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科研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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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科研工作管理办法.docx

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科研工作管理办法

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文件

 

沪工美院〔2016〕32号

关于印发《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

科研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为规范我院科研工作管理,调动广大教职工参与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学院的科研水平,更好地发挥科研对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促进作用,按照学院发展战略、专业建设需要、科研与教学现状及学院《人事与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特此通知。

附件:

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科研工作管理办法

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

2016年6月27日

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办公室2016年6月27日印发

附件:

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科研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院科研工作,调动广大教职工参与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学院的科研水平和教学质量,更好地发挥科研对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促进作用,为创意类行业和地方经济发展服务,按照学院发展战略、专业建设需要、科研与教学现状及学院《人事与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的科研工作包括经批准立项的各类科研项目、教育教学研究、学术研究、技术服务与技术开发、传统工艺美术的传承研究、教学改革及成果的推广展示等。

第三条科研工作是教师(指学院聘用的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在岗教职员工,下同)必须承担的工作任务。

教师每年度科研工作按《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科研业绩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考核。

鼓励行政人员承担科研任务。

第四条科研工作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以面向高职教育教学改革、体制机制改革,面向创意类行业及区域经济建设实际的应用性课题研究,面向中国传统工艺美术的传承与发展为主。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项目,是指以我院教师为主要负责人,以学院名义开展的研究项目。

其中包括纵向科研课题以及横向科研课题。

纵向课题是指上级主管部门或机构申请批准立项的各类竞争性项目。

包括:

1.国家级课题。

一般指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委员会下达的项目;2.部级课题。

一般指除了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财政部以外的国家其他部委下达的部级项目。

3.市级课题。

一般指上海市教委、上海市教育科学规划办、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等下达的项目。

其中包括:

上海教育科研项目、上海哲社教育学项目、晨光项目、上海科研创新等项目。

4.校级课题。

5.各级别的研究院、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的课题。

横向课题是指各级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研究的课题,包括科学研究类、技术攻关、决策论证类、设计策划类、软件开发类等。

本办法所指科研成果,是指项目或其他形式的科研工作成果。

第六条学院科研管理分为四个方面:

科研项目的管理,科研成果的推广,科研经费的管理及组织科研工作的考核和奖励。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科研工作的审议、评价、鉴定机构。

负责学院内评定各类科研成果、审议部门科研计划、院级科研项目的立项、评审与项目成果鉴定。

院级以上的科研项目的初审、初评及申报。

第八条 教务科研处负责全院科研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科研计划管理,制(修)订学院科研相关规章制度,组织确认、统计、汇总各部门科研工作的各类成果、组织评核二级学院、工艺美校、文化基础部、专业基础部、图书馆、工艺美术研究院、高职教育研究所等(以下简称各部门)科研工作绩效,管理项目的申报、立项、检查、结题评审、鉴定等方面的相关工作(市级优秀青年科研项目的由人事处负责),制定年度政府特定科研项目配套经费预算,审核项目经费及经费使用情况,科研工作档案资料管理,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工作。

第九条 各部门组织落实并考核本部门或部门所属团队、教师的科研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本部门年度科研工作计划的制定,负责本部门年度科研成果的申报,初审项目申报资料,监管立项项目的进展,协助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的验收和鉴定,协助项目组做好成果的推介应用工作,按《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科研业绩考核评价实施办法》对其成员的年度科研工作考核。

第十条 各级各类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选题、论证、成员构成、进度安排、鉴定、结题、成果推广等方面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章科研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与立项

(一)申报条件

1.申请纵向研究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条件按项目下达机构的要求执行;申请横向研究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条件由学院与企事业单位双方根据项目选题共同协商。

申请院级研究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学士及以上学位。

2.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研究的实际参加者,能切实承担项目管理与研究任务,具备指导开展项目研究的组织能力和学术水平。

3.作为项目负责人一次只能申报一个同类新项目,作为主要参加者最多只能同时参加两个同级别项目;有在研(或未结题)项目的负责人不得申报同类新项目。

(二)申报程序

1.纵向研究项目的申报。

由申请人按照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填写项目申请书等材料,经所在部门初审后报教务科研处,教务科研处复审后择优上报,由项目下达机构审批立项。

一些有申报限额需校内竞争的项目需由院学术委员会进行最终评议,也可由学术委员会授权教务科研处执行。

2.横向研究项目的申报。

由团队或申请人根据委托机构的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经所在部门初审后报教务科研处,由科研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依据学院(代表申请人或团队)与对方签订的科研合同或协议书认定立项。

3.学院项目申报。

由申请人根据学院颁布的科研课题立项指南,填写《科研项目申请表》,经申请人所在部门初审后报教务科研处,教务科研处复审后,符合要求的由教务科研处提交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公示评审结果,以向申请人发放立项通知书确定立项。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与管理

(一)凡经本院或上级主管机构批准立项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在接到立项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学院签订《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科研项目合同书》。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协议书,则视为自动放弃资助或横向研究项目立项。

(二)中期检查。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研究中需按要求填写《科研项目中期检查表》及相关资料,经其所在部门审核后交教务科研处,由教务科研处组织检查组进行检查。

中期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项目进展情况、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三)项目的研究内容不得随意改变。

如因特殊情况拟变更内容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其所在部门和教务科研处签署意见,上报项目下达机构批准后方可更改。

(四)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

因特殊情况项目负责人不能继续参加研究工作,由课题组递交更换负责人的申请报告,经其所在部门和教务科研处签署意见,上报项目下达机构批准后方可更改。

(五)科研项目应按时完成。

因客观原因需要延长时间的,项目负责人应在结题期限前三个月提交“科研项目延期申请报告”,经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教务科研处签署意见和项目下达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教务科研处提出意见,上报项目下达机构批准,中止或撤销该项目的研究:

1.项目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

2.项目中期检查时,未提交《科研项目中期检查表》及相关资料;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和研究内容;

4.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5.拖延项目完成期限半年以上者;

6.违反相关规定的其它情况。

(七)凡中止或撤项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含主要成员)应退回因立项所获得的科研经费,且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报学院组织的各级各类项目,负责人考核晋级、申报职称时,该项目不予认可。

第十三条 鉴定和结题验收

(一)纵向研究项目的鉴定和结题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二)横向研究项目的鉴定和结题按照学院与委托机构签署的合同进行。

(三)院级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填写《科研项目鉴定结题书》,经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教务科研处,教务科研处复审,符合要求的提交院学术委员会进行成果鉴定或结题验收。

(四)项目组提供的鉴定结题材料应包括:

1.科研项目申请表、立项通知书、项目研究合同书、年度项目中期检查表、项目鉴定结题书。

2.研究报告(包括主要实验测试记录及测试分析报告;调研资料及调研报告;设计与工艺过程资料或图表;设计说明或用户使用指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涉及绿色环保、劳动安全等特殊问题的要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或报告)。

3.与项目申报成果形式相对应的成果(包括调研报告、发表的论文、具体的实物照片等)。

4.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四章 科研项目成果的推广

第十四条 对已经正式结题的科研项目,方可参加学院的科研成果奖的评选。

第十五条 对方案完善、技术成熟的应用性科研项目成果,由学院推荐参与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成果评选。

第十六条 研究成果属职务技术成果,成果的所有权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涉及专利成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办理。

第十七条学院对科研成果实行评核管理。

具体实施按《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科研业绩考核评价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章非立项科研工作的管理与成果的申报

第十八条 未经立项的教育教学研究、学术研究、技术服务与技术开发、传统工艺美术的传承研究、教学改革与成果的推广展示等科研活动,经向教务科研处申报备案后由各部门组织、实施,其成果纳入《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科研业绩考核评价实施办法》管理,成果的申报由各部门组织申报人填写《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科研成果申报表》及提交成果相关资料向教务科研处申报,教务科研处初步审核后申请学院学术委员会鉴定确认。

第六章 科研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科研档案类型

1.综合性科研档案:

包括学院科研规划,各部门年度教科研工作计划和年度科研工作总结,通报,规章制度,上级下发文件及向上级呈报的科研文件,重要科研会议及学术活动纪要、资料等。

2.科研专题档案:

指纳入学院计划管理的科研项目档案,包括各项目立项申报表、立项合同书、原始调查资料、调研报告、论证报告、实验记录、实验报告、设计图纸、测试记录、计算数据、总结报告、投资预决算、鉴定证书、验收证明、专利证书、发表的论文、专著、获奖证书等。

3.科研成果档案:

指研究项目结束后进行验收或申报成果的申请、申报材料(含音像资料)。

4.科研成果开发档案:

指在已经鉴定结束的研究项目中,科研成果在转化过程中的全部资料等。

第二十条 归档要求

1.各类科研档案要做到归档及时,内容准确、系统和完善。

文字材料一般均需打印,清晰工整。

2.全院综合性科研档案、科研专题档案、成果档案和成果开发档案由教务科研处负责立卷并暂时保管。

教务科研处按年度定期移交学院档案管理部门。

3.科研工作申报成果时,科研处负责检查其档案资料。

档案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要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应延缓鉴定。

4.承担科研项目的人员调出或退休,教务科研处及各部门负责检查所研究项目的科研资料归档情况,签署意见后,人事部门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章科研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科研经费管理按照《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科研项目的经费配套按照《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经费配套办法》执行。

第八章科研工作业绩的考核

第二十三条按照《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科研业绩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考核

第十章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使用项目科研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在课题研究期间,归课题组使用。

当课题完成后,由教务科研处统一调拨使用,原项目成员可优先使用。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

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

2016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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