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煤销集团临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讨论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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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煤销集团临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讨论稿).doc

山西煤销集团临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讨论稿

为强化安全管理,坚持依法治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违法行为政绩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安全生产奖惩条例》(试行),现予以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护全矿职工生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减少国家资源和财产的损失,保证《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国家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顺利实施,切实维护职工的劳动安全与合法权益,实现矿井安全生产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山西煤销集团临汾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各级安监部门和安监人员负责本条例的监督执行。

第四条山西煤销集团临汾有限公司职工对本条例的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

在执行条例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先由同级单位安全部门、工会协调解决,未能解决者由上一级单位安全部门、工会协调解决。

第五条各矿矿长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必须模范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职工劳动安全权益不受侵犯,不得强迫职工冒险作业,严禁违章指挥。

第六条企业职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执行“三大规程”及有关规定、措施,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知识,提高劳动技能,增强自保互保能力和事故应急能力,遵守劳动纪律。

第七条坚持依法治矿,从严治矿的原则,坚持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坚持“隐患就是事故”理念,杜绝“三违”,保障生产安全。

第八条实行安全奖惩,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水平,达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目的。

第九条财务部门必须建立安全基金专门账户,安全基金的使用由本单位安全委员会研究通过下文后执行。

第十条人力资源、企管、财务、劳资等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奖惩决定兑现,不得随意拖延和拒办,否则,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本制度未尽条款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奖励

第十二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创新、推广应用新技术、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等取明显效果的单位或个人,经市公司安全委员会审批,安全监察部备案,给予记功、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全公司性安全表彰奖励活动,表彰奖励在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参加抢险救护等安全生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单位推荐,安全监察部审查备案,市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批,公司经理批准,给予1000-10000元的奖励:

1、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向上级报告,从而避免事故或明显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

2、在事故抢救、阻止事故蔓延或抢险救灾中有功者;

3、及时制止“三违”避免了事故发生者;

4、制止损坏、破坏安全设施,制止或检举偷盗公物的有功者;

5、在安全生产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者;

6、在安全生产管理中改革创新,其管理方法在市公司推广应用并取得效果者。

7、在矿井安全生产经营中业绩突出的各级主管人员;

8、一年中未发生伤亡和重大非伤亡事故的单位。

9、在安全管理工作及生产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十五条安全成果奖励与市公司其它有关奖励规定出现重复时,奖金标准按照就高不就低合并为一项的原则执行。

第三章处罚

一、井下安全生产

第十六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并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1、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证及相关证照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者;

3、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者;

4、井下瓦斯积聚、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有效措施冒险作业的;

5、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

6、未能及时发现小煤窑在公司井田范围内违法生产或虽发现不制止、不上报的;

7、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者擅离职守的;

第十七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伤亡事故、一、二非伤亡事故及灾害性事故)的,对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查看处分,并处3000元罚款;情节严重(发生多人事故及重特大灾害性事故)触犯刑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1、不执行隐患排查制度,未能及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2、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3、安监部门或业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或进行隐患“三定”后,接受通知人或责任人不采取措施、不按期整改继续生产的;

4、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不按程序汇报的;

5、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

第十八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1、瓦检员脱岗、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和上报检查结果,存在漏检、假检的;测风员虚报、假报测风结果;

2、携带烟、火入井者;

3、擅自在井下明火操作者;

4、故意破坏安全设施或通风设施、设备、器材者;

5、私藏、偷盗炸药、雷管等火工品者;

6、井下寻衅闹事,打架斗殴者;

7、放明炮、放糊炮、违章处理拒爆、残爆者;

8、无计划停电、停风后仍继续生产的主要责任者;

9、造成重大隐患重复出现的主要责任者;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降职、降级、行政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并处罚款1000元:

1、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并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责任者;

2、发现事故征兆或险情,不采取防止事故的措施,又不及时汇报者,造成事故的另行处理;

3、挂“红牌”后未经摘牌违章指挥生产的主要责任者;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处1000元罚款。

1、擅自断开风筒的责任者;

2、造成风流短路的责任者

3、随意停开主扇、局扇或停风后不立即将相关人员撤至安全地点者;

4、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

5、违章排放瓦斯的主要责任人;

6、造成瓦斯超限的主要责任者;

7、高瓦斯区域使用钢丝绳耙装机者;

8、临时停风区域不检查瓦斯就送风者;

9、擅自甩掉弃用或人为导致瓦斯监控系统失效、失灵的责任者;

10、矿井未建立防尘洒水系统、洒水系统管路敷设不到位或管路中无水组织生产者;

11、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而继续组织生产者;

12、掘进工作面不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者;发现透水征兆,未采取措施继续作业者;

13、违犯盲巷管理规定的直接或主要责任者;

14、擅自甩掉、弃用检漏继电装置,接地装置,主提升皮带的防断带装置或设施,主提升绞车系统安全保护装置,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等安全防护装置的直接或主要责任者;

15、未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强行送电或未约时停送电者;

16、发现设备或线路危及矿井和人员安全而继续使用者;

17、私招滥用井下工人的主要责任者;

第二十二条对发生一人死亡事故的主要管理者(矿、科、队长)处以罚款3000—5000元。

第二十三条对发生1—2人重伤事故的主要管理责任者(矿、科、队长)处以罚款1000—2000元。

第二十四条对发生一、二级非伤亡事故的主要管理责任者(矿、科、队长)处以罚款1000—2000元。

第二十五条不按规定组织事故分析与处理,罚责任领导2000元。

第二十六条井下使用不合格的支护材料、配件、设备、仪器、仪表等,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罚500元,直接责任者处罚300元。

第二十七条井下通讯设施不按规定安设,少一处罚责任者100元。

第二十八条井下有一处不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警示牌处罚责任者30元。

第二十九条违犯“行车不行人”的规定者罚款200元。

第三十条不带自救器、矿灯、不戴安全帽、不穿矿工靴入井时处罚本人100元,对检身工处罚100元。

第三十一条井下作业时,不按规定佩戴个体防护用品者处罚50元。

第三十二条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者处罚100元。

第三十三条穿化纤衣服入井者处罚50元,对检身工处罚30元。

第三十四条损坏牌板、路标、巷标、警标者处罚50元。

第三十五条井下无非常仓库,处罚工程师、生产矿长、安全矿长各200元,非常仓库未按规定配备抢险材料设备处罚责任者50元。

第三十六条工作面被省公司挂红牌一次处罚责任单位5000元,扣所在矿井主要领导绩效考核积分20%,被煤业公司挂红牌一次处罚责任单位3000元,扣所在矿井主要领导绩效考核积分15%;机运、通风、系统、机房峒室、大型设备等被省公司挂红牌一次处罚责任单位3000元,扣所在矿井主要领导绩效考核积分15%,被煤业公司挂红牌一次处罚责任单位2000元,扣所在矿井主要领导绩效考核积分10%;

第三十七条工作面被省公司挂黄牌一次处罚责任单位3000元,扣所在矿井主要领导绩效考核积分15%,被煤业公司挂红牌一次处罚责任单位2000元,扣所在矿井主要领导绩效考核积分10%;机运、通风、系统、机房峒室、大型设备等被省公司挂红牌一次处罚责任单位2000元,扣所在矿井主要领导绩效考核积分10%,被煤业公司挂红牌一次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扣所在矿井主要领导绩效考核积分5%;

第三十八条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相关职能部门停工停产罚款的,扣责任矿井主要领导绩效考核积分30%,被罚款的承担罚款金额的5%。

第三十九条因疏于管理或管理不善,导致责任范围内出现严重事故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扣除绩效考核积分20%,触犯刑法的,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处罚经济损失的5%。

第四十条不按规定组织召开安全会议或无故不参加各级安全会议者罚500元。

第四十一条区队未坚持开班前会责任者,罚相关责任人300元;不如实填报入井人数者,对跟班矿长、井口检身工各罚款100元,并承担由此而造成后果的相关责任。

第四十二条值班负责人和需要现场交接班的职工,必须坚持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没有把安全问题交待清楚者,对责任者罚款200元;因没有把安全问题交待清楚造成一般事故对责任者罚款500元;造成重大事故加重处罚,并依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矿级领导带班跟班次数不得少于规定次数,每少一次罚款500元;跟班干部必须严格按规定时间升、入井,与本队职工同上同下,迟下早上者每次处罚跟班队干部300元;连续两次迟下早上的跟班干部或未按规定下井跟班者,加倍处罚。

第四十四条严禁安监人员和检查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发现安监人员私自处理“三违”,收受“三违”人员礼品、财物的,一经查实,安监人员待岗培训1年,待岗期间只发给生活保障金;对行贿的“三违”人员将处以5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五条妨碍、刁难、辱骂安监人员执行正常工作者,给予3000元罚款,殴打和威胁安监人员或管理人员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制止“三违”、揭发隐瞒事故真相的人员进行漫骂、殴打及借故报复的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500元的罚款:

1、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性质较严重,但未造成后果者;

2、故意损坏设备、设施者(造成后果者另行处理);

3、对重大隐患不立即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汇报的责任者;

4、隐瞒事故真相,包庇肇事者或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者;

5、气割作业时,氧气瓶、乙炔瓶之间距离小于5米;

6、随意顶替特殊工种冒险作业者;

7、破坏各类安全文化建设设施(破坏各类宣传牌板、墙地砖,向各类设施上涂抹污物,摘损花叶)者,对发现破坏各类安全文化建设设施现象不制止、不举报的相关责任者,将与破坏者并同处理;

8、要害岗位、特殊工种睡岗、脱岗、空岗者;

9、将矿灯带入炸药库内者;

安全技术管理

第四十八条安全技措工程不按期、按质、按量完成、罚项目负责人500元。

第四十九条无《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施工,罚单位管理人员1000元,当班安全第一责任者500元,现场作业人员每人200元。

第五十条不按审批后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罚现场施工人员每人200元,当班跟班队长1000元,单位安全科长、技术科长、技术员各300元。

第五十一条所有工作面的开工条件必须符合采区设计和采掘作业规程的要求,系统安装质量达到要求标准,各种安全设备设施齐全,可靠,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下达开工通知书开工,否则对组织施工者罚款500元;擅自施工者罚款200元。

第五十二条采掘面等巷道施工、综采工作面初次放顶、过老塘、过拐点、过断层、加架、更换支架或设备、处理冒顶、无《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施工者,罚矿施工单位5000元、分管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各2000元。

第五十三条处理冒顶时,在紧急情况下无书面安全措施,可以口头传达安全措施,但必须有跟班队长在现场指挥。

架前冒落超过300mm高的必须处理;有书面安全措施不按措施作业者罚责任者500元,造成事故者另行追究责任。

采煤

第五十四条工作面上下端头安全出口高度与宽度达不到规程规定,发现一次罚当班跟班队长、安全科长、生产科长各100元。

第五十五条工作面、两巷超前支护以外原支护因受矿压影响,变形严重威胁行人和设备安全时不进行支护,罚跟班队长、安监员各300元。

第五十六条回采工作面两巷超前支护距离小于规定的,每发现一次罚跟班队长200元,跟班安全员100元。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者,给予1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或造成事故者,从重处理:

1、打单体柱时,不用双根铁丝固定绑扎柱头者;

2、用溜子、皮带运送物料者(有运送物料功能的皮带除外);

3、用单体液压柱固定绞车者;

4、用绞车强行回柱者;

5、安装液压管插单腿销或用铁丝代替

6、防倒架装置或前探梁装置不能正常使用;

7、前探梁卡销用其它代替。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者,给予200元罚款,情节严重或造成事故者,从重处理:

1、不采取可靠的稳定措施,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的;

2、工作面在处理倒架、歪架、压架、拆装支架以及运送大型设备时,未制定专项措施的;

3、修复巷道(支架)不由外往里逐架进行的;

4、修复旧巷或起底作业没有可靠的防止顶板冒落、片帮安全措施,并在原有支护下冒险作业;

5、未采取防倒措施,在倾斜巷道维修支架的;

6、回采工作面超规定空顶作业的;

7、不进行特殊支护、无可靠的防串矸措施进行放顶的;

8、回采工作面未按规定回柱放顶,提前或滞后的;

9、处理顶板隐患、回柱(架)时无人监护的;

第五十九条工作面内梁柱鞋数量(包括备用梁柱鞋)必须达到作业规程规定,工作面梁柱使用数量每少一根,处罚责任者50元,备用梁柱鞋不得低于工作面规定使用量的10%,每少一根处罚责任者30元。

第六十条采煤综合机械化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高度不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不低于1.6m,行人道宽度不小于0.7m,否则处罚施工队长100元,安全员50元。

第六十一条工作面及上下端头隅角处悬顶面积超过规定而未采取措施,处罚跟班队长、安全员各50元,出现一处伞檐处罚责任者30元。

第六十二条回采工作面坡度大于15°,机组不采取防滑措施生产,处罚施工队长、技术员、机电副科长各200元。

支柱不使用防倒链,有一根处罚责任者10元。

第六十三条工作面底软而支柱不穿鞋或穿鞋数量不全,有一根支柱处罚操作者20元,验收员不及时发现问题,履行验收职责处罚30元。

第六十四条煤壁空顶,人员不准机道,否则处罚责任者50元。

第六十五条工作面单体液压柱初撑力柱径为80mm不得小于60KN,柱径为100mm不得小于90KN,否则,处罚责任者50元,安全员30元。

第六十六条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乳化液泵站压力达不到30MPa、其他采煤工作面达不到18MPa以上,处罚责任者20元;乳化液配比达不到规定要求(综采3-5%,高档2-3%)或无測比仪或测比仪不能正常使用处罚责任者30元。

第六十七条泵站及液压管路有一处漏液,处罚责任者30元,不及时处理漏液,或不停泵释压处理漏液,处罚责任者50元。

第六十八条工作面梁柱未按规定支设,每少一根罚责任者20元,不及时处理处罚安全员20元。

第六十九条单体支柱进出井运送,应该使用专用车,严禁野蛮装卸,否则每发现一次不合格处罚责任者50元。

第七十条不按规定检测初撑力,处罚责任者30元。

第七十一条进回风顺槽支架失效或锚杆巷失修而未及时进行维护修复,一处处罚责任者50元。

第七十二条机头、机尾压柱、皮带过桥不按规定安设,一处处罚责任者30元。

第七十三条刷扩切巷及采煤工作面出采、未采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否则处罚施工队长、技术员、生产科长各30元,有措施而不执行处罚责任者30元。

第七十四条采煤机割坏电缆及支架设备挤坏电缆,不及时停电给予处理,处罚责任者100元。

第七十五条刮板及皮带运输机搭接不合理,拉回煤不及时处理的,处罚维护工50元,司机30元。

第七十六条机组司机开机割煤前应发出警号确认机组附近及机道无人作业时,方可开机,否则处罚司机100元。

第七十七条采煤工作面支架不完好、主要部件开焊、开裂未及时处理也不采取措施;工作面不及时移梁,对责任者处罚50元。

第七十八条采煤工作面必须严格控制采高,造成支护超高或挖低时,对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七十九条工作面爆破时,必须对工作面液压系统、立柱及其它机电设备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否则对操作者、放炮员、安全员每人处罚50元。

第八十条回采工作面溜槽联接,挡煤板导向管联接必须完好,采煤机齿、销、链、轨的安装必须紧固、完整,并经常检查,否则处罚维护工、顶溜工、司机各50元。

第八十一条安装、拆卸或检修转载机桥部,处理刮板运输机底链故障,起吊溜槽时,必须在溜槽下打木垛,否则对责任者处罚50元。

第八十二条采煤工作面没有照明、通讯系统或系统不完善时,对生产矿长、机电矿长、机电科长各罚200元,对生产队长、技术员各处罚100元。

掘进

第八十三条巷道开口必须有设计及通知单,并通知有关部门,否则处罚责任者100元。

第八十四条严格执行巷压观测制度,建立观测记录,要求每班对巷压检查情况进行登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未进行巷压观测的责任者罚款500元,无观测记录或记录不全的,每缺一次罚责任者100元。

第八十五条未按规定安设顶板离层仪(煤巷100m一组,岩巷50m一组),罚责任人200元。

第八十六条巷道停掘一段时间后,恢复掘进时,必须有安全措施,无安全措施施工的,罚施工单位负责人500元、带班跟班领导、跟班安全员各200元。

第八十七条巷道贯通前(综掘50m,炮掘20m),不下贯通通知书,每次罚生产科负责人100元。

第八十九条巷道贯通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明确现场跟班统一指挥的单位及人员,确保安全施工,无措施或不严格执行措施,处罚责任者300元。

第九十条严禁超作业规程规定空顶作业,否则处罚责任者200元。

第九十一条空顶距离虽未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但在顶板破碎或有片帮危险的情况下,不处理而冒险作业者、不敲帮问顶者,每次罚当班班长和责任者各200元。

第九十二条掘进工作面必须按规定敲帮问顶,否则处罚责任者100元。

第九十三条掘进工作面必须按规定使用临时支护,前探支护,否则处罚施工队长、安全员、班长及作业者100元。

第九十四条支架间构件不全,空帮、空顶、有一处不符合规定,处罚责任者50元。

第九十五条掘进工作面内发现支架不完好使用开焊、断裂π梁或失效支柱不及时更换,每根处罚安全员20元。

第九十六条不按设计、操作规程安装锚杆、锚索、进行锚喷的责任者处罚200元;打锚杆(锚索)眼前,不检查支护和敲邦问顶,处罚100元。

第九十七条新安装的锚杆、锚索质量不合格,一处达不到要求,处罚责任者20元,锚杆、锚索、锚喷支护的工作面必须配备监测工具,及时检测初锚力,否则处罚责任者100元。

第九十八条锚杆、锚索必须按规定做拉力试验,否则业务部门负责任人及责任者各50元。

第九十九条砌碹支护时,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和质量标准要求施工,否则有一处不符合规定,处罚责任者100元。

第一百条不按规定处理堵塞的喷射管路的,处罚责任者50元。

第一百零一条更换巷道支护,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应先加固临近支架,确保安全方可拆除原支架,否则处罚责任者100元。

第一百零二条架棚巷道内支架前倾后翻、断梁、折腿、盘帮勾顶缺件或金属棚严重变形,不及时处理,有一处处罚责任者50元,锚杆、锚索失效等不及时支护,有一根处罚责任者50元。

第一百零三条掘进工作面10米内的支架在放炮前必须加固,锚杆在放炮前必须重新紧固,否则处罚责任者50元。

第一百零四条爆炸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之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否则处罚责任者100元。

第一百零五条使用耙装机必须有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措施,否则按以下规定处罚:

(1)耙装机距迎头的最大允许距离未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处罚责任者50元,有规定而不执行,处罚责任者100元。

(2)耙装机刹车不完好可靠,处罚维护工、司机各50元。

(3)没有支腿和封闭式金属挡绳拦急防耙斗出槽的护栏,处罚维护工、司机各50元。

(4)固定钢丝绳滑轮的锚杆及其孔深与牢固程度,没有根据围岩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处罚技术员30元,固定不合格处罚安全员、操作者各30元。

(5)耙装机在运行过程中,严禁人员在耙装机前方运行范围内和后方3米以内作业,否则处罚司机和责任者各100元。

(6)停机、检修或交接班时,不关闭电源,不将开关离合手把闭锁,处罚司机50元。

(7)耙装机钢丝绳打结或磨损断股超过规定使用时,处罚司机和维护工各50元。

(8)上、下山倾角大于20°时,司机前方没有设护身柱或挡板,不在耙装机前加戗柱,处罚小队长和司机各30元,凡上下山掘进没有防机身下滑措施,处罚施工队长、机电副队长各50元。

第一百零六条斜巷或下山的上口必须装设灵活有效的阻车器,挡车器或挡车栏,变坡点下方20米处设有挡车器或挡车栏并与阻车器联锁,挡车栏以下至掘进迎头,根据下山巷道长度每100米增设一道常开式挡车器(栏),且动作灵活可靠,掘进工作面上方还必须设置坚固的遮挡,遮挡距迎头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否则有一项处罚责任者100元。

第一百零七条开动综掘机前必须发出警号,只有在铲板前方和截臂附近无人时,方可开动掘进机,否则处罚司机100元。

第一百零八条综掘进运行期间,掘进机上只允许有主、副司机、不得有其他人员,否则处罚司机和责任人各50元。

第一百零九条综掘机停止工作和检修以及交班时,必须将掘进机切割头落地,并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和磁力启动器的隔离开关,否则处罚司机100元。

第一百一十条检修掘进机时,严禁其他人员在截臂和转载桥下方停留和作业,否则对责任人处罚50元。

第一百一十一条综掘机停止作业、检修及交接班时,必须将综掘机切割头落地,断开掘进机电气控制开关,并断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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