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黄皮书FIDIC永久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范本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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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黄皮书)FIDIC永久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范本条款

FIDIC永久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CONDITIONSOFCONTRACTFORPlantandDeign-Build通用条件专用条件编制指南争端裁决协议书格式投标函、合同协议书格式前言FIDIC(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是国际上咨询工程师最权威的组织,FIDIC编制的合同文件在国际上为世行、亚行、非行及许多国家的项目中采用,随着国际上工程咨询和承包业的不断发展,项目管理这个学科也在不断地完善和创新,一般FIDIC每十年左右对原有合同条件都要作一次修改与更新。

经过多位专家的努力,FIDIC最近出版了四本新的合同条件:

“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工程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合同的简短格式”(1999年第一版)为了及时地与国内同行共同学习研讨这些国际上的最新文本,我们举办了这次学习班,并编写了这本材料,但因时间急促,其中“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永久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合同的简短格式”三本书仅为讲授提纲,“施工合同条件”为全文译文。

但要声明的是,这份译文未经仔细校对,因而请勿复制传播,不要正式引用。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FIDIC文献编译委员会将会组织对这些合同条件的翻译,并出版中英对照的文本。

讲授提纲后面附有6篇有关FIDIC99年版合同条件的论文,供学习参考并请指正。

天津大学管理学院国际工程管理研究所1999年11月引言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于1999年出版了下列四份新的合同标准格式的第一版:

l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ofContractforContruction)推荐用于由雇主设计的、或由其代表—工程师设计的房屋建筑或工程(buildingorengineeringwork)。

在这种合同形式下,承包商一般都根据雇主提供的设计施工。

但工程中的某些土木、机械、电力和/或建造工程也可能由承包商设计。

l永久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ConditionofContractforPlantandDeign-Build)推荐用于电力和/或机械设备的提供,以及房屋建筑或工程的设计和实施。

在这种合同形式下,一般都是由承包商根据雇主任务书设计和提供永久设备和/或其它工程(可能包括由土木、机械、电力和/或建造工程的任何组合形式)。

l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ConditionofContractforEPC/TurnkeyProject)适用于在交钥匙的基础上提供一加工厂或发电厂、一工厂或其它类似设施、基础设施项目或其它类型的开发项目的提供,这种合同条件所适用的项目(i)对最终价格和施工时间的确定性要求较高,(ii)承包商完全负责项目的设计和施工,雇主基本不参与工作。

在交钥匙项目中,一般由承包商实施所有的设计、采购和建造工作:

即在“交钥匙”时,提供一个配备完整、可以运行的设施。

l合同的简短格式(ShortFormofContract)推荐用于价值相对较低的房屋建筑或工程。

根据工程的类型和具体条件的不同,此格式也适用于价值较高的合同,特别是较简单的、或重复性的、或工期短的工程。

在这种合同形式下,一般都是由承包商根据雇主或其代表(如有时)提供的设计实施工程,但对于部分或完全由承包商设计的土木、机械、电力和/或建造工程的合同也同样适用。

建议在国际范围内招标时通用上述格式。

在某些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当合同条件用于其国内合同时,可能需要对这些格式进行一些改动。

FIDIC认为官方的和正式的文本是以英语编写的文本。

在编写永久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的过程中我们认识到,尽管有许多条款是普遍适用的,但也有一些条款必须根据特定合同的具体情况予以变动。

因此,我们将那些对大多数(并非全部)合同都适用的条款编入了通用条件中,以方便使用者将其纳入每一具体合同。

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共同构成了制约各方权力和义务的合同条件。

对于每一份具体的合同,都必须编制专用条件,并且必须考虑到通用条件中提到的专用条件中的条款。

本版的通用条件是基于下列情况编写的:

(i)期中支付和最终支付将根据测量的数值乘以工程量表中的费率和价格决定;

(ii)如果通用条件中的某些词语需要用进一步的数据来说明,那么(除非其描述性很强,因而必须在雇主任务书中详细说明外)要参照此数据的条款应编入投标函附录中,数据或由雇主事先写明或由投标人填入;

(iii)如果通用条件中的某条款涉及某一事件,而对此事件不同的合同可能适于采用不同的合同格式,则编写此条款的原则应为;

(a)要使用户感到,简单地删去或不引用某些他们不希望采用的规定,比在通用条件中没有包括他们的要求而必须(在专用条件中)编写附加的条文更为方便;

(b)而在原则(a)不适用的其它情况下,条款中应包含适用于绝大多数合同的规定。

例如,将第14.2款[预付款]编入通用条件是为了方便用户,而不是因为FIDIC在预付款方面有任何政策规定。

如果没有说明预付款的数额从而将其舍弃,那么此款就不再适用(即使未被删除)。

因此,要提醒用户注意的是,通用条件中的某些规定对某一很典型的合同也可能并不适用。

如果不是,则必须对其进行修改。

修改范例措辞时,以及在做出其它修改或增加的所有情况下,必须注意确保不与通用条件产生歧义,或在专用条件的条款之间导致歧义。

至关重要的一点是,所有这些改动的工作以及整个招标文件的编制,都应委托给有关方面(包括合同、技术和采购方面)的专家来完成。

本版的结尾部分是投标函、投标函附录(给出了一个要参照它的条款列表)、合同协议书的范例格式,以及争端裁决协议书的替代形式。

争端裁决协议提供了雇主、承包商和被任命的裁决委员(唯一的裁决委员或三人争端裁决委员会中的一名成员)之间的协议的条文;

并且在通用条件的附录中纳入了有关条款(以引用的形式)。

FIDIC计划出版施工、永久设备和设计-建造、及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的应用指南。

FIDIC出版的另一份名为“招标程序”的相关文件则提出了选择投标人以及获得投标和评标的系统方法。

为了明确合同各项工作的顺序,可参照随后两页的图表和下列各款(图表中也列明了某些条款号)。

图表是说明性质的,不得用其解释合同条件。

1.1.1.2“合同协议书(ContractAgreement)”指第1.6款【合同协议书】中所说明的合同协议(如有时)。

1.1.1.3“中标函(LetterofAcceptance)”指由雇主签署的对投标函的正式接受函,包括其后所附的备忘录(由合同各方达成并签定的协议构成)。

在没有此中标函的情况下,“中标函”一词指合同协议书;

颁发或接收中标函的日期指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的日期。

1.1.1.4“投标函(LetterofTender)”指由承包商填写的名称为投标函的文件,包括已签字的对雇主的工程报价。

1.1.1.5“雇主任务书(Employer’Requirement)”指合同中名称为雇主任务书的文件,及根据合同规定对此文件的增加和修改。

此文件具体描述了工程的目的、范围、以及(\或)设计和(\或)其他技术标准。

1.1.1.7“承包商的建议书(Contractor’Propoal)”指承包商随投标函提交的名称为建议书的文件,包括在合同中。

此文件可包括承包商的初步设计。

1.1.1.8“投标书(Tender)”指投标函和合同中包括的承包商应随投标函提交的其它所有文件。

1.1.1.9“投标函附录(Appendi某toTender)”指名称为投标函附录并已填写完毕的文件,附于投标函之后并构成投标函的一部分。

1.1.2当事各方和当事人1.1.2.1“一方(Party)”指雇主或承包商(根据上下文而定)。

1.1.2.2“雇主(Employer)”指在投标函附录中指定为雇主的当事人或此当事人的合法继承人。

1.1.2.3“承包商(Contractor)”指在雇主收到的投标函中指明为承包商的当事人(一个或多个)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4“工程师(Engineer)”指雇主为合同之目的指定作为工程师工作并在投标函附录中指明的人员,或由雇主根据第3.4款【工程师的更换】随时指定并通知承包商的其他人员。

1.1.2.5“承包商的代表(Contractor’Repreentitive)”指承包商在合同中指定的或由承包商根据第4.3款【承包商的代表】随时指定的代表承包商的人员。

1.1.2.6“雇主的人员”(Employer’Peronnel)指工程师,第3.2款【工程师的授权】中所指的工程师助理以及所有其他职员、劳工和工程师或雇主的其他雇员;

以及所有其他由雇主或工程师作为雇主的人员通知给承包商的人员。

1.1.2.7“承包商的人员”(Contractor’Peronnel)指承包商的代表和承包商在现场使用的所有人员,包括职员、劳工和承包商及各分包商的其他雇员;

以及其他所有帮助承包商实施工程的人员。

1.1.2.8“分包商”(Subcontractor)指合同中指明为分包商的所有人员,或为部分工程指定为分包商的人员;

及所有上述人员的合法继承人。

1.1.2.9“争端裁决委员会”(DAB)指合同中如此命名的一个或三个当事人,或根据第20.2款【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委任】或根据第20.3款【未能同意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委任】指定的其他人员(一个或多个)。

1.1.2.10“FIDIC”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1.1.3日期、检验、期限和竣工1.1.3.1“基准日期”(BaeDate)指提交投标书截止日前28天的当日。

1.1.3.5“接收证书”(Taking-OverCertificate)指根据第10条【雇主的接收】颁发的证书。

1.1.3.7“缺陷通知期”(DefectNotificationPeriod)指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规定,自工程或区段根据第10.1款【对工程或区段的接收】被证明完工的日期起,到根据第11.1款【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通知工程或区段(视情况而定)中的缺陷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1.3款【缺陷通知期的延长】决定的任何延期)。

1.1.3.8“履约证书”(PerformanceCertificate)指根据第11.9款【履约证书】颁发的证书。

1.1.3.9“日”(day)指一个公历日,而“年”指365天。

1.1.4款项与支付1.1.4.1“中标合同金额”(AcceptedContractAmount)指雇主在中标函中对实施、完成和修补工程所接受的金额。

1.1.4.2“合同价格”(ContractPrice)指第14.1款【合同价格】中定义的价格,包括根据合同所做的调整。

1.1.4.3“费用”(Cot)指承包商在现场内或现场外正当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和类似支出,但不包括利润。

1.1.4.4“最终支付证书”(FinalPaymentCertificate)指根据第14.13款【最终支付证书的颁发】颁发的支付证书。

1.1.4.5“最终报表”(FinalStatement)指第14.11款【最终支付证书的申请】中定义的报表。

1.1.4.6“外币”(ForeignCurrency)指可用以支付部分(或全部)合同价格的某种货币,但不指当地币。

1.1.4.7“期中支付证书”(InterimPaymentCertificate)指根据第14条【合同价格和支付】颁发的付款证书,但不包括最终支付证书。

1.1.4.8“当地币”(LocalCurrency)指工程所在国的货币。

1.1.4.9“支付证书”(PaymentCertificate)指根据第14条【合同价格和支付】颁发的支付证书。

1.1.4.10“暂定金额”(ProviionalSum)指合同中指明为暂定金额的一笔金额(如有时),用于根据第13.5款【暂定金额】实施工程的任何部分或提供永久设备、材料和服务的一笔金额(如有时)。

1.1.4.11“保留金”(RetentionMoney)指雇主根据第14.3款【期中支付证书的申请】扣留并根据第14.9款【保留金的支付】支付的累计的保留金。

1.1.4.12“报表”(Statement)指承包商根据第14条【合同价格和支付】申请支付证书时作为申请的一部分而提交的报表。

1.1.5工程和货物1.1.5.1“承包商的设备”(Contractor’Equipment)指用于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缺陷所需的全部机械、仪器、车辆和其它设备。

但,承包商的设备不包括临时工程、雇主的设备(如有时)、永久设备、材料和所有其它将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任何物品。

1.1.5.2“货物”(Good)指承包商的设备、材料、永久设备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其中之一。

1.1.5.3“材料”(Material)指将构成或构成部分永久工程的各类物品(永久设备除外),包括由承包商根据合同仅负责供应的材料(如有时)。

1.1.5.4“永久工程”(PermanentWork)指将由承包商根据合同实施的永久工程。

1.1.5.5“永久设备”(Plant)指将构成或构成部分永久工程的机械、仪器和车辆。

1.1.5.6“区段”(Section)指投标函附录中指明为区段的部分工程(如有时)。

1.1.5.7“临时工程”(TemporaryWork)指为实施和完成永久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在现场上所需的各种类型的临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除外)。

1.1.5.8“工程”(Work)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其中之一。

1.1.6其它定义1.1.6.1“承包商的文件”(Contractor’Document)指由承包商根据合同规定提交的计算书、计算机程序及其它软件、图纸、手册、模型,和其它技术性文件(如有时),第4.2款【承包商的文件】中对此作了说明。

1.1.6.2“工程所在国”(Country)指现场(或大部分现场)所在的国家,永久工程将在此实施。

1.1.6.3“雇主的设备”(Employer’Equipment)指规范中说明的,在实施工程过程中,雇主提供给承包商使用的机械、仪器和车辆(如有时);

但不包括尚未被雇主接收的永久设备。

1.1.6.4“不可抗力”(ForceMajeure)如第19条【不可抗力】中所定义。

1.1.6.5“法律”(Law)指国家(或州)的所有立法、法令、法规和其它法律以及任何合法设立的政府机构的规章和章程。

1.1.6.6“履约保证”(PerformanceSecurity)指第4.2款【履约保证】中的保证(可能有多份)。

1.1.6.7“现场”(Site)指永久工程将要实施且永久设备和材料将运达的地点以及合同中规定为现场一部分的其它地点。

1.1.6.8“不可预见”(Unforeeeable)指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提交投标书当天仍不能合理预见的。

1.1.6.9“变更”(Variation)指根据第13条【变更和调整】被指示或批准作为变更的雇主任务书或工程的任何变动。

1.2解释在合同中,除非文中另有规定,否则:

(a)表示阳性、阴性或中性的词包括所有的性别;

(b)单数形式的词亦包括复数含义,复数形式的词亦包括单数含义;

(c)包括“同意”、“批准”或“协议”这些用词的规定,要求将涉及的协议书面记录下来,且(d)“书面的”或“书面地”指手写、打字、印刷或运用电子技术制做,并形成了永久性的记录。

解释本合同条件时,不应考虑旁注和其它标题。

1.3通讯联络合同条件中,无论何处述及发出或颁发批准、证书、同意、决定、通知和要求,这些通讯联络均应:

(a)为书面的,且应派人面交并取得收据,或者邮寄,或由信使送达,或按投标函附录中所列通过经同意的电子传输系统传输;

且(b)递交、邮寄或传输到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收件人地址。

但:

(i)如果收件人发出了更改地址的通知,则其后的信件应投送到相应的地址;

且(ii)如果收件人在要求批准或同意时没有另做说明,则此批准或同意可送达发出要求的地址。

批准、证书、同意及决定不得被无理扣压或拖延。

向一方颁发证书时,颁发者应向另一方送交一份复制件。

当另一方或工程师向一方发出通知时,应向工程师或另一方送交一份复制件(视情况而定)。

1.4法律和语言合同应受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国家(或其它管辖区域)的法律的制约。

如果合同的任何部分使用一种以上语言编写,从而构成了不同的版本,则以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主导语言编写的版本优先。

往来信函应使用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语言。

如果投标函附录中没有规定,则往来信函应使用编写合同(或大部分合同)的语言。

1.5文件的优先次序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被视作互为说明的。

为解释之目的,各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

(a)合同协议书(如有时);

(b)中标函;

(c)投标函;

(d)专用条件;

(e)本通用条件;

(f)雇主任务书;

如果在合同文件中发现任何含混或矛盾之处,工程师应发出任何必要的澄清或指示。

1.6合同协议书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否则双方应在承包商收到中标函后28天内签订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应以专用条件后所附格式为基础。

法律规定的与签订合同协议书有关的印花税和其它类似费用(如有时)应由雇主承担。

1.7转让任何一方都不得转让全部或部分合同,或转让根据合同应得的利益或权益。

但一方:

(a)经另一方事先同意可以转让全部或部分合同,决定权完全在于另一方,及(b)可将其根据合同对任何到期或将到期的金额所享有的权利,以银行或金融机构为受益人,作为抵押转让出去。

1.8文件的保管和提供承包商的文件均应由承包商保护和保管,除非且直到其被雇主接受。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否则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供每份承包商的文件的六份复制件。

承包商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雇主任务书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商的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

雇主的人员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如果一方在用于施工的文件中发现了技术性错误或缺陷,应立即将此类错误或缺陷通知另一方。

1.9雇主任务书中的错误如果因雇主任务书中的错误而导致承包商遭受了延误和(或)招致了费用增加时,且此错误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根据第5.1款【设计义务的总体要求】检查雇主任务书时即使相当认真也不能发现的,则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且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有权获得:

(a)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对任何此类延误的一段延期,如果竣工被拖延或将被拖延;

及(b)对此费用加上合理利润的支付,此支付应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收到上述通知后,工程师应根据第3.5款【决定】商定或做出决定(i)是否以及(如果是的话)在多大程度上此错误是应能够被发现的,及(ii)在(a)和(b)段中所述与此程度相关的事件。

1.10雇主使用承包商的文件在合同双方之间,承包商应对承包商的文件和其它由承包商(或承包商授权的人员)编制的设计文件保留版权和其它知识产权。

应认为,承包商通过签订合同给予了雇主复制、使用及传输(包括修改和使用对其的修改)承包商的文件的免费使用许可证,此类许可证是无限期的、可转让且非专用的。

此类许可证应:

(a)在工程各有关部分的实际或预期工作期(取较长者)内有效,(b)使任何合法拥有工程有关部分的当事人为完成、操作、维护、改变、调整、修补和拆除工程之目的,复制、使用、传输承包商的文件,且(c)在承包商的文件采用计算机程序和其它软件形式的情况下,允许其在置于现场以及合同中许可的其它地点的计算机(包括由承包商提供的代用计算机)上使用。

未经承包商同意,雇主不得因本款规定外的任何目的为第三方复制、使用或传输承包商的文件及其它任何由承包商(或承包商授权的人员)编制的设计文件。

1.11承包商使用雇主的文件在合同双方之间,雇主应对雇主任务书和其它由雇主(或雇主授权的人员)编制的设计文件保留版权和其它知识产权。

承包商可为合同之目的,自费复制、使用、及传输上述文件。

除非因履行合同而必需,否则未经雇主同意,承包商不得为第三方复制、使用、或传输上述文件。

1.12保密事项为证实承包商是否遵守合同,他应根据工程师的合理要求透露其要求的保密事项和其它情况。

1.13遵守法律履行合同时,承包商应遵守适用的法律的规定。

除非在专用条件中另有说明:

(a)雇主应已经(或将要)获得永久工程的规划、分区和其它类似许可,及雇主任务书中说明已经(或将要)由雇主取得的其它许可;

雇主应保障承包商不受其未得到上述许可的后果的侵害;

且(b)对于法律中要求的与设计、实施、完成工程和修补缺陷有关的各项事宜,应由承包商发出通知、支付税款、关税和费用,并获得所有的许可、许可证和批准;

承包商应保障雇主免遭其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后果的侵害。

1.14共同的与各自的责任如果承包商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组成的联营体、联合集团或其它联合团体时:

(a)应认为上述当事人应对合同的履行向雇主负共同的与各自的责任;

(b)上述当事人应向雇主通知他们的负责人,此负责人有权管理承包商及其中每位成员;

且(c)没有雇主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改变其组成或法律地位。

2雇主2.1进入现场的权利雇主应在投标函附录中注明的时间(或各时间段)内给予承包商进入和占用现场所有部分的权利。

此类进入和占用权不为承包商所独享。

如果合同要求雇主赋予(承包商)对基础、结构、永久设备或通行手段的占用权,则雇主应在雇主任务书中注明的时间内根据雇主任务书中规定的方式履行该职责。

但在收到履约保证之前,雇主可不给予任何此类权利或占用权。

如果投标函附录中未注明时间,则雇主应在一合理的时间内给予承包商进入现场和占用现场的权利,此时间应能使承包商可以根据第8.3款【进度计划】提交的进度计划顺利开始施工。

如果由于雇主一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给予承包商进入现场和占用现场的权利,致使承包商延误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则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有权:

(a)如果竣工已经或将被延误,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对所有此类延误获得延长的工期;

以及(b)获得任何有关费用加上合理利润的支付,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中。

在收到此通知后,工程师应根据第3.5款【决定】对此事商定或做出决定。

然而,如果雇主的过失(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承包商的某些错误或延误引起的,包括承包商的文件中的错误或提交的延误,则承包商无权要求获得此类延长的工期、费用或利润。

2.2许可、执照和批准雇主应根据承包商的请求,为以下事宜向承包商提供合理的协助(如果他能够做到):

(a)获得与合同有关的但不易取得的工程所在国的法律的副本,以及(b)协助承包商申请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所要求的许可、执照或批准:

(i)根据第1.13款【遵守法律】要求承包商获得的许可、执照或批准,(ii)为了货物的运送,包括清关所需的许可、执照或批准,以及(iii)当承包商的设备运离现场而出口时所需的许可、执照或批准。

2.3雇主的人员雇主有责任保证现场的雇主的人员和雇主的其他承包商:

(a)根据第4.6款【合作】为承包商的工作提供合作,以及(b)采取类似于承包商根据第4.8款【安全措施】(a)、(b)和(c)段和第4.18款【环境保护】的要求而应采取的措施。

2.5雇主的索赔如果雇主认为根据任何合同条件或其它与合同有关的条款的规定,他有权获得支付和(或)缺陷通知期的延长,则雇主或工程师应向承包商发出通知并说明细节。

但对于根据第4.19款【电、水、气】、第4.20款【雇主的设备和免费提供的材料】的规定,承包商应支付的款额或其它因承包商要求某些服务而应支付的款额,则无须发出通知。

当雇主意识到某事件或情况可能导致索赔时,应尽快地发出通知。

有关延长缺陷通知期的通知应在相关缺陷通知期期满前发出。

在细节中应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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