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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系列三

法律法规知识点汇编

(第二期)

目录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1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8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15

 

2014年5月26日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4号)

※中小金融机构定义:

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

(第2条)

多选题:

根据《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规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ABCD)等。

A.农商银行B.村镇银行

C.农村信用社D.贷款公司

※许可事项: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

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

(第4条)

多选题:

须经银监部门行政许可的事项主要包括(ABC)等。

A.机构设立

B.增加业务品种

C.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D.章程制定

※设立农村商业银行注册资本要求 :

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第6条)

单选题:

某县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欲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需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多少人民币(B)。

A.3000万元B.5000万元

C.10000万元D.20000万元

 ※农村商业银行自然人作为发起人的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无犯罪记录;(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等。

(第9条)

多选题:

下列哪些不符合农村商业银行自然人作为发起人的条件?

(BCD)

A.林某今年19岁。

B.张某为加拿大籍华人。

C.刘某社会声誉良好,但早年曾因过失犯罪判过刑。

D.赵某以债务资金入股。

※农村商业银行自然人发起人入股比例限制 :

单个自然人及其近亲属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

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0%。

(第10条)

单选题:

农村商业银行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B)。

A.15%B.20%

C.50%D.25%

※农村商业银行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符合条件包括 :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全部资产的30%;(五)权益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六)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等。

(第11条)

多选题:

下列哪些条件不符合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农村商业银行发起人的条件?

(ACD)

A.某大型国有企业资产运营部。

B.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C.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年有2个会计年度盈利(非连续)。

D.入股资金为委托资金。

※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

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10%。

但因并购重组或特殊原因的除外。

(第12条)

单选题:

农村商业银行发起人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B)。

A.5%B.10%

C.20%D.30%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股权变更:

(一)变更持有股本总额1%以上、5%以下的单一股东,应事前报告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

(二)变更持有股本总额5%以上、10%以下的单一股东的变更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

(三)变更持有股本总额10%以上的单一股东的变更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第61条)

单选题:

变更持有股本总额10%以上的单一股东的变更申请,审查决定的部门是(D)。

A.银监分局B.所在城市银监局

C.银监办D.银监会

※农村商业银行设立分行的条件:

农村商业银行设立分行,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清晰的农村金融发展战略和成熟的农村金融商业模式;

(二)农村商业银行设立满2年以上;(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四)最近2年监管评级2级以上;(五)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六)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其中不良贷款率低于3%,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2%;(七)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八)具有完善、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和信息安全体系,具有标准化的数据管理体系,具备保障业务连续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九)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等。

(第44条)

多选题:

农村商业银行设立分行的条件包括:

(ABCD)

A.农村商业银行设立满2年以上。

B.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C.最近2年监管评级2级以上。

D.不良贷款率低于3%,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2%。

※使用省联社统一信用卡品牌开办发卡业务的行社条件:

(一)上一年度监管评级3级以上;

(二)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三)具备良好的零售客户基础和较好的个人信贷管理能力及经验;(四)具有专业的高级管理人才以及业务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92条)

多选题:

使用省联社统一信用卡品牌开办发卡业务的行社,应具备下列哪些条件?

(ABCD)

A.上一年度监管评级3级以上。

B.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C.良好的零售客户基础和较好的个人信贷管理能力及经验。

D.具有专业的高级管理人才以及业务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基本条件:

申请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拟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四)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五)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七)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八)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第100条)

※申请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董事(理事)任职资格:

拟任人除应符合本办法第一百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5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董事(理事)职责的工作经历;

(二)能够运用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三)了解拟任职机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章程和董事(理事)会职责。

(第103条)

※不得担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之一:

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一百条

(二)、(三)、(五)项规定的条件,不得担任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二)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

(四)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

(五)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六)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的;

(七)被取消终身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两次以上的;

(八)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采取不正当手段以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第101条)

※不得担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之二:

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一百条(六)、(七)项规定的条件,不得担任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截至申请任职资格时,本人或其配偶仍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在该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

(二)本人或其配偶及其他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或股金,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

(三)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东单位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或股金,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

(四)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或股金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但能够证明授信与本人及其配偶没有关系的除外;

(五)存在其他所任职务与其在该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职务有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散其在该金融机构履职时间和精力的情形;

(六)银监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定的未达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状况、独立性方面最低监管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102条)

多选题:

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拟任高管存在下列哪几种情形之一的,将无法通过银监部门的任职资格审查:

(ABCD)。

A.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B.截至申请任职资格时,本人或其配偶仍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

C.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的。

D.其所任职务与其在该金融机构现任职务有明显利益冲突。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基本原则: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第5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第8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第9条)

※适用范围:

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78条)

※统一宣传销售文本管理: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制作和发放的管理,宣传销售文本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统一管理和授权,分支机构未经总行授权不得擅自制作和分发宣传销售文本。

(第12条)

※收益率宣传:

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出现表达收益率或收益区间字样的,应当在销售文件中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以醒目文字提醒客户,“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如不能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则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不得出现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等类似表述。

向客户表述的收益率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应当简明、清晰,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夸大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误导客户。

(第16条)

※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包含专页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应当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并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二)提示客户,“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三)提示客户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

  (四)本理财产品类型、期限、风险评级结果、适合购买的客户,并配以示例说明最不利投资情形下的投资结果;

  (五)保证收益理财产品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表述:

“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能保证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六)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表述:

“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保障理财资金本金,不保证理财收益,您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七)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并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提示客户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的程度,以及需要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等内容;

  (八)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客户填写;

  (九)风险揭示书还应当设计客户风险确认语句抄录,包括确认语句栏和签字栏;确认语句栏应当完整载明的风险确认语句为:

“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并在此语句下预留足够空间供客户完整抄录和签名确认。

(第18条)

单选题:

风险揭示书有客户风险确认语句抄录,下列哪项为完整、正确的风险确认语句?

(B)

A.本人已经知晓风险,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B.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C.本人已经完全了解风险,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D.本人已经充分认识风险,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除了风险提示书外,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还应当载明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和各投资资产种类的投资比例,并确保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按照销售文件约定比例合理浮动。

(第20条)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收取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等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销售文件未载明的收费项目,不得向客户收取。

(第21条)

※信息披露: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销售文件约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产品结束或终止时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投资资产种类、投资品种、投资比例、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和客户收益等。

理财产品未达到预期收益的,应当详细披露相关信息。

多选题: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结束或者终止时的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ABCD)。

A.实际投资资产种类

B.投资品种和投资比例

C.产品费用

D.客户收益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在本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依据至少应当包括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以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完成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后应当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客户,由客户签名确认后留存。

(第28条)

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客户,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或其网上银行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由客户签名确认;未进行评估,商业银行不得再次向其销售理财产品。

(第29条)

单选题: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有效期是(C )

A.三个月B.半年 C.一年D.二年

※理财产品销售禁忌:

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无风险管控预案、无风险评级、不能独立测算的理财产品,不得销售风险收益严重不对称的含有复杂金融衍生工具的理财产品。

(第34条)

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

(第35条)

不得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作为存款进行宣传销售,不得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变相高息揽储。

(第36条)

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通过销售或购买理财产品方式调节监管指标,进行监管套利;

(二)将理财产品与其他产品进行捆绑销售;(三)采取抽奖、回扣或者赠送实物等方式销售理财产品;(四)通过理财产品进行利益输送;(五)挪用客户认购、申购、赎回资金;(六)销售人员代替客户签署文件;(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37条)

多选题:

关于理财产品的销售管理,不得有以下情形:

(ABCD)

A.销售无风险管控预案、无风险评级的理财产品。

B.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

C.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

D.销售人员代替客户签署文件。

※销售起点设置:

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五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第38条)

※理财产品的宣传要求:

商业银行不得通过电视、电台渠道对具体理财产品进行宣传;通过电话、传真、短信、邮件等方式开展理财产品宣传时,如客户明确表示不同意,商业银行不得再通过此种方式向客户开展理财产品宣传。

(第39条)

多选题:

下列理财产品宣传错误的有:

(AC)

A.通过电视对具体理财产品进行宣传。

B.不得通过电台对具体理财产品进行宣传。

C.客户明确表示不同意,仍通过电话开展理财产品宣传。

D.通过短信开展理财产品宣传,客户表示同意。

※销售异常监测: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异常销售的监控、记录、报告和处理制度,重点关注理财产品销售业务中的不当销售和误导销售行为,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异常情况:

(一)客户频繁开立、撤销理财账户;

(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与理财产品风险不匹配;(三)商业银行超过约定时间进行资金划付;(四)其他应当关注的异常情况。

(第48条)

※销售人员培训时间:

商业银行应当向销售人员提供每年不少于20小时的培训。

※销售人员行为管理:

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在销售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承诺进行利益输送,通过给予他人财物或利益,或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利益等形式进行商业贿赂;

(二)诋毁其他机构的理财产品或销售人员;(三)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四)违规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私自代理客户进行理财产品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五)违规对客户做出盈亏承诺,或与客户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约定利益分成或亏损分担;(六)挪用客户交易资金或理财产品;(七)擅自更改客户交易指令;(八)其他可能有损客户合法权益和所在机构声誉的行为。

(第54条)

多选题:

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ABCD)

A.在销售活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

B.诋毁其他机构的理财产品。

C.违规对客户做出盈亏承诺。

D.挪用客户的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实行报告制。

报告期间,不得对报告的理财产品开展宣传销售活动。

(第69条)

※突发事件报告: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一)发生群体性事件、重大投诉等重大事件;

(二)挪用客户资金或资产;(三)投资交易对手或其他信用关联方发生重大信用违约事件,可能造成理财产品重大亏损;(四)理财产品出现重大亏损;(五)销售中出现的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72条)

多选题:

下列哪些理财业务应当及时向银监部门报告:

(ABCD)

A.发生群体性事件、重大投诉等重大事件。

B.挪用客户资金或资产。

C.理财产品出现重大亏损。

D.投资交易对手发生重大信用违约事件,可能造成理财产品重大亏损。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适用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2条)

判断题:

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资银行可以不实行政府指导价。

(×)

※服务价格分类:

根据服务的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6条)

判断题:

根据服务的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

※制定和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1.组织商业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成本调查;2.征求相关客户、商业银行和有关方面的意见;3.做出制定或调整相关服务价格的决定,向社会公布。

(第10条)

多选题: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和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程序包括(BCD):

A.拟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和调整的方案

B.组织商业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成本调查

C.征求相关客户、商业银行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D.做出制定或调整相关服务价格的决定,向社会公布

※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制定和调整。

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服务价格。

(第12条)

判断题: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因地区性明显差异需要实行差别化服务价格的,可以自行制定和调整服务价格。

(×)

※商业银行制定和调整市场调节价,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1.制定相关服务价格的定价策略和定价原则;2.综合测算相关服务项目的成本和收入情况;3.进行价格决策;4.形成统一的业务说明和宣传材料;5.在各类相关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6.设有商业银行网站的,应当在网站主页醒目位置公示。

(第13条)

单选题:

以下不属于商业银行制定和调整市场调节价的执行程序的是(C):

A.制定相关服务价格的定价策略和定价原则

B.综合测算相关服务项目的成本和收入情况

C.征求相关客户的意见和建议

D.形成统一的业务说明和宣传材料

判断题:

商业银行应在各类相关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服务价格,设有网站的,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在网站上公示。

(×)

※委托业务费用收取: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收取委托业务相关手续费,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第16条)

判断题:

商业银行办理代收代付业务,应当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收取委托业务相关手续费。

(√)

※服务价格信息披露:

商业银行应当在其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设有网站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醒目位置,及时、准确公示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适用对象、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文件文号、生效日期、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

公示的各类服务价格项目应当统一编号。

(第19条)

单选题:

以下不属于服务价格信息披露内容的是(B):

A.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

B.文件发布单位

C.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文件文号

D.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生效日期

※商业银行保护客户相关权益的措施:

1.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提供相关服务价格目录或说明手册等,供客户免费查阅,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可采用电子显示屏、多媒体终端、电脑查询等方式披露服务价格信息;2.设有商业银行网站的,应当在网站主页醒目位置公示服务价格目录或说明手册等,供客户免费查阅;3.使用电子银行等自助渠道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收取服务费用之前,提示客户相关服务价格,并保证客户对相关服务的选择权;4.明确界定各分支机构同城业务覆盖的区域范围,通过营业场所公示、宣传手册、网站公示等方式告知客户,并提供24小时查询渠道。

(第20条)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信息公示涉及优惠措施相关规定:

商业银行关于服务价格信息的公示涉及优惠措施的,应当明确标注优惠措施的生效和终止日期。

(第22条)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公示时间规定:

商业银行提高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应当至少于实行前3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公示,必要时应当采用书面、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合同约定的其他形式等多种方式通知相关客户。

(第23条)

单选题:

商业银行提高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应当至少于实行前几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公示:

(C)

A.1B.2

C.3D.4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监督管理相关规定:

商业银行不得有以下行为:

1.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的服务价格的;2.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的;3.提前或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4.擅自对明令禁止收费的服务项目继续收费的;5.未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和调整市场调节价的;6.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擅自制定或调整市场调节价的;7.未按照规定进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的;8.未按照规定开展服务价格相关内部管理工作的;9、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34条)

多选题:

商业银行下列行为中,违反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的有(ABC):

A.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的服务价格。

B.提前或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C.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擅自制定或调整市场调节价。

D.对服务价格进行调整,没有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

出师表

两汉:

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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