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卫政发22 号 关于加强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的实施细则发文稿.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2887143 上传时间:2023-05-04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27.6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宁卫政发22 号 关于加强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的实施细则发文稿.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宁卫政发22 号 关于加强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的实施细则发文稿.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宁卫政发22 号 关于加强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的实施细则发文稿.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宁卫政发22 号 关于加强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的实施细则发文稿.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宁卫政发22 号 关于加强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的实施细则发文稿.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宁卫政发22 号 关于加强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的实施细则发文稿.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4页
宁卫政发22 号 关于加强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的实施细则发文稿.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4页
宁卫政发22 号 关于加强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的实施细则发文稿.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4页
宁卫政发22 号 关于加强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的实施细则发文稿.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4页
宁卫政发22 号 关于加强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的实施细则发文稿.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4页
宁卫政发22 号 关于加强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的实施细则发文稿.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4页
宁卫政发22 号 关于加强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的实施细则发文稿.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4页
宁卫政发22 号 关于加强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的实施细则发文稿.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4页
宁卫政发22 号 关于加强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的实施细则发文稿.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4页
亲,该文档总共1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宁卫政发22 号 关于加强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的实施细则发文稿.docx

《宁卫政发22 号 关于加强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的实施细则发文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宁卫政发22 号 关于加强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的实施细则发文稿.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宁卫政发22 号 关于加强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的实施细则发文稿.docx

宁卫政发22号关于加强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的实施细则发文稿

 

宁卫政发〔2011〕22号

宁乡县卫生局

关于印发《宁乡县卫生局关于加强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中心)卫生院:

现将《宁乡县卫生局关于加强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的实施细则(试行)》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宁乡县卫生局关于加强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政策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卫生院的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各类收支管理与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和《宁乡县乡镇卫生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会计集中核算工作方案》以及《宁乡县乡镇卫生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等制度文件,结合我县基层医改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受理和审核原始凭证的基本原则

(一)原始凭证基本要素(内容)齐备。

包括原始凭证的名称、日期、填制和接受凭证的单位或个人、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有关经手人员的签章以及财务(发票)专用章等。

按规定应提供有关审批核算资料、清单或者明细单作原始凭证附件的必须一并提供。

涉及到财产物资采购的业务须附验收人签字的验收单。

(二)原始凭证真实、合法、合理、正确。

即原始凭证本身是真实、合法的,所反映的的经济业务内容真实、合理,符合单位需要,以及书写清楚、正确。

(三)原始凭证申报审批手续完整。

包括经办人对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用途进行说明以及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审批人的意见、签名及日期等手续要完整。

(四)原始凭证报账及时。

经济业务发生后应当及时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报账。

各票据经手人应及时办理结算审批手续、当月内将票据报送财务人员,超过二个月的必须报局长审批。

财务联络员每周必须按规定时间来核算中心报账。

各单位当月支出报账截止每月最后一周内,当月收入报账截至下月初4日前。

(五)原始凭证印戳齐备。

即指原始凭证(除银行凭证外)按其结算方式要求加盖“银行收讫”、或“现金收讫”、或“银行付讫”、或“现金付讫”或“附件”等印戳。

第二章收入原始凭证的审核与核算

第三条收入原始凭证具体包括收款收据(门诊、住院收费汇总表)、现金解款单、银行进账单、汇款单、拨款书等。

  

(一)收款收据具体包括门诊医药费统一收据(手工票、电脑票)、住院医药费统一收据(手工票、电脑票)、住院预交款收据、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

严禁使用单位自制或购买非财政监制的收款票据。

(二)收款收据各联必须详细注明交款人、收款日期、收款内容、金额、收款人;往来结算收据还应在备注栏内注明收款方式(现金或转账)。

第四条各项收入原则上于收款当日或次日(最长不能超过三天)全额缴入会计核算中心在县信用联社开设的财务专户,按规定及时办理报账手续。

严禁坐支收入资金。

干职工和直系亲属的医药消费必须按收支两条线规定,先付费统收,费用按相关政策报销。

第五条各项收入严格按照明细项目或收入性质进行相应核算,不得混淆。

除实物收入外,各项收入核算原则上只对应“银行存款”和政策文件规定实行定期结算的应收款性质的科目。

第六条各单位财务人员(联络员)每周必须对收费票据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单位(财务)负责人和核算中心反映。

对医药费统一收据(一般是门诊)实行汇总报账的、每张汇总结算表(汇总结算表必须一式三份)必须要有收费员、出纳或内部稽核员、财务联络员等三人以上监督结算并签名。

财务联络员经手的往来结算收据必须经中心核算会计审核签字后方可缴销。

第七条收款收据“记账联”是财务记账核算的依据。

对医药费收入(一般是门诊)实行汇总报账的、医药费统一收据“记账联”应按月装订成册(每册内附对应结算表),作为财务凭证附件一并存档。

第三章支出原始凭证的审核与核算

第八条工资福利支出是指单位发放给在职职工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特殊津补贴和编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严禁在规定的工资福利项目和标准外自行增设项目和提高标准。

(一)基本工资又称档案工资,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各类学校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工资。

原档案工资中医护人员高出30%部分不作为基本工资发放,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内分配,作为绩效工资核算。

(二)津贴补贴是指人事部门核定的护龄津贴、女职工卫生费、从事传染、放射等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以及宁卫政发[2010]72号文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

(三)奖金是指发放给职工的各类奖金。

上级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单位的各项奖励,奖励资金拨付本单位的可依据表彰文件据实分配发放。

单位获得的其他表彰奖励上级没有奖励资金且没有明确的政策文件规定或者具体对象的,不得发放奖金;有明确对象的按照县级不超过400元、市级不超过800元、省级不超过1200元的限额,由各单位在绩效考核方案中明确。

个人获得上级部门表彰奖励有奖励资金的,单位可等额给予奖励;没有奖励资金的,可视奖励级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200元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单位在绩效考核方案中明确。

各项奖金来源于医疗卫生业务收入的,在滚存的绩效工资总额或奖励基金中优先予以保障。

(四)社会保障费反映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以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由单位负担的“五险一金”必须严格按有关文件规定的比例按月计提列支,由个人负担的“五险一金”必须严格按有关文件规定的比例按月从工资中代扣,所计提的“五险一金”单位部分和代扣个人部分,分别核算到“应付社会保障费”有关明细科目下的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

2、缴付“五险一金”,凭收款单位的法定收款票据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各单位应分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及时对实缴金额与计提代扣金额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并进行相应处理。

(五)绩效工资是指按照绩效考核方案核算发给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

实施绩效工资后,各单位干职工节假日值班、加班、晚夜班、手术站台费等均纳入绩效工资内核算。

(六)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反映编制外聘用人员全部劳动报酬(即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以及病休二个月以上在编人员工资。

第九条工资福利必须按月发放。

绩效考核方案和绩效工资的发放必须公开、透明,按月实施,并保持绩效工资留有余地。

绩效工资发放总额由绩效考核中心根据各单位年度收支预算方案、财务报表以及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核定,各单位根据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按绩效考核方案进行分配,经卫生局绩效考核办负责人审批后发放。

公卫人员绩效工资按卫生局下发的公卫人员绩效考核办法实行。

实施绩效考核后、绩效工资严格按照《宁乡县乡镇卫生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宁卫政发[2010]72号)执行;每月5日前财务部门必须会同考核部门按绩效考核方案核算出每个干职工的绩效工资并报院长审批,每月10日前对职工公示,15日前到核算中心报账。

不论实际发放与否,均应通过“应付工资(应付职工薪酬)”相应明细科目核算,同时按税法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

工资发放表应分科室、个人以及在编在岗、临聘等人员性质逐级分类汇总,做到清晰明朗。

各单位工资福利发放表由财务联络员按统一的格式进行编制,并附有关绩效工资核算附件上报核算中心,中心审核员对照有关标准和单位绩效考核方案进行审核后,将实发金额通过银信部门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联络员必须将银行确认的代发工资清单交核算中心柜组会计,作为工资发放记账凭证附件。

第十条商品和服务支出(公用支出)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该项支出主要以取得的合法有效的财政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为核算依据。

(一)办公费反映单位购买按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各种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资料费一律凭财政税务部门监制的有效票据报账。

发票或所附清单必须填写品名、数量、单价、金额和注明具体用途等事项。

一次性购买较多零星办公用品或多次购买零星用品汇总结算的发票,要附有具体明细或物品清单。

成批量购买办公用品必须实行先验收入库再领用列支的制度。

办公饮用水、茶叶纳入办公费核算。

(二)印刷费反映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大额印刷资料应实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

(三)咨询费反映单位为加强经营管理、拓展医疗业务、预防和处理医疗事故向有关财务公司、咨询公司、事务所、管理协会等支付的费用。

(四)手续费反映单位支付的各类手续费支出。

(五)水费反映单位支付的水费、污水处理费等支出。

(六)电费反映单位支付的电费支出。

(七)邮电费反映单位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预存的电话费、水电费等不能作为发票报销,应先挂往来款,实现费用后再列支。

(八)取暖费反映单位专设有取暖设施的燃料费、热力费、炉具购置费、锅炉临时工的工资、节煤奖等支出。

(九)物业管理费反映单位按合同规定支付给物业公司的管理费用,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十)差旅费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车船机票费、伙食补助费、杂费。

1、差旅费报销单必须填写规范,注明出差人姓名、起止日期、起讫地点、出差事由、出差车船机票金额、出差补助、住宿费金额等,并附相应原始凭证。

2、住宿费按县内100元以下、县外省内150元以下、省外200元以下的标准凭发票报销。

3、出差车船机票费一律凭合法有效的车、船、机票报销,并使用统一的原始凭证粘贴单。

出差人要在每张车船机票的票面上签名。

各单位要按照三人以上可由单位派车,三人以下自行乘车的制度厉行节约,车船费按照正常标准实报实销。

4、出差误餐补助暂按县内20元/天次,县外30元/天次的标准报销,已报销误餐补助的不得重复报销用餐发票。

特殊情况要求报销出差用餐发票的,经院长审批后纳入单位招待费核算。

(十一)因公出国(境)费用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报销出国(境)费用必须提供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审批的报告。

(十二)维修(护)费反映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

(十三)租赁费反映租赁办公、医疗业务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十四)会议费反映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会议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会标、租花、纪念品等。

其中单位内部组织召开的年初工作会、考核督查会等各类工作会议一律不得发放会议补助。

会议出勤情况纳入绩效考核,相关奖补资金一律纳入绩效工资核算。

乡镇卫生院组织的乡村医生及其他人员的会议,可适当发放误工补助。

各级领导出席的重要会议须发放会议补助的应当要有会议方案和签到册,凭会议方案和签到册经卫生局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支付。

(十五)培训费反映单位各类培训支出。

按标准提取的“培训基金”也在本科目中反映。

计提了“培训基金”的,发生职工培训费时,应先在“培训基金”中列支。

单位组织外出学习考察必须按文件规定经县卫生局、主管副县长批准,凭批准的报告和发票直接在本科目列支。

(十六)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娱乐休闲类发票不予报销。

1、各单位公务接待费的总额必须控制在业务收入的1%以内。

如有上级安排重大项目活动的接待,必须附有会议签到册等相关资料并由卫生局分管领导签字证明。

招待费用的发票报销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月,更不能跨年度报销。

2、招待用餐在外就餐发票一律凭税务部门监制的餐饮行业发票结算,同时发票上必须注明就餐时间、招待事由、对象等。

一次性消费200元以上的餐饮发票须并附详细的点菜清单(清单必须是结账联或客户联)。

3、单位食堂招待用餐和职工用餐凭单位食堂开具的内部往来收据和详细明晰的结算附件作报账依据(结算附件应一式二联,第一联作为食堂记账用)。

用餐通知单上必须注明就餐时间、招待对象,用餐标准。

其中会议用餐列入会议费,其它工作性用餐列入招待费,职工用餐列入福利费核算。

各单位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食堂的管理制度和伙食费补助方案报核算中心备查。

 

4、单位开支的烟果费,必须凭税务发票结算,单张发票金额200元以上须附详细清单。

(十七)专用材料费反映单位开展医疗卫生业务日常消耗的各类专用材料支出,主要是药品及医疗耗材等方面的支出。

专用材料费应按照收支配比的原则按月结转成本,并实行定期盘点制度。

(十八)劳务费反映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临时聘用人员、钟点工工资、评审费、稿费、专家会诊费等劳务报酬,一律凭税务发票及有关附件报销。

(十九)工会经费反映单位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

单位按规定计提的工会经费纳入“其他应付款”账户核算,成立了工会组织的单位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内部往来收据转账支付;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根据实际支出凭合法有效凭证报销。

但工会经费支出总额必须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2%之内。

(二十)福利费反映单位为解决职工就餐按一定标准对食堂的补助及传统节日发放给职工的商品化福利费用。

福利费坚持从严控制,原则上每节日商品化福利不超过200元/人。

(二十一)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和其他交通工具运行维护费(原交通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费及其他各类交通工具(如救护车)的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意外事故开支等支出。

属于公务用车费用(包括租车费)纳入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核算,属于救护车费用纳入其他交通工具运行维护费核算。

1、因工作需要、紧急情况需租车,必须由院办公室逐次开具派车单并由单位负责人审批。

租车费报销标准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核算中心备查。

租车费凭合法有效的租车发票报销,应注明租车事由、地点,由用车经办人、证明人、财务联络员、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销,不得以油票代替租车费。

2、汽车燃料费开支一律凭合法有效的加油发票结算,并由司机、用车当事人或派车人证明。

各单位应采取定点加油、按月结算以及按每公里油耗等成本核算措施加强监督管理,严格审核审批。

3、车辆维修原则上实行定点维修,按月结算,报账时必须附维修清单。

大额修理费用可在本年度内进行摊销核算。

4、车辆保险费、年检年审费、车船使用税凭相关正式发票报销。

5、过路过桥费应填制报销粘贴单,注明出车时间、起止地点或途经收费站名称及相应金额,实行按月结报。

6、汽车意外事故开支应分清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因个人责任造成的损失应由个人负担,单位负担部分凭赔偿协议和相应赔偿票据方可报销。

意外事故获得的保险赔款和责任过错方赔偿款可抵减意外事故支出。

7、洗车费凭票按实报销,难以做到按实报销的,可按每车每月100元的标准实行包干。

8、驾驶员出车补助及安全奖纳入绩效考核,在绩效工资内核算。

年度安全奖在奖励基金中核算。

(二十二)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按月计提的医疗风险基金、国内组织的会员费、来访费、广告宣传费及其他接待费用,如接待其他单位参观旅游门票、赠送的礼品卡、农副产品等一律纳入本科目核算。

第十一条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反映单位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发放给离退休和遗属人员的生活补助由单位核实后按月造表通过银行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上。

(一)离休费反映单位发放给离休人员的各项补助。

(二)退休费反映单位发放给退休人员的各项补助。

(三)退职费反映单位发放给退职人员的生活补贴,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退职补助。

(四)抚恤金反映按规定开支的烈士遗属、牺牲病故人员遗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伤残人员的抚恤金,离退休人员等其他人员的各项抚恤金。

(五)生活补助反映单位按政策发放给遗属人员的生活补助和传统节日发放给职工的货币性补助。

职工生活补助按全年4节,每节日控制在200元以内,由各单位自主发放。

(六)救济费反映单位发放给困难职工家属或其他个人的救助、救济性质的支出。

(七)医疗费反映单位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以及对贫困家庭的医疗救助支出。

(八)奖励金反映单位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职工子女升学奖励、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的一次性奖励等。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严格按有关政策标准执行。

职工子女升学奖及其他未明确的对非职工本人的奖励在不超过1000元的额度内由各单位自主发放。

(九)住房公积金反映单位按人事部和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各乡镇卫生院在编在岗职工暂按100元/月的标准按月提取、按季缴纳。

(十)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反映未包括在上述科目的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如婴幼儿补贴、职工探亲旅费、退职人员及随行家属路费、职工团拜会、春节家属慰问、职工荣调、住院、分娩探视以及对职工及直系亲属过誓吊唁等传统习惯方面的现金支出。

职工团拜会及普发的春节家属慰问费应统一造表发放,标准严格控制在400元之内。

第十二条其他资本性支出和基本建设支出反映单位为购建资产发生的支出。

其他资本性支出核算各单位非发改部门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和修购基金不足用自有资金购置的资产支出。

基本建设支出核算各单位发改部门用一般预算资金安排的基建支出。

该两项支出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财政资金支出时应作为“财政专项(项目)补助支出”核算。

基本建设支出的审核严格按照基建财务制度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相关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改革后,各单位按改革后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该两项支出形成的资产在投入使用后,均应及时办理结算入账,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章财政专项经费的审核与核算

第十三条财政专项经费开支应当按照专项资金的性质实行专款专用,分类核算。

属于资本性支出或基本建设支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手续。

第十四条专项工程支出凭合法有效的工程结算发票、工程合同书、工程验收证明、工程结算单结算;建筑安装工程投入使用后必须及时办理入账手续;纳入政府招投标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提供工程结算审查定案书、建筑安装工程发票,经局项目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结算付款;出包的装修工程凭建安发票结算。

预付工程款必须凭中标单位往来结算单发票并附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进度审批单,经局项目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付款。

工程款只对中标单位支付,不得支付给个人。

第十五条专项拨款支出是指拨付给各工程、项目或单位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支出。

凭收款单位(收款人)开具的合法有效票据,经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局项目主管领导签字方可支付。

第十六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经费的支出包括由卫生局核定的各单位公卫人员的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以及用于基本公共卫生购置的简易设备和专用设备等资本性支出。

(一)公卫人员工资福利由卫生局统筹考核、核定各单位公卫人员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其他津补贴等。

公卫人员的人均绩效工资应与临床一线人均绩效工资相适应。

具体绩效工资分配由各单位制定绩效考核和分配方案报卫生局审批。

(二)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购置的简易设备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在其他资本性支出中核算;商品服务等支出的审核和核算参照医疗支出的标准执行。

第五章其他支出的审核与核算

第十七条其他支出是指医疗赔偿支出、财产盘亏损失、罚没支出、捐赠援助、赞助、庆典、扶贫帮困、节庆慰问、债务利息、“两会代表”慰问等方面的开支。

(一)医疗事故赔偿支出是指支付以前年度发生的医疗事故赔偿损失或者因医疗风险基金不足支付医疗事故赔偿的支出。

(二)支付给单位的赞助、庆典贺礼、走访慰问支出凭收款单位的正规有效票据报账。

  

(三)支付给有关个人的赞助、扶贫解困、走访慰问支出,应注明收款人姓名,同时有三个以上证明人签字。

(四)借款利息支出:

是指支付给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或干职工集资款的利息。

1、要付息的借款必须在“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科目中核算,应付利息必须按月计提,支付利息必须通过会计科目中“预提费用-预提利息”科目核算。

2、贷款利息支付须凭银行等金融机构利息支付清单和有关转账受理回单结算。

  

3、集资款利息凭详细利息结算清单和单位有关集资文件结算,在扣缴所得税后支付。

利息可实行按季、半年、一年发放。

第十八条其它未明确的支出费用根据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按照真实合规并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并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

第六章往来经济业务的管理与核算

第十九条备用金的管理与使用。

各单位在核定限额内的备用金由财务联络员掌握使用,备用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现金管理制度和支出范围执行。

超出核定限额的临时应急借支款项,应注明真实用途,经单位负责人、核算中心主任批准后支付。

第二十条单位之间往来业务的核算。

资金流入单位应开具往来收据,并将往来收据记账联和银行进账单交会计核算中心审核入账。

资金流出单位凭对方开具的往来收据及银行进账单回单联,经财务联络员、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入账。

  

第二十一条单位与个人之间往来业务的核算。

单位收个人往来款项,凭往来收据“记账联”入账;单位偿还个人往来款项,凭填写的统一格式的领款单,并附单位以前开具给个人的原始收据联,经财务审批人签字后,交会计核算中心入账;个人借单位款项,须填写统一规格的借款单,并注明借款用途,经财务联络员、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入账。

第二十二条借款的管理。

未经县卫生局审批,严禁各单位新增贷款或干职工集资款、以及发生其他新的负债行为,违反规定的由院长个人负责付息,核算会计对违规集资只做往来核算。

第七章关于药品、耗材等财产物资的管理与核算。

第二十三条药品采购严格实行计划采购,确需网外采购的药品必须报卫生局主管领导审批。

药品验收入库凭配送企业提供的药品清单以及验收入库单记账核算,药品验收入库单必须一式三联,入库单上必须有实物负责人手工签名。

应付药品款按药品配送企业全称在“应付账款”科目中核算,按月结算付款。

结算付款时配送企业必须提供对应的发票以及验收入库单,发票必须有采购员、药剂科主任、分管院长、财务联络员、院长签字,药品款通过银行转账直接对药品配送企业支付,不对个人支付。

第二十四条卫生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管理实行先入库后领用的制度,其管理参照药品的管理办法管理。

药品、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实行定期盘点制度,原则上每半年至少要盘点一次。

盘点清单必须经相关经手人签字确认,履行相应的审核审批手续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采购一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必须先报卫生局分管领导审批,凭审批报告、采购合同和原始发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核算入账。

批量采购分次付款的、采购发票必须一次性开足入账,不得分次开具。

严禁融资租赁医疗设备,更不得采取按业务收入提成的办法实施变相承包。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和其他物资盘亏、报废、毁损,由单位出具报告,说明原因,由相关责任人签字证明后,报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审核,方可冲销。

各单位出售固定资产,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同时必须开具内部往来结算收据给付款单位(个人)。

各单位出售固定资产的收入不得参与绩效工资分配。

第八章关于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的使用和核算

第二十七条事业基金的核算。

原则上各单位应保证事业基金每年有一定幅度增长,不得随意冲减事业基金,年度亏损以及特殊重大的业务需要冲减事业基金的应报送详细的文字材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实施绩效考核后,单位上年度未列支的费用支出不得冲减事业基金;代扣代缴的属于国家法定性和财政性的挂账资金处理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转入事业基金,不得纳入职工收入分配。

第二十八条固定基金的核算。

反映单位用财政性资金或自有资金购置资产形成的固定基金。

固定基金的冲销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履行相应的报批审批程序。

第二十九条专用基金的管理与核算。

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培训基金、医疗风险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等,专用基金不得出现赤字,出现赤字时应先予以补提。

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制度后,按新的制度执行。

(一)修购基金按规定标准实行先提后用,单位更新购置固定资产可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同类资产提取的额度内使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初中教育 > 语文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