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合作框架协议.doc

上传人:wj 文档编号:2915469 上传时间:2023-05-05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4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项目合作框架协议.doc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项目合作框架协议.doc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项目合作框架协议.doc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项目合作框架协议.doc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项目合作框架协议.doc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项目合作框架协议.doc_第6页
第6页 / 共7页
项目合作框架协议.doc_第7页
第7页 / 共7页
亲,该文档总共7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项目合作框架协议.doc

《项目合作框架协议.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项目合作框架协议.doc(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项目合作框架协议.doc

合同编号:

*****零星改造工程

合作框架协议

发包方:

*****

承包方:

*******

签订时间:

年月日

施工合同

发包方(全称)*********(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全称)*********(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将*********零星工程由乙方承包施工,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施工中的权利和经济责任,结合项目管理的要求和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合作框架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零星维修改造工程

工程地点:

****************************************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

  具体施工范围;以每次业主确认工程签证单为准

第三条、承包方式:

大包(包施工、包管理、机具、材料)

第四条、合作期限

开始时间为:

2018年1月1日,

结束时间为:

2019年12月31日,合作期限为:

365日历天。

第五条、发包人、承包人的约定

1、发包人派驻现场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现场执行经理

发包人派驻的现场执行经理职权:

负责对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检查;按本合同相关约定参与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及收方签证。

涉及对工期延长、工程价款及变更、已完成工程量报告、工程验收、竣工结算报告、索赔等事项的确认或回复,必须符合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

2、承包人派驻人员:

若承包人派驻的现场管理人员不配合发包人工作或发包人对以上人员工作能力不满意,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件更换;承包人自行变更派驻人员,需征得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保证派驻人在整个工期内的工作应是全职而不应是兼职的,否则,承包人除必须立即按发包人要求将该人员调整为全职外,承包人还应承担违约责任。

3、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如需变更相关委派人员的,必须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并做好相互间的工作交接,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4、发包人现场主管、工程技术负责人必须每天驻现场施工。

第六条、工程验收

一、工程质量标准、规范及验收依据按以下要求执行:

1、按图纸设计要求。

2、按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施工验收标准、规范及强制性标准条文执行,如国家和地方验收标准及规范有抵触的,按国家验收标准及规范执行;无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施工验收标准及规范的,则按通用的验收标准及规范执行。

在施工期间如颁布有新的验收标准和规范需要强制执行时,按新颁布的验收标准和规范执行。

3、其它与工程相关的验收标准及规范(包括有害物质排放和消防等相关规范标准及要求)均属本工程的验收依据。

本工程需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相关节能的规范、标准及要求,承包人必须按相关节能的规范、标准及要求施工。

4、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约定与上述法律、标准、规范规定有矛盾的,以法律、标准及规范规定为准。

5、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施工程序、工艺流程规定执行,如违反施工程序、工艺流程规定的要求,由承包人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6、双方对本工程质量要求有特别约定的,承包人必须保证本工程质量满足并符合双方约定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发包人有权按约定追究承包人责任和扣减工程价款。

二、检查、验收:

1、本工程质量要求为合格;

2、承包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和国家颁发的有关规范、规程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现场工程师代表的监督检查;

3、承包方应按工程进度,及时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材料、设备合格证、材料代用必须经过设计单位和发包方同意并签证后,方可使用。

4、工程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图纸说明、技术交底纪要、设计更改通知、验收规范为依据。

三、竣工验收

1、单位工程完工或者承包人完成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内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由承包人对相关项目进行质量检查验收,经自检合格后报发包方进行验收。

2、发包人收到验收邀请后,确认符合要求后3天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发包人主管工程师和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质量(技术)负责人及设计相关人员参与验收,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经发包人及相关单位签字盖章确认的时间为实际竣工日期。

验收不合格或需要整改的,由承包人维修整改合格后书面通知进行重新验收,经发包人及相关单位重新验收并签字盖章确认合格的时间作为本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本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超过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的,承包人应按逾期竣工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3、竣工验收通过后,若发包人要求复验时(含材料复验),承包人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复验费用;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从移交之日起开始承担保修义务,具体保修事宜按附件《保修协议》的约定执行。

5、工程交工验收后,工程保修期为1年(防水工程保修3年),保修期间由施工质量造成的,发包方应书面通知承包方并约定时间进行修复,同时承包方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修复。

第七条、计价原则

1、实行单价大包干方式,根据每个联系单进行报价,每几个联系单累计总金额达到50万元进行汇总,根据汇总金额签订补充合同进行结算,补充合同作为进度款结算依据,乙方向甲方指定公司负责开出对应补充合同金额的足额发票。

2、计价方式按工程所在地计价定额进行计算。

第八条、材料、设备供应

由承包方自行采购。

承包方所采购材料必须按照设计图纸进行,并提交相关检测报告等手续。

第九条、工程款支付

1、签订完合同,支付至合同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

2、工程经业主验收合格或工程交工投入使用2周后,乙方开齐足额票据当月支付至结算价的95%。

余额5%质保期(12个月)满后无息返还。

3、支付方式为支票或电汇,计价币种为人民币。

第十条、保险及风险承担

保险

(1)发包人自有人员的保险由发包人负责和承担保险费用。

(2)工程本身及工程材料、设备、承包人自有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的保险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保险费用。

(3)承包人须办理本工程的其他必要的保险,并保证发包人不因此承担责任。

(4)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第十一条、工程停建、缓建

1、工程停建:

(1)本工程因发包人原因停建,在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停建后,所产生一切费用及相关损失发包人不再承担。

发包人书面通知前已完成的合格工程内容由双方按结算的相关约定办理工程结算,不合格的工程内容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损失,承包人同意放弃向发包人索赔的权利。

(2)本工程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建的,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合同终止后按前述的约定处理后续事宜。

(3)本工程因非双方原因造成停建的,双方因此产生的损失由各自自行承担,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对已完成的合格工程内容由双方按结算的相关约定办理工程结算,不合格的工程内容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损失。

因不可抗力或非双方原因造成本工程停建后,按前述的约定处理后续事宜。

第十二条、其它

1、承包人应当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防火、安全、环境保护等规定。

2、承包人应按约定工期及时交付工程并无条件撤场,否则按逾期交付工程承担违约责任。

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损坏发包人设立的广告、宣传画面及相关设施,否则承包人应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包括所需的人工、材料等费用)。

4、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包人工作人员服从发包人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保证承包人工作人员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威胁、侮辱、打骂发包人工作人员,否则除由承包人连带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包括医疗、误工、精神损失等)外,承包人还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同时承包人必须对该责任人予以处罚并报发包人知晓,如该责任人构成犯罪的,发包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5、除发包人书面同意外,本合同中约定由承包人享有的权利,只能由承包人享有,承包人不得转让给任何第三人,否则视为承包人放弃该权利。

第十三条、联系方式

1、双方按以下确定的地址、电话、传真进行联络,一方的联系地址、电话、传真如有变动,应提前3日内通知对方,否则造成不能送达的,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1)发包人的联系地址、电话、传真:

地址:

电话:

传真:

  

(2)承包人的联系地址、电话、传真:

地址:

电话:

传真:

承包人进场后,该工程项目部地址、电话、传真也作为承包人的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传真。

2、本合同履行中双方往来的文件、函件、报告、回复、指令、资料、通知等,可以采用直接送交、传真、邮寄等方式送达对方:

(1)采用直接送交的,由双方授权的人员负责签收,其中发包人授权或签收,除另有约定外,未经授权的人员均无权签收,否则无效,视为未送交对方(但以加盖公章的方式签收或其法定代表人签收的应视为已送达);采用直接送交的,以对方授权的签收人员签收时为已送达,任何一方的签收人员不得拒绝签收;如一方需变更签收人员应提前3日书面通知对方。

(2)采用传真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确认发出时为已送达。

(3)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以对方相关工作人员签收邮件之时或邮件发出(以邮戳为准)后的第3个工作日中午12时为已送达(以先到的时间为准)。

如一方按联络地址向对方发出邮寄后,而邮寄被退回或者被拒收的,自邮件发出(以邮戳为准)后的第3个工作日中午12时视为该邮件内容已送达给对方。

第十四条、争议

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合同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十五条、特别说明

1、其它未尽事宜或者双方需对本合同作出变更的,双方可再行签订相关补充合同,并以再行签订相关补充合同为准。

但再行签订的任何补充合同必须由双方加盖公章后方才有效,否则,无论双方是否履行,均属无效,对双方无约束力。

2、本合同中的所有条款均由各方经过充分协商一致,各方已完全知晓并理解本合同全部内容,各方对本合同内容不存在任何争议;各方确认在签订本合同时已特别注意合同中涉及的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全部条款内容,并已按对方要求给予明确说明,各方一致认可本合同内容不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情形,是各方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

3、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年月日年月日

7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调解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