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属公立医院院长年度绩效考核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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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属公立医院院长年度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属公立医院院长目标责任考核制,建立完善院长激励约束机制,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发〔2015〕94号)、中共泉州市委、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泉委发〔2015〕14号)要求、参照福建省属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省属公立医院院长年度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医管委〔201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第一医院、市光前医院、市中医院、市儿童医院、市第三医院、泉州医高专附属人民医院、泉州医高专附属人民医院。

第三条 市属公立医院实行医院绩效考核与院长年度绩效考核、目标管理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市属公立医院院长的绩效考核工作由市属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医管委”)负责,医管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医管办”)会同市医改办、人社局、财政局、医保局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绩效考核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益性导向原则。

按照医改总要求,立足公立医院公益性目标,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突出医疗服务能力和质量,提高医院运行效率和效益。

(二)坚持客观公正原则。

科学制定绩效考核办法,规范考评程序,强化信息技术支撑,建立结果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督机制,确保考评结果的公信度。

(三)坚持分类考核原则。

根据医院功能定位,按照医院类别、级别,实行差别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和横向或纵向比较的考核办法。

(四)坚持激励约束原则。

采取综合措施,将绩效考评结果与院长培养、使用、奖惩和医院利益相挂钩,奖优罚劣,拉开差距,有效促进绩效改进。

第六条 市医管委每年下达院长绩效考核指标,作为院长绩效考核的依据。

院长绩效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于次年第一季度完成上年度院长绩效考核。

第二章 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第七条 院长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见附表)按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和专科医院等三类进行分类考核。

第八条 院长绩效考核指标主要从社会效益、医疗服务提供、综合管理、可持续发展四个方面建立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实行百分制。

(一)社会效益指标。

重点评价公众满意、政府指令性任务落实、费用控制、病种结构合理等情况。

其中,政府指令性任务落实包括承担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和医疗救治、支农支边、对口支援、援外、医学人才培养、国防卫生动员、惠民等公益性任务和社会责任的情况。

(二)医疗服务提供指标。

重点评价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便捷和适宜等情况,以促进医疗机构合理、规范诊疗。

(三)综合管理指标。

重点评价人力效率、床位效率、成本效率、固定资产使用效率、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医疗收入结构、支出结构、节能降耗等运行绩效情况以及党建工作和行风建设情况。

(四)可持续发展指标。

重点评价人才队伍建设、临床专科发展、教学、科研等情况。

第九条 各项绩效考核指标分值权重,可根据年度工作重点进行调整确定。

第三章 绩效考核办法和程序

第十条 院长绩效考核主要通过专项考核、数据分析、现场考核、公众评议和述职报告等方式进行,并结合日常运行监测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

第十一条 院长绩效考核采取专项考核评分、阶梯式评分、纵向比较评分、横向比较评分等四种评分办法。

(一)专项考核评分。

对政府指令性公共服务和公共卫生任务的专项考核,采取直接换算成指标分值的办法。

(二)阶梯式评分。

对指标值有明确规定的,采取以规定的指标值为标准,达到指标值的得满分,达不到指标值的按比例扣分的计分办法。

(三)纵向比较评分。

对没有明确规定指标值,且无法与同级同类医院进行比较的,采取与本医院上年度或近三年平均值作为指标值,达到指标值的得满分,达不到指标值的按比例扣分的计分办法。

(四)横向比较评分。

对没有明确规定指标值,可与同级同类医院进行比较的,采取以同级同类医院的平均水平为指标值,达到指标值的得满分,达不到指标值的按比例扣分的计分办法。

第十二条 院长绩效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考核方案。

市医管办制定年度考核方案,明确考核工作安排和要求,组建考核组或委托第三方,做好考核准备工作。

(二)开展自查自评。

院长按照绩效考核指标要求,开展自查自评,形成自查自评报告报市医管办。

(三)考核组考核。

考核小组根据院长自评报告,通过现场核查、查阅文件资料、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核实报表数据等方式进行考核。

(四)院长述职报告。

院长向市医管委进行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医管委成员提出的询问。

(五)考核结果评定。

市医管委根据考核组意见,结合院长年度述职情况和询问情况,确定院长绩效考核结果。

(六)反馈考核结果。

市医管办将市医管委评定考核结果进行公布。

同时,反馈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将改进情况作为下一轮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院长绩效考核相关数据,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采集信息和数据,以保证数据真实、客观性。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工作制度,规范考核工作程序、加强考核工作管理,确保考核质量。

实行回避制度,考核组成员与被考核者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公正性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被考核者也可向市医管办提出回避申请。

考核组成员是否回避由市医管办决定。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应用

第十五条 院长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绩效考核得分≥90分为优秀、80分≤得分<90分为合格,70分≤得分<80分为基本合格,得分<70分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医疗责任事故、追责的违法违纪案件、在绩效管理考核中弄虚作假,经查属实的,实行单项否决,考核等次定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院长考核等次拟定为不合格的,由市医管办告知被考核者,被考核者在被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市医管委提出申诉,市医管委应当对被考核者申诉理由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确定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 院长年度考核结果与院长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并视同医院绩效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医保支付、工资总额、医院评审评价等挂钩,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院长年度绩效考核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按相关程序予以免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医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试行。

 

附表:

2017年度市直属医院院长绩效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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