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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析

深圳市龙岗区舞王俱乐部

“9·20”特大火灾剖析

导语

2008年9月20日,深圳市龙岗区舞王俱乐部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44人死亡,64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271245元。

这起火灾导致了大量人员伤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此次火灾暴露的问题很多,尤其是火灾单位长期无证经营,政府相关部门均没有采取措施,一直到发生火灾,令人深思。

案例正文

一、起火单位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为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东社区三和二村的三和综合市场,属于单栋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由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龙东社区三和二经济合作社投资兴建,共5层(一至四层每层1695平方米,第五层920平方米),高度21米,总建筑面积约7700平方米,2002年上半年完工,2004年主体验收合格。

一层为旧货市场,二层东半部分为茶餐厅、西半部为旧货仓库,第三层为舞王俱乐部(设有一个演艺大厅和10个包房,其中演艺大厅建筑面积约700平方米),第四层一部分空置、一部分为舞王俱乐部员工宿舍,第五层为舞王俱乐部办公室和员工宿舍。

舞王俱乐部于2007年9月8日开业。

二、火灾事故处置基本情况

2008年9月20日22时48分35秒,舞王俱乐部员工王帅文演出时使用自制道具手枪向舞台上方发射烟花弹,烟花弹发出一道耀眼白光并伴有巨大声响。

约15秒后,演出人员及舞台周边观众发现舞台上方顶棚着火,俱乐部工作人员使用灭火器扑救未奏效。

浓烟从舞台上方顶棚处沿顶棚向四周迅速蔓延,并伴有大量熔融滴落物,在场人员开始疏散。

接到报警后,深圳市公安消防部门共调派18个消防队(7个公安中队、6个现役中队、4个专职消防队、1个应急消防队)、30辆消防车、312名指战员赶赴现场救援。

第一出动龙岗专职消防队于22时57分到达火灾现场。

火灾于23时25分被扑灭。

过火面积约150平方米。

从火场中共抢救、疏散156人。

还是造成44人死亡,64人受伤。

三、火灾事故调查基本情况

通过对68名相关证人进行调查询问,反复勘验现场,分析现场监控录像、开展现场调查、试验及分析、鉴定现场物证,在大量证据的基础上,对该起火灾起火原因及事故责任进行了认定。

火灾原因认定结论为:

由于深圳市舞王俱乐部员工王帅文在舞台表演节目时使用自制的道具枪向上方发射烟花弹,烟花弹爆炸产生的火星引燃天花板——吸音海绵蔓延成灾。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为:

王帅文在舞台表演节目时使用自制的道具枪向上发射烟花弹引起火灾,对该起火灾负直接责任。

王静作为舞王俱乐部的法定代表人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对该起火灾负间接责任。

四、对舞王俱乐部消防监督执法情况

根据国务院调查组的调查分析报告及相关档案资料,火灾发生前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消防大队(以下简称龙岗消防大队)对舞王俱乐部的消防执法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1.2001年7月27日,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龙东村三和二经济合作社向龙岗消防大队申报三和综合市场消防设计审核。

2.2004年1月6日,龙东村三和二经济合作社向龙岗消防大队申报三和综合市场消防验收申请。

3.2007年6月6日,深圳市舞王俱乐部向龙岗消防大队申请建筑内部装修消防设计审核,将三和综合市场的第三层改为卡拉OK歌舞厅使用,装修面积为1695平方米。

龙岗消防大队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进行审核,于2007年6月18日出具《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4.2007年10月17日,深圳市舞王俱乐部向龙岗消防大队申请建筑内部装修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2007年10月23日,龙岗消防大队发出《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判定该装修工程不满足消防安全要求,要求其整改后再申报消防复验收。

(二)对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的核对情况

1.三和综合市场的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基本符合规范的要求。

建筑设有三个封闭楼梯,建筑中部一至三层设有一台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在二层和三层的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四周设有防火卷帘和水幕喷头保护,在首层设有消防控制室,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自动报警系统等,此市场经消防验收合格投入使用。

2.核对深圳市舞王俱乐部二次装修的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情况。

关于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其疏散总宽度不足,龙岗消防大队在审核时未提出改正的意见,验收意见中也未提及。

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包房未设计两个出口,在北面楼梯出口处安装了防火卷帘,不符合规范的要求,龙岗消防大队在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意见中已明确此问题。

在大厅设计中,与舞池相联的演艺台高于地面,原设计标高为0.8米。

现场为演艺台两侧均设有两级台阶横跨大厅西侧的疏散通道,大厅中还设有多个高于地面0.6至1.8米不等的雅座以及通往大厅的带梯级的通道,大队在验收意见中未提及。

大厅东侧的疏散通道宽度设计不足,大队在审核时未提出改正的意见,验收意见中也未提及。

关于自动消防设施。

该场所重新设计、安装了一套独立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报警主机设置在北面通道上,未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大队在设计审核意见已提出改正意见,但建设单位未按消防部门的意见进行整改,在验收意见中已指出此项验收不合格。

在设计中,大厅及走道共设计有三台排烟风机,但未按图施工,现场只安装了两台排烟风机,且不能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在消防验收意见中已指出此项验收不合格。

关于疏散指示标志。

消防验收时发现该场所的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位置过高,不符合规范要求,在验收意见中已指出此项验收不合格。

关于装修防火施工。

申报的装饰材料只有PVC管、石膏板、瓷砖。

大队根据其报审情况要求建设单位对申报的可燃装修材料进行见证检验,建设单位仅对PVC电线套管和石膏板进行见证检验并且合格。

该场所的大厅顶棚大量使用吸音的聚氨酯泡沫塑料,包房墙壁设有软包、地面有地毯等装修材料,且均未作见证检验,验收时龙岗消防大队也未指出。

(三)消防监督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对上述情况的调查分析和结合深圳市有关审判机关对相关责任人的判决认定,龙岗消防大队对舞王俱乐部的消防监督执法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未能在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时指出舞王俱乐部存在疏散总宽度和大厅东侧的疏散通道宽度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问题,致使火灾发生时影响人员疏散速度。

2.未能在消防验收时指出疏散通道设置改变了原设计、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致使火灾发生时不利于人员疏散。

3.未能在消防验收时指出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方面存在的问题,该进行见证取样检验或抽样检验的装修材料未能进行相应的检验,致使大量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易燃可燃有毒装修材料得到使用。

4.未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未开展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工作,致使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得到使用,未能满足火场人员疏散对照明度方面的要求。

5.未能在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时对建筑灭火器配置情况进行把关。

这是一个经常容易被忽略的问题。

6.消防验收时发现舞王俱乐部存在许多火灾隐患后,未对所在建筑物的其他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未能及时发现三和综合市场存在的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旧货仓库等改变原使用功能方面的消防安全问题。

7.行政许可程序错误。

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应该先进行防火设计、自动消防设施设计审核,再进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

如果根据便民利民原则一并审核,那么审核的依据还应该增加《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8.对于舞王俱乐部在消防验收不合格、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开业的情况,未能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或限期整改,致使执法程序中断,火灾隐患长期未能得到改正。

五、舞王俱乐部火灾暴露出的其他有关问题

火灾发生后,也暴露出了许多其他有关行政执法和管理方面的问题。

(一)舞王俱乐部长期无证无照经营,但文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没有一家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未能及时依法取缔舞王俱乐部。

(二)文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不仅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舞王俱乐部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而且也未能相互间通报所发现的有关情况。

(三)舞王俱乐部附近的市政消火栓数量明显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且长期未能得到解决。

显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或负责市政消火栓建设的政府有关部门未能正确履行职责。

六、火灾造成人员大量伤亡的主要原因

火灾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的原因,除了火灾事故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和舞王俱乐部其他有关人员,以及政府部门存在渎职嫌疑的人员外,主要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直接原因:

(一)违规使用大量的易燃可燃装修材料。

大厅舞台顶棚大量使用的聚氨酯泡沫塑料。

聚氨酯泡沫塑料具有一个显著的特点:

一是氧元素含量和内部孔隙率比较高,燃烧迅猛、蔓延速度非常快。

二是氮元素含量比较高,除了容易产生一氧化碳外,还能产生大量的剧毒物质氰化氢。

此外,墙壁使用的隔音吸音材料等也容易燃烧产生大量有毒烟气。

(二)未能及时将烟气排出。

一是大厅设置的两台排烟风机未能启动排烟。

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后,由于其机械排烟设备没有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联动,发生火灾后,现场工作人员又未能及时手动开启风机排烟。

二是大厅四周没有外窗,不能进行自然排烟。

因此,在一个很短的时间内,大量高温、有毒烟气充斥了火灾现场的每一个角落。

(三)疏散通道不畅。

大厅内不仅设置有阻碍疏散的台阶,而且摆放桌椅数量非常多、密度非常大,未能留出满足人员疏散的走道。

(四)应急照明灯具不符合要求。

疏散通道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安装过高(在吊顶下),而且违规使用了无厂名、厂址、型号的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灯,未能起到疏散指示的作用。

火灾应急照明灯为假冒产品,设置有影响应急功能的开关,火场照明度明显不符合要求。

(五)自动消防设施未能发挥应有作用。

火灾发生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水泵控制按钮处于手动状态,没有人去进行启动,致使主消防水泵未能启动,造成火灾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虽有动作,但是系统喷水量不大。

另外,火灾发生后,火灾报警控制器已报警,但火场警铃未发出报警声。

(六)场所容纳人数太多。

据不完全统计,火灾发生时舞王俱乐部至少容纳了400人,由于消费者不知场所有第二个安全出口,火灾发生后一窝蜂涌向一个出口,致使相互踩踏非常严重,影响了人员疏散速度。

另外,被踩踏在下面的人员由于恐惧和压迫导致呼吸非常困难,更加加速了死亡时间。

(七)工作人员未能履行引导人员疏散的职责。

火灾发生后,现场工作的人员未能履行引导消费者疏散的职责,既没有及时、积极、正确引导消费者进行有序疏散,也没有告知消费者还有第二个安全出口,甚至有人为了不影响营业收入,要求消费者不要跑。

(八)消费者缺乏消防安全基本常识。

一是火灾发生后,大部分消费者没有意识到灾难已经来临,还在继续观看节目和消费。

二是消费者进入消费场所后,没有熟悉消防安全出口的意识,导致几乎所有的消费者都不知道还有第二个安全出口。

三是不知道进行有序疏散更有利于疏散逃生的道理。

四是不知道利用啤酒、饮料等将衣服湿润后防止吸入有毒烟气辅助逃生。

(九)工作人员不具备处置初起火灾的能力。

如果工作人员训练有素,发生火灾后,在火势在火势还不太大时,能有足够的工作人员及时使用手提式灭火器,且使用方法得当,是有可能将火灾扑灭的。

但是,火灾现场只有一个工作人员使用灭火器来进行灭火。

七、对政府部门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追究情况

基于在对舞王俱乐部执法监管上存在的违法事实,深圳市有关法院对政府部门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了宣判:

2009年1月20日,深圳市盐田区法院判决被告人、原龙岗公安分局副局长陈旭明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

2009年3月13日,深圳市龙岗区法院依法对“9·20”特大火灾事故系列案作出一审宣判,6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被告人、原龙岗区公安分局同乐派出所所长杨周武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总和刑期十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

被告人、原龙岗区公安分局同乐派出所民警刘力飚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被告人、原龙岗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一中队中队长陈峰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被告人、原龙岗区文体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王津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原龙岗区龙岗街道综合执法队一中队龙东社区巡查组组长黄忠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原龙岗区龙岗街道龙东社区工作站副站长刘新华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八、事故教训

这起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造成了大量的人员伤亡和恶劣的社会影响,导致许多责任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教训十分深刻。

(一)社会单位法律意识淡薄。

在有关法律手续欠缺、多项行政许可未取得的情况下,仍无视国家法律的监管,长期违法经营。

(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监管责任不落实。

舞王俱乐部无工商营业执照,无文化经营许可证,未经消防验收合格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仅取得税务、卫生、环保部门的审批,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未依法落实监管责任,导致舞王俱乐部长期违法经营后酿成事故。

(三)消防工作领导和管理体制不顺。

广东省政府早在2001年就成立了消防安全联席会议,但深圳市直到2008年才正式成立,消防工作部门联动的机制未能有效形成,深圳市公安和现役两种体制并存,总队的管理指导很难到位。

由于体制不顺,上级的工作部署很容易出现断层,队伍建设和执法监督的有关规定很难得到落实。

(四)消防宣传培训工作不到位。

消防宣传不广泛、教育不深入、培训不落实、效果不明显的教训,在深圳“9·20”大火中表现得十分突出。

违规使用自制礼花手枪向顶棚发射烟花引发火灾;不是第一时间组织人员疏散,而是示意大家“不要跑”,以致被困人员错失逃生机会。

(五)消防监督员整体业务素质不高。

龙岗消防大队在对舞王俱乐部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意见书中,提出了六条不合格意见,却没有指出该场所使用聚氨酯泡沫作为天花装饰材料这一重大隐患,更谈不上督促整改。

目前,深圳市公安消防支队干警年龄老化现象较为突出,加之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流动性大,一些从未从事过消防工作的干警也可以随时调入支队工作,整体业务素质亟待提高,目前该支队在执法监督岗位却没有取得消防岗位资格证书的干警不在少数。

(六)城市消防规划不落实。

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十分迅速,2001年就制定了城市消防发展规划。

但由于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消防规划不力,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特别是消防执勤装备严重不足、陈旧老化,城市消防站和市政消防水源仍然欠帐较多,城市消防通信欠缺、指挥调度不畅等问题多年来没有明显的改善。

(广东消防总队提供)

2009年4月1日

讨论问题

1.审核与验收中有许多问题没有发现说明了什么?

2.我国近几年来开展了各类专项治理,专项治理中常常提出拉网式检查、地毯式检查,但仍存在漏网现象,你认为原因是什么?

(在讨论上述问题前可以先阅读以下资料)

阅读资料

深圳市龙岗区“舞王”俱乐部火灾(媒体调查)

来源:

http//:

时间:

2008-11-11

 一、主题事件概述

   2008年9月20日22时49分,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东社区的舞王俱乐部发生火灾事故,造成44人死亡、64人受伤。

该俱乐部于2007年9月8日擅自开业,无营业执照,无文化经营许可证,未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

二、媒体倾向性分析

1.媒体对事故发生原因分析

图1媒体对事故发生原因分析

 

   职能部门监管不力(27%):

中国江西网文章《舞王酒吧逍遥法外是权力的默许》中认为,深圳这家歌舞厅,无营业执照、无文化经营许可证、消防验收不合格,属于无牌无照经营,一年来却一直这么开张着,可见“安全监管”是个什么模样了。

安全监管,叫起来很响,看起来认真,其实作风很漂浮。

   《燕赵都市报》文章《殷国安:

深圳大火拷问监管部门有权无责》认为,监管部门轻易推卸责任当然不是个别现象。

在我国,许多监管部门都是有权无责的,或者说是权大责小。

这些职能部门就是监督别人,至于他们自己怎样履行职务,却很少有人去监督和管理,因而使他们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甚至玩忽职守也没有谁去追究。

   警察入股,证照不全,违规经营(15%):

《珠江晚报》文章《特大事故到底教训了哪些人》认为,深圳大火所暴露出来的消防问题并不新鲜:

只消不防现象在一些地方的长期存在;娱乐场所仍是消防事故的多发地带;商业活动中仍有公职人员的影子在晃动。

   《新京报》文章《深圳大火警示权力必须退市》认为,这家俱乐部的一名合股人为国家工作人员,正是源于权力的庇护,才让政府的监管失去作用,才可以在没有营业证,没有文化许可证,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无证经营一年多而不被查处。

   《大公报》文章《警察当“股东”后果很严重》认为,我们必须正视“警察当‘股东’,后果很严重”这一社会命题,必须用重力,出重拳,加大对公安队伍的整治力度。

   防范措施不到位,安全隐患大(12%):

《羊城晚报》文章《深圳火灾致重大伤亡解析:

事发时以为是表演》认为,伤者多被烟熏倒、逃生时不懂走消防通道、撤离时乱哄哄无人指路,而且,俱乐部装修材料可燃以及燃放排出毒性气体,可能是导致人员伤亡的最大原因。

   《羊城晚报》文章《请回答赵铁锤的三个“为什么”》认为,舞王俱乐部无营业执照、无文化经营许可证,消防验收不合格,还存在紧急通道狭窄、室内空气不流通等重大安全隐患。

   企业社会责任感严重缺位(12%):

中国网文章《企业道德不是一个孤立的“单选题”》认为,安全事故频发,经济领域中的企业道德遭遇了舆论的空前质疑。

毫不夸张地说,在众多“天灾人祸事件”的背后,都暴露出相关企业社会责任感的严重缺位。

   《羊城晚报》文章《请回答赵铁锤的三个“为什么”》认为,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赵铁锤9月21日连问三个“为什么”:

为什么这样一个无牌无照、擅自经营的单位能够长期存在?

为什么这样一个非法经营的歌舞厅,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中都没被发现?

为什么我们要把决心下在事后的处理上,而不是重视事前的预防呢?

一年多来,就是没有相关部门做到尽职尽责,任由这个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歌舞厅如同张开的血盆大嘴,时刻威胁公众的生命安全而不顾,最终酿成了惨剧。

对于相关职能部门,说轻一些是玩忽职守,说重一点就是漠视生命,不拿公众安全当回事。

2.火灾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分析

图2媒体对火灾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分析

 

   权力庇护使监管不力,产生吏治腐败(35%):

《新京报》文章《深圳大火警示权力必须退市》认为,如果公职人员与市场不保持距离,公权力不退出市场,公正有效的监管就无法实现,监管制度就会被虚置,公平的市场将难以建立,公共安全将难以保证,社会将永无宁日。

   《法制日报》文章《“烙”在9起事故背后的责任》认为,从今年4月下旬到9月底,不到5个月的时间,发生9起重大事故。

9起事故背后,腐败问题触目惊心。

如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公司“9·8”特别重大溃坝事故、深圳市龙岗区“9·20”特大火灾事故,都存在腐败线索。

深圳舞王俱乐部无证营业一年多,有关部门发现和查处不力。

暴露了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对企业监管的失职。

   《羊城晚报》也有文章指出,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涉及的职能部门起码包括街道、工商、公安、消防、文化、安监等部门,但多头管理,却往往是事实上的无人管理,或者陷入“有利则争,无利则推”的困境。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舞王”俱乐部的夺命火焰中,吏治腐败若隐若现。

   《大河报》文章《彻查“舞王”火灾中的公权魅影》认为,在火灾背后乱舞着官权魅影——我们不能不对参股民警的“灵通”发挥想象——一位普通民警如何能手眼通天,怎能庇佑一家歌舞厅“黑”了一年多?

那些职权部门干部的“落马”,已经可以说明问题——这绝非简单的干部责任意识缺失的问题,也绝非简单的有关部门监管缺失的问题。

这里面,有少不了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的可能性,当需彻底查清。

   专项督查走过场、应景(15%):

大河网文章《“舞王”浴火爆出啥惊人秘密》认为,“舞王”俱乐部愣是在各级各类监管部门的眼皮底下,无证无照经营了一年多时间,特别是在当地“2·27”火灾事故后,又屡屡多次逃过所谓的地毯式、拉网式检查,真是令人啧啧称奇的一大怪事!

   华夏经纬网文章《9起特别重大事故暴露企业无视法律、政府监管失职》认为,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走过场是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之一。

   红网文章《“拉网式”检查莫玩花拳绣腿》认为,舞王俱乐部的规模这么大,违法经营也不是一天两天了,可它竟然在各级各类监管部门的眼皮底下无证无照经营了一年多时间。

特别是在历经“2·27”事故多次地毯式、拉网式检查之后,这个歌舞厅就像“秃子头上的虱子”,明摆着却无人发现,无人查处,真是奇天下之大怪,荒天下之大谬。

这足以说明一些党政干部的思想观念、工作作风出了问题,让“拉网式”检查走了过场,把它当作了应付上级和舆论批评的“应景之作”。

“拉网”检查图形式、走过场,玩花拳绣腿,到头来只会影响政府的公信力和号召力。

   《大河报》文章《彻查“舞王”火灾中的公权魅影》认为,深圳政府曾组织了多次所谓的地毯式检查,而“舞王”却在这些检查中安然无恙,让人不得不对这些检查的质量产生怀疑——是流于形式走走过场还是被权钱利益左右?

还有多少这样的安全检查已经或正在胡乱而为?

而我们又有多少这样的安全检查可以胡来?

这些问题都须得到解答。

   关系网密集,制度监管乏力(15%):

中国网文章《企业道德不是一个孤立的“单选题”》认为,安全事故的发生,不仅反衬出制度监管的乏力,也折射出制度在促动企业建立良好企业道德体系方面没有发挥应有的效力。

   《南方都市报》文章《“舞王”潜规则:

小火灾葬送44条生命的大悲剧背后》认为,如果政府部门秉公执法的话,很少有娱乐场所能过关,娱乐场所的复杂性在于,他必须要经营关系网,而这张网是赤裸裸的金钱关系。

   《瞭望》新闻周刊文章《无照经营,不能总成监管者的挡箭牌》舞王俱乐部根本的问题并非无证照,也不是有关职能部门监管不住,而是它通向各职能部门的“路”是畅通的。

   政府部门及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不强,应付上下级(12%):

大河网文章《“舞王”浴火爆出啥惊人秘密》认为,失职和缺位的背后往往离不开腐败和金钱交易,这里更有个别地方领导重商轻民、追求畸形繁荣利益的错误心里。

君不见,许多娱乐场所,往往挂有“重点保护单位、纳税先进单位”等金字招牌,难怪人家腰粗气壮、屡屡在各种打击、严查中走过场了。

   大河网文章《奥运后为何事故集中爆发》认为,有的管理者没有把安全生产作为自己的根本职责,只是一味地应付上级要求,上级强调的严一些,自己的工作就紧一些,对安全工作就重视一些;上级一时没有新要求,自己就松口气,不关心生产安全。

好像抓安全工作是做给上级看的。

   “后奥运效应”,奥运会后放松安全警惕(8%):

中国江西网文章《警惕安全事故报复性井喷》认为,诸多事故所以在奥运结束后接踵而至接连发生,并非仅仅只是时间上的巧合,与奥运结束有着不小的关系——将我们置于世界关注下的奥运会,让我们的安全神经绷紧了两三个月的时间,以运动式执法让许多奥运前固有的体制性问题暂时冰冻起来,当这根神经随着奥运结束而放松的时候,旧问题开始重新爆发。

   大河网文章《奥运后为何事故集中爆发》认为,有些地方和单位,在奥运会期间所采取的奥运标准,是一种假标准,只是把问题一时掩盖起来了事,奥运期间起到粉饰太平作用,奥运会过后,老问题又暴露了出来。

这也说明,对于一些所谓的“奥运标准”也不能一概而论,有的是弄虚作假,经不起时间的检验。

   执法与立法不协调(8%):

光明网文章《“舞王”一把火,惊现执法立法不协调》认为,改革开放以来,立法与时俱进,然而,执法却没有同步跟进。

执法滞后,关键在于一些官员贪渎,见钱眼开,重人治,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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