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集团电力生产安全工作奖惩管理办法A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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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集团电力生产安全工作奖惩管理办法A版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电力生产安全工作奖惩管理办法(A版)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电力生产安全工作奖惩管理办法(A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A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奖惩坚持以责论处和奖惩分明的原则。
在奖励上,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在处罚上,坚持经济处罚与行政处分相结合。
第三条根据安全生产工作完成情况,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机构(本处特指各上市公司、流域公司、区域子公司、分支机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给予处罚;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从事电力安全生产管理的各机构和企业。
第五条安全生产奖惩工作由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授权生产运营部归口管理。
第二章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集团公司每年与各有关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签订《企业领导人经营业绩责任书》,依据《企业领导人经营业绩责任书》中安全生产任务完成情况对企业领导班子进行奖励。
第七条集团公司对实现全年安全生产无事故的单位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如下(容量及台数以上半年为准,按新定员编制的新厂奖励标准取80%):
火电企业奖励标准
装机容量(MW)及机组台数
P≧1000
1000>P>500
P≦500
4台以上
4台及
以下
4台以上
4台及
以下
4台以上
4台及
以下
奖励金额(万元)
20
18
15
12
10
8
水电企业奖励标准
装机容量(MW)及机组台数
P≧600
600>P>200
P≦200
4台以上
4台及
以下
4台以上
4台及
以下
4台以上
4台及
以下
奖励金额(万元)
8
7
6
5
4
3
第八条集团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先进机构、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比和表彰。
第九条安全生产先进评选条件及奖励标准
(一)先进机构评选条件及奖励标准
评选条件:
1、《企业领导人经营业绩责任书》中,安全生产部分实现满分。
2、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发电量计划;
3、本机构及所管理企业未发生主业和辅业生产性人身死亡事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和火灾事故;
4、本机构所管理企业的全年机组非计划停运总次数不超过规定值;
5、按照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的要求,对所管理企业进行工作指导,安全管理有创新,工作成绩突出。
奖励标准:
管理企业数量
6个及以上
4—5个
3个及以下
奖励金额(万元)
12
8
4
(二)先进单位评选条件及奖励标准
评选条件:
1、《企业领导人经营业绩责任书》中,安全生产部分实现满分;
2、当年机组非计划停运次数不超过规定值,完成年度发电量任务;
3、全年未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未发生一般设备事故和火灾事故;
4、积极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对专家查评问题的整改率达到80%以上,其中管理性问题整改率100%,重大问题要落实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
5、火电机组大修后实现《燃煤机组检修管理办法(A版)》关于全优的要求;水电机组大修后可调率达到100%,且无非计划停运;
6、当年一般技改项目完成率大于80%,重、特大技改项目完成率要达到100%。
奖励标准:
火电企业奖励标准
装机容量(MW)及机组台数
P≧1000
1000>P>500
P≦500
4台以上
4台及
以下
4台以上
4台及
以下
4台以上
4台及
以下
奖励金额(万元)
40
35
30
25
20
15
水电企业奖励标准
装机容量(MW)及机组台数
P≧600
600>P>200
P≦200
4台以上
4台及
以下
4台以上
4台及
以下
4台以上
4台及
以下
奖励金额(万元)
15
12
10
8
6
5
(三)先进集体(只限车间及管理部门)评选条件及奖励标准
评选条件:
1、本集体最近3年内未发生过轻伤及以上的人身事故;
2、本集体本年度未发生障碍及以上不安全事件;
3、本集体在全企业安全生产中成绩突出,安全生产工作有值得推广之处。
奖励标准:
对先进集体给予1--2万元的奖励。
(四)先进个人评选条件及奖励标准
评选条件:
1、个人在3年内未发生不安全事件,无违章记录;
2、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在安全生产方面起到表率作用;
3、在安全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并取得实效,或在安全生产中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多次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为安全生产做出了突出贡献。
先进个人应优先考虑基层生产一线的员工和管理人员,并根据情况设立特别贡献奖。
奖励标准:
对先进个人给予3000元奖励,对特别贡献者奖励5000元。
第十条先进机构直接向集团公司申报,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采取基层单位申报(当年12月10日前),机构推荐上报(当年12月20日前),集团公司统一评选的方式进行(申报表见附表1-4)。
第十一条先进评选数量:
先进机构3-5个,先进单位10-15个,先进集体20-30个,先进个人40-60个。
第十二条奖励计划由集团公司统一下达,控股发电企业根据集团公司的奖励意见经董事会同意后由各控股公司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每年将视情况对集团公司确定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完成较好的机构、单位和集体进行专项奖励。
第三章处罚
第十四条发生事故,公司系统各单位应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对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
对于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按政府部门组织调查所做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意见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发生特大事故,每次扣罚事故单位50万元。
第十六条发生人员直接责任造成的重大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和同等及以上责任重大交通事故,每次扣罚事故单位30万元;发生其他重大事故,每次扣罚事故单位10万元。
第十七条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每死亡1人扣罚事故单位30万元;每重伤1人扣罚事故单位15万元。
第十八条发生由本单位责任造成的严重社会影响的电力安全生产事件,视严重程度每次扣罚责任单位15-30万元。
第十九条发生误操作事故和人员直接责任造成的一般设备损坏事故,每次扣罚事故单位10万元。
第二十条发生其他一般事故,每次扣罚事故责任单位5万元。
第二十一条隐瞒上述各类事故,每次按照相应事故罚款额的3倍扣罚事故单位。
第二十二条对上述处罚,集团公司将向被处罚单位开具《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事故处罚通知书》(见附表5),并将处罚所得款项存入集团公司专用帐户。
第二十三条发生特大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处罚如下:
(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二年或开除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安全(技术)负责人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有关人员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六)对事故单位所属机构行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分别给予行政警告和记过处分,对机构有关部门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四条发生重大人身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处罚如下:
(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二年或开除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安全(技术)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有关人员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六)对事故单位所属机构行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分别给予行政警告和记过处分,对机构有关部门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五条发生重大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同等及以上责任重大交通事故、恶性电气误操作事故和严重社会影响的电力安全生产事件:
(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二年或开除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安全(技术)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有关人员给予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
(六)对机构分管领导进行通报批评,对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二十六条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处罚如下:
(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至二年或开除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安全(技术)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有关人员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六)对机构分管领导进行通报批评,对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二十七条单位一年内发生2次人身死亡事故,或发生2次重大设备事故、火灾事故、恶性电气误操作事故、负同等及以上责任重大交通事故和严重社会影响的电力安全生产事件: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
(三)对事故单位所属机构行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分别给予行政警告和记过处分,对机构有关部门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八条发生人身重伤事故:
(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安全(技术)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四)对有关部门负责人、有关人员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发生一般设备事故:
(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安全(技术)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三十条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人身重伤事故的单位,对其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年内重复发生同类性质一般设备事故的单位,对其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至行政警告处分。
第三十一条隐瞒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
(一)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开除处分;
(二)对隐瞒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降级至撤职处分。
第三十二条隐瞒人身重伤、一般设备事故:
(一)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二)对发生隐瞒事故的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至降级处分。
第三十三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为隐瞒事故:
(一)不按规定将事故上报;
(二)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重要情节;
(三)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
(四)躲避、阻碍事故调查。
第三十四条发生事故后,若事故情况复杂、原因不易查清,对主动讲清事故真相、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的事故责任者从轻处罚;对掩盖事实真相、阻碍事故调查的事故责任者从重处罚。
第三十五条对事故单位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有关人员的行政处分比照本单位行政正职的处罚低一级执行;党内处分由集团公司党组决定。
第三十六条对在处罚中未涉及的事故单位其他责任人员,按照本单位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十七条集团公司实行“说清楚”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检讨”制度。
发生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恶性电气误操作事故、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和有严重社会影响的电力安全生产事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在事故发生后5天内到集团公司作专题汇报,并在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公开检讨。
第三十八条在进行行政处分的同时,应并处经济处罚,具体标准如下:
(一)通报批评---扣罚1-2个月奖金;
(二)警告---扣罚3个月奖金;
(三)记过---扣罚6个月奖金;
(四)记大过---扣罚10个月奖金;
(五)降级---扣罚12个月奖金;
(六)撤职---扣罚12个月奖金。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中有关事故等级和事故归属的划分按国家有关法规、《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发电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和集团公司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公司系统所属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在办法定中未涉及到的,均应在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中作出具体可操作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不作为处理和判定刑事、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授权生产运营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
先进机构、单位、集体、个人申报表
附表1
安全生产先进机构申报表
申报单位(全称)
先进业绩:
(分支机构章)
年月日
集团公司审查意见:
(盖章)
年月日
附表2
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申报表
申报单位(全称)
先进业绩:
(所在单位章)
年月日
分支机构审查意见:
(盖章)
年月日
附表3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申报表
申报集体(全称)
先进业绩:
(所在单位章)
年月日
分支机构审查意见:
(盖章)
年月日
附表4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申报表
姓名
年龄
文化程度
工种职务
所在单位
先进事迹:
(所在单位章)
年月日
分支机构审查意见:
(盖章)
年月日
附件5: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事故处罚通知书
华电罚字[]第号
事故单位
处罚金额
罚款事由
整改建议
签发:
年月日
生产运营部负责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