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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技术规范房屋建筑

铁路工程技术规范房屋建筑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第十二篇

(1974)交铁基字2960号公布

1975年7月1日起试行

  总    则

       总--1条   铁路布局要从国家的全局出发,全面规划,统筹兼顾。

要正确处理铁路建设与工业和农业的关系,近期与远期的关系;要注意与水利、公路、航运、管道运输等以及城乡建设的配合;并结合资源分布、地形、地质、水文等条件,全面研究选定铁路的线路走向和主要技术标准。

       总--2条  在铁路建设中,大力支援农业,要节约用地,少占农田,有利灌溉,方便交通;并结合工程措施,以利于改地造田。

       总--3条   广泛开展群众性的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运动。

鼓励发明创造,开展科学试验。

积极而慎重地采用新技术、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总--4条  精心设计,精心施工,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设计时要切实做好经济调查和地形、地质、水文的勘察工作,搞好方案比选,坚持实行“三结合”现场设计和审查。

施工时,要严格按施工规则和操作规程执行,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检查制度。

所采用的主要材料、器材和设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总--5条  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要大、中、小并举,土洋结合。

对于设计建筑物和采用设备,要全面比选,结合我国工业生产水平,既防止标准过高,又照顾到运输发展的需要。

在保证各类建筑物和设备安全高效率使用的条件下,要力求节约人力、物力、财力,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尽量做到临时工程和永久工程相结合,少花钱多办事,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果。

       总--6条  铁路厂、段、所、站的废气、废水、废渣的治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总--7条  贯彻“集中力量打歼灭战”的方针,全面安排,综合平衡,保证重点。

       在勘测设计和施工过程中,要加强技术管理,确保质量,提高效率。

       要加强计划管理工作,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要切实做好施工准备工作,注意工程的衔接。

要抓紧设备订货和安装,加快完成收尾配套工程。

       总--8条  贯彻安全生产方针。

要加强安全教育,制定技术安全措施,严格按各项安全规则执行,注意改善劳动条件,关心职工生活,做好预防自然灾害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总--9条  新建和改建的铁路(或区段),其等级的划分主要根据线路意义和在整个铁路网中的作用,并结合国家要求的年输送能力考虑决定。

铁路等级划分为三级。

       Ⅰ级铁路----保证全国运输联系,具有重要政治、经济、国防意义和在铁路网中起骨干作用的铁路,远期国家要求的年输送能力大于800万吨者;

       Ⅱ级铁路----具有一定的政治、经济、国防意义,在铁路网中起联络、辅助作用的铁路,远期国家要求的年输送能力为500万吨及以上者;

       Ⅲ级铁路----为某一地区服务,具有地方意义的铁路,远期国家要求的年输送能力小于500万吨者。

       总--10条  各级铁路行车最高速度:

       Ⅰ级铁路为120公里/小时;

       Ⅱ级铁路为100公里/小时;

       Ⅲ级铁路为80公里/小时。

行车速度高于120公里/小时的铁路,应在计划任务书中提出要求,其技术标准另行拟定。

       总--11条 铁路工程设计年度分近期和远期。

近期为正式交付运营后五年,远期为正式交付运营后十年以上。

近期采用调查运量。

远期采用国家要求的年输送能力。

随着发展需要可以逐步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和设备,按近期运量和运输性质确定,并考虑预留远期发展。

一次建成后不易扩建或改建的建筑物和设备,按远期国家要求的年输送能力和运输性质比选确定。

       总--12条  建筑物和设备的类型和能力,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下列新建或改建铁路的主要技术标准,应根据政治、经济及在铁路网中的作用,井结合将来的发展和相邻铁路的配合,经过比选在初步设计中选定。

       1.线路等级;

       2.正级数目;

       3.限制坡度;

       4.最小曲线半径;

       5.牵引种类;

       6.机车类型;

       7.到发线有效长度;

       8.机车交路;

       9.闭塞类型。

       二、下列建筑物的技术标准,应按所设计的铁路等级及其他因素,根据本规范规定的标准确定:

       1.线路平面的缓和曲线长度及两相邻曲线间的夹直线长度,纵断面的竖曲线及坡段长度;

       2.路基宽度和路肩标高,

       3.桥梁涵洞的计算荷载和洪水频率标准;

       4.车站分布和站坪长度。

       三、下列建筑物和设备技术标准,应按远期和运输性质确定:

       1.轨道的道床厚度和钢轨高度的预留地位;

       2.编组站、区段站、客运站、货运站、机务段、车辆段。

客车整备所预留地区的范围;

       3.旅客站房规模;

       4.机车架修库和架修机会段的修配车间主库;

       5.长途通信电缆(包括电缆管道)和长途明线路的杆面型式;

       6.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和高压电缆线路的导线截面

       7.牵引变电所的分布和规模;

       8.接触网支柱负载能力(预定远期位置不动时);

       9.远期为蒸汽牵引用的给水水源设备;

      10.远期蒸汽牵引用的水塔(或山上水槽)容量;

      11.电气集中信号楼面积;

      12.通信机械房规模;

      13.电力变、配电所的机械设备房屋规模。

      四、除以上一、二、三项所列各项目外,其余所有建筑物和设备的技术标准,均按近期和运输性质确定。

       总--13条 按照运量计算需要的通过能力,应预留一定的储备能力,一般单线采用20%,双线采用15%。

近期按调查运量计算时还应考虑货运量的波动性。

远期按国家要求的年输送能力(已包括货运量的波动性)计算时,仅考虑储备能力。

       总--14条 牵引种类的选择,首先应考虑政治、经济意义和自然条件,尽可能采用内燃和电力牵引。

采用内燃或电力牵引,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蒸汽;临时过渡(1~2年)的铁路,其主要技术标准应按内燃或电力考虑。

临时过渡时期的建筑物和设备,应在保证运输前提下,尽量采用简易结构。

       总--15条 新建铁路一般按单线设计,如需要修建双线或预留双线位置者,应在计划任务书中提出要求。

既有单线铁路需要提高输送能力时,应采取逐步改造的方式进行技术改造。

改建铁路或增建第二线时,一般采用新建铁路的标准。

但在困难条件下,不必强求与新建的标准一致,应根据具体情况,充分利用既有建筑物和设备,不得轻易大拆大改。

       总--16条 铁路建筑物和设备应符合现行的标准轨距铁路限界国标GB146-59(附录一)。

       总--17条 新建铁路的行政区划分,应考虑与既有铁路和新线邻接区段的行政区划分确定。

新建或改建铁路各段的管辖长度,一般根据任务量、技术装备和地区条件按附录二确定。

       总--18条 本规范适用于铁路网中标准轨距1435毫米的新建和改建铁路工程,是铁路设计、施工的技术准则。

       根据个别铁路的特点或个别工程的特点及当地条件,认为有必要变更本规范的规定者,须经铁道部批准。

       修建铁路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在地震区的铁路建筑物还应符合各部有关抗震设计规则的规定。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各专业的技术规则、技术手册、操作细则和安全规则等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目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生产性房屋

第一节 旅客站房

第二节 生产房屋

第三章 非生产性房屋

第一节 办公房屋

第二节 居住房屋

第三节 职工食堂

第四节 浴室

第五节 乘务员公寓和招待所

第六节 职工生活供应商店

第七节 中、小学

第八节 托儿所、幼儿园和哺乳室

第九节 综合医院、卫生所、保健站和防疫站

附录一标准轨距铁路限界国标GB146-59

附录二铁路行政区划分

附录二十五铁路的防火间距

附录二十六铁路小型旅客站房的基本房间组成、面积定额和层高

附录二十七本规范用词说明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12--1条 铁路房屋建筑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对于非生产性房屋应发扬“干打垒”精神,因地制宜,就地取材,采用低标准建筑;并应保证质量、提高效率、节约材料、降低造价、全面贯彻多、快、好、省地要求。

       第12--2条 铁路房屋建筑的布局和规模应根据各级行政机构和生产单位的业务量、技术装备、定员人数和自然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并应全面规划,适当考虑发展,反对贪大、求洋、求全。

       新建和改建铁路应充分利用既有的房屋建筑设施。

除必须设在区间的房屋外,一般房屋原则上应设在车站附近。

       注:

对改建铁路的居住、生活、文化、卫生房屋的规模计算依据,定员人数原则上是指改建后增加定员人数。

       第12--3条 房屋集中地区应做好总体规划设计,房屋布置要紧凑合理,在城市须配合当地的城市建设规划;认真做好道路、排水、场地平整等室外工程的设计,明确列入工程范围;对于预留必要的远期发展用地,力求符合实际,并在总平面图标出。

施工安排应把室外工程与房屋主体工程一并考虑,在最后验收交工前,达到全面完成。

选择房屋基地时,应认真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要少占农田,尽量不占良田。

各类房屋除因生产运输上的要求,需要布置在靠近铁路线的地点外,应尽量利用山坡、荒地和瘠地。

       第12--4条 铁路房屋建筑必须做到安全可靠,并应尽量考虑良好朝向、通风、采光条件和防寒、防潮、隔热等措施。

       第12--5条 积极开展群众性的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

土洋结合,努力推广新技术、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并逐步实现设计标准化、构件厂制化、施工机械化。

       第12--6条 新建、改建铁路的锅炉房和其他有关“三废”排放的建筑工程应按现行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12--7条 为尽量少建施工用临时房屋,施工与设计部门应互相配合,在可能条件下,选择一部分位于运输方便地点、交付运营后使用的房屋提前修建使用。

       第12--8条 新建和改建铁路的房屋建筑工程除应按照本规范的规定办理外,还应按现行的有关房屋建筑的设计、施工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执行。

                   第二章 生产性房屋

                   第一节 旅客站房

       第12--9条 确定铁路旅客站房规模的主要依据应按远期的旅客最高聚集人数。

旅客最高聚集人数是指全年上车旅客多月份中,平均一昼夜内最大的同时在站旅客人数,但通勤、通学的旅客一般不计在内。

       第12--10条 旅客站的建筑设计,应按照客流特点、站房规模、线路布置、地形高差以及城镇规划等具体条件,合理组织旅客、车辆及行包的流线,力求简捷通顺,紧凑合理。

同旅客运输、列车运转或少量零担货运无直接关系的部门或房间,不宜设在旅客站房内。

       第12--11条 旅客最高聚集人数400人及以下的旅客站房,一般采用标准设计或通用设计。

上述规模的旅客站房可参照附录二十六进行设计。

                   第二节 生产房屋

       第12--12条 货场货物仓库的宽度及柱距宜采用建筑统一模数的数列。

仓库的宽度一般为:

对大、中型货场上的仓库,不小于15米;对中间站上的仓库,以9-12米为宜。

       第12--13条 办理污秽、有毒、易燃、易腐、爆炸、放射性物品以及一切有害人身安全的特种货物运输业务而设置的专用仓库,必须按照有关专门规定设置必要的设备,如洗刷、排水、通风、消防、避雷、防射线以及在气温较高地区根据需要降温等设备。

       第12--14条 蒸汽机务段洗修库内的温度,在冬季应保证不低于+13℃。

       第12--15条 生产房屋内如有散发有害的或易燃性气体、粉尘时,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必要时应采取机械通风。

如:

       一、各厂、段、所、站的洗罐库、挂瓦间、熔焊间、煮洗间、油漆库(间)、电机浸漆、干燥间、油线间、电镀间、蓄电池室等;

       二、给(软)水所的消毒间、贮油间、酸碱液配制间;

       三、污水抽升站

       第12-17条 生产房屋内由于检修或装有较高精度要求的机械设备和仪表时,应有防尘及保温措施,并根据需要应设于振动较小的地方。

如:

       一、机务段的化验室、仪表计量工具的检修试验间、燃料器械间等;

       二、机械保温车车辆段的油泵、仪表检修试验间。

       第12--18条 使用或贮存酸、碱有腐蚀性液体的下列生产房屋,其地面(必要时包括墙面、天棚、门窗)应有耐酸、碱腐蚀的措施:

       一、蒸汽机务段的酸洗库;

       二、各厂、段、所的蓄电池室、软水间、酸碱液配制间、软水剂配制间等。

       第12-19条 通信站的机械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分局及以上地区的通信站机械室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二、采光系数一般为1/4-1/6;

       三、有必要的防尘、降温、降湿、采暖和通风措施。

设计时考虑室内相对湿度一般为45-80%,温度以能保持10-35℃为宜。

       第12--20条 区段及站场通信机械室应有防尘和保持室内干燥的措施。

在炎热地区,扩音机械室一般要采取降温措施。

       第12--21条 电话会议室和调度所的调度室应有吸音、隔音措施。

       第12-22条 信号机械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信号楼的耐火等级一般不低于二级;

       二、信号楼的外墙面与铁路中心线的间距一般为:

距站内正线不小于7米,距到发线不小于5米。

股道中间的信号机械室与铁路线的距离如确实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尽量有较大的距离;

       三、信号控制台室应有良好的了望条件,驼峰信号楼应有三面了望的条件;

       四、在冬季室外采暖计算温度低于-4℃的地区,一般采取采暖措施,但不宜用火炉采暖;

       五、保持室内干燥,继电器室和电源室应有防尘及通风措施。

       第12--23条 变、配电所(包括屋内配电室)和牵引变电所的房屋设计应符合现行的《电力设计技术规范》的变电所篇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12--24条 柴油机发电所的房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机房的耐火等级一般不低于二级;

       二、在日平均温度低于+5℃的天数,历年平均在90天以上的地区,宜设计以热水或蒸汽为热媒的采暖措施等;

       三、有通风措施。

       第12--25条 锅炉房、乙炔发生器间、空气压缩机间、易燃品仓库等房屋设计及施工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的要求。

       第12--26条 各厂、段、所(包括分散布置、距离铁路线较远的给水所、牵引变电所等在内)应有连接内部各车间并与公(道)路相接通的道路。

对于运输原材料、燃料、成品、器械繁忙的道路,其路面构造应能使有关车辆在雨天畅通。

                 第三章 非生产性房屋

                 第一节 办公房屋

       第12--27条 改建铁路的各行政或生产单位所需的办公用房屋必须先从既有的办公房屋中调剂使用,经过调剂确实不能解决的方可修建。

无论新建或改建铁路需要修建的办公房屋都必须是低标准的,其标准不得超过当地一般职工宿舍的建筑标准。

       第12--28条 生产车间或班组,属于露天作业或虽为室内作业,但其工作场所的卫生条件较差,如散发有害气体等,确实不能作为工作人员学习、更衣、间休使用的,可以修建学习兼作更衣、休息的房屋。

       第12--29条 设计铁路桥梁、隧道守卫部队的营房应采用低标准,其标准不得超过当地的沿线各工区的房屋的建筑标准。

                 第二节 居住房屋

       第12--30条 居住房屋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住宅两部分。

确定修建居住房屋的规模时,应充分考虑利用既有房屋。

住宅户数和职工单身宿舍床位数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计算:

       一、带眷率即带眷职工人数占职工总数(按近期定员人数计)的百分率,一般地区为30-40%;

       二、双职工百分率即双职工人数占职工总数的百分率:

职工人数200人及以上的车站、厂、段、地区为10-20%;职工人数200人以下的沿线车站、工区、地区,根据具体情况考虑之;

                                                                      双职工百分率                       

   三、住宅户数=职工总数X(带眷率—━━━━━━━),

                                                                              2       

   职工单身宿舍床位数=职工总数x(1一带眷率)。

       第12--31条 如果生产、办公房屋(如沿线养路工区等)内设有可供单身职工居住的固定床位,在计算修建单身宿舍规模时,应扣除此项固定床位数。

       第12-32条 居住房屋应按“城乡结合,工农结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设置,一般设在职工所属的车站、厂、段或沿线工区的附近区域内。

居住房屋不宜布置在厂、段、所的范围内。

       第12--33条 居住房屋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的平均每户建筑面积指标和单身宿舍的平均每人建筑面积指标均应符合铁路所在省、市、自治区的职工住宅、宿舍建筑标准的有关面积定额的规定;由于采用土墙、石墙等较厚墙体,其建筑面积可相应增加;

       二、住宅居室的户型以一室半户为主,一室户的比重一般占10-20%,二室及以上的户型可占适当比例;

       三、住户平均每户居住面积为18-2l平方米;

       四、厨房原则上为每户独用;确定厨房面积时,在住宅平均每户建筑面积指标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下,可结合铁路沿线具体情况,适当考虑贮存食物或其他物品的需要;

       五、单身宿舍的平均每人居住面积:

设单层床时,不大于4平方米;设双层床时,不大于3平方米。

       第12--34条 居住房屋的质量标准:

包括建筑层数,层高,构造,装修,上、下水,采暖设施等,应按铁路所在省、市、自治区的职工住宅、宿舍建筑标准的规定办理。

       第12--35条 如新建或改建铁路通过几个省、市、自治区时,居住房屋的平均每户(人)的建筑面积指标和质量标准按本规范第12-33、34条规定执行有困难时,可以比照铁路通过的省、市、自治区的职工住宅、宿舍建筑标准的有关规定内容,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综合考虑,订出统一规定,经上级批准后,作为新建或改建铁路工程项目范围内的设计标准。

                 第三节 职工食堂

       第12--36条 区、段、站及铁路职工人数在200人及以上的地区应设地区食堂。

       职工人数较多或因生产需要的厂、段、所,例如机务段、车辆段、罐车洗刷所、乘务员公寓等可设专用食堂。

       食堂应按生产单位和地区的职工分布情况在适中地点设置。

       第12--37条 食堂规模应按就餐人数确定。

       地区食堂就餐人数一般可按单位全部单身职工定员(扣除专用食堂就餐职工数)的110-120%计算。

专用食堂就餐人数一般可按单位全部单身职工计算。

对于罐车洗刷所、乘务员公寓等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食堂应按实际就餐人数考虑。

       食堂可按二次进餐设计,乘务员公寓食堂可按实际情况考虑。

       食堂的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所在省、市、区的民用建筑标准规定办理。

       第12--38条 有少数民族职工的地区或单位的食堂,一般要有少数民族职工就餐的设施。

                 第四节 浴室

       第12--39条 铁路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的地区应设地区浴室。

因生产需要的厂、段、站如机务段、车辆段、罐车洗刷所、乘务员公寓等可设专用浴室。

       第12--40条 浴室规模应按使用人数确定。

       地区浴室应为职工及家属服务。

地区浴室座位数可按该地区人口(扣除专用浴室的使用人数)的11-14%设计。

       专用浴室应为本单位职工服务,其规模可按规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办理。

       浴室建筑面积,每座位一般按4~6平方米考虑。

             第五节 乘务员公寓和招待所

       第12--41条 机车乘务员公寓的规模,应根据各交路方向、驻班乘务员的人数确定,并考虑有适当数量的备用房间。

宿舍一般按一台机车当班的一班乘务员住一个房间设计。

       在列车乘务区段两端与旅客列车始发、终到的车站,应考虑设置车务乘务员公寓。

其规模根据各方向在外段的客货列车对数及当班乘务员人数确定,位置宜靠近列车(车务)段。

       机车乘务员公寓和车务乘务员公寓,如规模较小,而又地点比较合适,宜考虑合并设置。

       第12--42条 铁路分局所在地和职工人数2000人及以上的地区可设简易招待所,其标准不用过当地一般职工宿舍的建筑标准,配备的床位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铁路分局所在地的地区,不大于按分局管辖范围内职工人数的1%;

       二、在区段站的地区,不大于按区段站所在地职工人数的2%。

                 第六节 职工生活供应商店

       第12-43条 铁路职工生活物资供应,一般由地方商业部门解决;如果铁路职工集中的居民点无商业网点,要求地方修建商店房屋,经过洽商,确实有困难时,可由铁路修建商店所需房屋。

                 第七节 中、小学

       第12--44条 新建或改建铁路应尽量利用地方既有的文化教育设施;如在利用上确有困难时,可按下列规定设置中、小学校所需的房屋:

       一、区、段、站及以上的地区,一般设中、小学。

中学除考虑吸收本地区的学生外,还应考虑沿线吸收范围内当地无法入学的学生人数,并配备沿线住读生所需的生活用房;

       二、沿线职工人数超过300人的地区,一般设小学或小学复式教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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