2.5.15.禁止在计算机上私自安装游戏或与工作无关的软件,违者罚款20-100元/次。

恶意攻击公司的软件及网络系统,或造成数据失真者,罚款200元,造成重大损失者一律开除,并移交司法机关。

2.5.16.员工出厂所带塑料袋、纸箱、包裹、摩托车箱等应自觉接受门卫检查后方可出厂,不配合者罚款10元/次;查出私拿公司财物者罚款100-500元;属盗窃行为者,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2.5.17.迟到、早退、旷工等违反出勤纪律的行为,按前述出勤纪律规定处罚。

2.5.18.各项人事管理方面的制度、程序、核准权限、手续等必须严格按照人事管理相关标准与规定执行。

对各项人事作业未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与签准的,或未按制度、程序、手续等要求办理以及先办后补等行为的,对直接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每次处以200元罚款并警告一次;属上下部门共同过失行为的,一并同等处罚。

造成相关损失的,由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全额承担责任。

2.6.安全生产类(可并以行政处分)

2.6.1.严禁酒后上班,违者罚款50元/次;值班保安若发现有明显醉意者,可拒绝入厂工作。

2.6.2.人力液压叉车、平板车、集装箱在搬运工件时,离地面最高不超过90CM-160CM,违者罚款10元/次;造成工件倒塌损坏的,应照价赔偿;造成伤害事故者,除由肇事者赔付医疗费外,另罚款50-200元/次。

2.6.3.生产一线操作员必须在划分的区域内操作;不得占道、压线操作与占道乱堆乱码或阻碍消防通道,违者罚款10-50元/次。

2.6.4.长度为2M以上工件堆码时,下面至少垫放3-4根枕木或平台;堆码高度不得超过1.6M并确保安全,违者罚款10元/次。

2.6.5.员工上班时间未经同意不得私自动用他人任何设备,违者罚款30元/次。

2.6.6.严禁乱拉乱接电线或私自拆除机械防护设施,违者罚款50元/次。

2.6.7.严禁在配电箱内或消防器材内放置物品,违者罚款10元/次。

2.6.8.公司内行驶的汽车、叉车,其转向器、制动器、喇叭、灯具必须完整和灵敏、行驶时速5KM/H;不得人货混载,违者罚款20-200元/次。

2.6.9.未经有关部门领导同意严禁进入变(配)电室、空压站、锅炉房、油漆作业区、库房、新产品试制车间、财务办公室、化验室,违者罚款20-100元/次。

2.6.10.员工离开岗位时,应关闭水/电/气和机械设备,违者罚款30元/次。

2.6.11.违反生产操作规程或工艺要求及对各类作业进行违章指挥的,罚款10-200元并警告一次,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并追究责任。

2.7.消防类(可并以行政处分)

2.7.1.严禁员工在厂区内吸烟,违者罚款50元/次,未经保卫部批准进行明火作业,罚款200元/次;在生产区内吸烟者给予开除,并扣发当月工资;造成火灾事故的,公司除追究经济损失外,另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2.7.2.消防通道、器材放置处、开关电源不得堵塞,违者罚款20元/次。

2.7.3.未经许可不得动用消防器材或设施,违者罚款50元/次并警告一次。

2.7.4.因工作不慎而损坏消防设施或器材的除追究赔偿外,另罚款20元/次;有意损坏公司内安全、消防警示标志者,除开除外另追究赔偿责任。

2.7.5.库房内的易燃易爆品应分区、分类并按规定存放,严格控制人员进出;违者罚款10-50元/次。

2.7.6.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处理或汇报者,处罚100元/次;未按要求或未在整改期限内完成安全隐患整改任务者,处罚200-1000元/次。

2.8.卫生类(可并以行政处分)

2.8.1.员工应在工作过程中或下班后,应做好办公室或车间划分的所负责区域内卫生的维护和清扫工作,违者罚款5元/次。

有专职人员未做好清洁工作的,处罚专职人员。

2.8.2.员工所操作的机器设备,以及手动,电动工具、气泵、喷漆枪等每日下班后必须进行清洁处理并妥善保管,违者罚款20元/次。

2.8.3.各区域的阴沟、下水道检查口、沉淀池等不得乱倒垃圾或杂物堵塞排水管道或通道,违者罚款5-20元/次。

2.8.4.员工所倒的垃圾必须入垃圾桶内,不得向垃圾桶扔倒能变卖的物品或将垃圾倒在地上,违者罚款5元/次。

2.8.5.员工应爱护公司的花草树木和环境,不得损坏或践踏;违者罚款10元/次,并照价赔偿。

2.8.6.不得在工作区内及生活区内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及乱丢生活用品;不得在墙面或标识上乱涂乱画;违者罚款10元/次,损坏的须赔偿或修缮。

2.9.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辞退;根据情节轻重,亦可予以开除或移交司法机关。

各级人员在确认辞退或开除时,必须按照人事管理的程序与核准权限办理。

辞退与开除可以依据情节与性质,对情节严重或影响较大的可以追加行政处罚。

2.9.1.一年内累计警告达四次者或记过达两次者,予以辞退,辞退后永不录用;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9.2.连续旷工(职)3日或全年累计超过6日者。

2.9.3.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佣金或礼品等行为者。

2.9.4.玩忽职守、贻误要务,情节严重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2.9.5.聚众罢工、打架斗殴,破坏正常工作和生产秩序者。

2.9.6.仿效公司上级主管签字或盗用印信并作证明者。

2.9.7.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应聘过关、后被调查核实者(在职的均应辞退或开除)。

2.9.8.因破坏、盗窃公私财物,毁弃、隐匿公司之设备或工具、资材制品及文书(公司有效文件或资料)等行为,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2.9.9.未经公司许可从事第二职业的。

2.9.10.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恶劣影响者。

2.9.11.泄露公司秘密,情节严重者。

2.9.12.伪造他人证件,冒领各种物品、款项者。

2.9.13.试用期经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任期内及届满经考核不符合要求者。

说明:

重大损失指私人损失在500元、公司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

3.申诉

员工对处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隶属保卫科、人力资源部门、总裁办逐级申诉;日常有检举或投诉的,也可写意见投至“意见箱”。

4.功过互抵规定

员工的同年度奖励与惩罚可以酌情抵消,须报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5.附则说明:

5.1.各部门、各中心的内部条例不能与综合管理制度相抵触,若有抵触自动失效。

5.2.以上奖惩事项需要全员参与管理、共同监督。

对举报事项经查证的,由保卫部建议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5.3.6S方面的管理按照6S管理细则规定实施,由保卫部负责监督与执行。

5.4.先前有制定奖惩规则或奖惩金额、出现重复或抵触的,在同类性质上执行时以此标准为准;除公司“五不准”规定外(但未予辞退或开除的,可以追加行政处分<记过一次>和处罚并没收职务侵占物质)。

5.5.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原则上独立执行,在执行中应根据情节与员工的认错态度,予以适度处理(如屡教不改的,可以并处并罚)。

5.6.凡被公司开除、自动离职或试用期未满七天的,当月一律无薪金结算(该工资充作员工福利金)。

凡被公司辞退的,按财务规定给予结算。

5.7.所有离职员工在离厂时除要交回《上岗证》外,还要交回《员工手册》并移交相关资料及公物;对不能作价处理的,每项扣20-100元作补偿。

5.8.行使奖励与处罚措施必须按要求填写《奖惩建议申请单》按管理权限逐级审批,否则无效;财务部执行员工行政处罚的扣款时,原则上当月扣除;每月扣款金额不得超过该员工该月实得工资的40%,余额可按比例逐月扣除(除须一次性赔偿的扣款外)。

5.9.规定中未明确指出的违规行为,可由人力资源部门、保卫部及被处罚人的直接上级协商决定处罚措施;以后如遇到类似行为发生,参照该案例执行。

5.10.本条例中未涉及到的部分,由公司人力资源中心统一修订;原则上《员工手册》每年修订一次。

由执行部门或工会提出遗漏及增减事宜,以便人力资源中心予以进一步具体明确奖惩规则及界定其具体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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