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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取费标准资料

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修编说明

 

为方便大家对《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费用定额)的了解、熟悉和使用,我们编制了《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修编说明》。

该说明叙述了费用定额的修编工作情况、总体概括、与前定额的区别及部分数据的计算方法等,供各单位在使用费用定额时参照使用。

第一部分 概   述

一、      费用定额编制工作过程

1、修编原因及目的

目前我省现行的费用定额编制于2003年,已使用6年,与当时相比,目前我省国民经济发展水平,人工工资单价,施工现场管理水平,施工机械化程度等都有了较大的变化;在此期间,建设部陆续发布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等有关规定,省建设厅也出台了《江苏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这些变化都使得原各专业的《费用定额》已不能适应我省建筑市场在工程计价工作方面的需要。

为与规范等有关规定配套,同时进一步明确各项措施费费用标准,协调各专业定额水平,贴近建筑市场实际,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建设造价管理总站组织编制了《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9版)。

2、修编过程及主要工作

(1)、2007年9月,省内外进行调研,召开座谈会征求各地及各方面意见,组织全省13个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技术骨干成立了费用定额修编小组,集中讨论“定额编制方案”,并将方案中的工作落实到各市。

(2)、2007年12月,对收集的有关数据进行整理,初步确定建筑、装饰、安装、市政、房屋修缮、古建园林专业的工程类别划分和费用项目组成。

(3)、2008年3月,对调查资料进行整理,调整各项费用费率。

(4)、2008年5月,组织省编制组复核相关费用费率,确定建筑、装饰、安装、市政、房屋修缮、古建园林专业的工程类别划分和费用项目组成

(5)、2008年7月,形成初稿,并与湖南、安徽、黑龙江、云南、山东、四川等兄弟省费用定额进行了比较。

(6)、2008年9月,选择典型工程,测算新老费用定额水平差,对新的各费用组成与原费用定额组成偏离情况较大的进行分析。

(7)、2008年10月,对社会保障费、工程排污费、意外伤害保险费等争议较大的费用又专门进行了测算。

(8)、2008年12月,为与新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配套,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费用定额进行了修改

(9)、2009年1月,对新旧费用定额计价水平再次进行测算、比较;

(10)、2009年2月,形成征求意见稿,向全省造价管理机构征求意见;

(11)、2009年3月,向省发改委、财政、审计、物价,建管局,招标办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在对费用组成、费率情况的测算工作中,共对全省13个市,共61个施工企业以及相应在建和已完工工程进行了调查)

 

第二部分主要修编内容

       一、说明部分

1、明确了本费用定额的作用:

本定额是建设工程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结)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以及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是确定投标价、工程结算审核的指导;也可作为企业内部核算和制订企业定额的参考。

2、明确了本费用定额的适用范围:

本定额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房屋修缮等工程,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我省现行的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工程计价表(定额)配套使用,原有关规定与本定额不一致的,按照本定额规定执行。

3、说明了费用定额的组成内容:

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二、建筑工程费用组成的内容

(一)、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的内容组成

基本参照了新规范及206号文内容,同时结合了我省实际情况。

如养路费等国家不再收取的费用在本次修编中也已取消。

(二)、管理费的调整

1、本次管理费调整较大。

考虑到建筑企业基本已完成改制,现场管理形式与以前有很大的改变,以及各项细分的费用内容多有重叠,本次修编将原定额中企业管理费、现场管理费、其他管理费名称取消,3个部分的费用统称为企业管理费,内容组成基本按照206号文的规定,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以及以往费用定额的内容。

2、根据新规范和工地实际管理情况,将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施工降水、排水费等从管理费中提出放入措施费中。

3、管理费中职工待业保险费取消,相关内容归入社保费中列支。

另外增加劳动保险补助费,内容包括:

由企业支付的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4、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不作为规费,放入管理费中列支。

(三)、措施费的调整                                                             

1、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不可竞争费,按照省造价总站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收取。

为与新规范一致,将该费用放入措施费,性质为不可竞争费,必须足额计取。

环境保护费不再单独计取,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合计计取,费率相应调整。

2、明确了临时设施费的范围。

临时设施费:

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等费用。

临时设施包括:

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场以及规定范围内围墙、道路、水电、管线等。

建筑、装饰、安装修缮、古建园林工程规定范围内(建筑物沿边起50米以内,多幢建筑两幢间隔50米内)围墙、道路、水电、管线和轨道垫层等。

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在定额基本运距范围内的临时给水、排水、供电、供热线路(不包括变压器、锅炉等设备)、临时道路,以及总长度不超过200米的围墙(篱笆)。

建设单位同意在施工就近地点临时修建混凝土构件预制场所发生的费用,应向建设单位结算。

(新增加定义)

3、检验试验费:

施工企业按规定进行建筑材料、构配件等试样的制作、封样、送检和其它为保证工程质量进行的材料检验试验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根据有关国家标准或施工验收规范要求对材料、构配件和建筑物工程质量检测检验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给所委托的检测机构

(对检验试验费进行了界定,明确了承发包双方应承担的内容。

4、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指在冬雨季施工期间所增加的费用。

包括冬季作业、临时取暖、建筑物门窗洞口封闭及防雨措施、排水、工效降低等费用。

(新增加定义)

5、赶工措施费:

是指施工合同约定工期比定额工期提前,施工企业为缩短工期所发生的费用。

(原定额定义为:

若建设单位对工期有特殊要求,则施工单位必须增加的施工成本费)

6、工程按质论价:

指施工合同约定质量标准超过国家规定,施工企业完成工程质量达到经有权部门鉴定或评定为优质工程所必须增加的施工成本费。

(原定额定义为:

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完成的单位工程质量达到经有权部门鉴定为优良工程所必须增加的施工成本费)

7、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费:

根据有关规定,对住宅项目竣工验收时实行一户一验发生的相关费用。

(新增内容)

8、特殊条件下施工增加费:

指地下不明障碍物、铁路、航空、航运等交通干扰而发生的施工降效费用

9、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等费用。

(原为在特殊条件下施工增加费,现根据新规范单列)

10、详细明确了各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费。

(四)、其他项目费的调整

1、总承包服务费定义与新规范一致,取消了原定额中对于总承包(交钥匙工程的描述);

2、结合新规范,取消了预留金、零星工作项目费;增加暂列金额、暂估价内容、计日工内容。

(五)、规费

1、取消了建筑管理费

2、取消了劳动保险费

3、取消了定额测定费

4、取消了安监费

5、增加了工程排污费。

根据各地规定计取

6、增加了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

7、增加了社会保障费。

社会保障费:

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方面的费用支出。

为确保施工企业各类从业人员社会保障权益落到实处,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办法。

三、建筑工程类别划分的调整

1、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根据施工难易程度,取消了面积的划分标准,基本以高度、层数进行划分;

2、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增加了栈桥项目

3、单独承包地下室工程的按二类标准取费,如地下室建筑面积≥10000m2则按一类标准取费。

(新增加内容)

4、轻钢结构的单层厂房按单层厂房的类别降低一类标准计算,但不得低于最低类别标准。

(新增加内容)

5、建筑物加层扩建时要与原建筑物一并考虑套用类别标准。

(不再考虑面积的因素)

6、原桥梁工程更新为桥涵工程

7、桥梁的总长度是指两个桥台结构最外边线之间的长度(新增加的内容)

8、10000平方米以上广场为二类,以下为三类(新增加内容)

9、单独装饰工程原定额按施工企业资质进行划分,共分三类,现根据实际情况,不再分类。

10、修缮工程根据工程内容分为土建和安装两部分,不再分类。

 

四、费率调整

1、管理费、利润计算标准及规定:

(1)  管理费、利润计算基础按本定额规定执行。

(2)  包工不包料、点工的管理费和利润包含在其工资单价中。

(3)  意外伤害保险费在管理费中列支,费率不超过税前总造价的0.6‰。

2、由于近年来施工工艺改变,工程机械化水平提高、人工工资单价不断调整等因素,对造价影响较大,本次调整中,对各专业的管理费和利润做了相应调整。

降低了管理费水平,缩小了各类别管理费的差距。

3、相关费率进行了补充和调整,内容如下:

           

建筑工程管理费、利润取费标准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计算基础

管理费率(%)

利润率

(%)

一类工程

二类工程

三类工程

建筑工程

人工费+机械费

31

35

28

30

25

25

12

预制构件制作

15

17

13

15

11

13

6

构件吊装

11

12

9

10.5

7

9

5

制作兼打桩

17

19

13

16.5

11

14

7

打预制桩

13

15

11

13

9

8

6

大型土

石方工程

6

 

4

7---6---5

 

 

 

             单独装饰工程管理费率和利润率取费标准        

项目名称

计算基础

管理费率(%)

利润率

(%)

单独装饰工程

人工费+机械费

新费率

42

15

旧费率

56

48

40

15

 

 

 

 安装工程管理费率和利润率取费标准         

项目名称

计算

基础

管理费率(%)

利润率

(%)

安装工程

人工费

 

一类工程

二类工程

三类工程

新费率

47

43

39

14

旧费率

59

53

47

14

 

 

 

 

 

                    市政工程管理费、利润取费标准表           

项目名称

计算

基础

 

管理费费率(%)

利润率

(%)

一类工程

二类工程

三类工程

通用项目、道路、排水工程

人工+机械费

新费率

25

22

19

10

旧费率

43

39

35

10

桥梁、隧道及水工构筑物

人工+机械费

新费率

33

30

27

10

旧费率

40

36

32

10

给水、燃气与集中供热

人工费

新费率

44

40

36

13

旧费率

56

51

46

14

路灯及交通设施工程

人工费

新费率

42

13

旧费率

56

51

46

14

 

大型土石方

人工+机械费

新费率

5

3

旧费率

7

6.42

5.84

3.51

 

 

 

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                                                       

项目名称

计算基础

 

管理费率(%)

利润率

(%)

一类工程

二类工程

三类工程

仿古建筑工程

人工费+机械费

新费率

47

42

37

12

旧费率

57

50

43

园林工程

人工费

新费率

29

24

19

14

旧费率

30

24

18

 

 

-

 

 

房屋修缮工程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新增)    

序号

项目名称

计算基础

管理费率(%)

利润率

(%)

修缮工程

建筑工程部分

人工费+机械费

25

12

安装工程部分

人工费

43

14

单独拆除工程

人工费+机械费

10

5

单独加固工程

人工费+机械费

35

12

   

   措施项目费费率标准                  

 

项目

 

新/旧

 

计算基础

费率(%)

建筑

工程

单独

装饰

安装

工程

市政

工程

修缮土建

修缮安装

仿古

(园林)

临时

设施费

新费率

 

 

 

 

 

 

 

 

分部分项费

1-2.2

0.3~1.2

0.6~1.5

1~2

1~2

(0.6~1.5)

1.5~2.5

0.3~0.7

旧费率

1-2

0.3-1.2

0.6-1.5

1-2

 

 

夜间施工增加费

新费率

0~0.1

0~0.1

0.~0.1

0.05~0.15

0~0.1

0~0.1

旧费率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新费率

0.05~0.2

0.05~0.1

0.05~0.1

0.1~0.3

0.05~0.2

0.05~0.2

旧费率

检验试验费

新费率

0.2

0.2

0.15

0.15

0.15

(0.1)

0.3

(0.06)

旧费率

0.4

0.4

0.3

0.3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新费率

0~0.05

0~0.1

0~0.05

0~0.02

0.0~0.05

0~0.1

旧费率

赶工费

新费率

1~2.5

1~2.5

1~2.5

1~2.5

1~2.5

1~2.5

旧费率

2-4.5

2-4.5

 

 

按质论价

新费率

1-3

1~3

1~3

0.8-2.5

1~2

1~2.5

旧费率

 

 

 

住宅分户验收

新费率

0.08

0.08

——

——

——

——

旧费率

 

 

 

 

 

 

 

 

 

 

 

 

 

社会保障费费率标准                                                                      

序号

工程类别

计算

基础

社会保障费率

公积金率

旧费率

新费率

旧费率

新费率

1

建筑工程、仿古园林

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

1.6(2.96)

3.0

0

0.5

2

预制构件制作、构件吊装、打预制桩、桩基工程

0.8(2.16)

1.2

0

0.22

3

单独装饰工程

1.2(2.56)

2.1

0

0.38

4

安装工程

1.3

2.1

0

0.38

5

桥梁、隧道及水工构筑物

1

2.5

0

0.44

6

道路、市政排水工程

1

1.8

0

0.31

7

市政给水、燃气、路灯工程

1

1.9

0

0.34

8

大型土石方工程

0.7

1.2

0

0.22

9

修缮工程

0

3.5

0

0.62

10

单独加固工程

0

3.1

0

0.55

11

点工

 

人工工日

0.23

15

0

0

12

包工不包料

0.23

13

0

0

注:

1、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2点工和包工不包料的社会保障费和公积金已经包含在人工工资单价中;

3、人工挖孔桩的社会保障费率和公积金费率按2.8/0.5计取。

 

 

 

 

附:

定额编制依据

(一)主要依据

《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财务费用管理办法》

(二)参考依据

1、江苏省2003各专业计价表、费用定额

安徽、云南、湖南、山东、黑龙江、四川、广东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

2、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3、《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办法》

工程类别的划分

(一)建筑工程类别划分的标准及有关规定

1.建筑工程类别划分表表3-1

工程类型

单位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一类

二类

三类

工业建筑

单层

檐口高度

m

≥20

≥16

<16

跨度

m

≥24

≥18

<18

多层

檐口高度

m

≥30

≥18

<18

民用建筑

住宅

檐口高度

m

≥62

≥34

<34

层数

≥22

≥12

<12

公共建筑

檐口高度

m

≥56

≥30

<30

层数

≥18

≥10

<10

 

构筑物

烟囱

砼结构高度

m

≥100

≥50

<50

砖结构高度

m

≥50

≥30

<30

水塔

高度

m

≥40

≥30

<30

筒仓

高度

m

≥30

≥20

<20

贮池

容积(单体)

m3

≥2000

≥1000

<1000

栈桥

高度

m

——

≥30

<30

跨度

m

——

≥30

<30

大型机械吊装工程

檐口高度

m

≥20

≥16

<16

跨度

m

≥24

≥18

<18

桩基础工程

预制砼(钢板)桩长

m

≥30

≥20

<20

灌注砼桩长

m

≥50

≥30

<30

2.建筑工程类别划分说明

(1)工程类别划分是根据不同的单位工程按施工难度程度,结合我省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确定的。

(2)不同层数组成的单位工程,当高层部分屋面的水平投影面积占总水平投影面积的30%或以上时,按高层的指标确定工程类别,不足30%的按低层指标确定工程类别。

(3)在确定工程类别时,对于工程施工难度很大的(如建筑造型复杂、有地下室、基础要求高、采用新的施工工艺的工程等),其类别由各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核定。

(4)单独承包地下室工程的按二类标准取费,如地下室建筑面积≥10000m2则按一类标准取费。

(5)建筑物、构筑物高度系指设计室外地面标高至檐口顶标高(不包括女儿墙,高出屋面电梯间、楼梯间、水箱间等的高度),跨度系指轴线之间的宽度。

(6)工业建筑工程:

指从事物质生产和直接为生产服务的建筑工程,主要包括生产(加工)车间、实验车间、仓库、独立实验室、化验室、民用锅炉房、变电所和其他生产用建筑工程。

(7)民用建筑工程:

指直接用于满足人们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非生产性建筑,主要包括:

商住楼、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宾馆、宿舍及其他民用建筑工程。

(8)构筑物工程:

指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相配套且独立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工程,主要包括烟囱、水塔、仓类、池类、栈桥等。

(9)桩基础工程:

指天然地基上的浅基础不能满足建筑物、构筑物和稳定要求而采用的一种深基础。

主要包括各种现浇和预制桩。

(10)强夯法加固地基、基础钢管支撑均按建筑工程二类标准执行。

深层搅拌桩、粉喷桩、基坑锚喷护壁按制作兼打桩三类标准执行。

专业预应力张拉施工如主体为一类工程按一类工程取费;主体为二、三类工程均按二类工程取费。

(11)轻钢结构的单层厂房按单层厂房的类别降低一类标准计算,但不得低于最低类别标准。

(12)预制构件制作工程类别划分按相应的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执行。

(13)与建筑物配套的零星项目,如化粪池、检查井、分户围墙按相应的主体建筑工程类别标准确定外,其余如厂区围墙、道路、下水道、挡土墙等零星项目,均按三类标准执行。

(14)建筑物加层扩建时要与原建筑物一并考虑套用类别标准。

(15)在计算层数指标时,半地下室和层高小于2.2米的均不计算层数。

(16)凡工程类别标准中,有两个指标控制的,只要满足其中一个指标即可按指标确定工程类别。

(17)工程类别标准中未包括的特殊工程,如展览中心、影剧院、体育馆、游泳馆、别墅、别墅群等,由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报上级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二)装饰工程类别划分的标准及有关规定

单独装饰工程不分工程类别。

 

(三)安装工程类别划分的标准及有关规定

1、安装工程类别划分表表3-2

一类工程

(1)10kv以上变配电装置。

(2)10kv及10kv以上电缆敷设工程或实物量在5km以上的单独6kv(含6kv)电缆敷设分项工程。

(3)锅炉单炉蒸发量在10t/h(含10t/h)以上的锅炉安装及其相配套的设备、管道、电气工程。

(4)建筑物使用空调面积在15000㎡以上的单独中央空调分项安装工程。

(5)运行速度在1.75m/s以上的单独自动电梯分项安装工程。

(6)建筑面积在15000㎡以上的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和消防工程。

(7)24层以上高层建筑的水电安装工程。

(8)工业安装工程一类项目(见表3-C-2)。

二类工程

(1)除一类范围以外的变配电装置和10kv以下架空线路工程。

(2)除一类范围以外且在380v以上的电缆敷设工程。

(3)除一类范围以外的各类工业设备安装、车间工艺设备安装及其相配套的管道、电气工程。

(4)锅炉锅炉单炉蒸发量在10t/h以下的锅炉安装及其相配套的设备、管道、电气工程。

(5)建筑物使用空调面积在15000㎡以下,5000㎡以上的单独中央空调分项安装工程。

(6)除一类范围以外的单独自动扶梯、自动或半自动电梯分项安装工程。

(7)除一类范围以外的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和消防工程。

(8)8层以上建筑的水电安装工程。

三类工程

(1)除一、二类范围以外的电缆敷设工程。

(2)8层以下(含8层)建筑的水电安装工程。

(3)除一、二类范围以外的通风空调工程。

(4)除一、二类范围以外的工业项目辅助设施的安装工程。

 

2、工业安装工程一类工程项目表表3-3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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