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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规则暂行

中国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暂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市场参与主体

第一节艺术品原始持有人 

第二节投资人会员 

第三节交易商会员

第四节服务商会员 

第三章艺术品资产包权益份额发行与承销

第一节权益份额发行准备

第二节权益份额发售上市

第三节上市信息披露

第四节上市监督和处理 

第四章艺术品资产包权益份额交易

第一节交易市场

第二节交易规则

第三节交易信息披露

第四节交易行为监督和处理

第五章上市艺术品资产包退市

第一节退市情形

第二节要约收购

第三节退市后的处理

第六章上市艺术品资产包开发经营与孳息分配

第一节上市艺术品的开发经营孳息分红规则

第二节开发经营信息披露

第七章登记结算

第一节登记结算机构

第二节权益份额登记和查询

第三节资金结算

第四节风险防范和控制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所设立】中国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所(以下称中国文交所、交易所或本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批准依法设立,接受香港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凭借香港作为自由港和国际金融中心的战略地位,在全球范围内组织文化产权交易。

第二条【目的】为保护中国文交所文化产权交易过程中所有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信与自愿、有偿、诚实守信原则,制订本规则。

在本所进行的艺术品权益份额交易适用本规则,其他交易模式本所另行规定。

凡参与中国文交所艺术品权益份额交易的艺术品原始持有人、投资人会员、交易商会员、服务商会员等,都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交易模式】本所采取的艺术品权益份额交易模式是指将权益份额标的物等额拆分,将拆分后按权益份额享有的所有权进行公开上市交易的方式。

权益份额标的物指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同一权益份额代码所指向的艺术品或艺术品组合。

第四条【交易标的】本所的交易标的为包括法律允许买卖的文物在内的,可流通的文化艺术品(以下称艺术品)。

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法

(二)绘画(三)玉器珠宝(四)陶瓷器(五)雕塑(六)金属器(七)工艺美术品(八)其他具有投资价值的艺术品和文化产品。

第五条【会员制】本所对艺术品权益份额交易参与人采取会员制管理,分为投资人会员、交易商会员、服务商会员。

第六条【免责声明】本所为艺术品权益份额的集中交易提供平台、设施及结算服务,履行相关法律及本所交易规则规定的职责,监督管理市场行为,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

本所对艺术品权属、真伪、质量等均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二章市场参与主体

第一节艺术品原始持有人

第七条【艺术品原始持有人定义】艺术品原始持有人是指将其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艺术品在本所申请上市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艺术品原始持有人之义务】艺术品原始持有人应遵守本所的各项管理制度与规则,保证其申请上市的艺术品来源合法,权属清晰无瑕疵,不属于法律禁止买卖的艺术品。

艺术品原始持有人将依法不得处分的艺术品发售上市交易的,应依法承担责任。

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艺术品原始持有人在发售上市过程须完整披露其艺术品的来源和瑕疵等相关信息,确保提交的档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未说明艺术品的瑕疵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艺术品原始持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原始持有人身份信息保密】艺术品原始持有人要求对其身份信息等保密的,本所予以保护,本所不予批准或法律规定必须披露的情况除外。

第十一条【持有权益份额转移】艺术品权益份额在本所发售成功,艺术品原始持有人相应权益份额的所有权转移至成功认购该权益份额的投资人,对应价款归艺术品持有人所有。

第十二条【依约缴费、依法纳税】艺术品原始持有人应根据本所相关规定及相关协议的约定承担发售上市的相关费用。

艺术品原始持有人在本所转让其持有的艺术品权益份额,艺术品原始持有人应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第二节投资人会员

第十三条【投资人会员定义】投资人会员是指符合本所合格投资人认定标准的条件,经本所审批同意成为投资人会员,在本所开户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四条【依法依规】投资人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本所的相关交易规则和与本所签订的《投资人会员入市交易协定》。

第十五条【获得交易信息权利】投资人享有对艺术品和权益份额交易信息的知情权,包括但不限于艺术品的基本情况、发售上市过程中披露的重要信息、交易过程中披露的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交易权益份额并承担风险】投资人应充分了解市场讯息及拟发售上市权益份额的实际状况,按本规则规定享有权益份额交易权,购买并持有权益份额即成为该权益份额标的物的共有人。

共有人应遵守本所《艺术品权益份额共有人公约》,依其所购买的权益份额与其他共有人按份共有权益份额标的物,对权益份额标的物享有相应权益份额的所有权,对自身的交易行为负责,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

第十七条【依约缴费、依法纳税】投资人应根据本所相关规定在购买、转让艺术品权益份额的交易过程中承担相关交易费用,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第三节交易商

第十八条【交易商会员定义】交易商会员指符合本所交易商会员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负责代理艺术品原始持有人进行艺术品组包、发售、上市交易、活跃交易市场,并在其从事的业务范围内承担相应连带保证责任的,经本所审批同意成为本所交易商会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九条【特别交易商】交易商在本所持续从事交易商业务达到规定期限、符合一定条件后,可向本所申请成为特别交易商。

特别交易商在开展业务及权益份额交易的过程中,将获得本所的在一定范围内的特别授权,使其有能力履行活跃交易市场、稳定权益份额价格、引导投资人发现价值等义务。

特别交易商管理细则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交易商职能】交易商负责整合各类艺术品资源,根据其专业经验及市场需求,筛选艺术品标的进行艺术品资产包组包,接受艺术品原始持有人委托,协助艺术品原始持有人共同完成艺术品资产包发售相关档及材料;负责代理艺术品原始持有人进行艺术品发售上市,在本所规定范围内对未售出权益份额进行包销。

第二十一条【交易商职责】交易商有权要求艺术品原始持有人提供与艺术品权益份额发售有关的所有资料,依照《艺术品资产包权益份额委托组包发售协议》对其与艺术品原始持有人共同公开披露的与艺术品权益份额发售相关的所有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交易商在一定条件下可要求艺术品原始持有人提供反担保。

第二十二条【依规收费及纳税】交易商有权按照本所规定及相关协议向艺术品原始持有人收取合理的发行代理费用及其他服务费用,相关费用可以货币现金或资产包权益份额。

交易商对其收取的相关服务费用应依法纳税。

第四节服务商

第二十三条【服务商会员定义】服务商会员指符合本所服务商会员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接受交易商及艺术品原始持有人委托,负责对拟发售及已上市交易的艺术品资产包提供相关基本服务及经营开发服务的,经本所审批同意成为本所服务商会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四条【服务商职能】为满足交易商及艺术品持有人的基本服务需求及对艺术品经营开发需求,服务商为拟发售及已上市艺术品资产包提供运输押运、保存保管、见证公证、出版展览、拍卖转让、衍生品开发等基本服务及艺术品经营开发所需服务。

第二十五条【尽职义务】服务商应本着为交易所交易参与主体提供优质服务,扩大本所拟上市及已上市艺术品的市场认知度,增加艺术品资产包经营收入的原则开展基本服务及艺术品开发经营所需服务。

第二十六条【依规收费及纳税】服务商有权按照本所规定及相关协定向交易商及艺术品原始持有人收取合理的服务费用。

服务商对其收取的相关服务费用应依法纳税。

第三章艺术品资产包权益份额发行与承销

第一节权益份额的发行

第二十七条【发售前的审批程序】权益份额发售与承销前包括以下程序:

(一)交易商接受艺术品原始持有人委托,对其拥有所有权或拥有处分权的艺术品进行分类选择和组包,筹备艺术品权益份额发售及上市交易事宜。

(二)交易商按照要求,向交易所提交艺术品资产包发售申请,所需资料包括:

1.《艺术品权益份额发售上市申请书》;

2.艺术品权属证明、艺术品原始持有人身份证件;

3.《艺术品资产包权益份额委托组包发售协议》;

4.艺术品专业鉴定评估机构及专家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

6.《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7.其他交易所要求的档、资料等。

(三)在接收上述资料的同时由交易所出具《艺术品权益份额发售资料接收函》。

(四)交易所上市业务部门及法务部门对交易商提交的拟上市艺术品相关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交易所组织本所艺术品权益份额上市审核委员会对该资产包权益份额发售事宜进行会审。

(五)交易商及艺术品原始持有人应按照交易所通知会审的时间及地点,携拟发售上市的艺术品实物及相关资料参加会审,接受上市审核委员会的关于拟发售上市的艺术品资产包的询问。

(六)上市审核委员会在会审审核通过后,应对拟上市艺术品进行当场封存,放置于指定保管场所,非经交易所和原始持有人共同、书面同意,不得查看、提取。

交易商代原始持有人对上市艺术品办理艺术品资产包财产保险。

(七)交易商根据会审审核情况,撰写并向交易所提交《艺术品权益份额发售上市说明书》,交易所审查合格后,向交易商出具《正式批准**资产包权益份额发售的批复函》。

(八)交易商、艺术品原始持有人与交易所签订《艺术品权益份额发售上市三方协议》。

其中内容包括拟发售时间段和权益份额发售总量、发售单价等重要内容。

(九)交易商、艺术品原始持有人安排时间、地点,对机构投资人及其他投资人进行资产包发售路演。

交易所提前在交易所官网发布路演信息,协助交易商做好路演工作。

第二十八条【艺术品共有】同一艺术品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共有的,《艺术品权益份额发售上市申请书》须经全体共有人签署。

同时,各共有人均应书面声明放弃对该艺术品的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九条【艺术品原始持有人签约要求】同一艺术品资产包中含有多件艺术品的,每件艺术品原始持有人都应在权益份额发售上市交易相关的协定、档中艺术品原始持有人处签署自己的名字,如委托他人代为签字的,委托书需要取得公证处公证或律师见证文书。

第三十条【资料补充及来源公示】交易所对交易商提交的《权益份额发售上市申请书》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提供意见。

交易所认为需要补充资料的,交易商或艺术品原始持有人应当及时提供。

交易所认为就艺术品来源等相关事宜需要进行公示的,艺术品原始持有人根据交易所要求进行公示。

第三十一条【权益份额发售总量的确定】艺术品原始持有人及/或交易商根据下列原则协商确定该艺术品权益份额的发售总量,交易所审核后确定权益份额的发售总量:

(一)参考该艺术品历史成交价格; 

(二)参考同类艺术品近期市场交易价格;

(三)参考鉴定评估机构或专家提出的评估价格;

(四)参考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五)参考该艺术品在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额。

第三十二条【权益份额发售单价的确定】艺术品原始持有人及/或交易商根据下列原则协商确定该艺术品权益份额的发售单价,交易所审核后确定权益份额的发售单价应参考一下因素:

(一) 发售上市的成本费用;

(二) 已经预付的保险、保管等费用;

(三) 对该艺术品未来价格的预期;

(四) 对该艺术品市场认可度和需求度的预期;

(五) 对该艺术品上市后产生孳息收益的预期。

第三十三条【保留权益份额】权益份额发售时,艺术品原始持有人需保留不低于资产包权益份额总量10%的权益份额;交易商可以依据《艺术品资产包权益份额委托组包发售协议》获得不高于资产包权益份额总量30%的保留权益份额作为发售佣金,艺术品原始持有人和交易商的保留权益份额总和不得超过资产包权益份额总量的50%。

艺术品原始持有人保留的所有权益份额及交易商保留权益份额的30%在上市交易180天后方可在交易所交易。

第二节权益份额的上市

第三十四条【权益份额申购期】上市审核通过后,交易所与艺术品原始持有人、交易商签订《艺术品权益份额发售上市三方协议》,确定权益份额申购期(以下简称“申购期”)。

第三十五条【发售对象】艺术品权益份额的发售对象仅限于本所投资人会员,不对任何非会员进行公开发售。

第三十六条【展示及路演时间】交易商于申购期开始前第7日或之前在交易所指定媒体、网站刊登《艺术品权益份额发售上市说明书》等权益份额发售相关档,并于申购期开始前完成艺术品权益份额标的物的展示及路演。

第三十七条【发售公告】交易所于申购期开始前5日在交易所网站公布艺术品权益份额发售公告。

第三十八条【权益份额申购方式及时间】艺术品权益份额发售采取网上定价申购摇号抽签的方式进行,权益份额投资人于申购期东八区香港时间9:

30--15:

30内通过交易所的交易系统申购权益份额,申购订单不能撤销。

第三十九条【权益份额申购数量】权益份额投资人参与权益份额申购时,对于同一权益份额,每个权益份额账户仅限申购一次,申购数量应为1000份或1000份的整数倍,且不能超过交易所艺术品权益份额发售公告中规定的申购数量上限,申购数量上限由交易所在权益份额发售总量的5%范围内确定。

第四十条【公告权益份额发售情况】交易所于申购结束的第1日公告权益份额发售申购情况。

第四十一条【发售成功】权益份额在申购期结束时,申购数量之和大于等于权益份额发售总量的100%,则为发售成功;或权益份额未发售完成的,但在申购结束的第1日内,艺术品原始持有人自愿保留或交易商以发行价自行购入全部剩余权益发售权益份额的,亦视为发售成功。

交易商持有自行购入权益份额的比例不受第三十三条交易商保留权益份额比例的限制。

第四十二条【发售失败】权益份额申购数量及艺术品原始持有人、交易商持有权益份额数量之和不足权益份额总量的100%,则视为发售失败,权益份额发售失败的,全部申购不予录取,申购权益份额的投资人会员划付的申购款项将全额以原管道返还至投资人会员账户。

第四十三条【发售上市费用】上市发售成功的,交易所依据《艺术品权益份额发售上市三方协定》向交易商或艺术品原始持有人收取该艺术品资产包总金额3%的发售上市费用和艺术品资产包总金额1%的资产包运营维护费用。

第四十四条【确定申购中签者】交易所于申购结束的第2日在律师事务所见证下,采取摇号抽签的方式确定申购中签者。

第四十五条【公告申购结果】交易所于申购结束的第3日公告艺术品权益份额发售申购结果。

第四十六条【解冻未中签申购资金、划拨权益份额及资金】交易所于申购结束的第4日收盘后根据艺术品权益份额发售申购结果解冻未中签申购资金,并向权益份额投资人划拨权益份额,向艺术品原始持有人划拨资金。

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告】交易所于申购结束的第8日发布艺术品权益份额上市交易公告,安排艺术品权益份额上市交易。

第三节上市信息披露

第四十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艺术品持有人、交易商以及交易所等在权益份额发售、承销、上市交易过程中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四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和交易所的规定,向所有权益份额投资人公开披露所有对相关上市权益份额的发售总量和单价可能产生影响的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时间的及时性和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十条【信息披露之标准】相关权益份额标的物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规则相关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规则相关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交易所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该事件可能对权益份额的发售总量和单价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比照本规则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五十一条【信息披露文档】本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文档主要包括发售上市说明书、发售公告、上市交易公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五十二条【信息披露要求】信息披露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档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五十三条【信息披露程序】信息披露应先经交易所登记后,再在交易所官网或指定的媒体上披露。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在约定时间内,在官网或指定媒体上披露的信息与在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交易所官网或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五十四条【保证通讯管道畅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将相关通讯方式在交易所进行登记,保证通讯管道畅通。

如通讯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本所,否则该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承担联络不畅所带来的所有后果。

第五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在权益份额发售过程中,艺术品原始持有人和交易商应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格式,编制信息披露文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传闻澄清】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称“传闻”)可能或已经对权益份额的发售总量和单价产生较大影响的,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澄清或委托交易所发布澄清公告。

第五十七条【传闻澄清公告的内容】交易所对有关传闻的澄清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传闻内容及其来源; 

(二)传闻所涉事项的真实情况;

(三)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节上市监督和处理

第五十八条【权益份额发售与承销法律责任的承担】艺术品原始持有人对权益份额发售行为和结果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

交易所对在交易所发售的权益份额实施管理与监督,但不对权益份额的发售与承销过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交易所的管理与监督】艺术品原始持有人、交易商及相关机构违反本规则相关规定的,交易所可以要求其改正;对责任人及直接主管人员,可以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措施,记入交易所建立的诚信档案并公布。

第六十条【交易所对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管理和监督】交易商有严重违反本规则及违法行为时,除承担相关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外,还应根据本所会员及业务管理办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艺术品权益份额交易

第一节 交易市场

第六十一条【交易品种】在交易所进行交易的交易品种为:

(一)  艺术品权益份额

(二)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经交易所调整后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六十二条【交易期限】在交易所进行交易的权益份额为无限期权益份额。

第六十三条【交易平台】交易所的交易平台由交易主机、撮合系统和网络用户端端等组成。

网络用户端端可以从交易所官网免费下载。

第六十四条【交易方式】交易所的权益份额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方式,权益份额投资人通过网络用户端参与权益份额交易。

第六十五条【操作人员】除经交易所特许外,进入交易所交易系统的,仅限下列人员:

(一)登记在册的交易所投资人;

(二)交易所的系统管理人员。

第六十六条【交易权的取得】权益份额投资人进入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权益份额交易的,须向交易所申请开户,符合开户条件的取得相应交易权,成为交易所投资人。

第六十七条【交易时间】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9:

15-9:

25,9:

30-11:

30,13:

30-15:

30,香港法定节假日和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市场休市。

第六十八条【竞价交易】交易所采用竞价交易方式,每个交易日的9:

15至9:

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

30至11:

30、13:

30至15:

30为连续竞价时间。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交易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第六十九条【停市】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第二节 交易规则

第七十条【交易程序】交易所接受权益份额投资人的买卖申报后,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

交易所接受权益份额投资人的买卖申报同时,锁定其申报卖出的权益份额或其申报买入权益份额的款项。

权益份额投资人买卖申报达成交易的,买方应当向卖方交付其申报买入的权益份额款项,卖方应当向买方交付其申报卖出的权益份额。

权益份额投资人交付或取得其卖出或买入的权益份额,即视为同时放弃或取得对权益份额标的物相应权益份额的返还请求权,以转移该返还请求权的方式替代交付标的物。

第七十一条【买卖申报指令及交易达成】权益份额投资人向交易所交易主机提交买卖申报指令,交易主机收到申报指令后,按规则达成交易,交易结果及其交易记录由交易所发送至交易参与双方。

交易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报记录。

第七十二条【当日回转交易】权益份额投资人买入的权益份额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权益份额的当日回转交易是指权益份额投资人当日买入的权益份额,即可当日全部或部分卖出。

第七十三条【交易申报时间】交易所接受权益份额投资人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包括:

交易日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

15至9:

25,连续竞价时间9:

30至11:

30和13:

30至15:

30。

交易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撤销指令经交易所交易主机确认后方为有效。

第七十四条【限价申报】权益份额投资人可以采用限价申报方式进行申报。

限价申报是指权益份额投资人按其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卖权益份额,交易所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权益份额;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权益份额。

第七十五条【申报指令】权益份额投资人的申报指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员账户代码;

(二)权益份额代码、简称;

(三)买卖方向;

(四)申报数量;

(五)申报价格;

(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六条【申报数量】通过竞价交易买卖权益份额的申报数量应为100份或100份的整数倍。

第七十七条【单笔申报最大数量】权益份额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权益份额发售总量的5%。

第七十八条【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权益份额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港币。

第七十九条【日价格涨跌幅限制】交易所对权益份额交易实行日价格涨跌幅限制,涨幅比例为10%,跌幅比例为10%。

权益份额日价格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根据市场管理需要,本所可以调整权益份额的涨跌幅比例。

第八十条【上市首日无涨跌幅限制】上市首日无涨跌幅限制。

第八十一条【有效申报】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权益份额,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第八十二条【申报当日有效】所有申报当日有效,隔日无效。

每笔参与竞价交易的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未成交的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竞价交易。

第八十三条【撤销申报和失效申报解除锁定】被撤销和失效的申报,交易所应当在确认后及时解除对权益份额投资人相应的款项或权益份额的锁定。

第八十四条【集合竞价转连续竞价】集合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第八十五条【成交原则】权益份额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为:

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成交时时间优先的原则为:

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

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第八十六条【集合竞价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集合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 

(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 

(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

如有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距前收盘价最近的价格为成交价。

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第八十七条【连续竞价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连续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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