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师阿拉尔市十一团城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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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师阿拉尔市十一团城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城镇管理,提高城镇综合管理水平和居民素质,不断改善城镇人居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城市户外牌匾、广告标志、设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一师阿拉尔市市容市貌管理办法汇编》,结合十一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一师阿拉尔市十一团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和所有居民及外来人口;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镇建设、公共设施、园林绿化、交通管理和市场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十一团城镇管理在团党委统一领导下、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归口管理与群众自觉遵守维护相结合的原则。

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团城镇管理办公室负责,相关部门协调、社区负责实施。

十一团城区内的单位、驻团的外单位、居民小区、农贸市场、个体工商户等,都属于“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负责人。

第四条城镇规划区的道路、桥梁、供排水、路灯、供热、供气、公共交通设施、以及河道、水渠、地下各种管线和其他公用设施都必须严加保护,不得擅自占用或破环。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区范围内的下列设施。

一、城镇道路:

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广场、街头空地、路肩等。

二、城镇桥涵:

包括桥梁、涵洞等。

三、城镇供水设施:

包括排水管线、检查井及附属设施、明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四、城镇道路照明设施:

包括城镇道路、广场、不售票的公共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

五、城镇公用设施:

城区的围栏、绿地、护栏、路牌、路灯、宣传牌栏、垃圾箱、果皮箱等各类设施。

第六条城镇市政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基本程序办事,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

新的市政工程设施,竣工后两年内不得开挖。

应特殊情况开挖者,须持原单位申请报告,经团建设管理基建部门批准,持开挖单向城镇行政管理部门交纳开挖保证金,办理开挖许可证(经团基建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市政设施的使用和管理单位应维护设施的完好,充分发挥其功能。

第八条十一团建设、环保、城管、安全、公安、消防、农机、交通、供热、供水、供电、通讯、电视、文化、卫生、畜牧、林业、工商、税务、土地、保险、金融等部门和所属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种制度,形成“多元联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态势,共同做好城镇管理工作。

第九条十一团行政区域内所辖单位和居民及外来人口必须遵守本办法。

同时,单位和居民有享有整洁、优美城镇市容的权利,有维护城镇管理的义务。

对违反城镇管理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各管理部门应建立举报奖励机制,设立举报电话,对举报属实人员进行奖励和保密。

第二章市容管理

第十条城镇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的城市容貌标准,保持整洁完好、安全,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一条城镇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的所有者、使用者或管理者,应当定期对建筑物的外部进行清洗、粉刷或维修,不履行的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由城镇管理部门代为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清洗粉刷或维修,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十二条城镇区域内的建筑物外部装修、改建实行申报审批制度,同时出具设计方案,经团建设、城管及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建设。

城镇区域内建筑物的顶部不得随意搭建房屋、堆放杂物;阳台和窗外不得擅自改变原设计造型和用途。

违反规定的由城管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并视情节轻重处以10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在城镇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通信、邮政、电力、消防、供水供热等各类公共设施应当符合团场的城市规划标准,并保持清洁完好。

同时,设计实施方案应具有前瞻性和长远观点,不得随意变动,影响整体城镇建设;所设置的设施出现污损有碍观瞻的,所有权人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或更换。

不履行的由城镇管理单位或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不履行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城镇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设置景观灯、户外广告、飞广告的霓虹灯、牌匾、电子显示牌、实物照景、宣传栏等户外设施,必须符合团场统一规划和要求。

事先将设计样本(包括设计形式、设计内容、设计尺寸、材质、悬挂位置等)报团相关部门和城镇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实施。

未经批准设置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城镇管理部门和单位依法强制拆除,并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的户外广告等设施需报团相关部门和城镇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实施,整体应与美化城镇景观与妆点城镇夜景和谐统一。

同时不能影响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居民正常生活。

(二)设置的户外广告等设施必须保持整洁、完好,出现破损、有碍观瞻及安全隐患,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及时进行整修或者拆除。

不履行的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由城镇管理单位和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并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在城镇建筑物、设施及树上涂写、刻画、喷绘或者未经批准散发、贴挂、设置条幅、标语和广告等宣传品的,由城镇管理单位和部门责令其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外,并视情节轻重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从事机动车辆维修、冲洗等行业,不得占用城镇公路和公共场所进行经营;车辆冲洗场(所)地应硬化或设置泥沙过滤排水设施,污水必须按下水或暗沟定向排放;从事废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临街设立收购场所,影响市容违反规定的,由城镇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强行拆除。

第三章城镇道路管理

第十七条城镇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必须保持完好,路面平整,车辆畅通,行走方便。

第十八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或挖掘城镇道路的,须经基建科、土管局、城镇管理部门和交通部门批准后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或占用。

施工结束后应立即恢复原貌,保证道路通行。

第十九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镇道路进行下列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镇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擅自挖掘或占用城镇道路的。

(2)在路肩、护坡上挖泥取土,种植农作物,堵塞边沟:

(3)擅自搭建各类建筑物;

(4)倾倒垃圾、废土(物)和污水;

(5)以重物撞击道路路面(含人行道);

(6)车辆装载物拖刮或玷污路面,散装货物抛撒路面;

(7)直接在路面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合物;

(8)在道路上冲洗车辆;

(9)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恶臭、风尘飞扬的物品;

(10)擅自堆放建筑材料和其他物品

(11)机动车在禁止试车、停车的路段试车和停车;

(12)擅自修筑出入口;

(13)直接在路面上焚烧垃圾及其他物品;

(14)擅自摆摊设点和辟建农贸、小商品市场;

(15)故意毁坏、损坏交通安全设施,擅自移动和改变交通安全设施的;

(16)故意遮挡和覆盖交通安全标志和标线的;

(17)其它损坏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条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不准停放或行驶机动车。

非机动车确需停放行驶的,必须经基建、城管部门批准、交纳占道费后,方可占道使用。

如有损坏路面照价赔偿损失费。

第二十一条履带车、铁轮车不准在城镇道路上行驶。

确需通过城区道路的,应经团基建部门和城管部门批准,按指定时间、路线通行,并向团城镇管理部门交纳路面损坏赔偿费。

第二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城镇道路管理的规定办法办理申请手续,(经城镇建设部门批准),按规定向城镇管理部门,交纳挖掘费用、保证金和占道费用领取许可证后方可挖掘占用,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在批准的范围、时间内挖掘、占用道路。

施工现场检查时,必须携带许可证,设置安全护栏。

挖掘道路、维修、改造、新建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志警戒线,夜间设置红灯标志,并派专人维护秩序,造成危害的,由当事人负责。

变更批准挖掘、占用的范围和时间或变更用途,需事先及时处理变更审批手续。

2、开挖沟槽,操作时不得上窄下宽的作业,回填时必须分层夯实,密实度要达到规定标准,经城镇建设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竣工。

3、横穿道路的沟槽必须半边施工,半边通行,不得妨碍交通

4、电力、通讯、电缆和供水、排水、暖气管道突然发生故障,急需挖掘道路,可先行施工,但必须及时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汇报情况,并于三十六小时内补办手续。

逾期不办者,按违章挖掘道路论处。

5、挖掘路面遇到测量标志、地下管线等设施时,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不得损坏。

如果在挖掘时损坏道路下面的管线和设施的,挖掘单位应当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6、挖掘道路工程结束后,挖掘单位应通知团基建部门进行验收,修复路面,如有损坏路面的,照价赔偿。

7、沿街建设的单位,占用道路空地施工的,必须修建两米高的安全围墙,抹平后,涂刷白灰,书写正规标准,确保施工安全和市容整洁。

8、占用道路应该保持现场的环境整洁,占用期满,应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做到完工清场。

未办理占道手续或者超期占用的,按规定补交占道费,逾期不交者处以每日每平方米(按面积计算)2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开挖道路和占用道路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收费许可证和法规规定的办理。

第二十四条为了保证市政设施安全运行、正常运行,及时排除故障,为城镇提供生产生活的必要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绿化、高压供电走廊以及压占各种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第四章城镇车辆管理

第二十五条为了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城镇道路基础设施的保护、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出行人员人身安全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城镇道路通行率。

第二十六条整治主干街路机动车,非机动车不按照规定停放等违规违章行为,对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未经许可进入城镇以内擅自在城镇道路上行驶或停放的。

处于警告、教育,拒不服从者按照团城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如有违反城镇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处于200—500元罚款。

1、车辆无乱停乱放,机动车无占压人行道、绿化带现象

2、大型、重型车辆如需进入城镇必须持身份证,行驶证到社区城管办以书面形式申请,登记,得到许可后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城管中心指定路线行驶进出城镇,未经许可进入城镇以内,擅自在城镇道路上行驶或停放的按照城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碾压损坏路沿石或其他城镇基础设施必须负责赔偿或修复保证完好如初。

3、非机动车辆停放

(1)按照相对集中、布局合理、方便停放,规划非机动车停车位;

(2)车辆入位停放,朝向一致;

(3)停车线清晰;

(4)停车场(点)整洁卫生,无果皮、纸屑、杂物等。

第二十七条出租车或其他机动车辆要按城镇管理部门设定的区域、规定的线位和停车标志停放,严禁乱停乱放。

对停车占道、乱停车辆,影响正常通行的除给予警告外并处一次性罚款200—500元。

运输车辆、拖拉机农机具严禁在道路和公共场所停放;对影响交通安全、阻碍环境建设的车辆及拖拉机农机具由城镇管理部门强行拖离。

第五章城镇建设规划管理

第二十八条在城镇区域内的土地使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团场总体规划,服从土地和建设部门的规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在城镇区域内,必须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方可使用土地。

否则,占用土地无条件退回,并由土地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罚款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镇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先提出申请,经城镇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对未经城镇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由城镇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同时按照团建设、城管等部门相关法规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在城镇区域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经建设规划部门批准核发有关证件方可实施。

临时建筑在征用规划用地时,必须无条件拆除。

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由城镇管理部门和所在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拆除。

拒不拆除的,应由有关部门依法强行拆除。

违章建筑除公开曝光外,并处以规定数额的罚款。

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对城镇建设规划区内列入拆迁的居民户和经营场所,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团场城镇建设,拆迁户可依法获得合理安置和补偿,对于无理阻扰、刁难团场开发建设进程行为的业主和居民,将依法对其房屋及附属物强行拆除。

第六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区负责制度。

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包括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管理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场所及其有关区域。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经营业户及居民住户必须按照十一团《居民公约》规定,做好门前“三包、四自”(三包:

包卫生、包管理、包秩序,四自:

自栽门前树、自种门前花、自铲门前草、自清门前路、沟、杂物和积雪)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单位和个人由卫生及秩序管理人员责令清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各单位按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划分的责任区,认真搞好本单位责任区的环境卫生工作。

所在管理部门要定期开展检查和整治,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五条城镇区域内的经营业主一律严禁占用公共场地、道路、摆摊设点或流动经营;需夜市经营的业主,必须向城镇管理部门申请取得审批准手续后方可在指定区域、规定的时间内设摊经营。

同时管理好经营场所的环境卫生,否则,由城镇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每次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有偿服务,各有关单位,业主和居民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定期缴纳城镇生活垃圾清运费。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镇管理单位(部门)除责令其纠正并相应采取补救措施外,可视情节做出以下处罚:

(一)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的,责令自行清除。

拒不清除的,或者随地吐痰、便溺的,处以20元以上100以下的罚款。

(二)从事餐饮、饮食、洗浴行业应设置室内排烟排污设施或使用无烟设施;店内应设置卫生间垃圾收集装置。

造成污染的按环保要求进行整治,直至停业整顿。

并视情节轻重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禁在街道或人行道上擅自摆放垃圾桶(袋)、储物箱、污水桶;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元以上100元下的罚款

(四)临时经营性摊点未配垃圾收集容器,不及时清理垃圾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五)禁止在城镇区域内焚烧垃圾和废弃物,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下的罚款。

(六)保证居民区内排水沟渠通畅,禁止在排水沟上堆放杂物。

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元以上100元下罚款。

(七)对在道路及两侧、共用用地挖土、取土,堆放各种物品(秸秆、烧柴、煤土、建筑石材)等,限期整改,不整改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八)所有畜禽宠物必须圈养,严禁散放;要定期进行检查和防疫。

养殖牲畜要逐步迁出居民住区,到指定场所饲养,实行人畜分离。

(九)对居民自用厕所及畜禽圈舍粪便外流的居民,经劝阻不予整改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并立即改正。

(十)城镇生活垃圾由管理部门统一收装、清运、倾倒填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放垃圾。

违反规定的由城镇管理部门限期整改,屡教不改的,视情况轻重,对住户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城镇建设施工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一条凡在团场范围内施工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团场城镇管理部办法执行。

各类施工建筑单位(个人)进入城镇施工,必须于正式开工前持团基建科相关手续到社区城管办以书面形式申报,登记、注册,办理水、电相关手续,应与城镇管理部门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并交滞纳保证金,服从城镇部门管理。

如不履行的,对施工单位(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直至停工整顿。

违反下列规定将视情况予以相应的处罚。

对严重违反城镇管理办法的予以5000元以上罚款。

造成的后果由施工单位(个人)承担。

建筑工地管理:

1、施工现场必须采用封闭围挡,高度不得小于1.8m,围挡必须采用硬质材料,符合坚固、稳定、整洁、美观的要求,围挡必须沿工地周围连续设置。

2、建筑工地的出入通道的设置数量、设置宽度、开口朝向须经城镇管理部门批准;

3、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封闭管理,对在建的工程采取符合规定要求的密目式安全网维护,密目式安全网封闭严密牢固、整齐美观,封闭高度符合要求;

4、施工现场进出口处醒目位置设置施工标志牌,并进行美化、亮化;

5、施工现场生活区和加工区应当进行硬化处理,施工道路的硬化应当坚实抗压、保障畅通;

6、施工企业处置建筑垃圾需经城镇管理部门核准;

7、凡与工程施工有关进入城镇的大型重型车辆或机械,必须报请城管部门核准并办理相关手续,按照规定时间和指定路线行驶,不得损坏原有城镇道路基础设施,规范篷布,严禁漏土漏渣,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当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对驶出现场的车辆必须进行冲刷,防止带泥上路污染城镇道路;

8、运输建筑垃圾(含建筑砂石)的车辆需经城镇管理部门核准,持证运输,并到指定消纳场所倾倒;

9、运输建筑垃圾(含建筑砂石)的车辆,装载的建筑垃圾量不得超过车厢高度,用布盖后,捆扎结实,防止沿途抛洒;

10、施工现场应当按规定设置建筑垃圾集中堆放点分类堆放,并及时清运处置,对有毒有害垃圾应当妥善处置;生活垃圾应当设置专用垃圾箱,并做到日产日清;

11、临时给水管线要埋入地下,无滴露和长流水现象;

12、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沉淀池和排水系统,保持排水通畅,施工产生的污水泥浆不得溢流到临街路面。

 对不按环境卫生要求,随意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堵塞沟渠、建筑垃圾随意倾倒、私自搭建桥涵等行为限期整改。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镇建设管理部门责令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视其情节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运输流浆体、散装货物不做密封包扎苫盖、造成泄露、抛洒的;车辆车容不整洁、带泥上路的给城镇造成污染的。

(2)城镇区域内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临时环卫设施、硬化出入口道路,施工完毕未清除建筑垃圾的。

(3)建筑垃圾、渣土、生活垃圾未按指定地点处置、任意倾倒的。

第四十三条禁止在城镇道路上搅拌砂浆或将泥沙排入下水道。

违反规定的,由城镇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城镇设施管理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林业、城镇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视情节轻重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上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一)损坏草坪、花坛、绿篱;损坏或盗窃绿化设施和绿化树木的。

(二)在树木上牵挂绳索、架设电线、在绿地晾晒物品。

(三)在绿地或绿化带内挖坑取土、堆放物料的。

(四)擅自砍伐树木、就树盖房、设置广告牌、标识牌、刻画钉钉,攀折花木等损坏树木生长的。

第四十五条在规定的城镇供气、供水供热、排水管道以及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危害供气、供水供热、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严禁擅自拆除、改装或移动城镇供气、供水供热、排水设施。

违反规定的,由团相关部门、城管部门、供气、供水供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六条禁止毁坏城镇公共设施。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城镇公共设施擅自停用、占用、拆除、移动、损坏。

违反规定的由城镇管理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或按价赔偿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公共设施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公共设施现行造价二倍的罚款。

第九章市场管理

第四十七条工商部门和管理单位负责市场范围内的管理工作,并配有相应的工作人员。

要做到市场设施统一、规范、整齐、保持市场卫生、整洁、秩序井然、公平买卖。

市场经营户应服从市场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随意摆摊设点;不得占道经营;杂物垃圾不得随意堆放;污水不得随意倾倒;违者、责令其纠正;对屡教不改者,视情节轻重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市场经营户的人力及机动车辆应按市场工作人员指定地点停放,不得占用道路阻碍交通。

集市摊位摆放也应按照划分位置设摊摆放。

否则,按城管部门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章冬季清雪

第四十八条管理部门是分管区域内清雪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

要“以雪为令”三天清理完毕,

第四十九条各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及城镇内经营业户,居民住宅的积雪由各单位和个人进行清理。

未按规定时间和标准清除道路冰雪的,责令限期清除。

逾期仍未清除或未达到清除标准的由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清楚,清除费用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并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

清除积雪应堆积于道路两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积雪倾倒于道路上,影响交通和行人出行。

一经发现除立即清除外,视情节轻重处以50元—100元的款。

第十一章城镇环境保护

第五十条在城镇区内,禁止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异味的物质。

第五十一条凡在城镇内使用各种音响器材,音量应控制在适度范围内,严禁干扰和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和休息。

禁止在商业活动中的使用高音喇叭或采用其他发出高噪音的方法招揽顾客;在城镇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尽可能不造成声光污染,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及工作。

严禁在校园周围设立网吧、游戏等娱乐场所,干扰正常的教学活动。

歌厅应远离学校、医院、机关、居民区,在指定地点经营。

暂时无法搬迁的按行业规定,认真解决好噪声和封闭问题。

否则,停业整顿。

第五十二条禁止随意倾倒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放射性物质、生活垃圾及工业废弃物,提倡“节约、环保、低碳、高效”的生产生活方式。

第十二章其它

第五十三条盗窃、故意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和交通、城镇公共设施的

侮辱、殴打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监察人员、阻扰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提高居民素质,构建和谐社会

第五十四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城镇管理办法和居民公约,提高居民自身素质,为积极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应有贡献。

(一)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团场,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落脚点,大力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团场各项规章制度。

不做有损国家、集体、企业和他人利益的事情。

要以“八荣八耻”为原则,争做优秀公民。

(二)遵纪守法,积极参加普法学习活动。

不断增强法律意识,逐步养成依法办事的良好行为。

(三)举止文明,礼貌待人,不用污言秽语伤害他人,不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不做不文明的各种行为。

(四)倡导家庭成员之间、邻里之间、人与人之间团结友善、和睦相处、互相关心、互相帮助。

(五)崇尚科学、反对迷信,不参与各种迷信活动,不参与各种邪教组织,不断提高自己的鉴别能力和政治觉悟。

(六)美化环境,讲究卫生,认真履行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城市户外牌匾、广告标志、设置管理办法》和《一师阿拉尔市市容市貌管理办法汇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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