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标准.请假管理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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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潍坊发电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122-228·3706-2006
卫生所计划生育管理标准
2005-03-25发布2006-04-01实施
华电潍坊发电有限公司发布
Q/122-228·3706-2006
前 言
本标准代替原潍坊发电公司发布的Q/122-228·3706-2005标准化职工医院计划生育管理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废止。
本规范性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华电潍坊发电有限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华电潍坊发电有限公司物业总公司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人:
亓奉翠
审核:
尹学义
审定:
曹勇
审批:
王茂全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0年6月,2005年3月进行第1次修订,2006年3月进行第2次修订。
本标准委托华电潍坊发电有限公司卫生所负责解释。
Q/122-228·3706-2006
卫生所计划生育管理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华电潍坊发电有限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和要求、检查与考核的全过程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3术语和定义
无
4管理职能
4.1职能与分工
公司计生办归口卫生所,负责本公司职工及本公司辖区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4.2责任与权限
4.2.1责任
4.2.1.1在公司计划生育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4.2.1.2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我公司计划生育年度计划。
4.2.1.3负责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4.2.1.4负责计划生育的宣传工作。
4.2.1.5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的签订管理。
4.2.1.6负责“人口学校”、“计生协会”的各项工作。
4.2.1.7负责本公司职工婚育管理和避孕药具管理。
4.2.1.8负责办理职工的独生子女登记及提出独生子女费的发放、停止等建议。
4.2.1.9负责全公司已婚育龄妇女透查和综合节育措施的落实。
4.2.1.10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月度、年度等各类报表。
4.2.2权限
4.2.2.1有权到各部门检查、指导计划生育工作。
4.2.2.2根据计划生育章程有权提出发放和停止或扣回独生子女费建议。
4.2.2.3有权对违犯计划生育的职工提出处理意见。
4.2.2.4经领导同意,有权对外联系工作。
5管理内容与要求
Q/122-228·3706-2006
5.1定期工作
5.1.1于年初制订计划生育工作计划,内容包括:
5.1.1.1计划生育政策的宣教。
5.1.1.2已婚育龄妇女透查工作安排。
5.1.1.3新婚育龄妇女孕情摸底工作安排。
5.1.1.4各单位计划生育宣传员业务培训工作。
5.1.2及时办理生育计划证
5.1.2.1职工办理结婚手续后,女方是我公司职工的必须于当月25日前持结婚证、身份证、女方单人一寸照片一张,到公司计生办签订合同并填卡建档,纳入育龄妇女管理。
5.1.2.2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一胎(即怀孕)前,先到恒安街办及坊子区计生局查体,然后持查体证明、二人照片一张到公司计生办填写一胎生育申请表(附录A),由计生管理人员负责到恒安街办办理生育证审批工作。
5.1.3及时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5.1.3.1女职工年满23周岁怀孕并按计划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其产假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另增加产假两个月,增加的产假视为出勤。
5.1.3.2已婚育龄妇女持生育计划证后,每月必须到公司计划办参加月查。
5.1.3.3已婚育龄妇女持生育计划证怀孕后,三个月内必须到公司计生办登记,并换取生育证。
5.1.3.4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视为出勤。
5.1.3.5持证者如保胎不成造成流产者,必须于当月内上报计生办。
5.1.3.6婴儿出生后,必须当月内(每月28日前)上报计生办,出生在月底的,最迟不得超过下月2日。
5.1.3.7严禁私自抱养、寄养孩子,违者视同计划外生育,并按子女总数计胎次给予处罚。
5.1.4做好节育管理工作
孩子满月后,采取药具避孕措施,九十天内到恒安街办实施放环节育手术,并于放环的当月内上报计生办,放环后给予公假三天。
5.1.5积极做好已婚育龄妇女透查工作
公司计生办按恒安街办要求下发通知,各部门计生员通知本部门已婚育龄妇女(49周岁以下)按时参加透查,并做好登记。
5.1.6避孕药具管理发放
5.1.6.1避孕药具由公司计生办统一管理,根据育龄期妇女具体情况有选择性的使用。
5.1.6.2每月对使用避孕药具妇女发放避孕药具一次。
5.1.7独生子女优待证管理
5.1.7.1生育一个子女后,采取节育措施不再生育的,到公司计生办填写申请表,到恒安街办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
5.1.7.2自办证之日起,发放独生子女奖励费。
5.1.8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5.1.8.1被我公司招用临时工的育龄妇女,用工单位负责人到公司计生办登记,并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由公司计生办统一到恒安街办验证。
5.1.8.2验证后,流入育龄妇女到公司计生办签订《流入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书》。
5.1.8.3在我公司借(租)房屋的流入育龄妇女,本人到公司计生办交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Q/122-228·3706-2006
签订
合同。
5.1.8.4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要按时透查。
5.1.9人口学校
5.1.9.1计生办主持人口学校目常工作。
5.1.9.2按计划对全公司已婚育龄妇女进行培训。
5.1.10计划生育协会
5.1.10.1每季度召开一次理事会,主要交流计生工作及各种服务动员的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难题,学习传达上级协会的文件和会议精神。
5.1.10.2每半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由会长总结半年工作情况,研究制订下半年工作计划,督促会员落实各项任务。
5.1.10.3建立建全计生协会簿册,按计生协会章程办事。
5.2质量标准
5.2.1女性初婚晚婚率达100%。
5.2.2计划生育率达100%。
5.2.3晚育率达100%。
5.2.4节育措施落实及时率达100%。
5.2.5统计合格率达100%。
5.3工作程序
5.3.1制定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计划。
5.3.2填写已婚育龄妇女档案。
5.3.3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办理准生证。
5.3.4做好生育后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5.4标识
经上级部门批准的华电潍坊发电有限公司计划生育办公室印章。
6检查与考核
6.1检查内容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恒安计生办定期进行检查。
6.1.1每月新生儿出生数及新婚数是否符合上报情况。
6.1.2“四术”是否按规定执行。
6.1.3孕情追踪是否及时。
6.1.4育龄妇女档案管理是否全面、准确。
6.1.5流动人口(包括未婚、已婚)是否持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证明》,是否及时验证,是否及时进行查体。
6.1.6计划生育协会是否按规定及时开展各种工作。
6.2考核内容
6.2.1准生证未按国家严格规定进行办理,造成计划外生育。
各种上报内容不及时,不准确,影响恒安计生办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Q/122-228·3706-2006
6.2.3对流入育龄妇女计生管理工作不严,造成超生。
6.2.4育龄妇女档案管理工作做的不细、不全,影响了对我公司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情况及健康状况的全面了解。
6.2.5公司计生协会的各种工作开展不及时,对计生工作检查、监督力度不够,影响了我公司计生办对上级各项政策的执行。
6.3考核标准
我公司与恒安街办签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华电潍坊发电有限公司卫生所经济责任制考核细则》、《华电潍坊发电有限公司卫生所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考核结果与当月奖金挂钩。
6.4评审
本标准执行及检查与考核情况由公司计划生育委员会进行评审。
附录
附录A:
一孩生育审批表
Q/122-228·3706-2006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户口
所在地
潍坊市坊子区
男方
姓名
出
生
年
月
工
作
单
位
结
婚
登
记
时
间
申
请
生
育
年
度
女方
姓名
本
人
申
请
夫妇双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基
层
单
位
意
见
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乡街
镇办
审
批
意
见
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一孩生育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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