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兰屯市校外住宿点和小饭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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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兰屯市校外住宿点和小饭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校外住宿点和校外小饭桌的经营行为,确保校外住宿生人身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对校外住宿点、小饭桌的管理要坚持以管理与教育、服务相结合,学校管理与业主家庭、学生自我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规范校外住宿点、小饭桌的经营行为,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校外住宿生,是指在扎兰屯市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就读,由于距离学校较远,学校暂不具备住宿条件,寄宿在校外住宿的学生(不包括走读生);校外住宿点和小饭桌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办的,以盈利为目的,为中小学生、幼儿提供用餐、休息和辅助学习等服务的相对固定场所。

第三条校外住宿生在校外的一切活动是学校生活的继续,各有关部门和学校应负有延伸管理的责任,切实加强对校外住宿点、小饭桌的管理。

校外住宿点、小饭桌作为市场经营行为,必须接受相关部门和学校的管理。

第四条有关部门要将校外住宿点、小饭桌的安全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建立健全由市安监局牵头,教育、公安、消防、市场监督、卫生计生、食药监、交通、交警等部门和学校共同参与的安全管理协作机制,共同做好全市中小学校外住宿生、校外小饭桌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凡在我市经营校外住宿点和小饭桌的业主要依法持有消防安全责任检查意见书、卫生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凡在我市经营校外住宿点和小饭桌的从业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招收校外住宿生、小饭桌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房舍情况

(一)校外住宿点、小饭桌所使用的房舍不能存在安全隐患,尤其不能是危房。

(二)校外住宿点、小饭桌的宿舍要干净、清洁,达到人均面积3平方米以上;男、女生要分开居住,并有专人陪护。

第七条消防安全防控

(一)校外住宿点、小饭桌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灭火装置;每48平方米房舍要配备一个四公斤灭火器,并定期年检及维修。

要确保所有从业人员均会使用灭火器及消防设备。

(二)房舍要有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和应急灯,并且要有安全出口、疏散逃生标志牌,标志要齐全、醒目、合理。

(三)房舍屋内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有关规定,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电源等,不得超负荷用电。

第八条食品卫生和传染病的防控

(一)校外住宿点、小饭桌需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厨房应当有上下水,地面应当使用耐磨防滑、不渗水材料铺设,墙面瓷砖到顶,顶棚用防霉、防水材料覆盖,有抽油烟罩;窗户有防蝇设施、库房有防鼠设施;配备固定洗碗池、洗菜池,冰箱、消毒柜至少各1台,专用留样柜1个,食品柜数个;应当有带盖的垃圾桶。

(二)校外住宿点和小饭桌经营面积要与服务学生数量相适应,不能与家庭混住,有相对独立的就餐、休息和食品加工区域,厨房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

第九条校外住宿点、小饭桌周边环境情况

(一)校外住宿点、小饭桌周边环境无治安隐患,周边无不符合卫生相关规定的食品店,不存在无证无照流动摊点、小商小贩等经营行为,周边无环境污染现象。

(二)校外住宿点、小饭桌周边200米以内不存在网吧、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室等娱乐场所。

第三章管理职责

属地政府、职能部门

第十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全面负责辖区内学校的校外住宿点、小饭桌管理工作。

要建立健全由相关站所及当地学校共同组成的校外住宿点、小饭桌管理机构,定期不定期开展联合检查。

第十一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要与从业业主签定责任状,定期召开辖区校外住宿点、小饭桌管理专题工作会议,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处理工作中的重大事宜,对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各职能部门要结合本部门业务职能特点经常深入校外住宿点、小饭桌点进行检查指导。

校外住宿点、小饭桌从业业主的职责

第十三条从业业主必须为入住、就餐学生提供安全卫生的条件,提供良好的生活空间和学习环境,尽可能为学生学习和生活提供一切方便条件,确保住宿生人身安全、食品安全和卫生安全。

第十四条从业业主要建立住宿、就餐学生基本情况信息档案,记录住宿生住宿、就餐情况,对缺席学生要及时与学校、家长取得联系,问明原因。

在学生入住、就餐期间,从业业主要对学生的人身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从业业主要积极参加各相关部门组织的培训。

第十五条学习管理职责

(一)从业业主有责任督促学生完成课外作业和必要的预习及复习,并指导学生自习。

(二)从业业主要抵制不健康的读物流入宿舍,为学生推荐或提供健康向上的读物,严格禁止住宿生进网吧。

第十六条安全管理的职责

(一)从业业主要认真做好住宿区的安全保卫工作,对进出人员要进行登记,禁止社会闲杂人员进入宿舍。

对滋扰住宿生的社会人员,立即驱出宿区或报警。

(二)从业业主应妥善为住宿生保管钱物,坚决防止盗窃现象发生。

(三)从业业主要加强夜间巡查和对危险目标的监控,防止猥亵女学生及其它侵害女学生事件的发生。

(四)从业业主要为学生提供安全的食宿环境,不准使用电褥子或海棉垫子。

(五)从业业主要加强对学生进行防火、防盗、防震等安全教育,一旦发生险情,引导学生从容应对,有效开展自救互救。

要经常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提示学生不乘坐无证、无牌照的车辆,不乘坐报废和安全性能差的车辆。

第十七条生活管理职责

(一)从业业主要经常教育学生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严格遵守就寝时间。

(二)从业业主要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做到生活用品放置有序。

(三)从业业主要严格控制学生外出,严格执行请假、消假制度(外出要有请假、消假记录),教育学生不与社会闲杂人员交往,不接纳社会人员进入宿区,不进入不健康的文化娱乐场所。

第十八条卫生管理职责

(一)从业业主要自觉接受卫生部门的监督管理,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并持证上岗。

凡患有传染性疾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公共卫生疾病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治愈后,方可上岗。

(二)从业业主要掌握有关食品安全、公共场所、传染病防治的基本知识。

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三)从业业主要经常对学生宿舍进行消毒,坚持日扫除制度,保持空气清新、卫生清洁的住宿环境,同时督促住宿生搞好个人卫生。

毛巾要做到每人一条,有标识、不得混用。

为学生准备洗漱、浆洗设备,督促学生经常清洗水杯、拖鞋、毛巾,床上用品(床单、被套、枕巾)每月至少清洗更换一次;定期对宿舍、餐厅等设施进行消毒,时间不少于30分钟,消毒后要通风15分钟后学生方可入内,并有消毒记录;室内每日开窗通风。

(四)从业业主要确保食品安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杜绝假劣食品进入食堂,必须配备足够使用的冷冻、冷藏设备,存放食品必须做到生熟隔离。

工作人员要经常换洗工作服,严格按规程对餐具和宿舍进行消毒。

(五)从业业主要督促学生家长每学期对学生进行一次体检;对有传染性疾病的学生,采取隔离措施,防止疾病传播。

(六)为防止食物中毒事件发生,食品必须当餐加工,严禁让学生食用剩菜剩饭,严禁提供未经烧熟煮透的食品,不得制售冷荤凉菜食品。

(七)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生熟分开使用,用后洗净,保持清洁,定期消毒。

(八)从业业主为学生提供分餐制,餐具每餐前必须经过清洗消毒,消毒后的餐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保洁柜上有明显标志,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

(九)从业业主要做好食品留样工作,将每餐的各种主副食取不少于200克的样品留置于冷藏设备中保存48小时以上,并做好记录。

(十)从业业主采购食品要严格执行索证索票的有关规定,由专人定点负责采购,并做好采购记录。

禁止使用《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食品;不得向住宿学生销售食品。

(十一)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必须做到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得在经营场所内吸烟;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行为。

(十二)从业业主应当建立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病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

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教育部门报告;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十三)从业业主发现传染病疫情要立即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校外住宿生、小饭桌学生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九条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从业业主制定的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服从学校、从业业主的管理和指导,自觉维护住宿点的安全与卫生,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尽量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家长(监护人)的职责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必须选择安全可靠的住宿点,并经常主动与从业业主取得联系,全面掌握学生在校外住宿情况。

第二十二条加强对子女(或被监护人)交通、防溺水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承担相应的义务,认真履行职责,共同监管好子女(或被监护人)。

第四章各有关部门的管理权限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安监部门要对各乡镇办事处、教育、食药监、消防、交通、公安、卫生等职能部门在校外住宿点、小饭桌监督检查工作履职情况进行督查,适时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对全市校外住宿点、小饭桌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处理,适时公布事故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教育部门要积极参加全市校外住宿点、小饭桌的安全检查。

督促学校建立校外住宿点、小饭桌安全隐患档案,切实加强对校外住宿点和小餐桌进行有效管理。

学校要结合实际制定本校校外住宿点、小饭桌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并积极主动地与相关部门做好联系协调工作,加强对校外住宿点、小饭桌的监管。

要建立校外住宿点档案,定期向家长通报各校外住宿点及小饭桌安全状况。

第二十五条食药监部门要严把行政审批关,对符合食品营业标准的人员场所要进行审批,对不具备食品营业资格的场所、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坚决不予审批从事此项经营活动。

对已经进行食品营业活动但不具备条件的经营业主,要限期进行有效整改并补办相应的合法手续,进行备案管理。

对拒不整改的食品场所要进行处罚及关停。

食药监、卫生部门要对校外住宿点及小饭桌场所经常进行卫生监督检查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安部门要严厉整治住宿生住所周边的环境,为住宿生提供安全的居住环境。

公安交警、农机监理部门要认真排查接送住宿生的车辆状况,对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人员要严厉整治,严禁用报废车、安全性能差的车辆接送学生,特别是对多个家庭轮班接送学生的地区要加强监管。

第二十七条住建部门要严格对从业场所进行鉴定,严禁使用危房招住宿生。

第二十八条消防及当地派出所要对从业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排查,要求业主配置必须的消防设施,杜绝消防隐患。

预防因燃油、燃气、用火引发的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九条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校外住宿生居住场所周边的文化娱乐场所的管理。

所有文化娱乐场所都要挂警示牌,严禁未成年人进入。

要严格规范文化经营场所的经营行为,对屡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以及其他违反规定的经营业主要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市场监管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对校园及周边校外住宿点、小饭桌、餐饮点按监管职能进行监管,卫生防疫部门要做好校外住宿点、小饭桌传染病预防治工作。

第三十一条因行政不作为造成的责任事故,要坚决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中未尽事宜以国家相应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四条建立有关部门工作协作机制,市校外住宿生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有关协调工作。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扎兰屯市校外住宿生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原管理办法《扎兰屯市校外住宿生管理暂行办法》(扎政办发[2006]97号)废止。

附件:

扎兰屯市中小学校外住宿生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

包颖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刘艳伟市政府副秘书长

孙文明市教育局局长

成员:

于艳红市教育局副局长

丁少伟市公安局副局长

刘成悦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张桂杰市安监局副局长

郑淑兰市卫生局副局长

姜昕妍市食药监局副局长

曹辉市文体广电局副局长

周玉田市消防大队大队长

周宝贵市交通局副局长

尚维忠市住建局副局长

丁伟国市农机局副局长

张文靖兴华办事处副主任

杨絮正阳办事处副主任

腾艳飞繁荣办事处副主任

齐颖向阳办事处副主任

张洋铁东办事处副主任

刘源福河西办事处副主任

杜兵莉高台子办事处副主任

杨波鄂伦春民族乡副乡长

孙盛传卧牛河镇镇长

李振华成吉思汗镇副镇长

万贺达斡尔乡副乡长

于铭扬大河湾镇副镇长

张洁蘑菇气镇副镇长

敖日格乐洼堤乡副乡长

张永全萨马街鄂温克民族乡副乡长

康健浩饶山镇副镇长

李瑞生鄂伦春乡哈拉苏社区主任

霍光中和镇雅尔根楚社区副主任

马宝峰中和镇副镇长

邓新生蘑菇气镇关门山社区主任

孙大东柴河镇副镇长

于贵勇哈多河镇副镇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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