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电气工程公需课作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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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电气工程公需课作业

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

2013年公需课程作业

说明:

所以级别的学员均需完成下列作业。

作业提交时间以网站通知为准。

1、结合案例分析网络游戏装备是否属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象?

答:

案例:

 网络游戏装备的纠纷 案情介绍:

李某在两年时间里,在一个名叫“红月”的游戏里积累和购买了各种虚拟“生化武器”几十种,这些装备使他一度驰骋在虚拟世界的战场上。

2008年2月的一天,当他再次进入游戏时,却发现自己在服务器的账号内所有的虚拟装备丢失,其中包括自己最心爱的3个头盔、1个战甲和2个毒药等物品。

 

于是,李某先与游戏运营商交涉,希望找到盗走其武器的玩家,结果游戏运营商以“玩家资料属个人隐私,不能提供”为由拒绝。

李宏晨又到公安机关报案,也没有得到解决。

他又一纸诉状将游戏运营商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告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法庭。

 经法院审理认为,玩家与网络游戏运营商双方形成消费者与服务者的关系,由于原、被告之间没有签定其他的合同文本,双方之间所形成的消费者与服务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应适用我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

被告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欠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理法官还认为,关于丢失装备的价值,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

玩家参与游戏需支付费用,可获得游戏时间和装备的游戏卡均需以货币购买,这些事实均反映出作为游戏主要产品之一的虚拟装备具有价值含量。

 

案例分析:

本案纠纷虽然是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决的,但前提是网络游戏的装备属于法律保护的无形财产。

2、知识产权与其他私法上的权利相比有什么特点?

答:

权利客体的无形性、 权利内容的双重性 、权利的依法认定性 、权利的独占性 、权利的地域性 、权利的时间性。

3、什么是著作权?

公益性广告的广告词有无著作权?

答:

著作权是指作者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和。

此项权利具有排他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非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或让与,他人均无权行使。

公益性广告词有著作权。

4、我国《著作权法》对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是如何规定的?

答:

我国著作权法对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分别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原则上由作者享有。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为了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任务所创作的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但是,由于作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存在着劳动法律关系,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在规定作者享有著作权的同时,对作者的著作权做了相应的限制性规定:

  

(1)作者所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该职务作品;

  

(2)在作品完成的两年内(该两年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其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3)在作品完成的两年内,如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其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4)在作品完成的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其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照约定的比例分配。

 

  (5)作品完成两年后,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继续使用。

  第二,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与单位分别享有。

  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按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所谓物质技术条件,是指为创作而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第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

  按照作者与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的约定,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职务作者根据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的职务作品,著作权由被视为作者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

完成作品的作者不享有著作权,但有权取得劳动报酬和获得适当的奖励。

5、什么是邻接权?

答:

所谓邻接权是作品传播者对传播作品的活动依法享有的专有权。

6、各邻接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答:

1、表演者权 

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依法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

表演者的权利包括: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并获得报酬。

  

2、音像制作者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即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3、广播组织者权 

广播组织者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许可他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以及许可他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及复制音像载体的权利。

4、出版者权 

4、出版者的权利包括:

 

(1)专有出版权 

(2)版式设计权 (3)文字修改权 (4)先载权和转载权

7、什么是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

合理使用是指对已经发表的作品,非著作权人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的行为。

但是,在进行合理使用时,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而且,合理使用的作品一般必须是已发表的,对于未发表的作品,一般不得进行合理使用。

 

8、合理使用的情形有哪些?

答: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合理使用的情形包括: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上述合理使用的情形也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9、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有哪些?

答: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7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包括: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10、侵犯著作权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答:

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其中,赔偿损失是著作权保护中最常见、最有效的制裁方式之一。

侵权人赔偿损失的数额,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11、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分为几种?

答: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是指依法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即依法以专利形式保护的发明创造成果。

笼统的讲,专利保护的客体即是各种发明创造;具体地看,这些发明创造按专利的种类又可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专利,等等。

我国规定了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

12、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不保护的客体有哪些?

答:

专利法是保护发明创造的法律。

一般说来,凡是具备授予专利权实质条件的发明创造均可以作为专利权的客体,予以保护。

但是,有些客体实际上不属于发明创造;有些客体虽属于发明创造,按照法律规定也不能作为专利权的客体。

究竟哪些客体不受专利法的保护,取决于我国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及其专利法的具体规定。

 

    我国专利法第5条和第25条明确规定了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和领域。

它们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一)违反公共秩序的发明创造 

    我国专利法第5条规定:

“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这种规定,在法律上称为“公共秩序”条款。

许多国家专利法中都有类似规定,其目的在于维护国家的利益。

     

(二)不属于专利法上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上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均有极严格的法律含义和必备的法律特征。

显然,与此不相符合的一切智力成果,都不是专利法上的发明创造,理所当然不能成为专利权客体。

在我国《专利法》中,为了进一步明确起见,专门列举了四项不属于发明创造的项目,规定不得授予专利权。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三)不宜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这是根据一个国家一个时期的政策,由于特定的技术因素和国防利益,不宜给予专利保护的一类发明创造。

各国专利法一般都有此规定。

我国在1984年3月颁布《专利法》时规定了食品、饮料和调味品、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药品、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属于这类不给予保护的发明创造。

1992年6月颁布的修改后的专利法仅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列为这种不宜给予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

13、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是什么?

答: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专利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14、什么是专利申请的先申请原则?

答:

在我国先申请制原则是我国专利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其具体内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两上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分别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给最先申请人。

(2)判断专利申请先后的标准是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以优先权日为申请日。

(3)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专利申请人彼此独立。

(4)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彼此的主题相同。

15、专利权人享有哪些权利?

答:

1)专利的独占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排他性地利用和最终处分其专利权的权利。

(2)专利转让权,是指专利权人将专利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由他人支付价款的权利。

(3)专利许可权,是指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由他人支付专利使用费的权利。

(4)专利标记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在其专利产品上或者该产品的包装、容器、说明书上、产品广告中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5)保护请求权,是指专利权人在其专利权受到侵权时,既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6)放弃专利权的权利,是专利权人对专利权行使的一种处分权,专利权人可以通过书面申请或不缴纳专利费的方式放弃其专利权。

(7)专利署名权,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由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

16、产品专利和方法专利权利内容上有什么区别?

答:

、保护的客体不同:

产品专利保护的是某种产品的形状、构造等;方法专利保护的是制造某种产品的工艺、流程等。

2、可以申请的专利不同。

产品类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发明,也可以申请实用新型;

方法类的只能申请发明,不能申请实用新型。

17、我国专利法对专利权人的权利规定了那些限制?

答:

除专利权的时间限制和地域限制外,我国现行专利法对专利权还作了其他的限制性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1)强制许可。

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了三种形式的强制许可,它们是:

①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强制许可,即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请求,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的一种法律制度;②为公共利益目的的强制许可,是指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的一种法律制度;③交叉强制许可,是指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第二专利)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第一专利)在技术上先进,其实施又有赖于第一专利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第二专利权人的请求,可以给予实施第一专利的强制许可。

在给予第二专利权人实施第一专利的强制许可的情况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第一专利权人的请求,也可以给予实施第二专利的强制许可。

这样的两种强制许可被称为交叉强制许可。

 

  

(2)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主要有:

①专利权的穷竭,是指专利权人自己或者许可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包括依据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被合法地投放市场后,任何人对该产品进行销售或使用,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或者授权,且不构成侵权,在专利理论中这种制度就是专利权穷竭。

②先用权人的实施,是指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侵权。

它是对专利权的一种限制,其实质就是以申请日为时间界限,使专利权人的利益和先用权人的利益都能得到合理保护。

③临时过境,是指通过我国领陆、领水或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为其自身需要而使用在我国享有专利权的机械装置和零部件的,无须得到我国专利权人的许可,也不构成侵权。

④为科学或实验目的而使用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

 

  (3)国家指定实施许可,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的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18、专利侵权的救济途径是什么?

答:

按照目前有关规定,专利纠纷可以通过当事人自行和解、专利行政处理或法院诉讼来解决。

有权处理专利纠纷的行政机关省级、省辖市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部门;受理一审专利纠纷的人民法院只能是省会所在地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

19、如何在本职岗位更好地利用商标权,维护商标权人和自身的合法权益?

答:

(一)、要加强商标专用权的管理 

(1)、注意商标权的时间性。

 

(2)、注意商标权的地域性。

 

(3)、运用防御商标、联合商标的策略,来预防和抵制他人的商标侵权行为。

 

(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1)、舆论支持。

(2)、行政干预。

 

(3)、司法保护

20、为什么商标法对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图形有所限制?

答:

我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了以下几种禁止用作商标的文字、图形:

①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②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③同政府间国际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④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⑤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⑥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图形;⑦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文字、图形;⑧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文字、图形;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⑩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1、商标的申请如何能和已注册商标有明显区分的同时,又能让消费者产生某种品牌联想?

答:

申请商标时注意几点既能区分已注册商标又能让消费者产生某种品牌联想:

 

(1)商标由一个或两个非普通字体的外文字母构成,无含义且字形明显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2)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外文字母构成,顺序不同,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无含义或者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3)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但首字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4)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但首字母发音及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5)文字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但含义、字形或者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22、如何在市场中保护自己的商标不被仿冒和混淆?

答:

 

(1)、对于消费者来说,最好的办法就是在选择和购买商品和服务时擦亮眼睛,仔细分辨其商标是否为仿冒的。

首先是要看清商标文字的字形,小到每个字的笔画,大到字与字的排列顺序和组合情况,看有没有比记忆中的名牌商标多一画少一画,加一字减一字的,看有没有顺序颠倒或改变了某个或某些字的;其次是要读准商标文字的读音,特别要注意有没有与记忆中的名牌商标的读音相同、相近,但字形和语义不相同;最后是不能被语义上指称的对象和表达的概念所迷惑,要记住商标从本质上来说只是一种符号,是怎样的就只能是那样的,换一种表达方式也大不相同。

若发现可能是仿冒的商标时要谨慎考察其来源,不要被其误导,更不要贪图一时的小便宜,如果发现确定是仿冒的商标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2)、对于名牌企业或厂家来说,要加强自我保护。

在为其商品或服务申请注册商标时要注意同时申请联合商标。

联合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自己相同的商品上注册几个近似的商标或在自己的同类不同的商品上注册几个近似的商标。

例如,在申请注册“娃哈哈”这个商标时可以同时申请注册“哇哈哈”、“娃哈”、“娃娃哈”、“哈哈娃”等商标。

这样的商标不以使用为目的,而是用来防御别人对自己的名牌商标的仿冒和威胁,不给违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同时,在商标侵权发生后也就有了比较可靠的法律保障。

另外,名牌企业或厂家还要加强其商标的显著性和独创性,加强防伪认证体系,尽量不给仿冒者留下空子。

23、谈谈商标山寨现象背后的我国商标权保护?

答:

近日,网络上有一则关于山寨文化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帖子,帖子中列举了两种山寨文化现象:

一个是经营油炸鸡腿的路边小摊,打着“啃得鸡”的招牌,并配有一只大公鸡的图案;另一个是某手机销售商销售“NCKIA”的手机。

此帖的跟帖若干,对啃得鸡炸鸡腿和NCKIA手机两种山寨文化的评价是褒贬不一,众说纷纭,但对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大家的观点却大致相同,即啃得鸡炸鸡腿不构成商标侵权,NCKIA手机构成商标侵权。

理由是“啃得鸡”虽与“肯德基”读音相同,但这种相同只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戏谑式关注,而绝对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是肯德基,或是与肯德基有何联系;而NCKIA与NOKIA极为近似,且都使用于手机上,极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典型商标侵权行为。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我国现行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主要是“误导相关公众”,即除了将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可直接认定为侵权外,其余的情形商标法或相关司法解释均规定需对相关公众造成误认或误导才可,其理论依据即是传统的混淆理论。

而在当今山寨文化横行的时代,此混淆理论还能否对商标使用行为进行有效地规制,对被仿的驰名商标能否予以合理地保护呢?

笔者认为,这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思考的现实问题。

 

(一)、何为混淆理论 

为确保消费者将商品与其生产者正确联系在一起,而不致发生混淆误认,以混淆作为商标保护的评判标准,制止“混淆的可能”,这便是传统的混淆理论。

混淆理论是一种从商标原始的指引功能角度对商标权利予以保护的理论。

原始意义上商标的功能在于区别商品和服务的来源,是为了将一个生产者或经营者的产品或服务与其他生产者或经营者的产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

任何能够将某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的标记或标记组合,均可能够构成商标。

这样可以帮助商标所有人推销其商品或服务,并可以帮助消费者在同类竞争产品或服务中做出选择。

如果商标近似并且指定使用之商品亦类似则可能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相关公众也无从知悉商品的来源,无法对其建立信任。

 

传统混淆理论认为,商标混淆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而消费者的这种误认又最终导致了商标权利人的损失,这正是商标权人极力主张打假的原因所在。

具体说来,混淆分为两种:

一是直接混淆或者狭义的混淆,即消费者无从分辨或者混同两个事实上产自不同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一种是间接混淆或者广义的混淆,即消费者很清楚某一商品不可能由某一企业直接生产,但却可能认为该企业与实际生产者之间存在某种许可、赞助、参股或者商品化关系,总之由该企业对商品的生产实施最终控制,但实际上不存在该种关系。

我国现行商标立法在有关混淆问题的规定中只涉及到对直接混淆的规制,即禁止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确保消费者与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正确联系起来而购买到自己想要的商品或服务,保护消费者免遭欺诈。

 

传统混淆理论可以说是一切商标保护制度的理论基础,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制度首先也是建立在这个理论基础之上的。

我国《商标法》也规定禁止他人通过各种方式混淆驰名商标,《商标法》第十三条将“制止混淆”表述为:

“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攀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但是,执法实际表明,仅仅从相关公众是否构成混淆或误认即商标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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