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口信用保险.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10193147 上传时间:2023-05-24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20.0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6页
亲,该文档总共6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docx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国出口信用保险.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docx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

  一、贸易风险与出口信用保险

  贸易保险是参加交易的各方为了最大限度地回避交易标的可能发生的风险而进行的先期预防行为。

具有现代意义的海上贸易保险发祥于中世纪的意大利,参加贸易的商人自发组织起来,共同投资保险活动,对早期国际贸易的发展起了不可估量的促进作用。

这类保险的形式主要有:

货物保险、船舶保险、海上保险等自然险。

而本文中所要讨论的是与传统贸易保险所完全不同的信用保险范畴。

信用保险最常见的是出口信用保险,世界各国为鼓励出口,专为出口企业提供贸易收汇风险保障而开办了该险种,旨在保证出口企业的正常经营机能。

它主要包括以下两类风险:

  1.政治风险。

又称国家风险。

主要指贸易过程中发生的并非当事人责任,而是由不可抗拒原因导致的风险。

例如进口国发生国内战争、政治动乱、进口限制或者禁止、关税上调、外汇交易限制或者禁止等当事人无法控制或影响的国家或政府行为,由于进口国发生自然灾害等原因使出口国无法出口、不能回收货款,以及海外投资中购买的股票及投资实体等被强制没收等都属于此类。

  2.商业信用风险。

又称商业风险。

主要是指在国际贸易中由于进口企业自身原因带来的危险。

例如:

由于进口方破产、亏损等经营方面的理由而使货款未能收回,接受买方信贷一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以及在订立合同并加工制造以后出口之前进口企业破产等原因导致出口中断等所造成的出口风险和损失。

  出口信用保险是与贸易信贷、贸易信贷担保并列的三大官方出口支持手段之一,用于帮助企业防范出口贸易过程中的意外和信用风险。

投保企业一旦遭遇上述危险,并带来了实际损失,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将支付保险赔偿金,以补偿企业损失。

  1919年出口信用保险最早出现在对外贸易依存度较高的英国。

目前在一些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程度差异较大。

日本目前的承保贸易额大约相当于贸易总额的25%左右,最高时接近30%,在发达国家中属于比较高的水平;发达国家平均大约在20%上下,世界平均水平是12%左右。

而我国仅仅停留在1%的低水平上,甚至远低于韩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

  二、日本对外贸易保险体系发展的历史沿革及其特点

  日本在战后确立了贸易立国的发展战略,对贸易保险制订了一系列的法律条文加以保障,并通过对相关管理机构的不断改进来促使其运作的高效和顺畅。

所以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成果显著。

1950年3月,日本通过了“出口信用保险法”和“出口信用保险特殊会计法”,建立了总的出口保险体系。

从当年的6月起开始正式实施。

1951年11月,建立了“出口收益保险”。

1953年8月,“出口信用保险法”和“出口信用保险特殊会计法”被改名为“出口保险法”,并建立了“出口单据保险”。

1965年4月,建立了“出口保险促进协会”。

1970年5月,建立了“海外投资保险”并加入了伯尔尼公约组织。

1974年5月,建立了“汇兑风险保险”。

1977年4月,建立了“出口债券保险”。

1987年3月,“出口保险法”被改名为“贸易和投资保险法”,建立了“提前支付进口保险”和“中间贸易保险”,引入再保险业务并在外国建立保险机构。

1989年8月,建立了“日本贸易和投资保险组织”。

1991年8月,建立了“短期综合保险”。

1992年10月,建立了“一般贸易保险”。

1993年8月,建立了“海外未定用途贷款保险”。

2001年4月,建立了独立行政法人:

日本出口和投资保险组织。

  在2001年4月NE,Xl成立以前,日本贸易保险一直属于由政府经营的特殊业务。

它由日本经济产业省负责,该部门下设贸易经济协力局及贸易保险课,负责制定贸易保险制度及具体承保、核保和理赔业务,而且代表政府负责协调交易双方的关系并与国外债务国进行交涉。

除中央通产省外,地方还设有14个通商产业局,负责地方的贸易保险业务。

另外,贸易经济协力局下还设置了保险审议委员会和14个出口商协会,前者负责咨询,而后者则专门负责大量的出口企业的统一保险代理业务。

这一点我们在后面还要详细分析。

而1989年设立的JTIO则代替了贸易保险课的一些文字处理及具体事务性工作。

日本政府既制定政策又负责具体事务,使贸易保险在推行的初期因为有强大的政府支持作后盾而很快取得了出口商的信任,并对贸易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但是,其中的政府和企业合二为一的缺陷也对贸易保险的进一步发展造成了阻碍。

日本政府于2001年4月成立了一个独立的管理贸易保险的机构——NEXI,使贸易保险完全从政府的直接经营中脱离出来。

这标志着日本贸易保险组织改革的一个新的起点。

NEXI直接运营保险业务的承保和理赔,并将一些与保险有关的具体事务比如海外买主的信用调查、文件处理、保险资料提供及咨询、研究等工作交给JTIO来运作。

为了更好地增强自身的抗风险实力,NEXI向日本经济产业省进行再保险。

这样一来,日本经济产业省只负责制定保险政策并由贸易经济协力局负责再保险业务,成为一个真正的管理者。

  在对日本贸易保险体系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有一个非常引人注目的组织:

出口商协会。

日本现在共有15个出口商协会,几乎每个重要出口行业都有协会存在,例如:

日本钢铁联盟,日本化学制品出口商协会,日本汽车出口协会等。

这些协会采用会员制的形式为其成员提供综合保险。

即协会成员定期向协会交纳会费和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协会则作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NEXI购买综合贸易保险,一旦发生贸易风险,该会员即可享受到一定数额的保险补偿。

这种制度的好处在于对NEXI来讲,可以有稳定的保费收入,同时可以避免某些当事人在购买保险时经常出现的逆向选择,降低经营风险。

对于出口商来讲,平时相对较低的保费支付可以换来风险发生后的大额补偿,即使对某一笔业务比较担心,还可以另外再投保,并不因已经有了这个综合保险而受到影响。

所以说它是一个克服保险领域逆向选择问题的非常有效的途径,也是日本贸易保险的一个特色所在。

  三、法国出口信用保险制度

  向法国出口商提供信用保险的机构是法国外贸信贷保险公司。

COFACE是由法国政府于1946年组建的国营机构,1994年实行了全面的私有化改革。

该公司在法国各大区都设有地方分支机构,负责向全国的企业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服务,在国外通过控股、参股、设立分支机构和合作等方式,在全球37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网络,提供统一的服务。

  近年来,COFACE根据实际需要对其所经营的保险业务作了一些调整,其承保范围逐步做到不仅包括传统的短期商业信用风险,而且包括一些国家的政治风险,以及与重复性业务有关的汇率风险、成本上升风险等,并且COFACE自从成立之日起就代表国家开展出口担保业务,内容主要包括市场开拓保险担保、中长期信贷担保等,主要目的是支持法国企业扩大出口。

由于这些公共保险业务风险较大且带有政策支持的特征,私有化后的COFACE要接受法国经济与出口关系协调部和财政部等有关政府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并且接受相关国家资金的支持。

其主要公共业务有:

市场开拓担保。

这是法国为鼓励和支持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扩大出口而提供的政府资金支持,其方式是由政府通过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企业开拓市场的某些行为进行保险,将开拓市场的风险由政府承担,以减少出口企业可能出现的经营风险,降低因进行国外市场开拓给企业财务造成的压力。

出口信贷担保。

出口信贷担保是COFACE使用政府资金代表政府对商业银行的出口信贷提供的中长期信用担保。

这项举措大大调动了商业银行从事出口信贷的积极性,达到了为企业融通资金和提高出口竞争力的目的。

  四、对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分析与改进建议

  2001年我国对外贸易进出口总额约为5000亿美元,已上升为全球第六大贸易国。

外贸进出口总额约占国内生产总值11000亿美元的45%,也就是说中国的外贸依存度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一半,外贸在我国国内经济活动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我国经济的发展越来越与国际经济和政治形势密切相关。

怎样更好地保障对外贸易的安全性,增强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并保持中国对外贸易的稳定性就成为贸易保险的努力方向。

  与日本和法国的贸易保险状况相比,我国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要加以改进。

  1.立法方面二日本有专门的贸易和投资保险法,对贸易保险的费率、各险种的手续及规则、营运资金不足时借入的款项数额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而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从1988年起步,到现在为止尚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贸易保险进行规范。

贸易保险混同于其他保险,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予以管辖,而这远不能满足贸易保险的特殊需要。

  2.组织体系设立方面。

由于贸易保险作为政策性保险,具有特殊性,各国政府都以各种形式进行参与及管理。

但我们也应当看到,日本政府在2001年4月份成立的NEXI,就开创了将政策制定和具体业务操作分离开来的典范。

NEXI作为一个独立的管理机构,在执行政府政策的前提下,可以按照企业的自身理念来选择客户并以更高效的服务来获取效益,很好地解决了政府机构效率低下及管理与服务合二为一的缺陷。

而法国则在1994年对COFACE进行了全面的私有化改革。

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及投资保险从开办之日起就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来负责,而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所产生的风险则由中国人民银行自己承担。

这种人为的分割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不利于信息的共享。

因此,在2001年12月18日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成立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就显得尤其必要和及时。

但应该看到,由于运行时间尚短,转换和交接工作不到位,2001年,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出口额仅占当年出口额的1%左右,投保企业不足出口企业的8%。

  3.承保方式及保费方面。

我国的贸易保险险种单一,长期以来只有出口信用保险和投资保险,并且到2001年底,13年中累计承保的出口贸易额仅为180亿美元,相对于巨额的出口贸易值,保险的作用远未充分发挥。

这种现象出现的部分原因就是由于我国保险采用一单统保的方式,保费相对较高,造成外贸企业对一些风险较低的业务不愿意参加保险,而风险较高的业务又无处投保现象的发生。

反观日本所采用的利用行业协会统一投保的方式,凡协会与JTIO签署的统保保险范围内的所有业务都必须交纳保费,适用险种为贸易一般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难题。

日本贸易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90%以上都来源于这个特殊的保险方式。

我国现在依然只接受单一企业单独投保的方式,而且运作成熟的全国性行业协会也非常少见,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依赖行业协会的力量进行统一保险的方式的引进。

另外,我国1年期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率平均为%左右,而法国3年期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率才—1%。

  4.保险主体方面。

长期以来我国对外贸易保险发展水平和规模低下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对外贸易主体资格方面的局限性显而易见。

在1998年底以前,私营生产企业并没有外贸经营权,必须通过有外贸经营权的国营企业代理进行进出口业务,这些国营企业由于自身经营激励与约束机制存在弊端,往往缺乏投保的积极性;而外商投资企业虽然在注册成立之日起就享有自营进出口权,他们一般也会选择比较成熟的本国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因此投保主体的缺位是造成贸易保险发展迟缓的另一个客观原因。

从1999年1月1日起,我国对外贸经营主体的资格开始放宽,到目前为止,全国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达到3万多家,已经形成多元化的外贸经营主体结构。

这就为各种经营主体之间展开竞争,规范经营奠定了基础,也使贸易保险面对一个更有利的市场环境。

但同时应当看到,企业贸易保险意识薄弱,国际经营经验不足是我国贸易保险面临的长期问题。

  5.国外厂商信用制度建立方面。

日本是经合组织和伯尔尼组织及巴黎俱乐部的成员,NEXI从这些组织和其他外交渠道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金融组织、经济学家智慧、穆迪指数和国内的研究机构及其他组织成员处,或通过双边讨论得到关于外国政府、外国企业的信息并建立了相应的信用等级体系。

这个体系的建立和及时调整可以有效地降低承保时的风险,最大限度地保留保费收入并对相关外国企业建立长期信用提供了有效的制度约束。

而法国在国内有800多名员工从事信息和迫款业务,同时还在67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联盟网络。

目前,COFACE可提供世界155个国家3500万个企业的资信信息,不仅为出口信用保险的风险分析和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而且也使COFACE成为全球最大的企业信息服务商之一。

我国在国外厂商信用体系的建立及国际追偿的合作方面与国外相比有明显的差距。

  2001年在美国发生的事件给全球经济造成了极大的震动和影响,全球经济因此造成的损失约为一万亿美元。

这就要求当今世界上每一个经济体重新审视经济和贸易安全的问题,贸易保险研究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迫。

我国作为一个贸易大国,只有发挥贸易保险的稳定器的功能,才可以使国际贸易的发展更平稳,而相关贸易制度及立法方面的改革则成为当务之急。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法律资料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