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马鞍山市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书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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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马鞍山市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书示范文本.doc

马鞍山市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书

(示范文本)

甲方乙方

单位名称:

组织名称:

经济类型:

职工总人数:

协商首席代表:

协商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职务:

首席代表职务:

代表人数:

代表人数:

马鞍山市总工会

马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六月印

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双方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经次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甲方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本合同的,按照本合同执行。

甲方规章制度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执行。

第三条甲方遵循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根据政府公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及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等因素,综合考虑本地区,本行业相关经济因素,经双方平等协商,制定甲方工资分配和支付方案如下:

一、工资分配制度:

二、工资分配方式:

1、技能工资分配办法:

(1)适用岗位:

(2)结算周期:

(年、月、周、日、小时)

2、基本工资分配办法:

(1)适用岗位:

(2)结算周期:

3、岗位工资分配办法:

(1)适用岗位:

(2)结算周期:

4、计件工资分配办法:

(1)适用岗位:

(2)计件定额:

(3)计件单价:

(计件单价也可根据加工定单另行单独协商)

5、定额工资和超定额工资分配办法:

(1)适用岗位:

(2)定额工资:

(3)超定额工资:

三、本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其中:

管理岗位最低工资标准:

操作岗位最低工资标准:

辅助岗位最低工资标准:

四、工资水平与增减幅度:

根据政府发布的本地区年工资指导线和工资指导价位,及生产经营状况,协商确定本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比上年增(减)元,同比增(减)%。

其中,管理岗位职工平均工资比上年增(减)元,同比增(减)%;普通职工平均工资比上年增减元,同比增(减)%。

五、职工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基数和标准

1、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基数:

(1)技能工资:

(2)岗位工资:

(3)岗位技能工资:

(4)计件工资:

(5)其他工资:

2、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的标准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执行。

3、适用岗位:

六、职工奖金、津贴、补贴的分配和发放办法:

七、职工休假、病假、停工停产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发放标准:

1、职工休假期间的工资标准:

(1)职工年休假:

(2)探亲假:

(3)婚假:

(4)丧假:

(5)陪护期间:

2、职工病假期间的工资标准:

第四条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甲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第五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哺乳时间视为正常劳动时间。

第六条因职工本人原因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可以从职工工资中扣除其赔偿金,但扣减以后的工资剩余部分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违反前款规定,甲方必须退还乱扣部分,并按还乱扣部分的%的金额向职工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甲方工资支付日为每月的日,不得拖欠职工工资。

工资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职工本人,不得以产品、商品等实物抵付职工工资;职工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委托家属或他人代领,代领者必须持有效证件在工资发放明细表签章方可领取。

第八条甲方须按时足额缴纳:

养老、工伤、生育、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并按国家规定支付有关费用。

第九条经双方协商,甲方每年从本年度税后利润中提取%,用于职工公益性支出,具体办法按照甲方有关规章制度办理。

第十条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与劳动报酬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本合同及附件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法律、法规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本合同每年协商一次。

第十三条双方协商达成的本合同草案,年月日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本合同有效期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双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双方均可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废止;

(2)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解散、责令关闭的;

(2)本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的其他条件出现的;

(3)不可抗力;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工资协议变更的程序:

1、一方提出建议,并以书面形式向对方说明需要变更的工资协议条款、变更的依据与条件;

  2、在工资协议期限内,签订工资协议的一方就工资协议的执行情况和变更提出商谈时,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并在十日内双方进行协商。

经协商一致后,由用工方在十日内将变更修改后的工资协议及变更工资协议的说明书提交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新工资协议成立,原工资协议即行终止。

第十七条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协商解决不成的,按照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为保证全面执行本合同,甲乙双方联合成立集体合同履约监督检查小组,组长:

,成员:

第二十条合同期内共检查次,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协商代表。

检查发现的问题双方协商代表应共同研究、协商处理。

并每半年一次向职工报告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采取以下形式向职工布:

第二十二条合同双方在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在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平等、合作的原则下,力求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

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应自签订之日起十日内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送达十五日内审查机构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一式四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一份报上级工会。

甲方首席代表:

乙方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协商双方代表名单: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行用人单位代表

职职工方代表

记录员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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