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双基建设十八项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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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为了加强矿井的安全生产管理,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牢固树立“用心做事”和“从零开始,向零奋斗”安全理念,落实和明确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保障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

将不同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各级领导、各岗位员工、各职能科室的一种管理制度,是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负有关安全生产责任的具体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分别体现各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和各岗位员工在分工管理、操作、培训、技术、学习宣传检查以及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法律、企业规程制度等方面的具体责任,它是分级管理、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有效手段。

第三条矿安委会是矿井最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目标及各级管理人员、各岗位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根据不同时期安全生产管理重点及时修改、补充、完善。

第四条安检科负责协助安委会对各部门、业务科室、各区队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落实、考核,以及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五条各专业分管领导、业务科室、区队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负责执行公司、矿制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分解安全生产目标,并监督、落实、检查、考核下属执行情况。

第六条各区队跟班人员是当班安全生产负责人,班组长是当班现场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负责按规程、措施、安全生产制度等规定,指挥安全生产并检查落实、监督考核现场安全操作情况。

第七条各级领导要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时,同时计划、布置、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八条各级领导、业务科室、区队和员工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形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实现一级对一级负责的管理机制,真正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第九条各级领导和员工有责任和义务参加各种安全管理(技术)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和业务素质,增强安全工作能力,做到安全操作、标准操作。

第十条各级负责制定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矿长负责考核各专业分管领导,各专业分管领导负责考核本专业业务科室室、区队正职,各专业科室长负责考核本科室人员,区队(车间)正职负责考核本单位副职,区队(车间)副职负责考核分管班组长,班组长负责对本班组职工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责任考核采用日常考核和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矿每月、区队每天、班组每班考核一次,考核结果逐级审查,并做为评先、晋升、奖金评定、降级、处分等重要考核依据。

第十二条考核共分三个等级、即:

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对于业务科室、区队考核,科室、区队内每次考核全部人员称职,该科室、区队为称职;科室、区队内每次考核有30%人基本称职,70%人称职,该科室、区队为基本称职;科室、区队内每次考核有50%不称职,该科室、区队为不称职。

每次考核均应填写考核统计表。

第十三条奖惩

(一)年度内每次考核均称职的科室、区队、个人都可以入围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比,职务晋升,奖金等级的评定。

(二)对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的科室、区队和个人,除对此进行批评教育外,责令限期达到称职,并给予适当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造成伤亡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者,除追究其个人责任和经济处罚外,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制缺一岗扣单位0.5分;

第十六条不按规定参加安全管理(技术)教育和培训,一人次扣0.2分;

第十七条教育培训未达到矿要求,一人次扣0.1分。

第十八条业务科室、区队不执行落实公司、矿安全生产制度,一次扣0.3分;安全生产目标未分解落实到班组扣0.2分,区队负责人未监督检查考核执行情况,一次扣0.2分。

第十九条安检科未对各部门安全生产制度、目标进行检查、监督、考核,一次扣0.2分。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扣0.3分。

第二十一条未制定各级考核办法或不考核扣0.2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安全会议制度

第一条安全工作会议指按周、月及年度召开的安全工作会议,以及依安全生产形势召开的临时安全工作会议。

第二条各单位应参照本制度,建立本单位的安全会议制度。

第三条安全工作会议,由矿长或安全副职组织召开,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条安全工作会议主要内容:

及时传达贯彻上级安全文件、安全会议等精神,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充分调动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宣传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吸取典型案例的经验教训,推进依法依规安全管理。

总结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及时制定安全管理对策及防范措施。

布置上级部门下达的安全管理工作任务,安排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任务,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五条矿每年召开一次安全工作大会;每周组织一次安委会暨安全办公会议。

矿长、安全副职每月应组织一次隐患排查会议,分口每月应组织两次本专业隐患排查会议,区队应建立班组班前会议制度。

“双基”建设和考核领导小组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研究部署“双基”建设工作的安全会议,可与其他会议合并。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矿应及时召开安全会议,分析原因,查找问题,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六条各级各专业安全工作会议可结合其他工作会议一并召开。

(一)机电运输设备月检修会议,审核各单位检修项目、检修内容、安全技术措施及检修计划,对各单位检修工作做具体安排。

(二)一通三防专题会议,总结上月一通三防工作,安排下月工作,对管理中存在问题制定防范措施。

(三)矿井生产计划例会,安排生产接替有关事宜,调整矿井生产计划,对各区队生产计划做出安排,确定标准化、隐患整治、区域瓦斯治理工程项目。

(四)标准化工作会议,按照标准化规划,审核月计划完成情况,明确本月标准化工程和任务,对亮点、标杆工程存在问题制定相应对策。

(五)雨季三防会议,落实雨季三防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安排预案学习演练、考试及隐患排查等工作,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制定整改措施。

(六)安全技术例会,总结安全技术工作,分析、研究安全生产技术难题,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方案,对下月安全技术工作提出要求。

(七)其它与安全工作有关会议,由各专业明确会议内容。

第七条安全工作会议实行签到制,由安检科统计并作为单位考核工作的组成部分,纳入安全绩效范围。

第八条会议召集者在开会之前,应做好有关资料准备工作,会议上要讨论研究解决的问题应列出。

会议上决定的情况,各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必须不折不扣的认真执行,及时完成。

第九条安全工作会议的相关人员将有关内容记录在相应的安全会议记录上,并设专人详细记录参加人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编写会议纪要。

会议通知、签到表、会议纪要等资料必须按规定保存,入档管理。

第十条不按时参加会议一次罚款100元,迟到罚款50元,不签到罚款30元,早退者罚款30元。

第十一条不执行会议决议的罚款200元,完不成任务的一次罚款500元。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第一条矿要结合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和员工安全技术水平状况,制订年度安全生产总体目标。

总体目标应具有先进性、可操作性。

第二条矿要将年度安全生产总体目标逐级分解,层层落实责任,形成自下而上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安全保证体系。

安全目标必须与经济利益挂钩,使安全目标在生产经营中占重要比重,纳入经济管理的轨道。

第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安全目标的落实负全面责任,各专业各单位必须制定规划措施,保证安全目标的全面实施。

第四条安检科负责安全目标的考核,严格按规定兑现奖罚,使安全目标管理起到促进和保证安全生产的杠杆作用。

第五条积极推行“双基”建设,严格“双基”考核。

实行三级安全管理考核制度,即进行“双基”建设考核:

对科室、区队(车间),科室、区队(车间)对班组,班组对员工进行考核。

第六条切实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

实施专业挂钩和包保制度。

所有矿级领导和副总工程师都要包保到区队。

奖罚与挂钩专业和包保单位的安全工作挂钩。

第七条严格落实矿级、区队(科室)干部值班和带班制度。

组干科、纪委、安检科进行不定期检查,凡不能按规定执行者,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加大反“三违”力度。

各单位要重点加强薄弱地点、薄弱环节的检查力度,查找影响安全的突出问题和人员,查出的“三违”人员必须有处理结果。

第九条对井下现场实行精细化管理和考核,大力创建“精品工程”,以精品工程带动矿井全面达标。

凡达不到精细化要求的,取消安全奖励。

第十条培训中心及各单位要加强员工培训工作。

培训中心必须做到天天有培训,天天落实培训计划,注重安全培训效果。

积极推广“手指口述”和“岗位描述”教育制度。

第十一条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控制各类事故发生。

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全体员工学习、考试,做到人人皆知;由安全副职负责组织预演,确保《预案》启动灵活、救援及时可靠。

第十二条加大安全、质量标准化投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安全费用的提取要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在编制安全费用使用计划时,首先要满足《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切实提高煤矿防灾抗灾能力。

落实标准化工程和标准化建设专项资金提取、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实施重奖重罚,奖罚落实到位

(一)严格落实从吨煤工资中按规定提取安全质量奖励基金。

每月对业务科室和区队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挂钩。

(二)从吨煤成本中按规定提取安全质量标准化奖励基金,奖优罚劣,确保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再上新台阶。

(三)加大处罚力度。

凡发生安全事故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按照上级和公司文件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和经济处罚;对集体将严格按照《鹤煤公司八矿安全生产“双基”建设工作标准及考核办法》扣分,并落实到相关责任人。

(四)安全目标未逐级分解扣0.5分,未形成一级对一级负责扣0.5分,安全目标未与经济利益挂钩扣0.2分;

(五)各单位未制定规划措施扣0.5分,未完成安全目标,根据具体情况扣1-5分,发生事故按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六)副总以上领导未包保到区队,奖罚未与区队安全工作挂钩扣0.5分。

(七)违反值班、跟班、带班制度的,一次扣0.3分。

(八)查出“三违”人员,不按规定处理的扣单位0.2分。

(九)每周两小时安全技术学习和班前30分钟讲安全制度,执行不好扣单位0.2分,手指口述、岗位描述达不到要求,一人次扣0.2分。

(十)不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隐患未按“五定”原则制定整改计划和落实整改扣0.5分。

(十一)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组织学习考试扣0.5分,一人不熟知扣0.1分。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第一条矿长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报告、治理、验收、销号”闭合式流程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副职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隐患闭合管理工作具体负责。

第二条业务科室负责对本专业职责范围内隐患闭合管理进行督促落

实。

第三条安检科负责对隐患闭合管理进行监察,负责对隐患闭合管理执行不好的单位和业务科室给予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

第四条每月5日前业务科室要将本专业上月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及整改情况报公司对口部室和矿安检科。

第五条矿井每月进行一次全面事故隐患排查,由矿长主持,副总师及以上领导、生产业务科室、安检科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专业每月进行2次全面事故隐患排查,由分口领导主持,副总师、专业科室及其它相关科室人员参加。

参加隐患排查的人员要签名备查,并安排专人做好隐患排查会议记录,形成规范的会议纪要。

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和防范措施,并进行跟踪督促落实。

第六条矿在组织安全隐患排查时,要加强对系统、设备设施、技术管理等方面的隐患排查。

第七条分管专业领导负责制定本专业的重大隐患整改方案及防范措施,并落实整改。

第八条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五定”原则落实整改和预案到位,安检科每月5日前将重大隐患计划完成情况和销号情况上报公司安监局。

第九条业务科室、安检科必须把各级排查出的所有隐患进行筛选分类并跟踪落实。

第十条上报的重大隐患和隐患档案管理报表必须经分管副职、安全副职、主管矿长签字。

第十一条业务科室排查出的或者接到基层单位上报的重大隐患要在24小时内审查、认定、归档,并上报安检科。

第十二条矿对隐患的整改治理,实行“谁分管谁负责”和“分级管理,落实责任”的原则,要求必须做到“时间、人员、资金、标准、措施”五落实。

第十三条安检科对重大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并定期向各有关单位责任人及分管领导反馈。

第十四条矿对所有隐患治理实行整改验收和销号制度。

隐患验收销号后仍要保留在隐患档案中。

第十五条业务科室、基层区队对归档的各类隐患要及时跟踪销号,注明落实人和整改时间,实行“谁排查、谁签字,谁整改、谁签字,谁验收、谁签字”的隐患治理闭合管理制度。

对整改完毕的隐患,业务科室、安检科要及时进行检查验收、销号。

第十六条重大隐患销号时,业务科室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重大隐患档案销号,填写销号申请(注明重大隐患整改前后详实齐全的参数)。

第十七条安检科会同纪委、企划科对重大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抽查和逐月考核销号,并严格奖罚。

第十八条隐患排查治理实行奖罚原则。

隐患排查治理的奖罚按照矿下达隐患整改计划的工作量和工程量的完成情况进行奖罚。

实行月考核,季度奖罚兑现。

第十九条隐患排查整改的奖罚按《鹤煤八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责任追究和奖惩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隐患未闭合管理一条扣0.5分,按规定不参加隐患排查一人次扣0.2分,业务科室不落实隐患整改一条扣0.2分,隐患整改后不反馈、不销号一条扣0.1分。

第二十一条不按规定参加隐患排查会议一人次扣0.1分,重大隐患无整改方案和防范措施,一条扣0.5分,现场出现重大事故隐患,不停产整改,一次扣1分。

第二十二条不及时上报重大隐患,一次扣0.3分;隐患不上档管理,一条扣0.2分,隐患不纳入双基考核,一条扣0.1分。

第二十三条隐患治理未做到“时间、人员、资金、标准、措施”五落实,一条扣0.2分,隐患未按期整改完,一条扣0.3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一)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由矿长或安全矿长组织,安检科负责安排,每周三进行一次(即周三安全办公),分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参加,分别对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方位检查。

(二)安检科牵头组织对生产单位及地面单位进行不定期动态安全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为边远区域、薄弱环节、重点工作等。

(三)安全小分队上四点班、零点班,进行动态安全检查。

(四)矿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双基”建设、隐患整改、瓦斯抽放、质量标准化、安全投入等各类专项安全督察。

(五)各专业管理人员日常重点抽查生产系统,并对实施的重点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六)根据国家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组织各类专项安全检查。

第二条矿井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采取日常与专项检查的办法,对专业系统实施有效监督检查。

防突科重点检查一通三防、区域瓦斯治理、瓦斯抽入及突出工作面防突等工作。

地测科重点检查矿井地质防治水、巷道贯通、超前钻探、各采掘头面地质资料等工作。

生产科重点检查顶板管理、支护管理等工作,开拓科重点检查超前距控制、长探短掘、轨道运输管理等工作。

机运科重点检查机电运输装备管理、斜坡轨道管理、提升吊挂、锅炉压力容器及供电系统管理等工作。

各专业要认真履行职责,有效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执行情况。

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建立档案,按“五定”原则予以落实处理到位。

第三条各区队管理人员入井必须对本单位管辖范围的安全设施、工程质量、事故防范措施、人物不安全因素进行严格、细致的安全检查,并做好巡查记录。

跟班干部、班组长实行一班三检,对重点对象、重点部位、作业区域做到紧盯不放。

专业机电工、维修工要做到进、出班安全检查,堵防一切漏洞。

第四条上级、矿安排的专项检查,由安检科协助矿长、安全矿长组织进行,对专业系统安全检查,安检科派人参加并考核。

第五条各级领导和业务部门管理人员要坚持日常巡回安全检查,各专(兼)职安全检查员依据岗位责任制,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检查工作,采掘头面实行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安全专盯监督检查制度。

第六条各单位必须按时组织好“节假日”、“雨季三防”、“冬季三防”等专项安全监督检查。

第七条安全监督检查内容:

(一)各单位执行国家、上级部门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规定等,及公司安全文件、安全办公会议、安全专题会议安排等落实情况。

(二)安全质量标准化开展情况。

(三)“双基”建设开展及考核情况。

(四)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五)安全投入、重点工程,环节系统补欠工作完成情况。

(六)矿井顶板管理、通风、瓦斯、供电、运输、提升、防治水各大系统及地面要害场所、关键环节、薄弱区段安全状况。

(七)各类安全资金使用、安全奖励提取、兑现及安全罚款执行落实情况。

(八)矿、科两级干部下井跟班作业及矿安全小分队活动情况。

(九)各类人身事故、非伤亡事故是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分析、追究、处罚到位情况。

(十)证照管理及各类人员培训质量、持证上岗情况。

(十一)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各种事故隐患问题的监督检查。

(十二)对小煤窑的监督管理情况。

(十三)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和演练。

(十四)劳动用工用人管理。

(十五)其他需要检查落实的问题。

第八条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监督检查机构和制度,矿监督其执行情况。

(一)矿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保安职能科室管理人员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二)区、队、车间管理人员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三)班组长、安检员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四)岗(网)员等群众性综合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第九条检查结果处理:

(一)现场安全检查中,若发现有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健康的作业环境、设施等重大隐患时,必须立即责令停止作业,撤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

(二)凡参加安全检查人员,都必须在《隐患整改通知书》上签字,并向被检查单位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

对现场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必须明确指出,并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三)被检查单位领导必须在《隐患整改通知书》上签字,并负责按《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落实及时整改,安检科负责监督落实,直至所有问题处理完毕和销号。

(四)各单位领导对存在的问题必须按照“五落实”(问题、措施、资金、时间、责任人)的原则,负责进行安排处理,并对存在的重大隐患进行责任追究。

安检科负责组织对整改的问题及时进行复查验收,确保检查发现的问题按时限要求得到处理。

(五)各级安全检查后,安检科要对安全检查情况进行总结通报,及时上报下发并存档备案。

(六)在安全检查中对安全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或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并排除的有功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三违”人员进行经济处罚,并追究责任。

第十条相关规定及要求:

(一)专项检查各参检人员必须是科室管理人员,安检科负责人员考勤、会议组织、质量督查及考核工作。

(二)各业务科室对被检查单位存在的重大隐患问题要下达“隐患通知书”,安检科对有重大事故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进行限期整改。

(三)各专业检查材料在每次检查结束后送安检科汇总。

(四)动态检查结果纳入各单位考核,对重大隐患要跟踪监督检查。

(五)科室人员不足需临时抽调相关人员参检时,抽检人员必须符合参检条件,具有本专业业务技术素质,作风正派,否则不准参加各类安全监督检查。

(六)对在各种安全监督检查中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的人员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参检资格,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经济处罚或警告、降级、降职的行政处分。

(七)对科室不能严格按照要求安排人员参检,有一人次不符合要求、检查材料不按期交送或对检查不认真的科室将按规定减扣安全绩效奖励。

(八)安检科及时将安全监督检查结果及考核、处罚情况在矿安全会议会上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未建立安全检查系统扣1分;各专业不按规定组织隐患排查、检查一次扣0.3分。

第十二条不按规定监督检查双基建设考核、隐患整改、瓦斯抽放、质量标准化、安全投入等专项检查,一次扣0.1分。

第十三条各级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干部上岗制度,一次扣0.1分。

第十四条各专业各种检查无记录,一项扣0.2分;区队、业务科室不审核各种检查记录,一项扣0.1分。

第十五条各级管理人员不按规定进行日常安全检查,一次扣0.2分;关键环节无安全专盯,一次扣0.3分。

第十六条安全监督检查内容缺一项扣0.2分,各专业、单位无安全监督检查制度扣0.2分。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为提高对安全事故的快速反映能力,迅速有效地做好突发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保证对突发事故进行安全、有效、迅速、有序地进行抢险救灾,最大限度的缩小事故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事故应急救援范围:

矿井发生非伤亡事故和一般伤亡事故由矿组织抢险救灾和恢复生产。

有关职能部门到矿给予积极的协助。

矿井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煤矿事故紧急救援预案,成立事故领导小组,以及相关的事故抢险救灾指挥部、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恢复生产等工作组。

凡发生3人以上的重大伤亡事故,由公司组织抢险救灾和恢复生产,由公司制定煤矿事故紧急救援预案,成立事故领导小组,以及相关的事故抢险救灾指挥部、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恢复生产等工作组。

第二条事故报告程序:

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负责人或有关人员立即报告矿负责人。

矿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安全监察机构等报告,最迟不能超过30分钟。

事故现场人或知情人→矿调度值班室→通知出险(救护队)→待命抢救(对口救援医院)→事故有扩大危险(事故现场或井下人员迅速撤离)→矿值班领导→主管安全生产领导、总工程师→矿长、书记→组织抢险救灾工作机构→向公司调度室汇报→事故无扩大危险(事故现场或井下人员协助抢救)→清点人数(矿灯房或井口考勤室)→清点人数(事故区队)。

第三条事故报告内容:

(一)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估计;

(三)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五)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事故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六)上报人姓名、联系电话。

第四条为加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实施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负责发生事故后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工作的领导,组织成员按照预案分工,开展应急救援抢险工作。

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预案职责分工,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尽职尽责。

当接到事故报告后,领导小组成员要迅速到达指定岗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岗时,经组长同意,由所在部门按职务高低递补。

第五条为保证应急救援预案的顺利实施,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在组织抢险、保护事故现场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迅速向矿调度室、安检科报告。

(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前往事故现场,确定危险目标,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抢救工作。

遇有特殊危急情况,要立即向公司汇报,请求增援,防止事态扩大。

(三)各相关单位要按本预案要求,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在救援过程中要听从指挥,密切配合,协调作战,保证抢险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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