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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办法.docx

广东大唐国际肇庆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东大唐国际肇庆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肇庆热电公司)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肇庆热电公司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条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的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关爱生命。

(二)预防事故与应急救援相结合。

(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

1应急指挥部

组长:

总经理

副组长:

主管基建领导

2 应急救援管理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安全监察部,负责本预案的执行和日常管理工作。

3 应急处置工作组

(1)运行响应应急组:

由发电部人员组成。

(2)继电保护专业应急组:

由工程设备部继电保护专业组成。

(3)电气专业应急组:

由电气运行准备人员、工程设备部专业点检组成。

(4)公用系统应急组:

由发电部化学专业、工程设备部专业点检组成。

(5)机务专业应急组:

由机务运行准备人员、工程设备部专业点检组成。

(6)热工专业应急组:

由工程设备部热工人员组成。

(7)物资保障应急组:

由计供部组成。

(8)后勤、医疗保障组:

由总经理工作部组成。

(9)消防救援组:

由保安队员组成。

(10)安全保障组:

由公司三级安全网络组成。

(11)保安救援组:

由保安队组成。

(12)通讯保障组:

由工程设备部继保专业组成。

(二) 应急指挥机构的职责

1 领导小组职责

(1)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命令和信号;

(2)组织指挥救援队实施救援工作;

(3)向上级汇报突发事件的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

2 应急救援办公室的职责

(1)负责组织本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及审核;

(2)负责组建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并组织实施和演练;

(3)检查督促做好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

3 应急处置工作组及职责

(1)运行应急组:

负责调试期间事故运行方式调整和安全措施落实。

(2)继电保护专业应急组:

负责全厂端子箱、控制箱、保护及自动装置的应急处理。

(3)电气专业应急组:

负责全公司电气设备应急处理。

(4)公用系统应急组:

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危急事件处理。

(5)机务专业应急组:

负责所辖区域内的雨水泵房、补给水泵房、循环水泵房等异常处理,负责所辖区域内各润滑油站的异常处理。

(6)热工专业应急组:

负责室外端子箱、保护室、电子间所辖区域内的异常处理。

(7)物资保障应急组:

负责物资的储备和供给。

(8)后勤、医疗保障组:

负责车辆、医疗、食物、卫生方面的及时服务和供给,做好生活区的异常情况处理。

(9)消防救援组:

充分发挥装备的优势,打好攻坚战。

(10)安全保障组:

负责监督异常情况处理时各项安全措施的执行,防止人身事故的发生。

(11)保安救援组:

负责抢险、救灾、人员疏散和安置、维持现场秩序、安全警戒装置的设置工作。

(12)通讯保障组:

负责全公司内部和对外的通信联系。

第五条各部门及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组织体系。

各级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本单位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人,相应部门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实施,其它各有关部门应按应急救援预案要求分工配合开展工作。

第三章应急预案编制

第六条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单位的应急预案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七条编制的应急预案应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别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上级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一)存在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二)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各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三)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各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评审和发布

第九条编制的应急预案应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签字。

第十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第十一条应急预案的评审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经评审后,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负责人签署发布。

第五章应急预案登记与备案

第十三条安全监察部应建立本公司的应急预案台账,并根据应急预案修订情况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编制的应急预案报送安全监察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编制的应急预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报上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报地方人民政府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六章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十七条安全监察部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全体员工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八条安全监察部应制定预案演练计划,并结合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十九条安全监察部在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组织有关人员对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对预案的修改意见。

第二十条安全监察部至少每三年对应急预案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更新或修订:

(一)当人员发生发生较大变化的;

(二)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二十二条应急预案修订后,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上级单位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七章自然灾害分析和分级

第二十三条根据生产特点和危险分析,确定以下作业为重大危险因素监控对象:

(一)高边坡开挖开挖。

(二)深基坑施工。

(三)大模板施工、脚手架施工。

(四)易燃易爆物品运输、存放、使用。

(五)大件运输、大型设备制造及大型金属结构制安。

(六)特种设备的安拆、运行。

(七)大件起重吊装施工。

(八)场内交通运输。

(九)大型电力生产设备运行;高压配电系统安装、调试。

(十)组合场堆放地。

(十一)其它

第二十四条自然灾害按照伤亡人数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级。

(一)死亡30人及以上,或者100人及以上重伤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二)死亡10-29人,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为重大事故。

(三)死亡3-9人,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为较大事故。

(四)死亡1-2人,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为一般事故。

第八章应急响应

第二十五条自然灾害发生后,事故或灾害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控制事态扩大或升级,同时按程序向安全监察部报告,安全监察部根据自然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的应急响应级别,并汇报应急指挥部。

第二十六条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遵循分级响应原则,根据自然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的应急响应级别。

(一)特别重大和重大事故应急响应(I级响应)

特别重大和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或部门应立即安全监察部报告。

安全监察部根据自然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的应急响应级别,并汇报应急指挥部。

应急指挥部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同时向分公司、当地安全监督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汇报,并续报新情况。

(二)较大事故应急响应(II级响应)

较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或部门应立即安全监察部报告。

安全监察部根据自然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的应急响应级别,并汇报应急指挥部。

应急指挥部应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在1小时内向分公司、当地安全监督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汇报,并续报新情况。

(三)一般事故应急响应(III响应)

一般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或部门应立即安全监察部报告。

安全监察部根据自然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的应急响应级别,并汇报应急指挥部。

应急指挥部应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在1小时内向分公司、当地安全监督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汇报,并续报新情况。

第二十七条应急响应结束

当应急救援措施使事故和灾害现场得到有效控制,导致次生、衍生的隐患消除后,应急响应结束。

第九章后期处置

第二十八条善后处理

应急响应结束后,事故及灾害的发生单位应做好防治和消除环境污染等工作。

安全监察部、工程设备部、物资供应部等部门应协助事故发生单位妥善做好事故或灾害善后处理工作。

同时全面开展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九条调查与总结

事故发生后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安全监察部分析安全事故或自然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并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改进应急管理工作方法。

第三十条信息发布

事故发生后,安全监察部按照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及时进行发布事故信息。

第三十一条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

安全事故或自然灾害的性质、原因、过程、责任分析、防范措施等。

第十章应急保障

第三十二条应急组织及人员

各级单位应建立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和应急救援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和联系方式;应成立应急领导小组,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公告应急响应期间内外部联系单位、联系人员和联系电话。

第三十三条应急预防

各级单位应通过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技术等手段,尽可能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并通过预先采取各项预防措施,如从项目安全规划、选址、减少危险物品存放量、加强教育等方式加强各项应急预防工作。

第三十四条应急设备物资及资金

各级单位应准备用于应对自然灾害的设备和医疗卫生、生活必需品等物资,保证善后资金。

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及时维修保养。

第三十五条应急宣传和培训

各级单位应开展应急救援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面对紧急情况时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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