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短期贸易信用保险承保实务v0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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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短期贸易信用保险承保实务v08.docx

国内短期贸易信用保险承保实务v08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内短期贸易信用保险

 

承保实务

 

第一部分展业准备3

一、基础知识准备3

二、理解保险条款4

(一)适用范围4

(二)保险责任4

(三)责任免除5

(四)保险费率9

(五)承保对象11

(六)保险合同13

(七)事前告知13

(八)展业工具14

第二部分核心原则14

一、保险利益原则14

二、统保原则15

三、风险共担原则17

第三部分承保流程18

一、保单承保19

(一)承保意向书20

(二)OA系统流程21

(三)信用险业务系统流程21

二、信用限额承保21

(一)信用限额申请21

(二)信用限额审核及批复22

(三)信用限额使用22

(四)信用限额跟踪管理22

第四部分项目上报资料22

一、投保单22

(一)填写要求23

(二)投保内容要点24

二、项目分析报告27

(一)投保人概况28

(二)投保需求29

(三)投保买方信息29

(四)行业分析29

(五)业务来源30

(六)同业市场竞争30

(七)建议或期望的报价条件30

第五部分保单承保方案30

一、年度投保交易金额32

二、保险费率32

三、累计赔偿限额33

四、最低保险费34

五、赔偿比例34

六、免赔额35

七、最长信用期限35

八、索赔等待期35

九、最高延长期限36

十、买方信用限额36

第六部分信用限额37

一、信用限额的概念37

二、信用限额的申请38

三、信用限额的审核41

(五)批复的信用限额44

四、信用限额的使用46

(一)赊销申报46

(二)保险费结算与交付48

五、信用限额的跟踪管理48

第七部分续保49

一、与客户沟通49

二、续保报告50

三、OA请示及批复51

四、信用险系统操作51

第八部分银行融资51

一、与银行业务合作模式52

二、几个需要关注的要点54

(一)合作协议落实54

(二)最低保险费54

(三)交易申报55

 

本实务配套公司《国内短期贸易信用保险条款(2009年版)》,大家应结合业务实际严格贯彻执行,确保该险种的承保质量。

第一部分展业准备

国内短期贸易信用保险是承保在我国注册的法人企业签订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国内贸易合同,在按贸易合同约定将商品交付买方或向买方提供服务、并且买方接受商品或服务后,由于买方破产或拖欠被保险人的应收账款导致的被保险人损失,我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该险种仅仅承担列明的商业风险,而不包括任何政治风险,这也是国内短期贸易信用保险与出口信用保险主要区别之一。

该险种属于信用保险的大范畴,技术相对较高,操作相对比较复杂,因此在展业/承保前必须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主要如下:

一、基础知识准备

1、学习和掌握与国内短期贸易信用保险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重点有《民法通则》、《保险法》、《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企业破产法》及《票据法》等。

2、特别关注保监会对信用保险的监管规定和特殊要求。

根据保监会《关于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2]16号)和《关于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保监发[2002]32号)的规定,信用保险业务“不能由保险标的所在地以外的保险公司承保或共保,或由统括保单承保”。

实际业务中保险标的按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工商注册地为标准执行。

3、学习并熟练掌握我公司统颁国内短期贸易信用保险条款、费率规章等各项基础知识,并熟知保险单的各项要素内容等。

4、学习掌握公司对国内短期贸易信用保险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要求。

5、了解并关注国内短期贸易信用保险市场发展情况,以适应市场变化并及时应对。

6、了解我国主要行业产业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学习国家有关产业、金融政策和知识。

二、理解保险条款

(一)适用范围

只有符合下述条件的国内贸易合同方能适用于本保险,任何形式的试销合同和寄售合同均不能适用本保险:

1、买方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2、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且真实、合法、有效,并明确约定了交易标的和付款方式等主要合同内容。

(二)保险责任

2009版条款将保险责任合并成两条:

买方破产和买方拖欠。

第一、条款所指的破产是一种法律行为或事实,因此在条款正文中明确破产是指“买方被法院宣告破产,或已接到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的判决或裁定”。

第二、条款所指的拖欠不同于通常商业意义上的拖欠。

一般而言,超过贸易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而买方没有全部支付账款的就可以认为是商业拖欠发生。

但是,信用保险还有等待期,即超过贸易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以及随后的索赔等待期,买方仍未完全支付款项的,才是我公司保险条款所界定的拖欠。

信用保险设置等待期的主要目的在于确认损失的发生。

(三)责任免除

1、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故意行为、违约贸易合同义务的行为或违法行为;

信用保险只承保买方的商业风险,被保险人自身的履约风险(包括道德风险)是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

信用保险存在及生效的前提是基础的贸易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2、被保险人依法或依照约定可以终止履行贸易合同时,仍继续履行贸易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已经确切知晓合同另一方出现下列情形: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应当履行债务的合同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此款约定本意在于被保险人明确知晓买方出现风险恶化时应及时停止发货或提供服务,从而避免损失的发生或扩大。

3、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一般性免责条款。

4、买方所在地区发生战争、军事行为、恐怖事件、武装冲突、叛乱、暴动、民众骚乱、飓风、洪水、地震、火山爆发和海啸;

上述风险为非商业风险,都是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所不承保的风险。

5、非买方原因导致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此款所指为国家行政或立法机关颁布或发布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针对某地区或某行业的限制性、调整性或规范性的命令或决定而致使买方不能履行贸易合同或不能继续履行贸易合同。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所保障的是买方的商业信用风险,上述原因导致的风险或损失为贸易合同双方均无法控制或影响,因此不是买方商业信用风险,从而也不在保险保障范围之内。

6、贸易合同中包括有偿劳务,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劳务尚未提供或尚未完全提供,未提供劳务部分的报酬;

未提供服务,无权索取费用。

7、被保险人向关联方的交易发生的损失;

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从来是信用保险的除外责任。

条款对关联关系的界定源自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7年1月1日实施)。

根据该准则,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担保

(5)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6)租赁

(7)代理

(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9)许可协议

(10)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11)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同时,该准则还明确了下列内容:

(1)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a)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b)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c)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2)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8、被保险人未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申报的交易或申报后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贸易合同下的损失;

被保险人如实、按期申报交易并支付保险费是我公司承担责任的基本前提。

9、买方信用限额撤销通知的生效日期后,被保险人仍继续履行贸易合同而发生的损失;

信用限额是我公司用来实施信用风险管理的核心工具,对于我公司控制风险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我公司对信用限额具有最终、直接的控制权,即我公司根据买方风险状况的变动可以降低、附加特殊条件甚至撤销已经批复的有效信用限额。

撤销信用限额意味着相应买方及交易均被排除在保险范围之外。

信用限额撤销以书面方式通知被保险人,并载明撤销生效日期。

我公司严格执行对无有效信用限额买方不予承保的原则。

10、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任何的利息损失;

此处所谓利息是指被保险人的应收账款在被买方拖欠期间所产生的预期收益。

通常,信用保险公司都不承保上述利息损失。

根据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我公司仅仅承保被保险人因买方风险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11、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

信用保险除了采用赔偿比例外,还有可能设置免赔额,除了通常意义上的绝对免赔、相对免赔外,信用保险还可能采取第一损失累计免赔等多种免赔额安排。

多种免赔的技术的使用都体现了信用保险业务中风险分担的原则。

12、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条款的“责任免除”部分仅仅是相对于“保险责任”集中列明了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若干情况。

但是,就本保险合同总体来说,还有很多条款其实也涉及到了免除或减轻我公司责任的问题,比如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及时通知义务、被保险人风险防范义务、投保人全额投保、被保险人协助我公司调查、追偿等。

最后,上述所有责任免除条款为严格除外责任,实务中均不得突破。

(四)保险费率

根据信用保险业务经营管理特点、历史数据和经验等因素,考虑运营的成本及客户的潜在需求等多种因素综合确定本保险的保险费率。

1、基准费率

《费率表》中的基准费率根据不同信用期限并参考当前市场费率平均费率水平确定。

相比较出口贸易而言,国内贸易的实际付款方式较为单一,对信用风险的影响差别不大,因此保险费率的厘定过程中已经淡化了付款方式对风险状况的影响因素。

相反,信用期限因素被进一步细化,几乎按照每30天一个档次,总共设置了10档不同的费率,信用期限越长,基准费率越高。

此外,考虑到我国不同地区信用保险市场发展程度及竞争水平存在相当的差异,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可考虑适当浮动,从而更好支持业务发展。

基准保险费率的下浮要考虑到被保险人所在行业的特点、企业性质、风险管理水平、历史损失记录、投保规模、承保比例等多种因素。

2、实际费率

提供给被保险人最终实际保险费率是在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调整后适用于该被保险人的定制费率。

实际费率确定时考虑的主要因素有:

(1)投保人风险状况:

投保人对自身赊销业务及信用风险管理水平及绩效是决定费率水平的最为关键因素,承保时主要考察投保人应收账款逾期及损失数据;

(2)信用期限:

投保人的全部或大部赊销交易的实际信用期限及拟投保买方所需要的信用期限;

(3)投保金额:

投保金额直接决定保险费规模及预期收益水平,一般情况下,较大的投保金额可以适当考虑一定的费率优惠;

(4)买方数量:

买方数量过多将使我公司风险审核与业务管理的难度及资源投入等增加,但是买方过少又会导致风险过于集中;

(5)投保人预期保费支出:

有的投保人具有明确的保险费成本意识或预算,这在实际费率的确定过程中也要考虑;

(6)市场竞争:

被保险人所在地区信用保险同业竞争水平;

我公司一般不向被保险人透露标准费率情况。

在一个完整的保险年度内,原则上对费率不进行修改。

但在续保时,我公司可根据保单运转情况对续保费率进行调整。

(五)承保对象

信用保险承保非实体的贸易信用风险,对被保险人的信用素质与管理能力有较高的要求,因此信用保险注重对于投保企业的选择。

在实际承保操作中,要对承保对象审慎筛选,严格承保,以加强风险控制,提高承保质量。

1、投保人/被保险人

条款约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企业”均可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实务中为保证业务质量,应注重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考察和筛选,要关注投保企业的赊销经验、管理能力、竞争优势等因素。

可承保的企业最好能具备以下条件:

(1)开展主营业务的时间不少于三年,若期间企业变更名称或因公司合并或分立而重新设立的但主营业务并未改变且持续经营的,变更或重新设立前的经营期限可连续计算;

(2)投保企业最好具有一定的国内赊销交易经验。

也会有企业出于市场竞争等原因,由买方付现金甚至预付货款交易模式转向赊销,这种情况下就要重点考察投保人是否具备一定的行业优势及信用管理能力;

(3)理想的承保对象应该是在同行业或地区具有一定的市场优势,比如企业在某产品或某领域具有垄断或相对市场优势地位,或企业拥有某种特有或特殊核心技术,或企业拥有某种商品的稳定优势渠道、或企业与当地政府关系良好等;

(4)具备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单独核算;

(5)拥有较强的信用风险意识,并建立有较为成熟、健全的内部风险管控机制;

(6)设有专门的机构或岗位负责应收账款管理;

(7)年度预计总保险费规模最好不低于30万元。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我公司现在有大量的企业客户,其中不乏资质优秀并与我公司合作良好的企业。

这些是信用保险应重点开发的客户资源。

向现有客户推广信用保险业务,一来应具备较好的合作基础可以减少展业阻力,加大成功的几率,二来在业务实际操作过程中可以得到客户的配合而取得较好的业务管理效果,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则在于可以借此向客户提供更全面和优质的保险服务,体现公司整体服务的能力与实力,从而提升公司的全面竞争力。

2、买方

与被保险人进行交易的买方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本保险原则上遵循统保原则,要求被保险人将其所有买方都要投保,不能选择性投保。

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接受投保人根据一定的标准(比如产品线、信用期限、地区分布等)选择将部分业务投保。

选择性投保也必须在某种程度上遵循一定的统保原则,客户可以选择划分标准,但不能挑选买方,须与我公司协商并征得我公司同意。

3、合同

信用保险的基础是被保险人与买方之间签署的贸易合同。

可承保的贸易合同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以书面方式订立,排除了口头和其他合同形式;

(2)贸易合同须真实、合法、有效,并明确约定了交易标的和付款方式等主要合同内容;

(3)试销与寄售合同除外;

我公司应该审核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买方签订的贸易合同样本。

(六)保险合同

信用险的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其他相关单证组成。

上述组成保险合同的众多单证中,最关键的是保险单。

保险单载明了保险合同双方均认同的承保条件,包括承保范围、最高赔偿限额、赔偿比例、最低保险费、保险期间以及特别约定等主要内容。

保险单的录单、审核、打印等全部流程必须在信用险系统中完成,不允许系统外手工出单。

分公司要及时将签发的保险单(及批单)扫描上报总公司备案,以及时办理再保险手续。

(七)事前告知

要做好向被保险人的事前告知义务,主要内容有:

1、条款内容告知。

订立保险合同时应主动向投保人说明保险条款的内容,特别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条款和保密条款等内容;

2、请投保人配合,提供相关风险评估所需的材料,主要指投保单及必要的附件。

详情请参加下文对《投保单》的详细说明;

3、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告知。

订立保险合同时应主动提醒投保人阅读: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条款及保密条款,并向其说明未履行或者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上述要求往往要通过分公司业务人员做大量的工作才能完成,要求前期展业工作扎实、细致、有效。

(八)展业工具

为协助分公司展业,总公司制作了一些展业工具,包括信用险简介、宣传材料以及《客户访谈提纲》。

《客户访谈提纲》列明了初次拜访企业所应获取的基本信息。

该提纲首先是一个展业辅助工具,分公司业务人员根据提纲与客户沟通,获取信息,其次是投保企业的信息载体,内容完成的一份访谈提纲将会有助于上级公司第一时间了解投保人基本情况,从而做出是否可以承保的基础判断。

第二部分核心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且“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信用保险业务领域所涉及的保险利益必须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实现的经济利益,即被保险人的债务人或其他关系方因其不履约而造成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

换言之,不具备上述保险利益的企业不能作为投保人与我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因信用险涉及到贸易合同双方、我公司以及还可能会有银行等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保险利益原则的判断与确定就成了开展该业务的基础。

二、统保原则

我公司现在的这版条款是统保条款。

统保指投保人应将符合信用保险合同承保范围的赊销业务全部向我公司投保并据实向我公司进行交易申报。

实务中应注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选择投保及申报问题:

1、选择性投保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得自行选择仅仅将风险较高或新增业务(买方)向我公司投保。

信用险坚持统保原则是业界普遍的做法,目的主要在于全面把握投保人信用风险并达到合理的风险分散。

2、选择性申报

被保险人不得自行选择仅仅将信用期限(付款期限)较长或自认为风险较高的已发生赊销向我公司进行申报。

被保险人选择将部分已经收回款项或自认为风险较小的赊销业务隐匿不报可以逃避交付保险费。

漏报或选择性申报会损害我公司利益。

关于上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逆选择问题,我们的业务人员要向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灌输最大诚信原则及违约责任。

同时,在实务中,要注重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及时沟通与监控,对投保人提交的业务数据进行认真审核与对比。

但是,实务中还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比如:

1、事实上的选择投保

统保原则在实务中有可能遇到某些特殊例外情况,比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业务总规模异常庞大,我公司若全部承保将会对公司的承保能力带来巨大挑战;再比如投保人产品线较多而且各自的独立性较强,投保人想只把部分业务作为试点或为减少其内部协调难度而打算拿出部分业务投保等。

有的时候,我公司将不得不做出妥协,允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其业务进行选择性投保。

实务操作中可参考下列原则处理:

A.产品线或业务类型分类

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产品或业务类型较多且之间的关联性较弱(例如某贸易公司的交易产品为纸张、塑料制品、化工产品、电子产品等),可考虑承保某一类或几类产品或业务,并将统保原则适用于该产品或业务类型,要求全部交易投保;

B.地区分类

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业务区域较为广泛,可考虑承保其在某些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业务,并将统保原则适用于该区域。

C.买方限额或交易额

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买方数量过于庞大,出于投保人节省成本及我公司实施有效管理的角度考虑,可考虑承保赊销交易额或潜在信用限额在一定金额之上的买方(及业务)。

实际操作中对于选择性投保确有必要的,首先要确保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全部业务概况有全面的了解和把握,避免投保人将风险较高的业务向我公司投保。

同时,若仅仅以买方限额或交易量作为筛选标准,原则上应确保承保的交易总量要占投保人全部业务量的70%以上。

2、单一买方或单一合同风险

单一买方或单一合同风险在对风险状况及承保条件特别考察与衡量后不是不可以承保,但是承保条件肯定要比统保条件要严格很多,而且此类业务仅为特例,不作为普遍性操作。

三、风险共担原则

信用保险公司通常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实行风险共担原则,即我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信用风险按照一定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该比例再实务中叫做“赔偿比例”。

赔偿比例的上限一般是90%,具体每一个被保险人(保单)的赔偿比例要根据被保险人风险管理能力、盈利状况、行业特点等来决定。

赔偿比例在保险单中明确载明,适用于保单下我公司批复的所有买方信用限额所对应的交易。

但是,我公司在批复信用限额时有权针对个别买方调整该买方所适用的赔偿比例。

赔偿比例将我公司与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紧密关联,从而可以更好地配合,积极做好风险监控和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风险的损失。

第三部分承保流程

信用保险的承保分为保单承保与信用限额承保两大部分。

承保全流程图如下:

一、保单承保

保单承保实际上就是审核项目,确定承保条件,并通过正式审批流程出具保单的过程。

目前,新保业务的保单承保流程分承保意向书、OA系统流程和信用险业务系统流程三个大环节。

(一)承保意向书

1、项目资料上报

省级分公司通过邮件向总公司上报拟承保项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投保单、项目分析报告、交易合同文本、财务报表等。

分公司如能获知竞争对手的报价条件及其他有价值的资料也请务必一并上报,同时在项目分析报告中要体现分公司拟定或建议的承保方案。

2、项目审核及承保意向批复

总公司审核后,对同意承保的项目出具承保意向书,批复保单承保方案。

各级分公司未经总公司授权不能对外提供承保意向书或修改总公司批复的条件。

分公司就批复的承保方案与投保人进行沟通,如果投保人接受则在承保意向书上签字盖章,否则进一步交流、协商,就承保条件达成合意。

在实务中,这是一个反复的过程,也是操作中最为复杂的环节之一。

3、信用限额预审

个别项目需要对买方信用限额一并提供额度报价。

我公司支持信用限额预审功能,在信用险系统中进行操作。

预审后的额度作为报价方案的组成部分,与承保意向书一并送交投保人。

(二)OA系统流程

投保人在承保意向书上签字盖章后,分公司将拟承保项目逐级上报并最终由省级分公司通过OA系统正式上报总公司。

投保单、投保人签字盖章的承保意向书以及其他全部投保资料等作为附件一并上报。

总公司审核后将通过OA系统正式批复承保条件。

(三)信用险业务系统流程

分公司业务人员将总公司经OA正式批复项目在信用险业务系统中录单,并逐级提交最终至总公司审核。

批复流程最终回至分公司录单员时,即可进行出单操作,然后就是收取最低保险费。

此外,保单批改也在信用险系统中操作完成,由承保公司负责发起,系统审批流程与新保项目审批历程一样

二、信用限额承保

信用限额承保分为信用限额的申请、审核与批复、使用及管理几个环节。

(一)信用限额申请

客户直接在“PICC信用险客户自助服务系统”提交信用限额申请。

(二)信用限额审核及批复

客户成功提交的限额申请将在信用险系统中直接到达总公司,由总公司开展资信调查及额度的审核工作,并通过系统批复给客户。

(三)信用限额使用

客户在拥有我公司批复的有效信用限额之后就可以发货了,然后在“PICC信用险客户自助服务系统”进行赊销交易申报,最后是我公司与客户之间结算保险费。

(四)信用限额跟踪管理

我公司根据客户的限额使用情况及买方风险状况的变动而及时降低或撤销已批复的有效信用限额,实行承保后的风险管理。

第四部分项目上报资料

一、投保单

《投保单》是投保人向我公司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要约,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公司对客户情况进行详细了解的重要原始资料。

分公司业务人员应指导投保人认真阅读条款和填写《投保单》。

填写《投保单》是投保人向我公司投保信用险的关键环节之一。

《投保单》包括正本及《买方清单》及《拖欠买方清单》两个附表。

投保人应如实、全面填写上述投保资料,以便我们可以全面、准确地了解被保险人的业务状况及潜在交易对象的风险状况。

此外,分公司业务人员还应提醒投保人尽量提供更多补充性资料,具体可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

投保人资料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证等

-财务报表

-赊销贸易合同

-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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