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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消费税

第四章消费税

项目

增值税

消费税

征税范围

1.普遍性的货物

2.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我国实行狭窄型消费税

限于传统的14个税目应税消费品

纳税环节

多环节

单环节

1.生产销售环节(包括铂金首饰)

2.进口环节

3.委托加工环节(委托方为纳税义务人)

4.零售环节(仅限于金银首饰、钻石饰品)

多环节(特例)

2009年5月1日起,卷烟除生产销售环节复合计税外,在批发环节加征从价税。

计税办法

从价定率

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复合计税

与价格关系

价外税

价内税

税收划分

共享税

中央税

税款抵扣

购进当期

生产领用当期

第一节概述

一、纳税义务人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二、纳税环节

生产销售环节纳税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纳税

(2)用于其他方面——移送使用时纳税(如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3.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计税:

(1)将外购的消费品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

(2)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

委托加工环节

1.含义: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备注】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或者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应税消费品,都视为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委托方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受托方为个人除外)

3.委托方将收回应税消费品出售:

(1)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2)以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应缴纳消费税,但准予扣除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4.委托方将收回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抵扣

进口环节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海关代征

商业零售环节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的消费税为零售环节纳税

2.下列业务视同零售业,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

(1)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包括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等,不包括修理和清洗;

(2)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在移送时纳税;

(3)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经营单位。

【备注】金银首饰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

批发环节

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计征的消费税。

1.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零售单位的,要再征一道5%的从价税;

2.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其他烟草批发企业,不再缴纳消费税。

【例1】消费税的纳税环节可能是(ABCD )

 A.生产环节  B.批发环节  C.进口环节  D.零售环节

【例2】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自产的用于下列用途的应税消费品中,需要缴纳消费税的是(ABC )

A.用于赞助的消费品  B.用于留作自用的消费品

C.用于广告的消费品  D.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消费品

三、代收代缴义务人

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受托方(受托方为个体经营者除外)。

四、税目

税 目

子 目

备注

(一)烟

1.卷烟

2.雪茄烟

3.烟丝

1.卷烟实行复合计税;

2.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计征的消费税。

(二)酒及酒精

1.白酒:

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

2.黄酒

3.啤酒

4.其他酒:

如果木酒、药酒

6.酒精

1.白酒实行复合计税;

2.白酒和酒精一律按酒基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税率;酒基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3.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价外收入;

4.啤酒、黄酒从量征收;

5.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自制啤酒,征收消费税。

6.各种工业酒精、医药酒精、食用酒精、无水乙醇,按酒精征收消费税;调味料酒属于调味品,不征收消费税。

(三)化妆品

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成套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

不包括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

2.珠宝玉石

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征税(包括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

(五)鞭炮、焰火

不包括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六)成品油

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

1.2012年11月1日起,催化料、焦化料属于燃料油;

2.生产企业将自产石脑油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汽油等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

用于连续生产乙烯等非应税消费品或其他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

(七)汽车轮胎

机动车轮胎

1.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通用轮胎征税。

2.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征税。

(八)摩托车

(九)小汽车

乘用车

中轻型商用客车

1.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2.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3.企业购进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4.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并且座位在10至23座(含)以下的商用客车,不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的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5.对于购进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整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

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等

(十一)高档手表

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十二)游艇

非牟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

无动力艇和帆艇不征消费税。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

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也征收消费税。

(十四)实木地板

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等

【例3】下列各项中,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消费品有( AC )

A.实木复合地板  B.电动汽车  C.木制一次性筷子  D.农用拖拉机专用轮胎

【例4】下列不征收消费税的是(AD ) 

A.调味料酒  B.工业酒精  C.成套化妆品  D.影视演员化妆用的油彩

【例5】下列各项中,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是(BD )

A.汽车销售公司销售小轿车  B.木材公司销售自产的实木地板

C.百货公司销售的高尔夫球及球具  D.烟草公司批发卷烟

【例6】下列各项中,应同时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有(AB )

A.批发环节销售的卷烟  B.零售环节销售的金基合金首饰

  C.生产环节销售的普通护肤护发品  D.进口环节取得外国政府捐赠的小汽车

五、税率

税率种类

比例税率:

其他应税消费品

定额税率:

黄酒、啤酒、成品油

复合税率:

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应税消费品

纳税环节

比例税率

定额税率

卷烟

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委托加工

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70元(不含增值税):

56%

 150元/每标准箱(50000支)即0.003元/支

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70元(不含增值税):

36%

同上

商业批发

5%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委托加工

20%

  

0.50元/斤

注意事项

1.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

看核算①分别核算:

分别缴纳

②未分别核算:

税率从高

2.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

税率从高;

3.配制酒适用税率:

(1)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的,有批准且低于38度的,按其他酒征收消费税;

(2)以发酵酒为酒基的,低于20度的按其他酒征收消费税;(3)其他配制酒,按白酒税率征收消费税;

4.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应当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的卷烟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5.卷烟由于接装过滤嘴、改变包装或其他原因提高销售价格后,按新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6.委托加工的卷烟按照受托方同牌号规格卷烟的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的,一律按卷烟最高税率征税;

7.残次品卷烟应当按照同牌号正品卷烟的征税类别确定适用税率;

8.下列卷烟一律按56%征税:

(1)白包卷烟;

(2)手工卷烟;(3)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

【例7】我国消费税对不同应税消费品采用了不同的税率形式。

下列应税消费品种,适用复合计税方法计征消费税的是(A )  

A.粮食白酒    B.酒精    C.成品油    D.摩托车

【例8】某酒厂生产白酒和药酒并将两类酒包装在一起按礼品套酒销售,尽管该厂对一并销售的两类酒分别核算了销售额,但对于这种礼品酒仍应就其全部销售额按白酒的适用税率计征消费税。

(√ )

六、征收管理

1纳税地点

生产销售或自用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

1.受托方为个人的,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方不是个人的,由受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进口

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2.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同增值税(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例9】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A )

A.报关进口的当天  B.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C.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D.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第二节计算

计税方法

适用范围

计税公式

从价定率

其他应税消费品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从量定额

啤酒、黄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复合计税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卷烟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一、从价定率

(一)一般销售

消费税=含税价/(1+增值税税率)×消费税税率+价外费用/(1+增值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备注1】计税依据与增值税一致,均为不含税价。

所谓不含税价格是指价格中不含增值税(价外税),但含消费税(价内税)

【备注2】计税销售额不包括下列项目:

(1)同时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2)同时符合条件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例10】摩托车制造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生产100辆摩托车,售出30辆,含税价11700元/辆,另收取改装费5000元,增值税税率17%,消费税税率10%,则

【答案】增值税销项税额=11700×30/(1+17%)×17%+5000/(1+17%)×17%

应纳消费税=11700×30/(1+17%)×10%+5000/(1+17%)×10%

【例11】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下列税金、价外费用中,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是(C )

A.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  B.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基金

C.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D.向购买方收取的消费税税款

(二)特殊销售

1.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

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

(1)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

(2)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3)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2.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数额或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

  

厂部100门市部300消费者

统一核算

应税销售额为300元

【例12】轮胎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3月出售给门市部60万轮胎,门市部对外零售价77.22万,消费税税率为3%,则:

【答案】增值税销项税额=77.22/(1+17%)×17%

应纳消费税=77.22/(1+17%)×3%

3.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方面,视同销售

①增值税:

按同类产品加权平均价计税②消费税:

按同类产品最高售价计税

【例13】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的,征收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为( A )

A.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 B.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低销售价格

 C.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平均销售价格 D.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

【例14】化妆品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日销售化妆品300盒,每盒不含税价100元;14日销售200盒,每盒不含税价105元;18日将同类化妆品80盒用于投资入股,消费税税为30%,则:

【答案】增值税=100×300×17%+105×200×17%+[(100×300+105×200)÷(300+200)]×80×17%

消费税=100×300×30%+105×200×30%+105×80×30%

4.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售价的组成部分,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5.从价计税应税消费品包装物的处理:

(1)包装物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

包装物计征消费税;

(2)包装物不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另外收取押金:

应税消费品

增值税

消费税

一般应税消费品

逾期计税

逾期计税

酒类(除啤酒、黄酒外)

当期计税

当期计税

啤酒、黄酒

逾期计税(增值税从价计税)

不计税(消费税从量计税)

逾期:

指超过合同期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

(3)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

押金逾期计税

【例15】下列关于消费税说法不正确的是(A )

A.应税消费品销售额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B.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C.随同从价计征应税消费品出售的包装物,无论是否单据计价,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税

D.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在退还或者已经收取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计税

6.以旧换新或翻新改制方式销售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税价作为计税依据。

(1)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凡核算不清的的并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使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2)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按销售额全额计征消费税;

(3)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均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税;

(4)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没有同类价的,按组价计税。

7.应税消费品无同类产品售价按组价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或=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

增值税销项税额=组价×增值税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价×消费税税率

【例16】某企业将自产化妆品用于职工福利,成本6000,成本利润率8%,消费税税率30%

【答案】增值税销项税额=[6000×(1+8%)÷(1-30%)]×17%

应纳消费税=[6000×(1+8%)÷(1-30%)]×30%

8.进口环节按组价计税

组价=关税完税价×(1+关税税率)/(1-消费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组价×增值税税率

进口环节消费税=组价×消费税税率

【例17】某外贸企业进口化妆品,关税完税价10000元,关税税率15%,消费税税率30%

【答案】进口环节增值税=[10000×(1+15%)/(1-30%)]×17%

进口环节消费税=[10000×(1+15%)/(1-30%)]×30%

二、从量定额

1.适用范围

啤酒、黄酒、成品油

2.公式

应纳消费税=应税数量×单位税额

①销售应税消费品:

销售数量;

②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移送使用数量;

③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

纳税人收回的数量;

④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

3.无同类产品售价

应纳消费税=应税数量×单位税额

应纳增值税=(成本+利润+消费税)×增值税税率

【例18】某啤酒厂将成本1000元,成本利润率10%的10吨自产啤酒赠送给啤酒节,消费税税额250元/吨。

则:

【答案】消费税=10×250=2500元

增值税=[1000×(1+10%)+2500]×17%

4.进口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进口数量×单位税额

增值税=(关税完税价+关税+消费税)×增值税税率

三、复合计税

1.适用范围

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2.公式

消费税=应税销售额×消费税税率+应税数量×单位税额

①卷烟消费税=应税销售额×56%或36%+应税数量×150元/箱

【例19】某卷烟厂销售卷烟1200箱,不含税收入3600万,消费税税率45%,单位税额150元/箱。

【答案】消费税=3600×56%+1200×0.015

增值税=3600×17%

②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消费税=应税销售额×20%+应税数量×0.5元/斤

【例20】某白酒厂销售粮食白酒10吨,不含税收入32000,消费税税率20%,单位税额0.5元/斤。

【答案】消费税=32000×20%+10×2000×0.5

增值税=32000×17%

3.无同类产品售价

组价=(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消费税=组价×消费税比例税率+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增值税=组价×增值税税率

【例21】某企业2012年3月研发生产一种新型粮食白酒,第一批2000公斤,成本为34万,作为礼品赠送品尝,没有同类售价。

已知粮食白酒的成本利润率10%,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

【答案】组成计税价格=[34×(1+10%)+2000×2×0.5÷10000]÷(1-20%)=47(万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47×20%+2000×2×0.5÷10000=9.6(万元)

4.进口应税消费品

组价=(关税完税价+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组价×消费税比例税率+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增值税=组价×增值税税率

【例22】某公司2012年3月进口卷烟200标准箱,每箱关税完税价60000元,关税税率25%,消费税税率为56%,定额税率为每箱150元。

计算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

(,

【答案】组价=(60000+60000×25+150)÷(1-56%)×200=3415.9(万元)

消费税=3415.9×56%+200×150÷10000=1915.904(万元)

增值税=3415.9×17%=580.703(万元)

第三节特殊经营

一、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用途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用于其他方面

①生产非应税消费品(不属于消费税税目的货物)

②对外用于捐赠、广告、样品、集资等

③对内用于非生产部门、职工福利、集体消费、奖励等

计消费税

×

原理

最终消费品纳税,中间环节不用纳税,避免重复征税

视同销售

公式

税务机关确定价格的顺序:

1.纳税人同类消费品的售价

2.若无同类产品的,采用组成计税价格

①从价计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比例税率)

消费税=组价×消费税比例税率

②复合计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消费税=组价×消费税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范例

【例23】某烟厂将自产烟丝用于生产卷烟,本月卷烟售出10箱,不含税收入60000元,则:

【答案】

烟丝:

不计税

卷烟:

消费税=60000×30%+10×150

【例24】某汽车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6年7月,该厂生产一批汽车轮胎9000个,其中5000个对外销售,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58.5万元;3000个用于本厂生产小汽车;1000个用于广告样品。

消费税税率3%;则:

【答案】

消费税=[58.5÷(1+17%)]×3%

+[58.5÷(1+17%)]÷5000×1000×3%

【例25】纳税人自产的用于下列途的应税消费品中,不需要缴纳消费的是(D)

 A.用于赞助的消费品 B.用于职工福利的消费品 

C.用于广告的消费品 D.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消费品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含义

1.委托加工的范围:

委托方委托方提供原料或主要材料受托方

受托方

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

2.以下不属于委托加工,应视为受托方自产自销:

①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

②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  

③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

双方义务

 义务人

增值税

消费税

委托方

进项(外购劳务)

纳税义务人

受托方

销项(提供劳务)

代收代缴义务人(个体经营者除外)

计算

代收代缴消费税=不含税销售额×消费税税率

不含税销售额的确定顺序:

1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售价

2.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售价的,按组价

①从价定率办法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组价×消费税税率

 其中:

①材料成本:

委托方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②加工费:

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成本,但不包括增值税。

②实行复合计税办法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消费税=组价×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例26】某企业委托加工药酒,委托方提供原料成本2万元,受托方代垫辅助材料0.15万元,收取加工费0.4万元,消费税税率10%,则:

【答案】受托方代扣代缴消费税=[(2+0.4+0.15)/(1-10%)]×10%

受托方增值税销项税额=0.4×17%

【例27】委托加工从价或复合计征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中包含(ABCD )

 A.加工费用  B.委托方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C.受托方代垫辅助材料的价格  D.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金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总结

方式

组价构成

公式

自产自用

成本+利润+消费税

组价=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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