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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假期管理规定

员工假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员工假期管理,保障员工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用工环境,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促进基地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股份公司员工假期管理规定,结合基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基地所有合同制员工。

第二章假期项目

第三条休息日及全国年节

适用于全体员工的项目包括:

休息日、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

适用于部分员工的项目包括:

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等。

第四条公司福利性假期

年休假、探亲假、婚假、经期假、孕期假、产期假、哺乳期假、护理假、节育假、工伤假、病假、事假、丧假。

第三章适用条件、期限和待遇

第五条休息日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岗位,星期六与星期日为周休息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休息日。

第六条全国年节

全体员工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

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

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

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

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

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

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

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部分员工放假的节日:

(一)妇女节:

女员工放假半天(3月8日);

(二)青年节:

活动形式由各单位自行安排(5月4日半天);

(三)儿童节:

子女年龄在12岁以下的女员工放假半天(6月1日);

(四)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

根据地方政府规定执行。

全国年节期间员工享受全额工资待遇。

第七条年休假

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可享受年休假。

标准如下: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员工如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以上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各单位根据生产、工作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

年休假不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

员工休假期间享受全额工资待遇。

第八条探亲假

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与配偶不住在同一城市,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利用地面交通工具回配偶居住地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

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同一城市,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利用地面交通工具回父母居住地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

有关员工探亲资格的审核办法,由基地按实际情况确定。

探亲假标准如下:

(一)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一次,每次30天。

(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年一次,每次20天。

因单位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每次45天。

(三)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一次,每次30天。

同年度探望配偶假不再另外享受。

(四)离异、丧偶未再婚员工,从离异、丧偶次年起按未婚员工标准执行。

(五)员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周休息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的探望父母假期;父母或父母一方和员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员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母,不再单独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

探亲假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

员工休假期间,绩效工资、误餐费、降温费按日标准的50%发放,岗位工资、年功工资、其他津贴和补贴全额发放。

第九条婚假

员工依法结婚享有婚假。

具体如下:

(一)按法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二)按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结婚的,可再享受晚婚假12天。

(三)婚假从结婚证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婚假应一次休完,不能存续。

(四)再婚的员工可享受3天婚假,但不能享受晚婚假。

若员工与配偶不在一地的,可酌情给予1-2天的路程假。

婚假不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

员工休假期间享受全额工资待遇。

第十条经期假

女员工在月经期间确实患有重度痛经,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医疗

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后,在月经期间可视医嘱安排1-2天的休息(经期假)。

经期假不能存续。

经期假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

员工休假期间享受全额工资待遇。

第十一条孕期假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在怀孕期间可享受孕期假。

具体如下:

员工妊娠期间,单位应根据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的要求,安排其休孕期假进行产前检查。

员工怀孕在七个月以上的,单位可每天安排其休息一小时(孕期假),但不能累计时间进行补休。

孕期假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

员工休假期间享受全额工资待遇。

第十二条产期假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在生育期间可享受产期假。

具体如下:

(一)顺产

单胎顺产的,给予产假90天(可根据需要,合理安排产前、产后天数)。

23周岁后生育第1胎的,增加产假15天。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未在产后3个月内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以及再婚对方已有子女的除外)。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难产

剖腹产增加产假30天;

产钳助产增加产假15天;

吸引助产增加产假15天;

其他属于难产范围,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证明适当增加产假1-15天。

(三)流产

怀孕不满2个月的,可休假15天;

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的,可休假30天;

怀孕满4个月,不足7个月的,可休假42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或早产不成活的,可休假75天。

产期假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

员工休假期间享受全额工资待遇。

第十三条护理假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同志在生育期间,给予其配偶15天的护理假。

护理假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

员工休假期间享受全额工资待遇。

第十四条哺乳假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员工在哺乳期间可享受哺乳假。

具体如下:

(一)婴儿不满1周岁的,给予女员工每天1小时的哺乳时间。

(二)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女员工哺乳时间每天增加半小时。

(三)因实际工作需要不能按天享受哺乳时间的,经单位批准,可累计时间进行补休,但累计时间最多不能超过20天。

(四)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或严冬的,经单位批准,哺乳期可延长1至2个月。

婴儿满周岁后,如确系婴儿体弱,持医疗或妇幼保健部门证明,经单位批准,可申请延长哺乳期,但延长期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哺乳假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

员工休假期间享受全额工资待遇。

第十五条节育假

员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凭手术证明按下列规定享受节育手术假期: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天。

  

(二)按规定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天。

  (三)输卵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0天。

(四)采用皮下埋植剂避孕的,自植入或取出手术之日起休息3天。

(五)输精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10天。

(六)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节育假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

员工休假期间享受全额工资待遇。

第十六条工伤假

工伤假是指员工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机构认定后,按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需要治疗、休养的假期。

工伤认定和有关假期按国家《工伤认定办法》、《工伤保险条例》及所在地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工伤期间员工享受全额工资待遇。

第十七条病假

病假是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公司批准,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假期。

员工病假累计天数原则上不应超过医疗期,医疗期的相关规定根据国家《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和公司《集体合同》等相关规定执行。

病假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

员工休假期间待遇如下:

(一)连续12个月内累计病假未超过60天(含)的,绩效工资、误餐费、降温费按日标准停发,岗位工资、年功工资、其他津贴和补贴全额发放。

(二)连续12个月内累计病假满61天,但未超过180天(含)的,绩效工资、误餐费、降温费按日标准停发,年功工资、其他津贴和补贴全额发放。

岗位工资按下列标准执行:

(1)工龄不满二年的,按60%计发;

(2)工龄已满二年不满四年的,按70%计发;

(3)工龄已满四年不满六年的,按80%计发;

(4)工龄已满六年不满八年的,按90%计发;

(5)工龄已满八年及八年以上的,按100%计发。

(三)连续12个月内累计病假181天以上的,绩效工资、误餐费、降温费从当月起停发,年功工资、其他津贴和补贴全额发放。

岗位工资按下列标准计发:

(1)工龄不满一年的,按40%计发;

(2)工龄已满一年不满三年的,按50%计发;

(3)工龄已满三年及三年以上的,按60%计发。

(四)如按照以上办法计算的病假待遇低于国家及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按照国家及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执行。

(五)员工因病需要休假时,可优先申请年休假。

第十八条事假

事假是指员工因处理私事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经单位批准给予的假期。

事假不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

员工休假期间待遇标准如下:

(一)1个月内累计事假2天(含)以内的,绩效工资、误餐费、降温费按日标准停发;岗位工资、年功工资、其它待遇项目全额发放。

(二)1个月内累计事假3天至30天的,岗位工资、年功工资、绩效工资、误餐费、降温费按日标准停发;其他待遇项目全额发放。

(三)连续6个月内累计事假超过31天(含)以上的,按日工资标准停发待遇。

(四)员工因参加子女家长会、送子女参军所请的事假享受全额工资待遇。

第十九条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配偶父母去世,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

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酌情给予1-2天路程假。

丧假不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

员工休假期间享受全额工资待遇。

第四章假期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假期计划

各单位须于每年度12月31日前制订所有员工下年度的年休假

等假期项目安排计划,并上报综合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假期申请与审批

(一)全国年节和纪念日

员工按照国家和公司下发的休假通知执行。

(二)计划性休假

员工根据年度休假计划提前5个工作日申请,持休假申请单报科室主任及行政副经理审批。

综合办公室进行备案。

(三)临时性休假

员工提前1-3个工作日申请,持休假申请单逐级审批。

(四)事假审批权限

1、员工请假半日以内,由所在单位领导(四级)签批;

2、员工请假一日以内(含一日),由基地分管副经理签批;

3、员工请假二日以上以及基地四级领导干部由基地经理签批。

4、事假应逐级上报,并报综合办备案,需要出票的必须报经理同意。

(五)员工年休假未休完的,原则上不批准休事假。

第二十二条销假

员工休假期满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到综合办销假、备案。

第二十三条统计管理

各单位要加强员工考勤工作,建立员工假期台帐,及时、准确、完整的统计员工各类休假情况。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假期管理的单位,基地将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及解答的条款与国家及各地方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法律法规执行,各单位应将执行情况报综合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及解答由综合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及解答从下发之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自即日起自行废止。

 

延吉基地

二〇一二年二月日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假期管理规定》

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规定》第七条中“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及“累计工作”时间如何理解?

根据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员工在公司或者公司外其他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也按此原则计算。

二、《规定》第七条中新入职员工的年休假如何确定?

根据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新进员工如符合《规定》第七条所列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三、《规定》第七条中单位与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年休假如何处理?

单位与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员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按照员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

÷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单位当年已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四、《规定》中的工资待遇“日标准”如何确定?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月计薪天数由原来的20.92天调高至21.75天。

日工资标准也相应调整为月工资收入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

月工资按照员工本人前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员工在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月份计算。

五、《规定》第二十条中的假期计划管理如何落实?

《规定》要求各单位须于每年度12月31日前制订所有员工下年度的年休假等假期项目安排计划,并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如各单位因管理原因造成员工无法休年休假的,单位支付的员工年休假工资报酬从该单位年度绩效工资总额中扣减。

六、《规定》实施后,公司现行政策中对空勤人员如有特殊规定的,如何处理?

《规定》实施后,原有关规定自即日起自行废止;但如公司在现行政策中对空勤人员飞行出差综合补贴

、飞行绩效工资等另有规定的,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七、《规定》实施后,员工已休假期与已发待遇差额如何处理?

《规定》实施后,如在《规定》发布前按原有政策已休假期天数与已发待遇金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再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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