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直燃型机组机房防火设计规范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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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直燃型机组机房防火设计规范最

广东省建设厅发布

燃气直燃型机组机房防火设计规范

(报批稿)

(2005-01-25)

 

编制说明

本规范根据广东省建设厅粤建科函【2004】178号文的通知,为广东省标准。

由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会同深圳市燃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广州市公安消防局、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联合编制。

在编制过程中,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系统调查了大中城市燃气直燃型机组机房的防火设计现状,总结了国内燃气直燃型机组机房防火设计方面的经验教训,吸收国外燃气直燃型机组机房防火先进技术成果,并征求了国内相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其中:

3.1.3、3.4.4、4.0.1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鉴于本规范是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防火技术规范,希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结合工程和生产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消防局,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苏志强孙文荣何锦超张小宏王广柱张学林陈延林

杨光杨安辉王丹晖刘跃红赖独立钟朝安朱远辉赵自军

目次

1总则...............................................................................1

2术语...............................................................................1

3机房设置要求.......................................................................1

3.1一般规定.......................................................................1

3.2机组布置.......................................................................1

3.3安全疏散.......................................................................2

3.4防火、防爆.....................................................................2

3.5通风...........................................................................2

4燃气供应...........................................................................2

5消防设施...........................................................................3

5.1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3

5.2灭火设备.......................................................................3

本规范用词说明........................................................................4

附:

条文说明..........................................................................5

1总则

1.1.1为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统一广东省燃气直燃型机组机房(以下简称机房)工程设计要求,防止和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和生产建设的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广东省内由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供气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机房工程。

1.0.3本规范适用于符合下列供气压力要求的机组:

中压燃气管道0.01≤P≤0.40MPa

低压燃气管道P<0.01MPa

1.0.4机房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结合实际,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的关系。

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和灭火技术,做到保障生产安全、经济实用。

1.1.5机组及其附属设备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产品。

1.1.6机房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燃气直燃型机组GasAbsorptionChiller/Heater

采用燃气直接燃烧方式,向高温发生器提供加热源、构成吸收制冷循环,并供给冷水或温水的设备。

2.0.2熄火保护FlameFailureProtectionDevice

当燃烧器燃烧因故熄火时,在数秒钟内自动切断燃气气源,防止发生事故的自动保护装置。

2.0.3紧急切断阀EmergencyShut-offValve

主要安装在进气管道上,当机房内可燃气体浓度超过标准或者发生火灾等其它事故时,可及时切断供气的阀门。

2.0.4防火风口FireProtectionAirVent

防火风口是配有防火阀的进风百叶。

当发生火警时,防火阀能自动关闭。

3机房设置

3.1一般规定

3.1.1机房可设置在主楼屋顶、裙楼屋顶、设备层或室外平台,其承载力应满足设备安装的要求,并方便运行和检修。

3.1.2以天然气和人工煤气为燃料的机组机房可设置在地下层、半地下层内,且机房应通风换气条件良好;以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机组机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层、半地下层内。

3.1.3机房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贴邻的房间内或主要安全疏散出口的两侧。

3.1.4机房宜设置在距安全出口大于6m的部位,如不能满足,应采取适当措施。

3.2机组布置

3.2.1机房内机组与墙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2m。

3.2.2机房四周应留有足够的操作维修空间。

3.2.3机房内布置多台机组时,机组与机组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0m。

3.2.4机房的净高应根据机身高度以及上部管道安装、检修的需要来确定。

机房内不应设置吊平顶。

3.3安全疏散

3.3.1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机房应设计2个疏散出口。

3.3.2机房应设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

3.4防火、防爆

3.4.1机房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机房通往走道或安全出口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3.4.2机房应设防爆泄压设施,泄压口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及安全疏散楼梯间。

3.4.3机房内的燃气管道应采用钢管焊接连接,烟道应用钢板焊接,事故排风装置应防爆。

3.4.4机房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信号应送到24h有人值班的操作室或消防控制室。

3.4.5探测器的设置高度应根据机组所采用的燃气相对密度来确定,燃气相对密度>0.75时,探测器应设在机房下部,距地面0.3m以内;燃气相对密度<0.75时,报警器应设在机房上部,距楼板顶0.3m以内。

3.4.6机组应设熄火保护装置。

3.5通风

3.5.1机房应保证通风良好,如不能保证时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事故排风系统,通风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得小于6次;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得小于12次;

2当燃烧所需要的空气由室内吸取时,应满足完全燃烧所需要的空气量;

3应满足排除房间热力、动力设备散失的多余热量所需要的空气量。

3.5.2事故排风机应采用消防电源。

3.5.3机房事故排风口不宜少于2个,且应靠近可燃气体积聚的部位设置。

 

4燃气供应

4.0.1机组应采用中、低压燃气供气。

4.0.2供气管道上的阀门必须使用燃气专用阀门。

4.0.3燃气管道上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阀门:

1燃气引入管;

2燃气计量表进、出口和旁通管上;

3计量表房内的附属设备的进出口处;

4机房燃气总管上和机组燃烧器进口管上;

5放散管、取样管及测压管上。

4.0.4燃气管道安装在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房间内或管道井内时,引入管应设手动切断阀和紧急切断阀;

4.0.5当地下层、半地下层安装燃气管道时,敷设有燃气管道的房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信号应送到24小时有人值班的操作室或消防控制室。

4.0.5燃气管道设在管道井内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设置在独立的管道井内;

2宜设置在室内靠外墙处;

3管道井通过每层楼面处应设置丙级防火检修门。

管道井内每隔2~3层用不燃材料作防火分隔,在立管穿过分隔层的四周应留有适当空隙,每个防火分隔区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

4管道井的顶部应设置百叶窗与大气相通,管道井高出顶层屋面的高度不应低于女儿墙高度,底层防火检修门的下部应设置防火风口。

 

5消防设施

5.1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

5.1.1燃气机房、计量间、调压间等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自动报警装置。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为气源时,应能在可燃气体浓度达到爆炸下限的25%时报警,当可燃气体浓度达到爆炸下限的50%时,应能报警、并联动关闭燃气紧急切断阀,联锁启动事故排风机;

2采用人工煤气为气源时,应能在一氧化碳浓度达到低限报警设定值300×10-6(体积分数)时报警,当一氧化碳浓度达到高限报警设定值500X10-6(体积分数)时,应能报警、并关闭燃气紧急切断阀,联锁启动事故排风机;

5.1.2燃气供气管道上的紧急切断阀应与可燃气体探测自动报警装置联动自动关闭,机房还应设置能够手动关闭的阀门。

5.1.3机房的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应接入所在建筑物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

5.2灭火设备

5.2.1除设置在多层建筑物的首层外,设置在多层、高层建筑内的机房,当机组总额定输出功率大于等于2.8MW时,宜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设置在超高层建筑内的机房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5.2.2机房内、调压计量间应设置灭火器,其配置类型和数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确定。

5.2.3机房的室内消火栓系统应结合所在建筑物统一设置。

 

附录A本规范用词说明

A.0.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A.0.1.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A.0.1.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A.0.1.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A.0.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广东省标准

燃气直燃型机组机房防火设计规范

 

条文说明

目次

1总则...............................................................................7

2术语(略)

3机房设置要求.......................................................................8

3.1一般规定.......................................................................8

3.2机组布置.......................................................................8

3.3安全疏散.......................................................................8

3.4防火、防爆.....................................................................9

3.5通风...........................................................................9

4燃气供应...........................................................................10

5消防设施...........................................................................10

5.1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11

5.2灭火设备.......................................................................11

 

1总则

1.0.1本条阐述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和宗旨。

近年来我国电力供应日趋紧张,广东省既是能源消耗大省又是能源储备相对贫乏的省份,如何综合利用能源,使能源利用为可持续发展是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据统计分析在各大中城市的电力能源消耗中,空调耗能占城市总耗能三分之一,燃气空调的应用能改善城市环境、同时可以为电力、燃气的供应起到削峰填谷的作用,有利于城市能源的平衡。

目前,燃气直燃机在日本、韩国的应用非常广泛,燃气直燃型冷温水机组占中央空调冷源市场80%以上份额,国内北京、上海等地区燃气直燃型机组的应用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广东省内也有少量应用,随着电力供应的日趋紧张和天然气的到来,燃气直燃型机组会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推广。

为了满足日益增多的燃气直燃型机组应用需要,统一广东省内设计标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进一步提高直燃型机组机房防火设计的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条规定了本规范适用的燃气气质为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和人工煤气。

液化石油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油气田液化石油气》GB9052.1或《液化石油气》GB11174中的规定;

天然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17820中的一类气或二类气的规定及《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中的规定。

人工煤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13612中的规定;

适用的工程项目为广东省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直燃型机组机房工程。

燃气直燃型机组机房(以下称机房)系指采用燃气直接燃烧方式、以燃气为燃料的常压或负压设备机组机房,不包括燃气直燃型机组供气以外的家用供气工程、餐饮业供气工程。

1.0.3本条规定了本规范适用的燃气压力范围。

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5.1.5条表5.1.5城镇燃气设计压力(表压)分级

名称

压力(Mpa)

中压燃气管道

A

0.20

B

0.01

低压燃气管道

P<0.01

结合广东省各城市燃气管道压力级别,确定了本规范适用的直燃型机组供气压力级别为中压A、B级和低压。

1.0.4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防火设备,合理利用能源、有效节约能源是工程设计中的一个基本原则。

1.0.5燃气是易燃、易爆气体,具有一定的火灾危险性。

机组及其附属设备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及行业标准的产品,并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产品。

1.0.6直燃型机组机房设计中涉及到多个专业,在工程设计中,除执行本规范规定的以外,还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规范及相应的标准。

如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

 

3机房设置

3.1一般规定

3.1.1近年来,广东省内经济发展迅速,由于受到规划要求、用地紧张、基建投资等条件的限制,要设置单独的机房困难很大,本条规定燃气机房可布置在主体建筑内。

根据燃气的特点,本条在有关国家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设在建筑物内的机房当设置在建筑物内地面以上时,可设置的具体位置如主楼屋顶、裙楼屋顶、设备层或室外平台上。

因直燃型机组较其他空调制冷机组重,机房设置在屋顶、平台上时,必须考虑屋顶的承载力能满足设备安装要求,并方便运行和检修。

3.1.2本条规定了机房当设置在建筑物内地面以下时,机房的设置位置。

燃气直燃型机组不属于压力容器,不需劳动部门特殊认可,但因为采用的燃料为可燃性气体,结合我省使用燃气的实际情况,对采用不同燃气气质的机组机房设置位置分别作出规定。

天然气、人工煤气的相对密度小于0.75,较空气轻,如有泄漏,气体向上扩散,不易积聚,危险性相对较小,在设置有独立通风口和安全排放设施的情况下,可对机房设置位置不做严格规定。

机房可以设置在建筑物的半地下室、地下室位置处。

液化石油气的相对密度大于0.75,较空气重,如有泄漏,气体容易积聚,危险性相对天然气、人工煤气较大。

现有的国家规范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及《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中对液化石油气的应用规定较为严格。

本规范规定:

以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机组机房不可设在地下层、半地下层。

3.1.3当机房布置在主体建筑物内时,结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中相关条文做此条规定。

燃气直燃型机组虽属常压(负压)设备,不会形成爆炸,但因机组燃烧方式为明火燃烧,在非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有发生明火外漏的可能。

并且,燃气是一种易燃易爆的气体,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必然引起秩序混乱,引发更大的伤亡事故。

因而做本条规定。

人员密集场所,根据公安部73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是指下列场所

1.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2.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

3.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

4.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

5.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3.1.4安全出口是供人员疏散用的直通室外安全区域或疏散楼梯间的出口,建筑物或相邻建筑物内一旦发生火灾,安全出口是人员逃生的重要通道。

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关条文,规定机房宜设置在距安全出口大于6.0m的位置,如果不能满足要求,当采取措施(如设防火墙)时该间距可适当减小。

3.2机组布置

3.2.1~3.2.4机房内机组的布置应保证操作方便,并有适当的检修空间。

机组布置尽量紧凑以节省建筑面积,本条规定的是最小间距。

进行机组布置时应详细阅读设备安装设计手册,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发生器一端应留有不小于低温发生器长度的检修空间,也可利用门窗开启空间作为检修空间。

机房的净高应根据机身高度,以及上部管道及排烟道安装、检修的高度需要来确定。

机房内不应吊平顶是为了防止燃气泄漏后聚集于吊平顶内。

3.3安全疏散

3.3.1疏散出口是指供人员疏散用的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出口。

燃气直燃型机组具备远程控制功能,机组正常工作时,工作人员只有1~2个且通常在控制室内进行监控;机组检修时,燃气管道阀门应先关闭、并放散管内剩余燃气后进行检修。

因而,本条未要求设置安全出口,仅要求建筑面积>100m2的机房应设两个疏散出口。

3.4防火、防爆

3.4.1本条依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第4.1.2条规定制定。

3.4.2燃气直燃型机组机房的火灾危险类别属于丁类生产,可不设计防爆泄压设施。

但是燃气为甲类可燃气体,一旦泄漏是有可能发生爆炸的,所以,在本规范中规定燃气直燃型机组机房应设计防爆泄压设施。

参考目前国内其他城市的地方标准如:

上海市《民用建筑锅炉房设置规定》DGJ00-73-2002(燃气直燃型机组机房适用)规定“锅炉房防爆泄压面积不得小于锅炉占地面积(包括锅炉前、后、左右检修场地1m)的10%”;《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管道供气工程技术规程》DBJ08-74-2004规定“机房的泄压面积不得小于机组高压发生器占地(包括炉体前、后、左右检修场地1米)面积的10%(当烟道直通室外时,其烟道泄爆面积可计入机房的泄压面积)。

北京市《民用建筑设置锅炉房消防设计规定》DBJ01-614-2002(燃气直燃型机组机房适用)规定“泄压面积不应小于锅炉房建筑面积的10%”。

综合以上两城市及其他城市的运行经验,建议防爆面积不小于机组占地面积的10%。

机房靠外墙的门窗、直通室外的通风孔均可计入泄爆面积。

安全疏散口是人员安全撤离危险地点的重要通道,因而要求机房的防爆泄压口应尽可能远离疏散楼梯间和安全出口。

3.4.3本条规定机房燃气管道通常采用钢管焊接连接的方式;烟道应采用钢板焊接,是为了提高机房的安全性。

机房内发生燃气泄漏事故时,事故排风装置应尽快排出机房内可能有爆炸性的混合气体,因而要求排风机电机防爆。

3.4.4为保证机房安全,一旦燃气泄漏可以及时察觉并采取相应措施,要求机房内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

3.5通风

3.5.1机房宜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当必须采用机械通风时,要求机械通风系统独立设置,不能与其他通风系统合用、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机组运行时需要燃烧大量燃气,需要大量空气助燃,同时,机身、烟道及其他电力、热力设备还会散发一定热量。

因此,通风换气措施尤为重要。

当机房内燃气发生泄漏时,根据《采暖通风与空调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规定事故排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确定;

在进行机房通风计算时,应同时满足条文中1、2、3条规定。

人体环境卫生所必须的新鲜空气量远小于以上3条计算得出的通风量,可忽略不计。

3.5.2事故排风是燃气泄漏后减少危险的一项重要措施,本条要求机房事故排风口的数量不宜少于2个,是为了确保事故排风系统正常启动。

事故排风口的位置可根据采用气质的类别进行设计,相对密度>0.75的气质,排风口应尽可能靠近地面;相对密度<0.75的气质,排风口应尽可能靠近顶板。

设计中排风机应采用防爆型,当送风机设置在单独的通风机室内且送风干管上设置止回阀时,可采用非防爆型通风设备。

除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4燃气供应

4.0.1燃气直燃型机组的供气压力一般在8000~10000Pa左右。

供气管道压力级别的选择应根据选用设备的要求,在满足设备供气压力要求的条件下,尽量降低燃气供应的压力级别。

4.0.3本条规定了阀门设置位置的要求。

燃气阀门是重要的安全切断装置,当燃气设备停用、检修、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关断阀门,以确保安全。

紧急切断阀有气动和电动两种,紧急切断阀应由两路控制,一路由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控制,一路由消防控制室控制。

当发生危险情况时,可由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报警关闭,也可由消防控制室关闭。

紧急切断阀应采用自动关闭,现场人工开启方式。

4.0.4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管道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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