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实践报告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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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实践报告Word下载.docx

知识产权纠纷(二审)

上诉人:

福州新概念学习教育文化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福州维克多培训学校

案件主要内容:

福州新概念学习教育文化有限公司与福州维克多培训学校侵害商标权纠纷

3、实践基本过程

庭审开始:

庭审先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而后由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的名单,告诉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此案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出回避申请。

庭审经过:

首先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福州新概念学习教育文化有限公司陈述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福州维克多培训学校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第3033940号“新概念培训”、第3159621号“新概念”注册商标作为网络推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相应的损失,同时陈述事实理由。

然后,被告福州维克多培训学校进行答辩,提出“新概念培训”或“新概念”系指“新概念英语”和“新概念英语培训”的商品和服务的通用名称,被答辩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等理由,对原告福州新概念学习教育文化有限公司陈述的诉讼请求一一予以反驳,并恳请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而后,由于原审中双方已提交证据并发表质证意见,审判长询问双方是否有新证据提供,原告福州新概念学习教育文化有限公司无新证据提供,被告福州维克多培训学校则提供一份福建培训师协会证明,证明“新概念培训”或“新概念”属于通用名称。

而原告则认为这份证明权威性不足。

之后,双方就此问题进行辩论。

在双方提完质证意见后,审判长对双方当事人提出了“被告福州维克多培训学校侵害商标具体表现”等相关问题,然后,双方又就“被告福州维克多培训学校在网上利用“新概念培训”或“新概念”进行宣传推广是否构成侵权”进行辩论。

最后,在双方当事人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后,审判长宣布进行法庭最后陈述。

原告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且愿意在合议庭主持下进行调解,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并且不愿意在合议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庭审结果:

本案将在合议庭评议后择日宣判。

庭审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四十一条规定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4、实践感受

这一天,我怀着激动的心情踏上我第一次去法院旁听的旅程。

然而当我第一次走进这庄严神圣的建筑物,我开始被这肃穆的气氛所感染,激动的心情也渐渐平静下来。

走进法院,我就遇上了安检这一关,虽然这安检很严格:

每个人身上不能有任何东西,不能带金属和液体的东西,手机要放篮子,通过安检门后工作人员进把手机还你,但是法院的安检的一丝不苟却令我感到心安,因为这更加严格的安检措施而心安,同时我也佩服安检时工作人员的认真态度,因为这体现了对当事人的负责,对普通老百姓的责任心,它更代表了严格的法律程序和一种严谨的司法精神。

庭审开始后,庭审现场那位法官仔细认真阅读并分析案件,耐心听着当事人及诉讼律师的答辩,在庭审过程中,他引导控辩双方有序地进行,把握案件的关键内容。

虽然他有打断被告人发言的行为,但也只是为了让被告人更好地回答与案件有关的问题,这正体现了法官的一颗责任心及对当事人认真负责的态度。

而辩方律师也是我关注的一方,他们表现了非常好的职业素养。

辩论过程简洁而切中要害。

辩论过程不留纰漏,沉稳、自信,这正体现了法庭审判的庄重和法律的严谨。

最后,虽然此次旁听没有想象中的激烈,也没有电视电影上看到的精彩,但也令我受益匪浅。

而经过了这次学习和实践,我也积累了更多的理论知识,这使我亲身感受庭审的庄严和严格的程序性要求。

首先,根据这次法庭旁听,我越发地感受到了我国法律以及法庭工作人员对程序公正的重视。

当初,在我学习相关理论知识的时候,我感觉我国相比于大陆法系的大多数国家来说是比较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但是,现在我发现我国渐渐提高了对程序法的重视程度。

像在这次庭审当中,虽然审理案件是用的是简易程序,但都是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来进行。

其次,我也感受到我国对双方当事人权利的重视。

比如在开庭准备阶段,都要询问各方当事人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是否申请回避。

特别告知被告人权利,问清他们是否已经清楚的知道自己的各项权利。

在整个案件审判中,庄严的法庭、神圣的气氛、严格的程序、激烈的辩论,身处其中,至少可以让人感觉到程序的正义在这里是得到淋漓尽致的体现。

在旁听和记录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和公诉人对整个案件的驾驭能力、清晰的思路、逻辑严谨的语言着实令我羡慕和惊叹。

虽然已经学习了一些法律知识,但在旁听的过程中,我真真切切的感到了我仅有的知识是远远不够的。

在加强理论修养的同时,我们更需要积累相应的社会阅历。

由于年轻气盛,我们很容易凭感觉办事,很多事情容易想当然!

缺乏理性与经验,使我们做事时很容易犯错误。

而司法工作者却让我认识到了除了要有较高的文化修养和法律专业素养外,还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理性。

最后,也是我对此次旁听庭审最大的感触,当今社会是个法治社会,法律在当代社会已经越来越重要,无论是对于这个社会,还是对于个人来说,都是不可或缺的,我们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要不侵犯他人的利益,人人都应该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

另外,在这次旁观中也使我想到了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我作为一个司法工作者,究竟应该是一个把法律看作高于一切的严格主义者,还是也应是个有着同情心,把道德放在更高地位人呢。

法与道德在许多地方有着不可避免的冲突,这时司法工作者究竟该如何取舍呢?

大的方面当然是以法为主,但是在某些程度和细节方面应怎样决定呢?

一般来说优秀的司法工作者应是一丝不苟的依法办事者,但在倡导“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严格司法的同时,是否该加入些人文关怀,使司法机关不再仅仅是冷冰冰的法律机器呢?

这些问题是需要众多法学工作者不断在理论中钻研,在实践中检验来寻求解决的,希望通过这些不断进步的法学思想能更好的帮助我国司法实践取得进步,更好的促进我国依法治国的发展。

5、实践总结

我们都对法律知道的少之又少,而我们以前的学习也只是从书本上得来,有句话讲,“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而我这次的旁听也让我更好的接触了法律,让我感受到了法律的重要,让我了解了法律的威严。

比如说这次的案件,不管原告与被告孰是孰非,如果没有法律,那么这个案件是否能够真的解决清楚都是一个问题。

所以法律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是必不可少的,做为一个公民,我们有权力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不让自己受到侵害。

但是做为一个公民我们也必须做到守法,只有做好守法,我们才有权力去谈及用法律保护自己。

我们都知道法律对每个人都公平的,我们都有去接受法律保护的权力,但是我们也有义务去听众法律,知道我们可以去做什么,不可以去做什么,我想这就是这次法院旁听带给我的最大的收获吧。

 

附录:

涉及法律详细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

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

  

(一)注册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二)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关于股权的转让协议,工商局的变更登记不具有强制力,双方当事人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规定: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

人民法院在判断诉争商标是否为通用名称时,应当审查其是否属于法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

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

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的,应当认定该名称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被专业工具书、辞典列为商品名称的,可以作为认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

  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一般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

对于由于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原因形成的相关市场较为固定的商品,在该相关市场内通用的称谓,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

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其申请注册的商标为部分区域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的,应视其申请注册的商标为通用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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